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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集成电

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货物

423

新型显

示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

499

ITA产品

非全税号信息技术产品

501

加工设

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502

来料加

工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

503

进料加

工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

506

边境小

额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

601

中外合

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

602

作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

603

外资企

业外商独资企业进出口货物

605

勘探开

发勘探开发煤层气

606

海洋石

油勘探、开发海洋石油进口货物

608

陆上石

油勘探、开发陆上石油进口货物

609

贷款项

目利用贷款进口货物

611

贷款中

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中标机电设备零部件

789

鼓励项

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

799

自有资

金外商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件、配件

801

救灾捐

赠救灾捐赠进口物资

802

扶贫慈

善境外向我境内无偿捐赠用于扶贫慈善的免税进口物资

888

航材减

免经核准的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

898

国批减

免国务院特准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

997

自贸协

998

内部暂

定享受内部暂定税率的进出口货物

999

例外减

免例外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征免性质代码表说明

征免性质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

性质类别。

征免性质分为照章征税、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

税四部分。

其中特定减免税又分为按地区实施的税收政策、按

用途实施的税收政策、按贸易性质实施的税收政策、按企业性

质和资金来源实施的税收政策等五类。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

一种征免性质,涉及多个征免性质的,应分单填报。

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指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的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

质代码“101”,简称“一般征税”。

二、适用范围

本征免性质限于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法

定税率征收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出口货物,包括按照

公开暂定、关税配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税率、税

额征税或补税的进出口货物。

执行ITA税率的货物(征免性质代码“499”)不适用本征

免性质。

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

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对我国无偿赠

送及我关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的物资,或我国对国外无偿援

助或赠送的物资。

本征免性质代码:

201,简称:

无偿援助。

(一)本征免性质所称外国政府是指外国国家的中央政府;

国际

组织是指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以及长期与我国有合作关系的其他

国际组织;

国际条约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

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缔结协定或协议以及参加

的国际条约。

(二)免税范围

1.根据中国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协定或协议,由外国

政府、国际组织直接无偿赠送的物资或由其提供无偿赠款,由

我国受赠单位按照协定或协议规定用途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

2.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的物资。

3.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的物资。

4.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免税进口的物资。

(三)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台湾、

澳门同胞及外籍华人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

灾的物资(征免性质代码“801”),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境

内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进口物资(征免性质代码

“802”)不适用本征免性质。

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指海关依照《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对除无偿援助进出口物

资外的其他实行法定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以及根据有关规定

按非全额货值征税的部分进出口货物。

299,

简称:

其他法定。

本征免性质仅限无代价抵偿货物、货样和广告品、暂时进

出境货物、展览会货物、退运货物、残损货物、进出境运输工

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我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免税款的货物、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

灾保税货物等不按《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管理的减免税货

物。

保税区进口自用物资是指对保税区单独实施征减免税政策

的进口自用物资。

本征免性质代码“307”,简称“保税区”。

本征免性质仅限保税区进口的自用物资,包括区内生产性

基础设施建设物资、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

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

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等。

保税区内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仓储货物、转口货物和外

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税收政策进口的设备等不适

用本征免性质。

其他执行特殊政策地区进出口货物

其他执行特殊政策地区进出口货物指除保税区外单独实施

特殊税收政策地区进出口的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399”,

简称“其他地区”。

(一)本征免性质仅限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

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口的基建、生产和

管理设备、物资、区内出口货物,以及从境内区外进入上述海关

特殊监管区(包括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基建物资

或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

(二)本征免性质不适用:

1.特殊区域内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仓储货物、转货物

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税收政策进口的设备等。

2.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征免性质代码“307”。

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

科教用品指为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

兴国战略的实施,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

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

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科技开发用品指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

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

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

发用品。

本征免性质代码:

401,简称:

科教用品。

(一)本征免性质所称科研机构和学校是指:

1.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2.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3.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二)本征免性质所称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是指: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

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

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

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

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

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机构。

(三)具体免税范围限于《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

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

(四)转制科研机构进口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技术和设备

(征免性质代码“789”)不适用本征免性质。

国家重大项目进口货物

国家重大项目进口货物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

目项下进口的设备,以及安装所需材料等。

本征免性质代码“406”,简称“重大项目”。

(一)本征免性质仅限1996年4月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可行性研

究报告中列明减免税条款或另有减免税批准文件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利用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等外资贷款建设的重大项目

(征免性质代码“609”)不适用于本征免性质。

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和专用设备

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和专用设备指为支持残疾人康复工作、

帮助残疾人自立,免税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和有关福利机构、

康复机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税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

