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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处理垃圾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

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用法。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务必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疼惜主管部门核准,并实行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丢失用法功能或其用法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求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供应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

详细方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依据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吻合本方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任凭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正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预备,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商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力气达到总清扫力气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

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平安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接受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接受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集中、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平安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据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准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洁净干净;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干净。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急废物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接受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吻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正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预备,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商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吻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接受的技术、工艺吻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受,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疼惜、财务管理、生产平安、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把握污染和突发大事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依据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依据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依据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干净;

(六)依据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依据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依据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方法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方法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需求,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实行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

(三)进入现场开放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作监督检查并供应工作便利,不得阻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托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求连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连续手续。

准予连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物权利、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预备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预备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预备的;

(四)对不吻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

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实行保障准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别状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大事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依据国家劳动疼惜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实行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方法第十条规定,未依据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用法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任凭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方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方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方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挺直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物权利、徇私与舞弊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本方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

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五十条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印制。

第五十一条本方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村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制度

为美化、净化村庄,改善村容村貌,开放生活垃圾的处理,保持村庄道路、河道等公共场所的洁净、干净、卫生,经争辩,特制定楠香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管理制度。

一、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坚持“村委主导、全民参加,统筹规划、科学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动,分类处理、资源利用”的原则,实行“户保洁、村收集,统一处理”的模式。

二、村庄内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对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制止、劝说和举报。

三、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门前三包”和主要村道保洁员清扫收集的制度。

1、保持村容村貌整治有序,无乱设摊点、乱搭乱建、乱贴乱放等行为。

2、住户依据界定位置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清扫、包卫生、包秩序”。

3、保持村庄环境卫生干净,妥当处理规范“五堆”,即“柴堆、草堆、粪堆、沙石堆、垃圾堆”。

四、村庄内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保持干净、完好、平安。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共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因建设和生产等特别需求,在公共道路边堆放的沙石、砖块等材料务必经村委会同意,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准时转动,不得长期占用路段。

生产和建筑垃圾由垃圾产生的单位和农户负责清运到村委会指定的垃圾池,严禁倾倒道路边和河道里。

六、禁止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1、在村庄内乱放畜禽,处处都是畜禽粪便。

2、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

3、在公共道路、活动场所内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4、有损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七、生活垃圾实行“户保洁,存放垃圾桶(池)内;

村收集,统一转运无害化处理”模式,严禁乱扫、乱倒行为。

八、每个村民务必严格依据《村规民约》的规定,规范自身的卫生行为,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赐予确定的惩处。

关于面面推动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看法

随着人口不断增长,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上升与处理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处理结构不合理的冲突凸显,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面临严峻形势。

为切实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进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进展,

一、明确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定位,实现“增力气、调结构、促减量”目标

(一)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平安运行、实现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的重要内容,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二)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思路

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要围绕大力推动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立足首善之区的要求,以建设生态、循环、可持续的垃圾处理系统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着力构建城乡统筹、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力气充分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和政府主导、社会参加、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优先支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优先接受垃圾焚烧、综合处理和餐厨垃圾资源化技术,优先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优先保障生活垃圾治理投入。

(三)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保障和目标管理,加快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综合处理厂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分年度实现“增力气、调结构、促减量”的工作目标。

1、增加处理力气。

2021年日处理生活垃圾达到1.7万吨,基本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处理;

2021年形成日处理近3万吨的力气,满意全市生活垃圾处理需求。

提前做好规划选址工作,实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满意今后可持续进展需求。

2、调整处理结构。

乐观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依据垃圾成分、产生量和设施建设规划,2021年垃圾焚烧、生化处理和填埋比例为2:

3:

5,实现城区原生垃圾零填埋;

2021年比例为4:

3,基本满意不同成分垃圾处理的需求,实现全市原生垃圾零填埋。

3、促进垃圾减量。

建立与生活垃圾焚烧和综合处理工艺相连接的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把握垃圾产生量增长。

生活垃圾产生量增长率每年降低1至2个百分点,2021年下降到5%、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率达到50%左右;

2021年力争实现生活垃圾产生量零增长,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率达到65%左右

二、科学规划,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四)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厂和综合处理厂建设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远期规划与近期建设相结合,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重点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厂、综合处理厂和配套卫生填埋场建设。

为满意今后50年可持续进展需求,结合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猜想和垃圾成分特点,在东南西北方位选址规划4个大型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园区,预留用地,择机建设。

在拟建设施和现有设施周边确定范围内实行严格的规划把握,并实行措施面面提升公共环境水平。

(五)在2至3年内基本实现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

规划建设5座跨区域服务的大型集中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和7座服务各自行政区域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

鼓舞区县政府自建餐厨垃圾处理设施。

由相关区县政府负责,在餐饮街、高校、度假村等餐厨垃圾产生集中的地区,试点建设小型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站,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新建宾馆、饭店、餐饮街、度假村和高校校区等应按标准配套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实现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处理。

三、广泛开放垃圾分类,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六)开放生活垃圾“零废弃”管理试点

在党政机关、学校、大型商场、星级宾馆饭店、度假村、居住小区等,以科技为支撑,推动厨余、餐厨等生活垃圾就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在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公园等建设有机垃圾处理设施。

(七)建立和完善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体系

在推行垃圾分类的小区,试行免费发放垃圾袋和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改造和建设密闭式清洁站等设备设施,推广接受节能环保的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装备。

自2021年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小区和社会单位应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八)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依据“规范站点、物流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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