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铁路地方法院判处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案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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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铁路地方法院判处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案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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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铁路地方法院判处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案例Word文档格式.docx

黄色塑料袋内装棕色粉末重量115克,检出咖啡因、巴比妥;

白色塑料袋内装褐色粉末重量1.3克,检出海洛因、咖啡因、巴比妥。

佟波归案后,对其进行了尿样检验呈阳性,且有戒断反应。

备注:

吸毒者动态持有毒品判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案例

公诉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佟波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佟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所持海洛因重量在50克以上,应依法予以惩处。

佟波系公安机关在册吸毒人员,公诉机关当庭列举的证据仅能证明佟波明知是毒品而携带上车,不能证明佟波具有牟利的目的和有贩卖、运输毒品的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佟波犯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对佟波的“购买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没有牟利的主观故意,自己的行为应按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的辩解意见,法庭予以采纳,应认定佟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佟波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定性有如下规定: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

本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3辑)(总第57辑)、《法律教学案例精选》(2007年刑事卷.总第1辑)。

2、吴维非法持有毒品案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沪铁刑初字第65号

被告人吴维持当日上海至苏州D422次列车车票进入铁路上海站,在候车室主通道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后被带至民警值班室检查时查获随身携带毒品。

经鉴定,从上述白色晶体和红色药片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34.06克;

白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0.72克;

粉红色药片中检出尼美西泮成分,净重0.81克。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0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吴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3、黄依焰非法持有毒品案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沪铁刑初字第71号

判决书摘要:

被告人黄依焰在铁路上海站候车室主通道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后被带至民警值班室。

民警当场从其上衣左侧口袋内查获五小包用塑料纸包装的白色块状可疑物、一小包用纸包装的白色粉末状可疑物,遂将其抓获。

经鉴定,上述白色块状物和粉末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13.07克,现已被依法收缴。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0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依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黄依焰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4、陈祥兰非法持有毒品案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沪铁刑初字第102号 

被告人陈祥兰携带用于吸食的毒品在铁路上海南站西北出口处出站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双肩背包内查获毒品。

经鉴定,从上述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8.91克,现已被依法收缴。

备注: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0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祥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陈祥兰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5、李传刚非法持有毒品案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沪铁刑初字第120号 

被告人李传刚进入铁路上海站,在二楼主通道内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并被带至民警值班室。

民警当场从李身上查获毒品。

经鉴定,上述两包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20.46克,现已被依法收缴。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09)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传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李传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6、任校昆非法持有毒品案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沪铁刑初字第146号

被告人任校昆持当日D182次上海至镇江车票,从上海站南进厅进入二楼候车室主通道。

值勤民警发现被告人任校昆形迹可疑,遂将其带至值班室盘查,当场从任校昆身上查获毒品。

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从上述查获的一包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7.29克;

另一包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4.66克,上述毒品均已被依法收缴。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09)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校昆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任校昆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7、杨奎非法持有毒品案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沪铁中刑终字第5号

裁判要旨:

2009年10月18日,被告人杨奎携带准备用于自己吸食的毒品从铁路秀山站乘上K421次旅客列车。

次日9时50分许,该车到达宁波站。

当被告人杨奎下车行至一号站台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青果王”食品盒内,查获一包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红色药丸和三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品。

缴获的上述可疑物品,经宁波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2.13克。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奎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杭铁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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