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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安全总务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第六条辅导员工遵守各项规定,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持工厂及办公处所秩序。

第七条确实管理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加班人员的考勤卡记录。

第八条员工在勤务中因公或事(病)假离厂时,应切实查验公出申请书或请假记录卡,始允其外出,并在公出单或到工卡上记录离厂、回厂时间以备查考。

各级人员公出或事(病)假之核准权责由各厂制定列表送警卫室执行。

副经理以上人员由警卫登记进出。

第九条上班时间内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谢绝会客。

第十条外界来宾到厂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的营业、采购、检查、安装人员等应至警卫室办理入厂手续,发给来宾证,并联络有关单位接待。

非经厂单位人员接待,不得任其进入厂区。

第十一条协力厂商长期派驻工厂人员,需凭厂务单位发给的识别证进出工厂。

第十二条假日加班人员或因事需进厂者,应凭厂务单位所送的名单核对相符后,准予进厂。

但本厂科长(含副科长)以上人员需于登记后进厂。

第十三条公司或其他各厂同仁可凭识别证办理登记后进厂。

第十四条厂内住宿人员,在勤务时间外,凭住宿证进出工厂,但夜间不按规定时间出入厂者,应即通知舍监室处理。

(三)物品管理

第十五条物品放行应凭核准的放行单核对无误始得放行。

经警卫签认后的放行单由警卫室按顺序装订保管。

放行物品的分类(如材物料、半成品、成品、用品、资产、废料、机械设备等)及授权核准人员由各厂制定列表送警卫室执行。

第十六条各协力厂商交货时所随带他家厂商物品的运出,在进厂时先由警卫人员查验登记,于离厂时再经警卫人员依原登记查对符合后始予放行。

第十七条离厂人员经警卫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暂扣留物品,并按下列程序处理:

1.记录携带人所属单位、姓名、时间、地点。

2.由携带者亲自写明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

3.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厂,应速呈报处理。

第十八条厂内住宿人员携带个人物品出厂时,按下列所定处理:

1.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舍监室开立之放行单放行。

2.携带一般日常用品者,由警卫人员查验后放行。

第十九条本公司员工及一般外宾不准携带照相机进厂,遇有特殊情况,如参观、访问或外籍人员携带照相机者,应按厂单位主管所示处理。

第二十条同仁进入工厂上班不准携带与本公司产品相似的产品,厂内住宿人员如因需要,经厂务单位立证明单者(注明品种、型号)准予携带进厂。

但携带出厂者,应凭厂务单位开立的物品放行单,经查验无误后放行。

(四)车辆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厂各型车辆(汽车、机车)出厂凭厂单位的核派单放行。

第二十二条外宾车辆进入工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则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办理外,依下列所定处理:

1.持有证明来厂交货或提货的车辆,准予驶入厂区内有关处所。

2.一般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营业、采购、检查、安装等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照规定者,警卫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其他各厂车辆进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则第十三条处理外,应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进出工厂车辆应一律检查,进厂车辆应注意有否载有违禁、危险或易燃物品,出厂车辆载有货物时,应凭放行单查验无误后放行。

(五)紧急事件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现窃盗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

第二十六条警卫人员应熟练使用安全装备,了解配置地点,紧急事发

生时应镇静,以最有效方法使灾害减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

按下列程序处置:

1.判断情况若尚可消除时,应迅速采取行动,报告领导。

2.如事故有迅速扩大之势,应迅速通报有关单位,请求协助解决。

3.日问灾害急报有关主管,夜间灾害急报派出所,消防单位或救难单位。

第二十七条夜间或休假日近邻发生灾难时,应将所知及判断是否波及

本厂等情形,迅速通报有关主管。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准则如有未尽事宜,需随时以命令补充或修正。

第二十九条本准则经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二、公司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于节假日及工作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际田王官人员在

各自职守内负责外,应另派员工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1.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2.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人

3.预防灾害、盗窃及其他铖机事项

4.随时注意清扫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5.公司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值班,其时间规定如下:

1.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时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间止。

2.例假日:

日班上午八时起至下午五时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勋。

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八时止。

第三条员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门编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

并应配置值日牌,写明值班员工的姓名悬挂于明显地方。

第四条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或工厂内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条值班员工遇有事情发生可先行处理,事后方可报告。

