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办厂协议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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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出资专门设立独立账户进行管理。
(二)甲方委派一人负责协助乙方管理经营,所有进出账(包括采购原材料、销售货物、员工工资发放等)必经由财务审核,乙方批准,方可入账。
(三)每月财务应汇总报表报甲、乙方审核,以便甲乙双方及时掌握经营情况,对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乙方负责合伙企业的技术与业务渠道,给予5%的盈余分配比例;
(二)其余95%的盈余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分配,其中甲方出资75%,折合合盈余分配比例为71.25%。
乙方出资25%,折合合盈余分配比例为23.75%;
(三)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如企业出现亏损,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八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如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投资或增加合伙人的,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
新增加投资(含新入伙增加的投资)等比稀释本合同第七条的
(一)、
(二)款所形成的盈余分配比例。
未增加投资情况下增加的入伙人,由甲乙方按比例转让原出资;
(二)退伙:
除不可抗拒原因及法律规定的原因外,因合伙人自身原因需要退伙的,应提前60天告知另一方。
退伙方的出资另一方有优先受让权(乙方退伙时,其技术与业务盈余分配权自然灭失);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但转让方须提前30天告知其他合伙人,且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第九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合伙企业负责人为,具体负责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资产管理;
(二)乙方负责生产、技术、业务承接及业务渠道开拓;
(三)重大决策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付诸实施。
第十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与其有关的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写明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数额)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终止合伙合同: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等事由终止。
(二)合伙终止后以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等。
第十三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协商予以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向_____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当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生效方式)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一)所购置生产经营用车挂在名下;
(二)厂房租赁由乙方负责并签订合同;
(三)设备选型及采购以乙方为主,甲方配合并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签名:
甲方:
乙方:
时间:
签订地点:
服装店合作经营合同(4人)
合作经营合同
订立合同各合作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合作人各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内容
各方自愿合作经营,该合作事业所有资产按投资份额各方共同所有。
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作名称:
,
经营地点为:
。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
第四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合作期满可续订合作合同。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一、合作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总出资额的%。
合作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总出资额的%。
二、各合作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元。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合作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二、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经各合作人协商,盈余分配按税后利润提取1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作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等),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三、债务承担:
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额为据,按比例承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他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加入、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加入
1、需承认本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新合作人加入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承认并签订合作协议;
3、除加入协议另有约定外,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事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出
1、自愿退出。
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出: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出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出;
(3)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事业的事由。
退出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
合作人擅自退出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出。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出: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事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出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出生效日。
3、除名退出。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事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作商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出。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出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出人按退出时的合作事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事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加入对待,否则以退出对待转让人。
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事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事业的合作人。
合作人或他人可以加入、退出、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加入、退出、转让的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财务、管理、重大活动
合作事业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负责保管和收银,负责记账。
当月盈余于次月1至7日前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合作事业的收支款项应统一在银行设立的账户中流转,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各方确定后,列入备忘录或补充合同中。
合作事业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作人协商确定。
重大的合同、决策、开支、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
第九条合作人分工
一、为合作负责人。
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管理财务开支;
5、。
二、其它合作人的权利:
1、参予合作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作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
4、监督财务开支;
第十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出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事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利益的活动。
五、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合作事业的货物及流动资金。
六、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作事业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合作负责人决定除名。
第十二条合作经营的继续
一、合作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作经营:
1、合作事业有赢余;
2、合作事业有转机;
3、合作人要求延续;
4、合作事业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出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作事业名称继续经营原合作事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加入经营。
三、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
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作期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事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终止后的事项:
1、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或委托第三方担任。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作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作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纠纷的解决
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
如协商不成的,一方可经退出程序退出,或可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全体合作人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作人各执一份,送存一份。
全体合作人(签名和按手印):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