残疾人专用设备及专用生产设备。

本征免性质代码“413”,简称“残疾人”。

(一)本征免性质仅限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和残疾人福利机构、

康复机构、企业进口的残疾人专用设备及专用生产设备。

(二)免税货物范围

1.残疾人个人专用品

(1)假肢及其零部件:

上肢假肢包括部分手、前臂、上臂、

假手、肘关节;

下肢假肢包括部分足、小腿、大腿、膝关节等。

(2)假眼。

(3)假鼻。

(4)内脏托带:

肾托、胃托、疝气带、疝气腰带等。

(5)矫形器:

包括脊柱、上肢、下肢、功能性电子刺激器和复

合力源矫形器系统等。

(6)矫形鞋:

成品矫形鞋、订做的矫形鞋、适配的标准鞋。

(7)非机动助行器:

包括单臂操作助行器(手杖、肘拐、前臂

支撑拐、腋拐、三脚及多脚拐杖等)、双臂操作助行器(助行架、

轮式助行架、助行椅、助行台等)及助行器的附件等。

(8)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

包括轮椅车(手动、

电动、机动)、残疾人专业自行车(如手摇三轮车、串翼自行车、

助行自行车手扒推轮椅等)。

(9)辅助器具:

移动用辅助器具、翻身用辅助器具(如翻身垫、

翻身床单、翻身毯等)、升降用辅助器具(如轮椅爬楼梯装置、

升降架等)。

(10)生活自助具:

包括残疾人专用服装(如轮椅使用者的连

裤服、雨衣、手套,鞋和靴的防滑装置等)、安全防护辅助器

具(如用于头部、面部、上肢、下肢及全身的防护装置等)、

穿脱衣服的辅助器具,画图和书写辅助器具(如书写板、书写

框等)、日常生活用辅助器具(如罐头开启器、防洒碗等)。

(11)专用卫生用品。

(12)视力残疾者用盲杖。

(13)导盲镜。

(14)助视器。

(15)盲人阅读器:

电子盲文书写器、手动盲文书写器等。

(16)语言、听力残疾者用的语言训练器:

言语训练辅助器具。

(17)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

(18)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2.残疾人专用设备和专用生产设备

(1)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

包括床旁监护设备、中心监护

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

(2)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

指对残疾人进行

义务教育、学历教育、职业教育所需的各类设备(如聋人助听

设备、智力残疾检测设备等)。

(3)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如手腕作业检查盘、注

意力集中能力测试仪等)。

(4)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如某种肢残人操

作的特殊机床、聋人专用的特殊报警装置等),以及为残疾人

就业设立的福利企业进口的适合残疾人操作的生产设备。

(5)残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

指残疾人进行文化、娱乐、

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所需的专用设备(如各种运动轮椅、盲人

门球等)。

(6)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包括假肢专用铣磨机、

假肢专用真空成型机、假肢专用平板加热器和假肢综合检测仪。

(7)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

包括各类助听器等。

(三)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境内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

事业的进口物资(征免性质代码“802”)不适用本征免性质。

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

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是指根据国家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

水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

议规定,在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

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本征免性质代码“417”,简称“远洋渔业”。

本征免性质仅限经农业部批准,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

业资格证书”的我国远洋渔业企业。

运回的水产品及其加工制

品限于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在国外海域自捕,并符合

原产地规则的认定。

远洋船舶及设备部件

远洋船舶及设备部件是指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以下简称“十一五”期间)在国内

订造、改造远洋渔船进口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进口少量带有

入渔配额的二手远洋渔船以及进口国内不能建造的特种渔船,

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本征免性质代码“420”,简称“远洋

船舶”。

(一)本征免性质仅适用于“十一五”期间(2006年1月1日至

2010年12月31日)经农业部批准的在国内订造、改造远洋渔船

所需进口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国内尚不能建造的特种渔船

及少量带有入渔配额的二手远洋渔船。

(二)本征免性质不适用于“十一五”期间为建造内销远洋船

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设备及部

件,征免性质代码“421”。

内销远洋船用设备及关键部件

内销远洋船用设备及关键部件是指为建造内销远洋船所需

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设备及部件。

征免性质代码“421”,简称“内销设备”。

2010年12月31日)经国家有关部门共同审定,为建造内销远洋

船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部件及

设备。

内销远洋船舶是指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

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和长江

航运(集团)总公司委托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重

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包括造船企业和配套造船企业)建造的

远洋船舶。

(二)本征免性质不适用于远洋渔业企业、国内船舶及船用设

备制造企业在国内订造、改造远洋渔船所需进口的船用关键设

备和部件,征免性质代码“42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货物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审核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无法生产的自用生产性

