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旱灾害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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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负责县防指的日常工作;
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向县人民政府、县防指提出处置水旱灾害建议,执行县人民政府、县防指决定;
向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州防指)报告我县有关水旱灾害信息;
负责全县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水旱灾害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协调提供水旱灾害应急处置保障,负责组织建设应急综合保障体系;
按照州防指和县人民政府、县防指的指令,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
2.1.5县防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水旱灾害专家咨询组,为县防指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1.6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水利局:
协调防汛抗旱工作;
提供水情、旱情、工情;
负责防洪、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并组织对病险水库(水电)工程的监测处理和水利水毁工程的修复;
提出防汛抗旱所需经费、物资、设备、通信方案。
密切监视系统内水库(水电)所在流域的雨情、水情以及工程运行情况变化,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有关情况。
县发展改革局:
负责协调安排防洪抗旱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水毁修复、抗洪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
县人武部:
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负责组织防汛抢险和抗旱骨干队伍,参与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急难险重抗洪救灾工作。
县经贸局:
负责所辖工矿企业的防灾保安并及时收集统计工矿企业的洪涝灾情,协调抗洪救灾电力计划。
县公安局:
负责维护抗洪抗旱、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盗窃防汛抗旱物资、破坏防洪设施的犯罪分子,协同防汛抗灾指挥机构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做好防汛抗旱治安保卫工作,协助做好河湖清障及抢险救灾工作。
县民政局;
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调查核实灾情协调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县财政局:
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抗旱经费,配合县防汛办及时下达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崩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和预防工作。
县建设局:
负责城市防洪安全和城区排涝,参与指导城镇居民区山洪灾害防治工作。
县交通局:
负责公路、水运交通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
汛期优先运送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物资、卫生防疫人员,为紧急抢险和人员撤离及时协调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县农业局;
及时掌握并提供遭受洪涝、干旱灾害的情况,负责农业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县林业局:
协调防汛木材的供应、组织做好林区防汛和汛期漂竹、木的管理工作。
县卫生局:
负责灾区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县环保局:
监督检查山洪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监督检查山洪灾害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组织对重大山洪灾害防治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县文体广播电视局:
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宣传报到。
县粮食局:
负责组织防汛抗旱中和灾后的粮食等物资的调配和供应。
县农办:
协调抗洪抗旱所需的救灾资金和物资,研究制定支援灾区的各项政策措施。
县农机服务中心:
负责抗旱油料、机具的及时供应和抗旱机具的维修。
县电力局:
保障防洪抗旱、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
县水管中心:
负责所辖电站(水库)的运行安全和县防指防洪调度命令的实施。
汛期确保所辖电站(水库)在防洪限制水位下运行。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
负责通讯电信设施的防洪安全,及时排除通讯线路故障,确保防汛抗旱信息及进、准确传递。
县气象局:
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分析发展趋势,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提供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资料。
县石油公司:
负责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油料的及时供应。
2.2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请求,驻穗人民解放军、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省、州驻穗单位参与配合开展应处置工作。
3、信息处理
3.1信息平台
3.1.1依托“三穗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三穗县气象决策服务系统”、三穗县水文水情实时处理系统“,建立”三穗县水旱灾害预警决策服务系统“,该系统由县防汛办负责维护和管理。
3.1.2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收集、传递、报送气象水旱信息(含监测、预警信息);
应通过“三穗县水旱灾害预警决策服务系统”传输和处理。
联接县、乡二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办、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实现省、州、县三级水旱灾害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3.2信息处理
3.3.1县防汛办负责全县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水旱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发生,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防指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3.2.2县防汛办按照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防指报送水旱灾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2.3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水旱灾害发生后,事发乡镇防汛办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县防汛办,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相关动态信息;
需报州有关部门的,由县防汛办按有关规定报送。
4、预测、预警和御灾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水利、水文、气象、电力等部门负责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的常规信息监测,一旦出现水旱灾害征兆,第一时间内通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工情、灾情,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县防汛办负责发布防御暴雨、洪水、干旱的通报、通知、负责收集、处理、研究判断水旱灾情,重大信息及时向州防办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4.2预警级别的确定及发布
4.2.1预警级别的确定
根据气象、水文部门预报的降雨量、江河洪水水位(流量)或持续干旱天数,水旱灾害预警级别分为:
特别重大(Ⅰ级),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重大(Ⅱ级),发布橙色预警信号;
较大(Ⅲ级),发布黄色信号;
一般(Ⅳ级),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具体预警级别标准见本预案“附录9.1”)
红色、橙色预警信号由省防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州防指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事地县市区防指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发布。
4.3预警行动
预警发出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应加强值班,并按相应预案做好防御准备和处置,密切监视江河洪水和天气变化情况,分析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及时发出通报,做好群众转移疏散的准备工作。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1.1发生水旱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各级水旱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根据江河洪水水位(流量)、城镇受淹状况、水库险情、受旱天数、因灾死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水害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具体灾害级别标准详见本预案“附录)。
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水旱灾害时,启动本预案;
发生一般水旱灾害(Ⅳ级)时,启动乡镇级预案,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5.1.2发生跨区域水旱灾害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5.2基本应急程序
水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同级防汛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先行处置工作;
各级防汛办立即向本级防指报告事件情况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防指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
防汛办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
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
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防指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5.3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
特别重、重大和较大水旱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第一响应,立即组织实施抗灾抢险等方面的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将事件情况报告县防汛为,县防汛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县防指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现场指挥部及县防指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5.3.1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时适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3.2全程跟踪水旱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滚动预报,并及时将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地区通报。
5.3.3及时向县防指、县人民政府、州防指报告水旱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
5.3.4按照预定方案开放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须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5.3.5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5.3.6保障抗洪抢险交通、通讯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
5.3.7根据天气状况和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3.8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5.3.9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
5.3.10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5.3.11根据县防指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5.4扩大应急
当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水旱灾害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县防指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扩大应急;
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县人民政府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
5.5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防指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理工作,经县防指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6新闻报道
