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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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doc

太原市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专家辅助决策作用,规范专家参与工程技术评审、质量检查、技术咨询等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积极参与并推动勘察设计行业质量提升和技术进步,入选太原市勘察设计专家库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建立太原市勘察设计专家库的宗旨是充分利用专家优势,在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发展方向研究、技术进步政策制定、科研课题评审、工程设计审查、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会诊等工作中,切实发挥其辅助决策、技术咨询作用。

第四条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建立、更新太原市勘察设计专家库,定期(每隔3年一次)发布专家名单。

太原市勘察设计协会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家条件

第五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较丰富的勘察设计行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三)具有10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至少具有高级工程师或同等级别专业技术职称,国家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注册资格(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

(四)作为专业负责人主持设计过5项以上大项建设工程;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咨询、评审、事故调查、分析鉴定、质量检查、教育培训等工作,年龄原则上在35~65周岁之间(市级以上勘察设计大师除外);

(六)本人愿意且所在单位支持参加省住建厅、市住建委组织的各种咨询、评审等推动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和技术进步的工作;

(七)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专家申报和确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

符合第五条条件的,由本人填写《太原市勘察设计专家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推荐:

各单位结合实际,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行确定各专业推荐人员【分建筑规划、结构、岩土、道桥隧(含城市轨道交通)、电气(含智能化)、暖通空调、动力燃气、给排水、园林景观、装饰装修、工程经济等专业】,集中向我委申报。

(三)集中审核:

根据各单位推荐材料和人员实际情况,我委统一组织评审专家对推荐人员逐一进行筛选、审核。

(四)网上公示:

对于审核后的拟入库专家名单,将在“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或“太原市勘察设计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审定公布:

公示无异议后的拟入库专家名单,经审定后向社会正式公布,并向专家颁发《太原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聘书》,有效期为3年。

第七条市住建委应对专家的有关情况,如专家年龄、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等进行保密。

第三章专家选用与管理

第八条市住建委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选用相关专家。

如各县(市)、区住建局需要抽取市级专家,可向我委提出申请。

第九条市勘察设计协会应对专家抽取或选用结果、到位情况及专家意见等信息,认真记录存档,以备后查。

第十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抽取或选用的专家,应公平、公正地参与省建设厅或市住建委组织的各种评审、咨询、论证、检查、培训等工作;

(二)积极参与研究和制订建设工程相关法规政策和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参与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抗震设防、重大建设项目设计优化、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图集编制的技术审查咨询工作,参与勘察设计招投标评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方案论证等工作;参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质量的检查,以及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技术咨询、分析与鉴定工作。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有关工作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四)自觉接受市住建委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第十一条市住建委应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收集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根据工作性质和内容,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取消专家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

(一)在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自身条件不再符合第五条要求的;

(四)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太原市勘察设计专家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职称

从事专业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所属单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注册证书号

工作简历

工作业绩

工程项目

起止时间

所在专业技术岗位

单位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住建委意见: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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