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审查实验教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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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契税案例……………………………………………………48
第十三章企业所得税案例……………………………………………49
第十四章个人所得税案例……………………………………………60
第十五章综合案例……………………………………………………65
第一篇案例示
第一章案例分析及处理示
案例1:
取得收入记入往来账户
一、基本案情
红星纺织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税务稽查人员于某年7月对该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5月份销售一批货物给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含税销售额81900元,给购货方开具了普通发票,货款收存银行。
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
银行存款81900
贷:
其他应付款81900
二、分析点评
(一)案情分析和税务处理
该企业销售货物取得的价款,应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企业挂在往来账户,少缴了增值税,所以应补缴增值税。
含税收入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因此:
补记应税收入=81900÷
(1+17%)=70000(元)
应补缴增值税=70000×
17%=11900(元)
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责令企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处以罚款等(略)。
(二)账务调整
主营业务收入7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1900
(三)点评
该企业销售货物取得价款,未记入销售收入,挂在往来账户,造成少缴增值税。
针对这类问题主要检查其“往来”账户的发生额,根据发生额的大小有针对性地追查其原始依据,查证往来金额的具体单位和往来金额是否属实,有无虚列、多列金额的情况。
同时根据“往来”账户的发生额核对相对应的“银行存款”账户的金额和“库存现金”账户的金额。
查证其金额的来源与账载金额的来源单位是否一致,发生的金额是否属于正常的往来款项,有无故意多记或少记“往来”账户金额的情况。
案例2:
分期收款销售货物,不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
某橡胶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稽查人员于某年10月对该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因此,重点审查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并核对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销货合同。
发现该企业于当年3月7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一批,价款2400000元(不含税),该批产品成本1500000元,分三次平均收取价款,按合同规定收款日期分别为3月7日、6月7日、9月7日。
前两次货款如期收到,企业按规定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但从9月7日至检查日期为止,企业以未收到款项为由未确认收入,也未结转成本。
该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应税收入的实现,而不管当日款项是否收到,同时按全部销售成本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结转销售成本。
该橡胶厂9月7日以未收到款项为由未确认收入,也未结转成本,不符合税法规定,也不符合会计制度,应予以改正。
应确认收入=2400000÷
3=800000(元)
应补缴增值税=800000×
17%=136000(元)
应结转成本=800000×
1500000÷
2400000=500000(元)
或者=1500000÷
3=500000(元)
1.确认收入
应收账款936000
主营业务收入8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36000
2.结转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500000
发出商品500000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往往在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已到而未及时收到款项时,不结转销售和计提销项税额,这样就延误了税款的入库时间。
检查时,应以销货合同为依据,结合“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等,核实到期应转而未转的主营业务收入额和应计提的销项税额。
同时审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贷方发生额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资料,查看有无多转或少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成本的问题。
案例3:
取得价外费用,记入职工福利费
瑞丰塑料制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税务稽查人员于某年4月对该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3月份第42号凭证的业务为:
销售一批货物给某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增值税额34000元;
另外开具普通发票,取得货物优质费5000元,款项已收存银行。
银行存款239000
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5000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货物取得的价外费用(特殊规定除外),均应并入销售额一并纳税。
该企业将价外取得的优质费直接记入“应付福利费”账户,偷逃了增值税。
因此,应补缴增值税。
补记应税收入=5000÷
(1+17%)=4273.5(元)
应补缴增值税额=4273.5×
17%=726.5(元)
应付职工薪酬5000
其他业务收入4273.5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726.5
“价外费用”作为并入销售额中的一部分,它包含的容很多,且有一定的隐蔽性。
检查时,应根据开具的发票所列产品或劳务名称,严格界定价外费用的性质,结合账务处理,查实价外费用的入账情况。
税务检查时,发现企业“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的金额有突增突减的现象,要进一步查实其对应的原始依据,确认其容是否真实,资料金额是否正确,有无将应税收入直接记入“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的情况。
案例4: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未按新货物售价计税
税务稽查人员某年7月,对某家电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税收检查。
在检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时,发现当年3月长虹牌电视机的销售收入比其他月份明显偏低,于是进一步检查相关会计凭证,发现3月份第10号凭证、第21号凭证、第47号凭证业务容均相同,合计金额为140400元,汇总企业账务处理为:
库存现金140400
主营业务收入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
经询问企业财会人员,得知该商场3月份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了长虹牌电视机,实际收取货款共计140400元,开出普通发票,旧货折价款有50000元。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有偿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的销售方式。
