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审查《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检测验收规范送审稿》的函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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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适用于深圳市招投标类的市直机关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通过市政府投资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包括设备(含软件产品)采购、软件开发、工程(机房工程和综合布线,下同)、系统集成等建设内容。

协议采购类项目不在本格式合同规定范围。

由于把以上几类项目统一到一个格式合同文本里,所以分别用“a”、“b”、“c”和“d”标记表示条款适用于设备采购、软件开发、工程和系统集成,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合同条款右上角带有“R”标记的,表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复制增加;

其他条款不允许删除。

可以增加其他约定条款。

《格式合同》编制思路是根据项目款支付的不同阶段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过调研和归纳,将项目付款归为四个阶段:

预付款、到货款、验收款和售后款。

正文部分第一条明确建设内容和合同金额。

第二条至第五条分别明确预付阶段、到货阶段、验收阶段和售后阶段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付款的条件和金额。

第六条明确了项目变更条款。

第七条明确了知识产权、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明确了保密条款。

第九条明确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和义务,并明确了不可抗力和争议解决的办法。

第十条为其它方面的补充说明,如合同转包问题、未尽事宜等。

第十一条明确了合同的生效、解除和有效期。

 

为保持格式的规范和一致性,《格式合同》正文不含表格,把需要填写的表格如设备清单、项目组成人员等列为附件。

四、出台《格式合同》的可行性

《格式合同》的制定出台依据了最新的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标准,特别是最近发布的《检测验收规范》,本格式合同在思路上和《检测验收规范》是完全一致的。

合同条款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格式合同》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信息化项目、12345项目等建设合同为范本逐条讨论编制的,具有实际意义。

在《格式合同》编制过程中,起草组内部经过了反复讨论,还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我市一些项目建设单位、开发商和信息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市区各单位广泛征集意见。

因此本《格式合同》的编制是代表甲乙双方及管理部门等多方需求的,具有普遍意义。

综上所述,发布《格式合同》是切实可行的。

特此说明。

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ΟΟ九年四月十三日

 

(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说明

市信息办于2月12日通过OA系统第二次向市区相关单位发送了《关于对<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格式合同(征求意见稿)>

再次征求意见的通知》,截止到3月18日,共收到42家单位的反馈意见,其中24家单位的反馈意见为“无意见”。

经讨论,各部门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一、市委办

(一)第2页,“格式合同使用说明”部分,第1条,“本格式合同适用于深圳市招投标类的市直机关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通过市政府投资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议改为“本格式合同适用于市政府投资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

不采纳。

非招投标项目如协议采购不在本合同规定范围。

各区可参照执行。

(二)第2页,“格式合同使用说明”部分,第2条,“合同编号规则:

SZEG+单位机构代码+三位流水号”改为“合同编号规则:

SZEG+单位机构代码+年度数字+三位流水号”。

如2009年的年度数字为“2009”。

采纳。

(三)第7页,第一行,“合同双方任何一方的项目成员发生变更”,“成员”改为“项目经理”或“主要成员”。

不矛盾。

已列入附件的成员包括“项目经理”和“主要成员”,只写主要成员不好操作。

(四)关于“施工计划”和“实施计划”两个名词,建议改为“施工计划”和“实施方案”。

正文已调整为项目实施计划和施工计划可选泽。

二、福田区

(一)建议将第九条第

(二)款第1项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之一“诉讼至人民法院解决”修改为“诉讼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法律对此有规定。

(二)建议增加第十二条作为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所有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予以全部接受。

合同条款为双方协商确定。

(三)建议根据不同的工程对该合同做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如增加履约保证金、因合同变更导致造价增减的计算依据条款、合同组成与解释顺序条款、验货程序和依据条款、设备、材料、送检以及第三方检测费用承担条款和补充条款等,细化违约条款、培训条款等。

否则,该合同作为格式合同可能会存在内容上的缺失。

用户可自行增加相应条款。

三、罗湖区

(一)建议《合同》标题修改为《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合同范本》或《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合同(范本)》,如此表述更为确切。

本合同强制执行,作为示范文本达不到制定格式合同的目的。

(二)建议《合同》前言所援引的法律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未直接引用采购法条款。

(三)《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目将软件开发项目b的预付款条件设定为“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和测试用例通过用户审核”,将会造成项目中标单位(承建方,乙方)在合同签订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无法拿到首笔款。

