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而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后果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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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更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文件的,由广告监督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告违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

广告违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广告活动主体从事广告违法行为致使用户或消费者遭受损失或者有其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广告违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有时是一个行为人,有时也可以是一个以上的行为人。

数个行为人的广告违法行为适用连带赔偿责任。

《广告法》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出现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①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②假冒他人专利的;

③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

④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⑤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根据广告管理法规,无论是—个还是数个广告违法行为的主体,只要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处理、裁决,以赔偿损失。

(三)广告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广告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是指广告活动主体从事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非法所得款项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了犯罪所应承担的责任。

对于构成犯罪的,广告管理机关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广告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我国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并危害社会的行为。

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不仅指专

门约束广告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且还包括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广告管理内容的规定。

由于广告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作为广告管理机关应作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按照广告罚则惩处广告违法行为,以促使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证社会

主义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一、广告违法行为的种类及行政处罚

(一)非法经营广告

非法经营广告是指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证照,擅自承办广告业务

或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作法经营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

1.无证经营广告,即没有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无论是从事常年性的广告经营活动,

还是从事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

2.超出经营权限范围经营广告。

《广告经营许可证》对广告经营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

凡超出经营范

围的广告经营活动,均属非法经营。

3.新闻单位内部非广告经营部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以及新闻工作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等。

4.外国企业或组织、外籍人员未经中国的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单位的代理,直接在中国境

内承揽广告。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办经营性印刷品广告、赞助广告、大量发行邮寄广告等。

对于非法经营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

广告经营者违反

《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设置户外广告

非法设置户外广告是指违反国家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未经广告管理机关审核许可,以户外某些物

质实体为媒体,传播商品、劳务或其他信息的广告。

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

2.设置的户外广告严重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

3.设置的户外广告妨碍了生产或者人民生活,而且对市容市貌有较大的损害。

4.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5.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6.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超出核准设置户外广告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和有损社会公德、杜会公共利益而设置、张贴的户外广告。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

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井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三)发布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是指以欺骗方式进行不真实的广告宣传。

发布虚假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

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

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

致富信息、实用技术"

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

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

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

根据《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

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

广告业务。

(四)发布违禁广告

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作广告,即构成发布违禁广告的违法行为。

对发布违禁广告的行为,《广告法》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停

止其广告业务。

(五)发布超越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范围的广告

超越经营范围,是指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客户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营业证照所明确规定的营业范围而

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

《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

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广告有下列内

容之一,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

标志、国歌音响的;

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弄虚作假的,贬低同类产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时按照申请者的营业能力规定了营业范围。

每个广告经

营者都必须严格按被规定的营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

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规定:

违反《条例》第八条第

(一)、

(二)、(三)、

(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

以通报批评、处以广告费两倍以下罚款。

(六)发布有产品获奖内容,但不标明产品获奖级别、时间、颁奖部门的广告

《广告管理条例》所指的获奖产品包括两类。

一类是指获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单位授予各类奖的产品和获得国际组织授奖的产品。

另一类是指获得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国务院各主管

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国优、部优、省优质产品奖的产品。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

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

第三款规定:

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

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

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

(二)、

(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

款,并负连带责任。

(七)非法发布烟草广告

非法发布烟草广告,是指广告经营者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

或场所为广告客户发布烟草广告;

或在允许发布的媒介上发布烟草广告,但未标明"

吸烟有

害健原"

的违法行为。

《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用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

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

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八)非法发布酒类广告

非法发布酒类广告,是指经营发布未经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核批准的境外生产

的酒类商品广告;

经营发布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

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

传播媒介在发布酒类广告中,超越规定的时限、版面、次数;

违反酒类广告禁止的内容规定等。

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非法发布酒类广告的,由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停止发布、没收

广告费用,可以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九)发布新闻广告

新闻广告,是指新闻单位以新闻采编、新闻报道的名义经营与发布广告,收取广告费或进行有偿新闻的行为。

新闻与广告的区分标准为。

1.时效性区别。

新闻是新近发生、发现或变动着事实的客观报道;

广告是一种市场经营行为,是广告主为推销商品或服务而

向社会公众进行动说、诉求。

新闻具有时效性,一般只刊播一次,重要的新闻也只能在一两天内出现几次,

而广告则不受时效的限制。

2.发布选择权上区别。

新闻发布的选择权在于新闻单位,广告的发布选择权在于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

3.在费用流向上的区别。

新闻是无偿的,发布新闻不收取费用;

广告是有偿的,由广告或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发布

者支付费用。

新闻单位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介绍企业、产品、服务等都不得收取费用,否则认

定违法。

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新闻广告,根据《广告法》的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发布无合法证明或证明不全的广告

广告证明,是指表明广告客户主体资格和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的文件、证件。

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承办广告业务时,应当依法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交和交验上述

两类证明文件,并保证所提交的广告证明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办广告业务时,应

当要求广告主提供相应证明,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实或证明

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经营者代理、发布无合法证明或证明不全的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

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广告主伪造、涂改、盗用或擅自复制广告证明

伪造广告证明是指广告主假造。

制作广告证明文件;

涂改广告证明是指广告主对广告证明文件证明的内容进

行改制,变换其内容,以适合其需要;

盗用广告证明是指广告主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广告证明窃为己有,非

法使用;

擅自复制广告证明是指广告主非法复制法律规定不能自行复制的广告证明。

根据《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广告主提供虚伪证明文件,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