除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全部价款确定销售价格外,其他以旧换新业务应作购销业务处理,即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应税销售额,不能从中扣减旧货物的回收价格。
回收的旧货物应视同外购材料或商品处理。
该商场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视机,企业以实际收到的140400元申报缴纳增值税,旧货折价款5万元应作而未作应税销售额,造成少缴增值税。
旧货折价款视为含税价,所以应将其转化为不含税收入,补缴增值税。
不含税应税收入额=50000÷
(1+17%)=42735.04(元)
应补增值税额=42735.04×
17%=7264.96(元)
原材料(库存商品)50000
主营业务收入42735.04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7264.96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是纳税人为了促销,在销售新货物的同时,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冲减新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
这种销售方式下,有的纳税人会因不熟悉税法,容易漏缴税款,有的纳税人出于主观故意而偷逃税款。
在税收检查中,稽查人员审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时,若发现某种商品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常时期的销售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核实是否为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如果是,则审查是否按新货物价格计税,有无扣减旧货的折价款。
案例5:
收到代销清单,不记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大兴县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税稽查局于某年10月对该酒厂当年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经检查发现企业有委托代销商品业务,于是查阅了委托代销合同,发现该酒厂5月份委托蒙某商场代销粮食白酒,7月份酒厂收到代销清单,结算清单数据如下:
销售粮食白酒5400公斤,不含税销售额为60000元,代收白酒增值税额为10200元,按合同规定代销企业按不含税销售额的5%收取手续费,计扣代销手续费3000元,酒厂实际收到货款67200元。
收到代销清单时,酒厂账务处理如下:
银行存款67200
应付账款67200
经查实,该批粮食白酒成本价为24000元,消费税税率为20%。
按照税法规定,该酒厂将产品委托他人代销属视同销售行为,应以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但该酒厂收到代销清单后,未按规定结转收入、计提税金,而是挂在往来账户,不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造成少缴税款。
白酒既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所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和消费税,并调整相关账户。
应补记收入60000元,结转成本24000元。
应补增值税=60000×
17%=10200(元)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规定,白酒类产品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因此:
应补消费税=60000×
20%+5400×
2×
0.5
=17400(元)
1.借:
应付账款67200
销售费用3000
主营业务收入6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0200
2.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174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7400
3.借:
主营业务成本24000
委托代销商品24000
审查时,先了解企业是否有委托代销业务,审查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看双方是否构成代销业务;
然后查看其会计核算是否正确,将“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费用”、“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明细账及会计凭证相互核对,查明代销货物取得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税金核算是否正确,重点审查有无以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记销售额而少记销项税额或将收入挂在往来结算账户进行偷税的问题;
或者通过代销合同订立的结算时间和收到代销清单的时间核查商品销售实现的时间,查看是否有延期作销售、迟报税款的现象。
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货物是同一经济业务分别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不同反映。
若审查纳税人受托代销业务时,应注意受托方有无在代销商品销售后不体现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情况。
若采用手续费方式代销,要审查受托方取得的手续费做收入处理的同时是否核算了营业税金。
另外,关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往来账的动向,特别要关注往来发生而无实际业务的转来转去的款项,必要时可发协查函或直接到对方单位调查。
案例6:
混合销售行为,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计提销项税额
税务检查人员某年对海尔家电专卖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检查时,发现8月份第34号凭证的业务应为混合销售业务。
其具体容为:
销售给星光宾馆空调30台并负责安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空调款12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元;
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收取安装费3350元、安装所需材料费2500元。
该批材料成本价为1740元。
企业账务处理为:
银行存款1462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
其他业务收入3350
原材料2500
按照税法规定,只要混合销售行为应征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
该专卖店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收入应视为混合销售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而该专卖店没有将取得的安装费和材料费计算销项税额,安装空调所耗用的原材料也没有作收入处理,造成少缴了增值税。
因此,应补记收入和补缴增值税。
应补记收入=(3350+2500)÷
(1+17%)-3350=1650(元)
应补增值税=(3350+2500)÷
(1+17%)×
17%=850(元)
相关材料成本结转不正确影响企业所得税,此处略。
其他业务成本1740
原材料760
其他业务收入165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850
检查时,应以纳税人申报的或检查核实的各部分销售额为依据,查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落实经营围,核实纳税人是以销售货物为主还是以提供非应税劳务为主,进而判断其混合销售行为是否全额缴纳了增值税。
检查时,应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为依据,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明细账,查明申报的销售额是否正确,销售额中是否包括了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同时还应重点检查“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明细账户贷方发生额,查看其摘要栏的容,进一步对照账证予以核实。
案例7:
取得价外费用,冲减成本