因为要完成“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需要经过详细的、反复的用户需求调研,而要完成测试用例必须进行一定的开发工作。

两项工作如要获得用户审核通过,通常要经过三个月至半年的时间。

因此,建议对此条款的可操作性予以完善。

此约定是保证软件质量的关键,不能妥协。

(四)《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甲方支付验收款”建议修改为“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理由:

“验收款”为《合同》中新创的名词,结合《合同》全文应意为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一笔合同款项。

(五)《合同》第五条第二款之第一目和第二目系冲突的两种情形,建议在此二目前添加方框以示此为选择条款。

另外,第一目所称“保修满一年后按年度平均支付”存在歧义,到底是“保修期满后再满一年再按年度平均支付”还是“保修期内的保修满一年后按年度平均支付”?

建议对此予以明确。

(六)《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第一目之“甲方有权中止并解除合同”,建议修改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中止”意为“暂时停止”,甲方在给予乙方延期之后无需再暂时停止一段时间,而完全可以解除合同。

若规定“中止并解除合同”则会给甲方自身添加一条限制,先得中止一段时间后才能解除合同。

(七)《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第五目之“售后服务条款”指代不明确。

依《合同》原意,应指第五条第四款的“乙方权利和义务”,故在此处建议修改为“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第五条第四款之乙方义务,甲方有权拒绝。

四、南山区

(一)增加三方合同范本(甲方为建设单位,如深圳市信息办;

乙方为使用单位,如深圳市某局;

丙方为承建单位,指中标单位)。

三方合同缺乏可操作性,格式合同更具可操作性。

(二)第五条第

(二)款“1.尾款在保修满一年后按年度平均支付”建议改为“尾款在保修满一年后按年度平均支付,最后一笔款在项目审计完成后付出”

(三)第七条第

(二)款“乙方保证其按合同及附件提供的设备和软件不会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后面加上“如发生侵权行为,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第四款第9目已明确。

(四)第九条第

(二)款“诉讼至人民法院解决”建议改为“诉讼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五、龙岗区

(一)我市对安全生产问题高度重视,对施工提出了高标准要求。

建议适当加入安全文明施工和安全责任的有关条款,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明确责任。

户可自行增加其他条款。

六、市民政局

(一)第五条第二大项表述稍模糊,第2小项应从属于第1小项,可将两个小项合并为一项,改为“尾款在保修期满一年后按年度平均支付:

保修期满__年后支付(□设备尾款为人民币__,□软件开发尾款为人民币__,□工程尾款为人民币__,□系统集成尾款为人民币__)。

”。

七、市财政局

(一)合同第5页第7行,“应标文件”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规范用语,建议改为“投标文件”。

(二)合同第6页倒数第7行,建议删除“和用户标书需求”,改为“”质量必须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见附录)和本合同约定的要求”。

(三)合同第14页倒数第9行中,建议将“相应延长”改为“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以明确延长时间的计算方法。

八、市国土局

(一)建议本格式合同书应包含在市发改部门立项项目内容种类,如数据工程(含数据建库、数据清理等)类、标准规范制定类、电子政务规划咨询类、总体设及类等项目。

本格式合同先规范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服务类合同以后再规范。

(二)关于付款进度,与现有的惯例冲突较大,特别是软件类项目在审定需求规格说明书后才付首期款,这个过程比较长。

九、市建设局

(一)第一条第二款“质量要求”修改为“质量保证”,并增加以下内容:

1.乙方保证软件是新开发的、合法完整的产品,完全符合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2.乙方要有完善的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在第三条(到货阶段)中,第二款中增加“对软件开发,甲方对乙方提交的系统概要设计进行审核”的有关内容。

(三)在第三条(到货阶段)中,第三款中增加以下相关内容:

1.对软件开发,乙方在____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系统概要设计;

2.在系统完成开发后乙方按照《规范》要求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如:

系统执行程序、源代码、相关控件、以及与系统程序保持一致的系统概要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测试用例、测试报告、系统安装及管理手册、系统操作说明书、需求变更说明等技术文档。

(四)在第四条(验收阶段)中,增加有关技术资料提交的内容,资料内容在上一条的基础上,再增加“设计变更说明”、“系统运行报告”等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文档。

(五)第九条“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第四款“乙方的违约责任”增加以下内容:

1.在保修期内,如果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在保修期内,如发现货物和系统有其它潜在缺陷而影响使用,甲方有权退货或向乙方索赔。