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为广告主出具非法或虚假广告证明

为广告主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是指《广告法》没有授权的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责

之便,擅自为广告主出具无效的、虚假的证明。

对于出具非法或虚假广告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予以严惩。

凡因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而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

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规定: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

的,给予行政处分。

(十三)广告经营过程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垄断行为的表现。

广告经营过程中的垄断行为,是指广告活动的当事人或经济组织对广告市场运行过程或

这一过程的某些方面的排它性控制,即对其他的合法广告经营活动进行排斥、控制。

其具体

行为表现如下: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广告经营者签定限制竞争的协议。

它包括:

签订分割广告市场的协议,规定各自不进

入对方占领的市场或进入后互不竞争;

一致同意共同对付外来竞争或规定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的条件等。

(2)在市场上占优势的企业,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独占地位。

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某一类广告经营者以外

的其他广告经营者作交易;

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搞歧视性价格,对不同的广告经营者实行不同

的收费标准。

2.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欺骗性的、有害的竞争方法与同类企业进行竞争的行为。

其具体表现如下:

(1)编造、散布有损于竞争对手的不真实的消息。

(2)采用贿赂或变相贿赂等非法手段招揽广告。

(3)违反国家广告收费标准规定,采用改变广告代理收费标准的手段,争抢客户。

《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

争。

对在广告活动中进行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或责令停止整顿。

二、广告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广告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因进行广告违法活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有其他侵权行为时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构成民事责任的要素

1.必须有违反我国广告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存在,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广告违法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即财产的损害,是指受损害后的财产

减少或妨碍现有的财产增值;

非物质损害,多指对消费者名誉权、肖像

权等人身和精神方面的损害。

3.损害事实与广告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即损害事实直接由广告违法行为造成。

4.广告违法行为人必须有过错。

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以上四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广告违法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广告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除《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

规定外,《广告法》还作了专门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违反本法规定,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3.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受到损害的,应

当承担连带责任。

4.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2)假冒他人专利的。

(3)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4)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5)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也就是对广告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民事制裁措施。

民事责任的方式如何,是由民事责任

所担负的职能和被损害的情况决定的。

一定的责任方式,也是与侵权情况和责任范围相适应的。

各种广告违

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方式在实际处理中既可单独适用一种,也可同时适用多种。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广

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方式:

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1)停止侵害,是指行为人正在实施侵害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其停止实施或请求人民法院制止实施,以

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的措施。

如广告主发布广告,其广告内容有贬低某厂的产品,则某厂可以请求

该广告主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是指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他人不法阻碍或妨害时,有权请求加害人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

强制排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的措施,如某公司设置一户外广告,该广告妨碍了某校正常的道路通行,则

该校有权谋求该公司拆迁户外广告、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是指消除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可能性,只要某广告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

某种损害的可能时,该权利人即有权请求行为人消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消除,避免发生损害后果。

以上三种责任方式都以防止或消除损害为目的,属于防止性的责任方式。

它们既适用于侵害公民、法人财产

权的情况,也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情况,是常见的责任形式。

其中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险,对各种广告违法行

为,侵害他人专利权、商标权、人格权、名誉权等有重要的意义。

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1)返还财产,是指国家、集体或其他人财产被不法侵占而有返还可能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即

可请求返还原财产,以回复到权利人合法占有状态的保护措施。

(2)恢复原状,是指财产被不法损坏或性状被改变而有复原的可能时,受害人有权请求恢复原状,以回复

到财产未受损坏或未改变时之原有状态。

3.修理、重作、更换和支付违约金。

(1)修理、重作、更换是指产品不合质量要求时,权利人有权请求进行修补缺陷,重新制作或予以更换的

补救责任措施。

修理、重作、更换适用于产品瑕疵的不同情况。

如有损伤瑕疵时,可请求修理损伤,除去

瑕疵,保证达到质量合格状态;

如不能达到合格状态即可请求重新制作或在具备更换条件下,请求更换。

(2)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

金钱。

违约金是违反广告合同民事责任的重要形式,其特点就在于它既有赔偿性又有惩罚性。

它的给付,仅

以存在违约的事实并且由违约人的过失,那是无关紧要的。

这也是它同赔偿损失的重要区别。

违约金可由法

律规定或在广告合同中约定,其数额一般根据违约金的性质来确定,赔偿性违约金的数额,应与实际损失数

相适应。

惩罚性违约金,则不以损失多少为限,但是,如果双方约定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可得利益,则应依

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无效。

4.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格广告违法行为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时,应补偿给受害人以相应数额的财产的责任方式。

是广告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它既适用于造成有形财产损失

的责任,也适用于千万精神损害的责任。

既适用于广告违法行为的侵权损害赔偿,也适用于广告主、广告经

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违反广告合同的责任、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一般以被偿权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原

则。

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确实经济状况较差,无力赔偿全部损失时,可以根据损害发生的原

因及受害人经济状况等情节,给予适当的减免。

5.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请求广告违法行为人在造成影

响的范围区域,以公开形式承认侵害过错,澄清事实,以恢复未受损害时社会对其品行、才能和信誉的良好

评价。

这种责任方式,不具有经济补偿的性质,是一种非财产责任方式。

如广告中未经同意合作他人名义、

形象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赔礼道歉,是指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受到广告违法行为的侵害。

其情节轻微者,权利人可请求广告违

法行为人当面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保护其人格尊严的责任方式,它是将道德责任法律化,是一种非财

产责任方式。

以上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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