重大水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有关新闻报道必须经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核实,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对县内有重大影响的水旱灾害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报道,由县防指审核后,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现场清理、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除灾害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群众,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6.2应急工作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对应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表现突出者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对存在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处理意见,总结报告要及时上报县防指。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建设
为提高应对水旱灾害的能力,按照“平战结合、专兼结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水旱灾害应急救援队伍。
发挥驻穗人民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处置水旱灾害中的骨干作用;
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7.2通信保障
县防汛办与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各乡镇防汛办建立畅通的通信网络,县防汛办负责网络的维护、更新。
在本预案启动时,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协调保障事发地通信网络的畅通,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和硬件保障,确保县防汛办与县防指各成员单位之间、上级和下级防汛办之间、县防汛办与灾害应急现场之间的联络畅通。
7.3经费保障
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水旱灾害所需的财政经费,按照《三穗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筹措,其基础设施投资,由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
7.4技术支持与保障
依托县气象台、六洞河水文站等有关单位开展水旱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水旱灾害应急技术储备,建立相关的水旱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
7.5宣传、培训和演习
7.5.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
7.5.2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水旱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知识教育;
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
7.5.3各级水旱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水旱灾害应急演习。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1.1重要江河指威胁县级以上城市防洪安全的河流。
8.1.2本预案中所提及的水库包括水电站水库。
8.2奖惩
对在报告和处置水旱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报告和处置水旱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8.3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修订后,经县防指全体成员会议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发布生效。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9.附录
9.1水旱灾害预警标准。
9.2水旱灾害级别标准。
抚顺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编制目的
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
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以保障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
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用水需求。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防汛抗旱应急工作,必要时可设立前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行业和单位防汛抗旱应急工作。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市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抚顺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城管局局长为副总指挥。
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组织编制和监督执行各类防汛抗旱预案;
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
发布全市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抗旱期。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抗旱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
负责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为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水务局:
负责全市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全市防汛和抗旱工程的建设及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地方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
负责所辖防洪抗旱工程的运行安全、防洪抗旱调度预案的实施;
及时提供汛情、旱情,制定防汛抗旱预案。
抚顺军分区:
负责指挥协调全市民兵和驻军做好参加抗洪抢险救灾。
汛期旱期加强与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的联系,汛情旱情紧急时负有执行重大防洪措施的使命。
武警抚顺支队:
负责调动部队参加紧急抗洪抗旱抢险。
市发改委:
负责大、中型防洪抗旱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年度计划和安排实施;
争取国家对我市防汛抗旱资金项目等支持。
市公安局:
负责打击与防汛抗旱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
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协助防汛部门组织撤离洪水淹没区群众。
市民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灾后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市防汛抗旱经费保障,监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
市国资委:
负责全市汛期正常供水、煤气工作。
市城管局:
负责城区防汛工作;
编制城市防洪规划。
组织制订城区防洪、排水规划;
负责所辖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
市交通局:
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运输保障;
负责本系统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
及时修复水毁交通道路、桥梁。
市商业局:
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及汛期食品、生活必须品储备。
市卫生局:
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粮食局:
负责国家粮库的防洪安全,并做好救灾粮的调配供应工作。
市广播电视局:
负责组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导工作;
负责本系统的防汛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暴雨、台风和异常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长期、中期、短期气象预报和有关气象信息。
市供销社:
负责本系统防汛抗旱工作,加强对灾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
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中国人保抚顺分公司:
负责指导保险公司扩大承保面、丰富保险产品,组织开展灾害后的保险施救、理赔。
市信息产业局:
负责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和本系统通信工程的防洪安全,保证全市大中型防洪抗旱工程移动通信的畅通。
市经委:
负责本系统所属工厂、企业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大伙房水库管理局:
负责大伙房水库各项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提供水库水情。
市水文水资源局:
负责及时通报有关水情、雨情。
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属水库、河道、各县区辖区内有重要防洪抗旱任务的单位,汛期旱期可组建临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可组织联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20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工程信息
(1)水库工程信息
①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并做好运行状况报告。
各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报告,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险情发生后40分钟内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②水库出现险情,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
③出现特大暴雨,有漫坝危险,且通信中断,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可执行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的非常措施,确保大坝安全。
④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
(2)堤防工程信息
①主要河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闸坝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在每日8时前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发生重大险情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并在2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到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②各类河道的堤防和闸坝等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准确报告有关情况。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发生后,主管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2)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及时上报洪涝灾情。
旱情信息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旱情监测,按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及时上报受旱情况。
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预防预警行动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及措施,做好防汛和抗旱的组织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做好各类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安全度汛工程准备工作。
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
按防汛抗旱要求和标准,合理配置抢险物料,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准备;
加强各类通信网络系统维护,做好通信准备
(3)防汛抗旱检查,实行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问题限时整改。
河道、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
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河流洪水预警
(1)主要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按照要求做好预报,为预警提供依据。
(2)主要河流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授权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所在地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3)水文部门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预报最新水情。
山洪灾害预警
(1)水文、气象等部门对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加强监测和预警。
(2)有山洪灾害的地方,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