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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招标文件Word下载.docx

1#楼3台17层的客梯,载重量800kg,速度为2m/s;

2#、3#楼各3台11层,载重量630kg,速度为1.5m/s;

8

投标单位条件

1)合格的投标人可以是设备生产商(具有电梯安装保养c级及以上资质),也可以是经生产厂家授权的销售商(具有电梯安装保养c级及以上资质);

2)设备生产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电梯制造商;

3)销售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有电梯生产企业的产品销售许可权;

4)具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电梯安装保养B级以上资质的投标申请人,需配备项目电梯安装负责人(具有电梯安装证)一名,

9

选用电梯品牌

10

投标有效期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45日历天

11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12

投标文件发放、提疑时间

提疑时间:

2011年3月17日

答疑时间:

2011年3月18日

13

投标文件提交

地点及截止时间

时间:

2011年3月22日上午8:

30

地点:

14

开标

2011年3月22日上午9:

00

15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详见评分细则)

16

授权委托人

投标单位的授权委托人应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投标前提供验证,否则,该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

在评标过程中授权委托人应评委需要随时到场接受询标。

17

投标人符合性

资料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18

联系人及方式

有关本次招标活动程序方面的问题,可来人、来函(传真)或电话联系。

联系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和释义

1.说明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政法·

qqqqqq电梯项目的招标活动。

1.2本次招标活动及因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2.词语释义

2.1招标人:

具体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法人。

2.2投标人:

经认定有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

2.3响应: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投标的行为。

2.4合同:

采供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署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2.5甲方(采购方):

qqqqqqqq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6乙方(供应商):

厂方或代理商

2.7伴随服务:

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提供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卸货、安装、调试应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2.8知识产权:

指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

2.9交货地点:

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乙方提交的货物和服务最终到达地点。

2.10合同价款:

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款。

2.12产地:

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最终制造、加工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2.13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投标人

3.合格投标人的范围

投标人的基本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提供本次采购正品产品的企业法人。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4购买招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5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投标人的特殊要求:

3.6投标产品的制造生产者应具备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B级资质。

3.7代理商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c级资质。

3.8在吉林省有固定售后服务机构并能提供长期服务。

4.投标委托

4.1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5.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

三、招标文件的说明

6.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答疑会的方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来源),答复将告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8.2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或出于其他原因,招标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于原定投标时间前三天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投标人。

9.投标答疑会

9.1投标人应派代表于标书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投标答疑会。

9.2投标人认为本招标文件含有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取得本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

9.3勘察现场

根据需要,投标人将被邀请对有关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

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四、投标文件说明

10.投标文件的组成和顺序

10.1投标书一(报价部分):

10.1.1投标函;

10.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0.1.3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用于唱标);

10.1.4投标设备数量、价格表

10.2投标书二(付款方式):

10.2.1设备款付款方式

10.2.2安装款付款方式

10.2.3运输(含保险)付款方式

10.2.4投标价格说明

10.3投标书三(技术部分):

10.3.1投标产品说明;

10.3.2投标产品技术规格(技术参数、功能、执行标准);

10.3.3投标产品主要部件清单;

10.3.4投标产品整机性能指标

10.3.5备品备件清单

10.3.6其他技术资料:

10.4投标书四(资格证明文件):

10.4.1制造商资格证明;

10.4.2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4.3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0.4.4开户银行AAA等级证明;

10.4.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4.6投标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0.4.7招标人在招标书中要求的证书、文件等资料;

10.4.8制造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含明细表)、B类以上安装资质证书、投标电梯型号的我国政府有关部门的型式试验报告;

代理商c级安装资质证书

10.5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格文件的完整与否,将直接影响投标人的评分。

10.6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如投标人对错误之处进行修改的,在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

11.投标文件编制说明

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顺序编写,投标书一(报价部分)和投标书二(付款方式)应单独装订成册和密封,封面注明为“商务标”;

投标书三(技术部分)和标书四(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投标文件可合订成册及密封,封面注明为“技术标”。

12.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的编制

12.1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由投标人视各自的情况自行编制,附于投标文件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

12.2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可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2.2.1货物制造、安装、验收标准;

12.2.2货物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12.2.3同类货物的销售业绩。

13.投标报价

13.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表》中的全部货物和服务的报价应包括运输保险、安装、税金及合同签定中应有费用。

13.2投标人应按《投标报价表》中的全部货物和服务计算单价和总价。

《投标报价表》中的每一单项均应计算并填写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

13.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投标书将被拒绝。

13.4一项投标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

13.5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除非合同的主要条款另有规定。

13.6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4.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及投标保证