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通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六条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1.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2.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应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

3.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领导。

第七条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写报告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领导转呈检查,报告表另定。

第八条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公司视其情节给予嘉奖。

第九条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第十条值班员工因病和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他员工代理并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

三、值班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第二条熟悉业务,认真钻研,提高业务水平,文明值班,积极妥善地处理好职责范围内的一切业务。

第三条重大、紧急和超出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应及时向上级业务指挥部门、公司领导汇报和请示,以便把工作做好。

第四条加强安全责任,保守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公司内部的情况。

第五条维护好室内秩序,做到整洁卫生,禁止在工作时间大声喧哗,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该室。

爱护公物,杜绝浪费。

第六条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互助,互相尊重。

第七条遇有特殊情况需换班或代班者必须经室主任或值班主管同意,否则责任自负。

第八条按规定时间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并在交班前写好值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四、公司出入厂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维护本厂人身、财产和生产秩序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人员、车辆、物品出入本厂均须遵守本条例。

保卫有责任与权利按本条例管理。

第三条本企业职工

1.本厂区职工:

(1)出入厂均应着厂服,佩挂胸章,但一般只限于上下班时间,打卡出入。

(2)因公需经常出入厂区人员,经厂长核准颁发特制胸章,凭此随时出入厂区。

上述人员如因工作变动不再符合“自由出入厂区,条件时,应即办理注销。

人事部门每年底重新审核自由出入厂区人员名册并送厂长核签。

(3)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出入厂时,应凭“本厂职工出入门证’。

(表24--1)一式三联经主管科长签字:

第一联存其所属部门,第二、三联交保卫签注出厂时间后,第三联暂存保卫室,第二联由职工本人携带。

(如需往分[本]厂者,可凭第二联经分[本]厂保卫签注入厂时间后入厂,第二联暂存分[本]厂保卫室。

事毕出厂交保卫签注出厂时间后带回);

返厂时,将第二联交由保卫对照检出原存第三联分别记入厂时间,并暂存于保卫室。

于翌日下午十时前将第三联转送出厂职工所属部门主管核查,将第二联转送考勤部门核对考勤记录,如有不符应即通知其所属部门主管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保卫部门备案。

表24-1本厂职工出入门证

姓名

所属部门

事由

地点

出入厂

日期

年月日

预定

时间

时分出

时分入

到达

部门

备注

实际时间

保卫

出入分(本)

厂时间

科长填表人

(4)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出入厂时,应于保卫室填具“本厂职工出入门证”一式三联,经保卫查对签注入厂时间后,第一联存保卫室,二、三联由本人携带入厂;

事毕经主管科长核签,交保卫检出第一联一并签注出厂时间,如有不符应即通知其所属部门主管调查处理结果报保卫。

第三联于翌日上午十时前由保卫转送所属部门主管核查。

(5)本厂职工上班时间请假出厂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打卡出厂。

2.非本厂区职工:

因公需入厂区者,应凭“出差申请单’第二联或“本厂职工出入门证’第二联或出示有关证件经保卫查对(但由本厂区接待人员陪同入厂者可免出示凭证)后,于“本企业人员进厂登记簿”登记,并凭此领取“临时入厂证’入厂。

事毕交回“临时入厂记”,登记出厂时间后出厂。

第四条企业外人员

1.工程承包人及其雇用人员:

工程承包人及其雇用人员需入厂区工作,先由工程承包人填具“出入厂区申请书,一式两份经工程主办部门科长以上人员及保卫主管科长核准后,一份送事业关系室审核,一份送保卫主管部门存查,并凭此换发“工程承包人入厂凭记”。

如入厂工作时间在一日以内可免送事业关系室审核。

(1)入厂:

凭身份证明文件及“工程承包人入厂凭证’交保卫核对无讹后换发“工程承包人入厂证”佩挂入厂。

因赶工时或原有工作人员未到而临时增加或更换人员,不及事先办理手续时,应依①临时增加人员经由保卫以电话联络工程主办部门同意;

②临时上岗人员持被更换者的入厂证由保卫核对并收取身份证明文件后,发给“工程承包人入厂证’佩挂入厂,但工程承包人需于当日内补办所需一切手续。

(2)出厂:

当日工作完毕出厂时,应交还“工程承包人入厂证’,换回身份证明文件及“工程承包人入厂凭证’。

午问出厂用餐及工作中出入厂区时亦同。

2.外来公务人员:

(1)厂商、顾客前来洽谈业务,保卫或服务台人员应先安排于会客室,并以电话通知接待部门,接待部门应即派员前来。

(2)洽谈业务一般应在厂外或会客室进行,必须入厂方能达成接洽目的者,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已经接待部门同意入厂洽谈者:

接待部门应开具“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经科长级以上人员核签后送守卫室作为放行依据。

②临时需入厂洽谈者:

经保卫或服务台人员以电话联络接待部门科长级以上人员同意后,由保卫或服务台人员代填“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经保卫主管科长核签入厂。

③经核准入厂的公务人员应由保卫室电话联络接待部门,接待部门应即派员直接引导入厂,事毕派员直接引导出厂。

(3)“车辆/人员出入门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填单部门自存,第二、三联经保卫签注入厂时间后,第三联暂存保卫室,第二联交外来人员暂存,并以身份证明文件换发胸章佩挂入厂。

事毕由接待人签章后持出,经保卫检出原存第三联,分别签注出厂时间并收回胸章,发还身份证明文件后出厂,第二联留保卫室存查,第三联于翌日上午十时前送主办部门存查。

3.参观人员(本企业人员参观亦同:

(1)政府机关、人民代表、人民团体或本厂区人员亲友如有必要入厂参观时,由经办人或申请人按划定准许参观路线(各公司自订路线,总务部门应按不同参观路线,制作不同颜色胸章备用)填具“参观申请登记表”一式若干联,经总务科长核准后,由总务部门发给色别胸章(贵宾或五人以上团体免发),并派员(或要求有关部门派员)引导参观。

入厂时保卫应于“参观申请登记表’签注入厂时间,出厂时签注出厂时间并收回胸章于翌日将胸章及“登记表”送总务科存查。

(2)请求参观划定准许参观区域之外区域,需呈总经理核准。

(3)有厂、处长以上人员陪同参观划定准许参观区域者,事前可免办申请手续,但应于当日内补填“参观申请登记表’送保卫签注入厂出厂时间后送总务部门存查。

(4)参观活动只在日常上班时间内安排。

例假日参观,须专函预约,并经值日厂处长核准方予安排。

第五条胸章管理

1.本厂区人员(包括:

正式人员、定期合同工及临时人员):

(1)出入厂应佩挂胸章,对未按规定佩挂者,保卫应予纠正。

入厂时未带胸章,应在保卫室登记借用“临时入厂记”,经保卫核对并扣留考勤卡后入厂,待下班时以“临时入厂证’换取考勤卡,方可打卡出厂。

保卫于翌日上午将“借用临时入厂证登记单’交人事部门留存。

年累计借用满三次以后每次借用即由人事部门警告一次。

(2)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入厂而未佩带胸章者,应向保卫室借用“临时入厂证’,并由保卫将该号码登记于“本厂职工出入门证’备注栏后,方可入厂,事毕出厂时缴回。

(3)遗失胸章应即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发,同时书面说明遗失经过并检讨,随交工本费每枚2元。

年累计补发达三次以上者,人事部门即应视情节给以当众警告。

(4)使用他人胸章或伪造、涂改胸章者,一经察觉,使用者、借与者、伪造涂改者均将被处以免职处分。

2.非本厂区人员

(1)本企业职工使用“临时入厂证’出厂时应将该证归还保卫人员。

未归还者将受到保卫管理部门的追究。

遗失“临时入厂证’者,应按前述丢失处理办法处理。

保卫管理部门应适时换制新证以堵漏洞。

私自将“临时入厂证”借予他人使用或借故不还者均将被处以免职处分。

(2)前来洽谈业务的厂商、顾客若遗失“公务”胸章,或工程承包人及其雇用人员遗失“工程承包人入厂证”,保卫人员应令其书面说明情况,保证不重犯,并缴纳工本费2元,方可发还身份证明文件。

主管部门并应公布作废。

必要时还应换制,以防他人盗用。

如发现借予他人使用者,将取消其申请入厂资格,厂方并保留由于其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而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力。