相应条款已有约定。

(六)增加各阶段的验收合格标准。

考虑可操作性,验收按《检测验收规范》操作。

(七)建议考虑分阶段实施和验收的情况,特别是较大的软件开发项目,一般都是分步实施的。

格式合同使用说明中已有说明可以分子系统分期付款。

即使分期开发,各期仍可以分为预付款、到货、验收、售后阶段,所以条款还是适用。

一十、市水务局

(一)我局有若干的在建信息化项目,多数属重点水务工程的配套工程(如泵站、水闸自动控制工程等),不知道是不是属于电子政务中的系统集成类项目;

也请将合同分类中的系统集成项目包括那些分项再细化一些,届时到该合同文本正式发布的时候我们也好参照执行。

电子政务项目在《暂行办法》中已有规范描述。

一十一、市卫生局

(一)格式合同中出现四次甲方权利与义务和乙方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可否将其合并。

甲方权利与义务和乙方权利与义务是按付款阶段来写的,这样写的好处是根据不同阶段明确工作内容,比较清晰。

(二)“第九条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中“不可抗力”可否从第九条中独立出来,使它们的层次关系成为并列关系,而非隶属关系。

合同法中也是这样放置。

(三)“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解除及有效期”的“第三项合同有效期直至甲乙双方完成本合同全部条款要求为止”可否改为合同的有效期为甲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时间,如因项目变更、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造成项目延期的,双方另外签订补充协议。

招标文件中的项目时间是不规范的。

一十二、市环保局

(一)项目变更一般是由于项目环境或者其他的原因而对项目的功能、架构、技术指标、集成方法、项目进度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项目变更会增加项目管理的风险,变更控制也有特定的工作流程,因此建议合同第六条有关项目变更的条款要明确要求,规范变更审核流程,确定相关责任,以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二)在有第三方监理单位的前提下,乙方的权利义务里建议增加“乙方应接受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监理单位的监理”

(三)建议在合同第十条(四)项“双方形成书面约定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后补充“当本合同所涉及各项文件之条款发生冲突时,以签署日期最近的文件为准。

一十三、市地税局

(一)对于比较大的项目,可能需要分期开发。

本合同中并没有对这类分期开发项目的预付款、到货、验收、售后阶段如何操作进行说明。

使用说明中已明确硬件、软件可按独立报价付款。

(二)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双方达成的其他协议和约定,比如甲方对项目过程管理的要求;

过程管理产出物的要求(如项目管理计划、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操作手册);

我局信息化建设需满足国家税务总局技术路线的要求等,这些应可以作为合同的附件成为合同有效的组成部分,并且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本格式合同思路主要以付款为控制点,且各单位可自行增加其他约定条款。

(三)合同中第一条第

(一)款第4项关于集成范围的定义除了文中所提到的3项内容外,还可能有第三方提供的软件或硬件需要集成,这部分内容没包含在本合同内,建议增加一项“其他”,并标记为R,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

集成范围第三点“甲方提供的软件和硬件”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软件或硬件需要集成”。

(四)合同使用说明定义了电子政务项目按进度分为四个阶段,但合同中第二条只定义了a,b,c类项目的付款条件、甲乙方权利义务,缺少系统集成的预付阶段的描述。

(五)合同中第五条第

(二)款对尾款支付条件和金额的描述不够清晰,尾款是按照第一点描述的保修期满一年后按年度平均支付,还是按照第二点描述的保修满约定时间后一次支付,这两点没办法并行。

(六)合同中第五条第(四)款第7项的描述不够具体,软硬件更换部件后,其保修期具体如何延长?

是整个设备一起从更换时间重新计算保修期,还是更换的部件单独保修?

还是另外重新约定保修期?