14.1自开标日起45天内,投标书应保持有效。

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4.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

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或电报的形式进行。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5.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5.1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0、11、12、13、14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壹份“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5.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中的下列文件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或蓝色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亲自签署,并加盖公章。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6.1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16.1.1投标书一(报价部分)和投标书二(付款方式)密封袋内装合订本正副本,封口处应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

16.1.2投标书三(技术部分)和投标书四(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投标文件密封袋内装合订本的正副本,封口处应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

17.投标截止时间

17.1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人送达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地点。

17.2招标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电报)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7.3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收。

1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18.2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18.3撤回投标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招标人。

该书面撤回通知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

撤回投标的时间以书面撤回通知送达招标人为准。

18.4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书。

六、开标和评标

19.开标

19.1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开标。

开标仪式根据委托人授权由招标人主持,买方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9.2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19.3招标人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交货期、投标的修改、投标的撤回等,招标人将作唱标记录。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应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9.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19.5在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9.5.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19.5.2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9.5.3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19.5.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0.评标内容的保密

20.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中标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中标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0.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中标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20.3在评标期间,招标人将通过指定联络人与投标人进行联系。

21.对投标文件初审

21.1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

21.2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21.2.1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1.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1.2.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1.2.4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21.2.5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1.2.6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1.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重大偏离系指货物和服务的质量、数量及交货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但招标人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1.4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

何外来证明。

21.5下列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1.5.1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

21.5.2投标人拒绝修正错误;

22.投标的澄清

22.1评标委员会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澄清。

22.2必要时招标人可要求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2.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价格及实质性内容。

23.废标

23.1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步的,应予废标:

23.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3.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3.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方不能支付的;

23.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3.2废标后,招标人将把废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4.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4.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并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4.2评价和比较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条件、

评分标准,对投标人所作的实质性响应内容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24.2.1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保证(保障)内容;

24.2.2售后的三包(如系国家规定的三包货物)维修、维护、备件、配件供应及其他伴随服务;

24.2.3其他优惠条件;

七、授标

25.中标单位的确认

25.1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打分和汇总评分结果。

25.2招标人根据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最终确定中标人。

26中标人标准

26.1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26.2在合同签订之前,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单位的履约能力进行最后审查,审查方式包括询问、调查和实地考察,如发现中标单位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有虚假或对招标书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则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在有效期内另行评定中标者。

27.中标通知书

27.1中标公示2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

在中标通知书中给出中标单位的中标标价、交货时间、有关合同签订的期限和地点。

27.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7.3招标人对未中标单位不承担解释未中标原因的义务。

28.合同的签订

28.1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与甲方代表签订合同。

九、合同的一般条款

(一)合同文件

30.合同文件适用法律

30.1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甲方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31.合同文件组成

31.1合同文件的组成:

31.1.1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价格、付款方式);

31.1.2合同的一般性条款;

31.1.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31.1.4中标通知书;

31.1.5有关图纸、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31.2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效力优于合同的一般性条款的效力。

(二)标的物的一般条款

32.完整物权

对于出卖的标的物,乙方应当拥有完整物权,并且乙方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33.质量保证

33.1乙方应保证所供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33.2根据政府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制造缺陷的,或使用不符合国标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33.3除合同主要条款规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政府部门验收之日起12个月,具体质保期按国家标准和乙方承诺的高于国家标准的质保期。

34.伴随服务

34.1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34.1.1标的物的现场安装、启动、调试、监督;

34.1.2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须的工具;

34.1.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34.1.4对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34.2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

(三)标的物的交付、检验和验收

35.标的物的交付

35.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35.2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35.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6.检验和验收

36.1在交货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

36.2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经技监部门进行质检后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吉林省具备国家检测资格的检测单位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

(四)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37.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37.1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7.2如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37.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五)合同价款和支付

38.合同价款和支付

38.1本合同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

38.2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并在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持合格的发票单据结算货款:

38.3甲方应按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

38.4、付款方式及期限:

各投标单位自行报定

39.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0.甲方违约责任

40.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总额最多不超过延迟支付合同设备总金额的百分之五。

40.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41.乙方违约责任

41.1乙方不能按期交货(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41.2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3?

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总额最多不超过逾期交货部分设备总金额的5%。

41.3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采购方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直接损失。

(七)索赔

42.索赔

42.1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42.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42.2.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42.2.2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42.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42.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或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42.4甲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乙方同意的索赔方案应报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九)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43.合同的解除

43.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3.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3.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3.2.2因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43.3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44.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十)合同的生效

45.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经甲方确认后生效。

(十一)争议解决

46.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在招标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不成,可向各自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附则

4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48.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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