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管理精讲班第14讲第二章第三节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新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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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精讲班第14讲第二章第三节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新版文档格式.docx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对招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给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局部。

3.其他规定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二〕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当招标工程的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1.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对属于建设施工的招标工程,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工程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工程的机械设备等。

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实际情况,投标人如果准备在中标后将中标工程的局部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局部。

〔2〕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

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联合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当招标工程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当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工程向招标人承当连带责任。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本钱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有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一般招标工程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工程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

已经进入的应当进行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评标。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拟。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本钱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据此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中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工程的,应当依法承当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例题:

1.根据?

,以下关于招标投标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A.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方式

B.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分别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C.招标人不得修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

D.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答案】D

【解题思路】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2.根据?

,以下关于投标和开标的说法中,正确的选项是〔〕。

A.投标人如果准备中标后将局部工程分包的,应在中标后通知招标人

B.联合体投标中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方代表联合体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C.开标应当在公证机构的主持下,在招标人通知的地点公开进行

D.开标时,可以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解题思路】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实际情况,投标人如果准备在中标后将中标工程的局部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3.根据?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日前,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A.15B.20C.30D.60

【答案】A

【解题思路】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为了标准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以及投诉与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1.招标范围和方式

〔1〕可以邀请招标的工程。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工程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可以不招标的工程。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工程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效劳,否那么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开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工程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3.招标文件与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开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开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出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本钱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如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如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原那么,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2〕资格预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出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缺乏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如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4.招标工作的实施

〔1〕禁止投标限制。

招标人如对招标工程划分标段,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躲避招标。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工程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异的工程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给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局部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

〔2〕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效劳全部或者局部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效劳的金额〕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效劳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且到达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3〕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4〕投标有效期。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5〕投标保证金。

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工程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根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如招标人终止招标,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如已经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标底及投标限价。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工程的投标,也不得为该工程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如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1.投标规定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工程投标。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如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工程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如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其投标无效。

2.属于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的情形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局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工程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弄虚作假。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如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投标人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包括: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工程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如投标人少于3个,不得开标;

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如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评标委员会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方法。

具体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开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工程,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实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3.评标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

如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如招标工程设有标底,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4.投标的否决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本钱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投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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