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

生产设备零、配件。

本征免性质代码“422”,简称“集成电路”。

本征免性质仅适用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

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

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货物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货物是指薄膜晶体

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

材料、配套系统,以及维修用的生产设备零部件、自用生产性

原材料和消耗品。

本征免性质代码“423”,简称“膜晶显”。

本征免性质仅适用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可

享受本税收政策的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以下简

称“膜晶显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

第一批符合条件的膜晶显生产企业是:

北京京东方光电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上海广电NEC液晶显示器公司

(以下简称上广电)和吉林北方彩晶数码电子有限公司。

非全税号信息技术产品是指为执行“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海关核定用途后执行ITA税率的部分用于信息技术产品生产的商

品。

本征免性质代码“499”,简称“ITA产品”。

本征免性质仅适用于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所列的ITA产品。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是指与经营企业开展

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境外企业,以免费即

不需经营企业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

经营企业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本征免性质代码“501”,

简称“加工设备”。

(一)本征免性质仅适用于加工贸易项下境外企业免费提供的

不作价进口设备。

(二)本征免性质不适用按暂时进出口货物监管(监管方式:

“暂时进出口”、代码“2600”)的加工贸易生产所需的不作

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征免性质为“法定减免”(299)。

来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

来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是指由境外企业提供,

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的来料加工业务所需全部或部分原辅

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以及经

加工或者装配后复出口的成品。

本征免性质代码“502”,简称

“来料加工”。

(一)本征免性质仅限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的用于加工复出口成

品所需的料件,以及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复出口的成品。

(二)进口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不适用本征免性质,征免性

质为“照章征税”(101)。

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

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是指经营企业付汇进口

的进料加工所需的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

包装物料(以下简称:

料件),以及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复出

口的成品。

本征免性质代码“503”,简称“进料加工”。

(一)本征免性质仅限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用于加工复出口成

品所需的料件,以及经加工后复出口的成品。

(二)进口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按规定不予保税备案的消耗

性物料,不适用本征免性质。

征免性质为“照章征税”(101)。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

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是指我国边境地区经批准有小额贸

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路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

邻国家的货物,包括边境地区开展易货贸易、现汇贸易、互利

经济合作(工程承包、劳务输出),以及除边民互市贸易以外的

其他各类边境贸易形式进口的货物。

506,简称:

边境小额。

(一)本征免性质适用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路

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货物及边境地区外经贸企业与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原产于

毗邻国家的物资。

(二)本征免性质不适用边民互市贸易、通过边境口岸进口第三

国贸易的商品。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指1997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

程序批准设立的国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企

业、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独资经营的企

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不受批准时

间限制)生产的出口产品(加工贸易除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征免性质代码“601”,简称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征免性质代码“602”,简称

“中外合作”。

外商独资企业进出口货物征免性质代码“603”,简称

“外资企业”。

(一)征免性质“601”、“602”、“603”适用以下经批准

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项目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

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

备件,以及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加工贸易除外)的出口产

品:

1.1996年3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依法批准增资

及原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2.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依照程序经原外经贸部、

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备案审核合格并经海关总署关税司

转发各海关清单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3.1995年9月30日前地方依法审批报原外经贸部备案的外商投

资企业。

4.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

外商投资项目。

1.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征免性质

代码“501”。

2.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项下进口的货物,征免性质代码“789”。

3.外商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的货物,征免性质代码“799”。

勘探开发煤层气进口物资

勘探开发煤层气进口物资指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的单位在

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所需进口的设备、仪器、零附件

和专用工具。

605,简称:

勘探开发煤层气。

勘探开发煤层气所需进口物资的免税政策执行期限为

“十一五”期间。

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的单位为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及其他经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审核认定的单位。

具体免税范围限于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

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和专用

工具。

上述物资应符合《勘探开发煤层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开采海洋、陆上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

开采海洋、陆上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指在我国海洋或

陆上特定地区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作业所需进口的设备、仪

器、零附件和专用工具。

海洋指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

域,包括浅海滩涂。

陆上特定地区指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和中外合作

开采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

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征免性质代码:

606,

海洋石油。

开采陆上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征免性质代码:

608,

陆上石油。

开采海洋、陆上石油(天然气)所需进口物资的免税政策

执行期限为“十一五”期间。

具体免税范围限于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

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

上述物

资应符合《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或

《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利用贷款进口货物

一、定义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指1997年

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

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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