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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平交道口设置规范Word文件下载.docx

  (六)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七)道口应当设置于公路直行段,道口开口前后50米范围内视距良好,无遮挡视线、有碍安全的障碍物;

  (八)道口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

一、二级公路单侧相邻道口间距不得小于500米,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得小于300米,急弯、高路堤以及桥头接线各150米范围内不得增设平交道口。

  (九)道口与公路的交叉不得小于45°

,道口标高应小于路面设计标高,与公路边缘过渡段纵坡一般不大于3%,开口转角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十)道口设置应当保持公路路面、边沟、截水沟的排水畅通。

侵占公路边沟的应当设置盖板或管涵。

  无法满足前款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应当修建与公路平行辅道,在适当地点设置道口。

  第三章许可与责任

  第九条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二)许可申请表(主要理由、地点、施工时间与期限、相关的管理与养护主体);

  (三)有关批准文件;

  (四)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文本(含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措施、相应的硬化措施);

  (五)设计图纸文本;

  (六)涉及挖掘、占用公路、公路用地,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提供赔(补)偿方案或与公路管理机构签订赔(补)偿协议。

  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设置平交道口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在道口及被交公路上设置和完善必要的公路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对与四车道(含)以上公路搭接的道口,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渠化措施。

  第十一条公路平交道口设置后,道口及相关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设置单位负责。

  公路通行条件发生变化,与之搭接的道口不能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迁移。

  第十二条扩大原平交道口规模和改变平交道口功能等变更事项,应当重新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置平交道口的监督和管理,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及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路政巡查,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权向设置单位、施工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道口设置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道口设置单位和有关人员在接受公路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依据《公路法》第八十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0000元以下罚款。

  申请设置平交道口的单位不按许可决定履行相应义务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国、省道公路平交道口的设置按《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

平交路口相关标准、规范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9.1.5平面交叉的间距应根据其对行车安全、通行能力和交通延误等的影响确定。

有条件时应尽量通过之路合并等措施,减少平交路口数量,增加平交口间距。

  一、二级公路平面交叉的最小间距应不小于表9.1.5的规定。

  表9.1.5平面交叉最小间距

  条文说明:

  9.1.2从调查研究中了解到,目前国内公路平面交叉的交通管理尚未得到充分重视,除信号交叉以外,许多用路者对其他交通管理方式及其规则尚不熟悉,导致平面交叉的交通状况较为混乱。

因此,应对平面交叉的交通管理引起重视并在设计中明确其管理方式。

一般来讲,当被公路等级较低,交通量较小或相交公路中有一条为干线公路时,应考虑采用主路优先交叉;

当各相交公路的功能和等级相同,交通量或行人数量很大时,可采用信号交叉;

同时,信号交叉设置还应考虑交叉位置区域的电信设施条件;

无优先交叉一般仅用于相交公路的等级很低、交通量不大的情况。

  9.1.4从安全角度考虑,相较公路在平面交叉范围内应该有良好的线性和视距,因此其设计速度一般不得任意降低。

当相较公路的等级和交通量相近时,其交通管理方式可能采用信号交叉或无优先交叉,此时,主线的实际速度可适当降低。

当为主路优先交叉时,次路的实际速度也可以适当降低。

  9.1.5根据各国研究,平交口是各类公路交通事故相对集中的区域。

平交口数量越多、间距越小,对主线运行速度和安全的影响越大。

本标准要求有条件时,应采取上游支路合并、加设辅道、合并部分平交口和增设立交等方式,减少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平交口的数量,加大平交口间距。

  一级公路具有两种功能,但都允许设置平面交叉。

为了优先保证承担干线功能的一级公路通畅,提高其运行速度和安全,应严格限制其平面交叉数量,严格

  控制出入,可采取合并、设置辅道等措施尽量加大平面交叉的间距;

一级公路作为集散公路时,其平面交叉必须配以齐全、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

对于二级公路,可参考以上要求和原则进行设计。

  9.1.6~9.1.7由于我国人口密集地区乡村道路直接接入公路的现象较多,而此类交叉通常不具备平面交叉的安全条件,对公路交通安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此,本次修订明确界定本标准中所述及的“平面交叉”一般系指等级公路间的平面交叉。

而等级东路间的平面交叉(口)应进行平面交叉设计,并符合相关安全设计和指标要求。

  平面交叉的渠化是提高安全性和通行能力的有效手段之一,对渠化的设置要求主要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和交通量而定。

随着交通量的增长,非渠化交叉已难以适应,本标准要求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平面交叉均应做渠化设计,并实施渠化工程。

与原标准要求像比较,扩大了要求实施渠化的对应技术等级范围。

而对于三级公路而言,渠化工程主要是通过标线等方式实现,因此一般不会由此对工程建设和维养造成较大的费用影响。

  9.4.1应限制乡村道路随意接入公路的现象。

有条件时应尽量结合规划,对乡村道路和农业机耕道进行适当调整归并。

  9.4.2各级公路、乡村道路交叉时选择交叉方式的原则为:

高速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必须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

一级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时,若一级公路作为集散公路,一般采用平面交叉,也可利用辅道合并交叉数量,必要时设置分离式立体交叉,其目的是控制平面交叉的数量和间距,尽量减少横向干扰,增强行车安全和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若一级公路作为干线公路,应根据需要严格控制出入,设置分离式立体交叉。

二、三、四级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时,一般采用平面交叉,乡村道路与等级公路平面交叉时,应对其前后一定范围进行改造,使其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2.3.2一级公路作为集散公路时,为提高安全性与服务水平,应选用较低的设计速度;

非汽车交通量大的路段,宜设置慢车道、边分隔带,采用主路优先或信号等相应措施,以减小纵、横向干扰,其平面交叉间距不应小于500m。

10.1.6平面交叉间距

  (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作为集散公路时,应合理设置平面交叉,宜将街道式的地方公路或乡村道路布置在与干线公路相交的次要公路上,或与干线公路平行而只提供优先出入口的次要公路上。

  12.4.1高速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一级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宜设置立体交叉,即通道或天桥。

  12.4.2公路与乡村道路的交叉设计应纳入公路交叉设计部分的总图设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的形式、位置、间隔等应根据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农业耕作机械需求布设。

必要时应结合公路网建设规划,归农业机耕道作以调整或归并,以控制建设用指标。

  2.3.2一级公路作为“集散”公路时,应充分考虑断面形式与布置,以满足交通组成的需要,宜采用较低的设计速度,平面交叉的设计应考虑交通流等情况,合理布置并做好渠化设计和布置完善的交通工程设施,以尽量减少纵、横向干扰。

10.1.6平面交叉间距,除引用《标准》(20xx)的有关规定外,强调了限制平面交叉和出入口数量的措施。

对公路沿线开发程度高的路段,应江街道或小区用户道路布置在与公路相交的之路上或与公路平行而与公路间只提供有限出、入口的次要公路上。

对此,公路管理部门应引起重视,并蔡奇必要的行政手段使之得以遵循,

  12.4.1一级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时,应根据一级公路的功能与使用任务、性质确定。

一级公路作为干线公路时,应按采取控制出入的设计原则设计,原则上应设置分离式立交,也可利用辅道合并交叉数量,其目的是控制平面交叉的数量和间距,尽量减少横向干扰。

增强行车安全和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一级公路作为集散公路时,同交通繁忙的乡村道路交叉时,可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

当符合设置平面交叉的条件而采用平面交叉时,必须设置齐备的交通安全设施。

  篇三:

平交口所涉及规范

  评估常用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江苏省公路条例》

  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xx);

  5、《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xx);

  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xx);

  7、《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20xx);

  8、《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xx);

  9、《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20xx);

  10、《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xx);

  1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xx)。

  法律法规

  为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保障公路工程可靠、运营安全,根据交通部及相关行业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规范标准,其中与本项目安全性评估相关的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

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不能绕行的,必

  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

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六十七条:

“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

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

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3《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清晰、准确、易于识别。

省际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变更,应当做好与相邻省、直辖市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衔接。

“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应当严格控制。

确需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相应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

属于经营性公路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要求,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

平交道口与公路搭接不少于一百米长路段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

  第四十一条:

“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或者增设平交道口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设置规范、清晰、齐全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加强现场管理。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路段现场的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并发布公告。

  4《苏州市公路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的公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

占用、挖掘公路期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的,应当按照省规定缴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用。

”第二十二条:

“设置平交道口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由具有公路专业设计、施工、养护资质的单位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建设。

  增设平交道口应当严格控制。

经许可增设的平交道口及安全附属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由申请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平交道口达不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应当改造或者封闭。

  第二十三条:

“设置公路标志和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其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公路标志和非公路标志的安全、完好、清晰。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市域公路网的标志、标线规划。

建设单位设置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标志、标线的,应当征求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设置乡道、村道公路标志、标线的,应当征求县级市(区)公  

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禁止擅自变更公路标志、标线。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属设施、行道树设置非公路标志。

”标准规范

  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xx)有关规定如下:

  第3.0.12条:

视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高速公路、_级公路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3.0.12-1规定。

  表3.0.12-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停车视距

  2二、三、四级公路的停车视距、会车视距与超车视距应符合表3.0.12-2规定

  表3.0.12-2二、三、四级公路停车视距、会车视距与超车视距

  3双车道公路应间隔设置具有超车视距的路段。

  4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以及大型车比例高的二、三级公路,应采用货车停车视距对相关路段进行检验。

  5积雪冰冻地区的停车视距宜适当增长。

  第8.3.1条:

“平面交叉位置的选定应考虑公路网规划、地形和地质条件、经济与环境因素等。

平面交叉形式应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交通管理方式和用地条件等确定。

平面交叉范围内相交公路线形的技术指标应能满足视距、平面交叉连接部衔接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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