五星通讯电缆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年税务检查人员对其进行增值税纳税检查时,发现“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8月末有贷方发生额,于是抽取会计凭证并核实原始凭证,发现:
1.8月份第23号凭证记载:
销售电缆,收取运输装卸费3200元,开具普通发票,会计处理为:
库存现金3200
主营业务成本3200
2.8月份第37号凭证记载:
销售电缆,收取包装费2000元,开具普通发票,会计处理为:
银行存款2000
主营业务成本2000
3.8月份第54号凭证记载:
销售电缆,收取装卸费1820元,开具普通发票,会计处理为:
银行存款1820
主营业务成本1820
企业无其他纳税问题。
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输装却费、包装费等,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按所属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
但该企业直接冲减了主营业务成本,未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所以应补缴增值税。
价外费用视同含税收入,应转化为不含税收入。
企业应补缴增值税=(3200+2000+1820)÷
17%=1020(元)
(二)账务处理
主营业务成本7020
其他业务收入6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020
凡违反规定,未按价外费用计算销项税额的,应按原发生额依价外费用收入所属产品的增值税税率补缴增值税。
案例8:
还本销售,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某家电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检查人员于某年11月对该商场1—10月份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询问财务人员,得知该商场有还本销售业务,但检查“销售费用”明细账时,并未发现该账户有还本支出的核算业务。
经进一步检查发现,本年6月7日销售空调20台,含税销售额117000元,并约定三个月后(即9月7日)退还给购买方30000元价款。
6月7日,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银行存款117000
主营业务收入74358.9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641.03
其他应付款30000
9月7日退还给购买方30000元价款时,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其他应付款30000
银行存款30000
检查中,未发现企业有其它纳税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采用还本销售方式,其销售额应为产品(商品)销售时所取得的实际销售收入,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而该商场在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时,按扣除还本支出后的余额记销售,造成了少缴增值税。
应补记的收入=30000÷
(1+17%)=25641.03(元)
应补缴增值税=25641.03×
17%=4358.97(元)
销售费用30000
主营业务收入25641.03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4358.97
涉及影响企业所得税问题,此处略。
对还本销售业务的检查,首先应了解纳税人有无该项业务。
如有,应重点检查“销售费用”明细账的摘要记录,看该账户有无还本支出核算业务,记账是否正确。
如果没有还本支出核算,一般就是扣除还本支出后的余额记销售。
对此,应要求纳税人按照还本支出凭证的汇总数补记销售收入,并补缴增值税。
案例9:
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未记收入和销项税额
汇联食品加工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检查人员于某年10月对该单位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在检查会计凭证时,发现:
1.4月27日第147号凭证会计分录为:
其他应收款9450
库存商品—猪肉火腿9450
凭证下附有本厂职工签名的花名册。
2.4月30日第170号凭证会计分录为: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9450
其他应收款9450
凭证下没附任何单据。
经税务检查人员的进一步核实,查明这两项业务是企业在“五一”前发给职工每人5斤猪肉火腿作为福利,企业共180人。
该厂加工生产的猪肉火腿成本价为10.5元/斤,平均售价为18.72元/斤(含税)。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无销售额的,应按纳税人同类货物的平均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企业共发给职工900斤(180×
5)猪肉火腿作为福利,所以,
计税销售额=900×
18.72÷
(1+17%)=144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4400×
17%=2448(元)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7398
主营业务成本9450
主营业务收入144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448
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时,应对其相关的会计科目进行审核,如在对销项税检查时应检查“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看是否有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而不作销售,以及作销售处理而按产品成本价计算销项税额的情况。
案例10:
取得红字专用发票,未冲减进项税额
新化封闭母线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检查人员于某年10月检查了该厂增值税纳税情况,通过对凭证、账簿、报表的检查,发现:
1.3月9日第43号凭证记载:
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80000元,税款30600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货款未付。
企业会计分录为:
原材料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600
应付账款210600
2.3月23日第127号凭证记载:
3月9日购进的原材料,经本单位质检部门的检验,不符合质量要求,该厂要求全部退货,并取得红字专用发票,企业会计分录为:
原材料180000(红字)
应付账款180000(红字)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时进项税额已抵扣,在发生退货情况下,应凭收到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扣减当期进项税额。
该单位在发生退货时,只冲减了原材料,对进项税额未作调整,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款30600元。
因此,该企业应补缴税款30600元。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30600(红字)
应付账款30600(红字)
如发生退货,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应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在购买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但已做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并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检查人员检查企业账薄、凭证及发票,发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明细账有红字冲减现象,若属于退货业务,则应审查纳税人进货退出或折让货物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调阅原始凭证并查看收到的红字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开具的时间,查明有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