(三)车辆管理

第六条外厂车辆

1.交货车辆凭主管部门科长核发的“车辆、人员出入门证’或本、分厂问交货的“移转交运单”、“材料调拨单’、“经厂门材料领用单’及送修、出借、返厂的“物品出入门证”,经保卫确认,并签注时间后入厂至指定地点交货,并由收料人(或接待人)签章。

交货完毕出厂时应经厂门保卫查验并签注出厂时间。

2.提运本公司各种货品的车辆凭厂、处长核发编有统一流水号码的“料品交运单”、“移转交运单”、“物品出入门证’、“经厂门材料领用单”或科长核发编有统一流水号码的“成品交运单”、“材料调拨单”、“免列账物品出厂证”、“托工交运单”经保卫核查签注时间后入厂至指定地点装货。

于装货完毕出厂时经保卫核查,并签注时间后放行。

第七条公司车辆

本公司车辆入(出)厂时,除空车外均须按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四)物品管理

第八条物品清点

1.物品出入厂区,保卫有责权参与清点,所涉项目及方式如下:

(1)成品、出厂深加工、半成品。

可采取的方式有:

①仓库清点数量;

②厂门清点数量、重量。

(2)原料、物料。

可采取方式有:

①出入厂清点重量;

②出厂时加清点数量;

③仓库收料时除油罐车或特别指定项目外可免于清点。

(3)下脚品、废弃物。

可采取方式为:

厂内点数量、厂门磅重量。

(4)购置各种事务用品,可免于清点。

2.为加强出入厂区物品清点管理,保卫室应填具“物品清点日报表”一式两联,经保卫主管科长核签后,第一联保卫室自存,第二联于翌日上午十时前送会计留存。

第九条成品交运

1.出厂成品:

客户寄存的成品;

赠送客户试用或送检验部门试验的样品等无需返厂的成品;

返厂重加工或来料加工的成品等应凭“成品交运单”出厂(注明出厂原因)。

2.前项送户试用或送检验部门试验的样品数量零星未经缴库,可由主办部门凭“样品出门证”一式三联,详注出货依据及用途,经厂、处长核签后送出货部门发货。

发货后出货部门自存第一联,二、三联随样品经保卫查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第二联暂存保卫室,于翌日上午十时前转送会计部门核查,第三联随样品出厂送主办部门。

第十条料品交运

各种材料、下脚料、退回供料单位的机件材料等出厂应凭“料品交运单”(表格)一式四联由经办部门填具,经厂、处长核签后填注“车行’、“车号”、“随车人烽”,经保卫签注入厂重量、时间后,送出料部门出料。

经出料部门主管签章,并登账后第一联送会计暂存,第二、三、四联随物品交承运人经保卫清点并签注车量、实重、出厂时间后暂存,第二联于翌日上午十时前送会计部门存查(与第一联核对后将第二联转送出料部门),第三、四联经收料部门签收后,由收料部门留存第三联,第四联交承运人持向经办部门请领运费。

第十一条免列账物品交运

凡垃圾、废弃物或厂商交货后需归还的包装用具等出厂,应凭经办部门科长核签的“免列账物品出厂证”一式三联经保卫查对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第一联保卫室存查,第二联由保卫于翌日上午十时前转送会计部门,第三联交承运人送经办部门凭此请领运费。

第十二条领用材料须经厂门时,由领用部门开具“材料领用单”一式四联,经厂、处长核签后送发料部门发料,发料后第一联由发料部门自存,第二至四联经守卫核点无误并签注出厂时间后,第二联由保卫暂存,于翌日上午十时前转送会计部门,第三、四联经领用部门收料后,第三联转送会计部门与第二联核对后送回领料部门留存,第四联交承运人凭此请领运费。

如领用部门属于另一厂区者,第一联由发料部门自存,第二至四联经出厂保卫核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由保卫暂存第二联,于翌日上午十时前转送会计部门,第三、四联连同材料交运至领用部门厂区,由入厂保卫核对签注入厂时间,并经领用部门收料后,第三联转送会计部门与第二联核对后送回领料部门留存,第四联交承运人凭此请领运费。

第十三条本分厂或分厂问出入物品

1.成品调拨:

凭“成品交运单”办理调拨交运,填具“车辆/人员出入门证’凭此出入厂门。

2.材料调拨:

凭“材料调拨单”一式五联由经办部门填单经主管科长核签后,第五联寄拨入库凭此收料,第一至第四联寄出料库出料,出料库填实拨数量后第一联送拨出部门会计暂存,第二、三、四联随物品至厂门由保卫清点并签注车重、实重及出厂时间后由保卫暂存第二联,于翌日上午十时前送会计核对,再转送出料库存查。

第三、四联经拨入库保卫核符填注入厂时间、车重交拨入库收料。

拨入库凭前存第五联核符签收后,并转记有关资料收存第五联,第三联送拨入库会计存查,第四联交承运商凭此向拨出部门请领运费。

3.转移交运:

凡半成品、机配件,固定资产己领材料需转移交运时凭“转移交运单”一式六联由托运部门填单,经厂、处长核签后第一联自存,第二联送会计暂存,第三至第六联经保卫清点并签注出厂车重及时间后,第三联由保卫暂存,(于翌日送托运部门会计,经与第二联对无误后,于一日内将第二联转送收料部门会计凭此核对收糊,第四、五、六联由承运人随同物品出厂,于交运入厂时经保卫签注入厂时间、车重,并经收料部门点收后,第四联由收料部门存查,第五联由承运人暂存,凭此请领运费,第六联由保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收料部门会计与第三联核对。

第十四条赴厂外修缮携带工具材料,凭主办部门科长签准“工具材料携带出入登记单”一式三联详注依据说明及预定完工日期,第一联由主办部门工具材料管理人员存查,第三联暂存保卫室,第二联交保卫查对签注出厂时间由携物人收存,于完工后要求请修部门签证。

(如修缮需出入分[本]厂时,携物人可凭第二联交由分[本]厂保卫室加盖印并签注入厂时间后由携物人持入分[本]厂,于完工后由请修部门签证,经分[本]厂保卫核对并签注出厂时间)回厂时凭第二联交保卫检出第三联查对携回数量并签注入厂时间,第二联由携物人随物缴回主办部门销案,第三联由携物人签认后留存保卫室。

工具材料携扶厂外修缮逾预定完工日期三日仍未返厂时,保卫部门应填“物品出厂逾期未返催办单”一式两联送携出部门,请填“未返厂原因’及“准延日期”经厂、处长核签后,一联存携出部门,一联存保卫室。

第十五条外送深加工及其他应返厂的物品

1.成品、半成品或属料库材料等须外送深加工时,由主办部门填具“托工交运单”一式六联,经主管科长核准后送发货部门发货。

发货部门于发货后,第三联自存,第一联送托工部门,第二联送会计,第四至第六联经保卫清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第六联暂存保卫室于翌日上午十时前送会计部门与第二联核对存查,第四、五联随货送经加工厂主管签收后,第四联存于加工厂,第五联由承运人留存,凭此请领运费。

2.工务机配件类物品及其附属材料外送修造:

(1)出厂时凭“物品出入门登记单”一式五联由主办部门填具“出门物品栏品名、规格、数量及修造后“入门物品栏’品名、规格、预定返厂数量,送厂处长核签后第一联由主办部门自存,第二至第五联经保卫清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第二联暂存保卫室于翌日上午十时前送会计部门存查,第三联由保卫留存,第四联交厂商于物品回厂时凭此查对,第五联交承运人凭此请领运费。

(2)修造完成返厂时,厂商凭第四联交由保卫查对填注实际返厂数量后暂存保卫室,并检出原存第三联分别签注“承运单位”、“车号”、“随行人数”及“出入厂时间”后交厂商随物品送至主办部门确实验收后,填纪实际返厂数量,经科长核签后由厂商于出厂时交保卫与第四联核对并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

保卫于翌日上午十时前将第三联送会计部门存查,第四联送主办部门核对销案。

上项返厂物品如为分批返厂,则除最后一批比照上项规定办理外,其余各批返厂时应由主办部门填具“车辆、人员出入门证’,并加注“分批返厂”字样及该批物品的“物品出入门证’编号后办理出入厂。

保卫于翌日将第二联并夹于“物品出入门证’第三联,俟最后一批物品返厂后再转送会计部门结案。

前项送修物品返厂时,如厂商遗失“物品出入门证’第四联,主办部门应即抽出原存第一联替代第四联办理返厂手续。

3.须再携运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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