应该具体明确。

一十四、市质监局

(一)建议在格式合同定稿后将电子版文件发各单位。

(二)建议在进行纸质合同印刷的时候,缩小字体和行间距,避免不必要的纸张浪费。

各单位可在印刷时自行调整字体和行间距。

(三)建议将合同中a、b、c、d四种不同的内容,分别编写在四个文档中,使得内容更清晰,且方便合同的印刷和签订。

一十五、市法制办

(一)建议扩大《合同》适用范围,增加数据工程(含数据库、数据清理)、标准规范制定、电子政务规划制定、总体设计等内容。

拟采纳。

先制定项目建设格式合同,其他类型的下一步考虑。

(二)建议将《合同》中的“应标文件”表述修改为“投标文件”。

“应标文件”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规范用语。

(三)建议将《合同》中的“其它”替换为“其他”。

用语规范。

在有关法律法规及通常合同文本中,通常不使用“其它”,而惯用“其他”。

(四)建议将《合同》第六页倒数第7行中的“质量必需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见附录)和用户标书需求”修改为“质量必须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见附录)和本合同约定的要求”。

(五)《合同》第二条第

(一)款“关于预付款支付条件和金额”的规定中,为了保护甲方利益,建议是否考虑增加要求乙方提供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条款,作为预付款条件。

此外,该款第2点规定,软件开发预付款须在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和测试用例通过审核确认后支付,时间显晚,建议将该类项目的预付款支付时间提前至项目计划书确认后。

考虑到履约保函的操作性,不作为一个基本条款,用户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约定;

软件开发预付款须在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和测试用例通过审核确认后支付是保证软件质量的关键,不能妥协。

(六)《合同》第二条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第1、3点中“于个工作日内”无起始时间,建议予以修改。

(七)建议将《合同》第五条(四)“乙方权利和义务”第2点中的“如有需要”改为“应根据甲方需要”。

(八)建议将《合同》14页倒数第9行中的“相应延长”修改为“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明确延长时间的计算方法。

(九)建议将《合同》15页第九条第

(二)款第1项中的争议解决渠道,增加“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给予当事人更多救济渠道选择,解决争议。

(一十)建议将《合同》15页第5行中的“由国家权威技术单位……”修改为“由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国家权威技术单位……”。

避免双方分别指定鉴定机构情形。

(一十一)《合同》第九条

(二)“争议解决”第3点中的“其他合作单位”指代不清,建议删除。

此外,建议将该条第(三)款第2项“并追究甲方法律责任”改为“或赔偿乙方损失”,以与第九条第(四)款第2项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对等。

(一十二)建议将《合同》21页第11条第

(二)款修改为“如果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有义务在事由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

避免歧义。

一十六、知识产权局

(一)第四条之

(二)“软件源代码”后增加“相关技术文档”。

(二)第七条之(三)“乙方交付件(包括工程、硬件…)的所有权归甲方拥有”,建议删去“工程”。

一十七、国资委

(一)格式合同使用说明第一条原文表述为:

“本格式合同适用于深圳市招投标类的市直机关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通过市政府投资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考虑到我委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费不是由财政拨款,为明确格式合同使用范围,建议将原文改为:

本格式合同适用于深圳市招投标类的市直机关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通过市政府投资立项、且由财政拨款的电子政务项目……”。

发改立项的项目都在本格式合同范围内。

一十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一)《格式合同书》中规定:

设备采购项目付款分为预付30%,设备到货验收后付50%,终验后付10%,尾款在保修期(一般3年以上)满1年后按年度平均支付;

其他类别如软件、工程、系统集成项目的也要在保修期(不少于1年或3年)满后才能支付。

这一点和当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相冲突,我们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执行。

在付款方面,财政局的政策是当年预算资金只能在本年度内使用,所以无论是设备还是软件、工程、系统集成项目,原则上必须在一年内完成招标、建设、验收、付款等所有流程,否则资金由财政收回。

建议:

1.由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财政局,对市直机关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的电子政务项目,若合同约定按预付、到货、验收、保修期满分四次付款的,财政资金允许跨年度使用,最长不超过四年。

2.一般情况可参照征求意见稿内付款方式执行,但协议采购类设备因是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招标、指定设备品牌和供应商,且供应商较为稳定、履约情况良好,经合同双方协商可以一次性付款或分两次付款,但要在财政资金年度内付完。

跟财政局沟通后确认操作不存在问题,对于已经招标的项目,没有要求在一年内付款。

(二)《格式合同书》中规定:

如因乙方的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项目阶段进度要求完成工作,每延期1个工作日,由乙方按本合同总额的1‰向甲方付违约金。

如因乙方的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项目阶段进度要求完成工作,每延期1个工作日,由乙方按本合同总额至少1%向甲方付违约金。

按日扣合同额1‰的违约金比较合理。

(三)属政府投资的项目应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订立与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时,应当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

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需要进行审计的,保留的待结价款在结算审计后结清”规定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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