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资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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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允许存在小孔、皱纹、气泡、固化不良、浸渍不良、裂纹、缺损等缺陷,背面不允许存在固化不良、浸渍不良、缺损、毛刺等缺陷,切割面不允许存在分层、毛刺等缺陷;
2.距600mm处用肉眼观察,不能明显看出修补痕迹、伤痕、颜色不均、布纹、凸凹不平、集合等缺陷。
(七)采用高分子材料时,应充分考虑高分子材料对耐候性和防腐性的要求,并根据具体使用情况,确定其更换的周期。
各种高分子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必须控制在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范围内。
(八)游乐设施使用木材时,应选用强度好、不易开裂的硬木,木材的含水率应小于18%,并且必须作阻燃和防腐处理。
第七条重要的轴(销轴)类零部件
重要的轴(销轴)类零部件是指凡失效时会导致乘客人身伤害的轴、销轴类零部件,如主轴、中心轴、座席吊挂轴、车轮轴、油(气)缸上下支撑销轴、座席支承臂上下销轴等。
其应符合下述要求:
(一)重要轴(销轴)类零部件,其设计寿命应大于8年(在设计说明书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不易拆卸的轴类(指拆装工作量占整机安装工作量的50%以上)按无限寿命设计。
(二)轴(销轴)类设计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结构应合理,避免截面过分突变,过渡圆弧半径应适当。
(三)有相对摩擦的轴(销轴)类零件应定期拆检,最大允许磨损量为原直径的0.8%,且最大值不超过1mm,没有相对摩擦的最大允许锈蚀量为原直径的1%(打光后测量)。
(四)重要轴(销轴)类零部件宜采用力学性能不低于45号钢的材料制作,经调质后硬度应符合《优质炭素结构钢》(GB/T699)、《合金结构钢》(GB/T3077)的规定。
(五)重要轴(销轴)类材料必须有材质证明书,否则应进行复验,其化学成份、力学性能不能低于设计要求。
(六)重要轴(销轴)类零部件出厂时必须进行100%无损检测。
(七)滑行车类的重要轴、销轴应每年进行1次无损检测,其他重要轴类(不易拆卸的除外)零部件每3年拆检1次,进行无损检测。
第八条钢丝绳、吊挂件、链条、皮带
(一)乘人部分使用的钢丝绳必须符合《钢丝绳》(GB/T8918)的规定,并采用镀锌钢丝绳。
(二)吊挂乘人部分用钢丝绳数量不得少于2根,如采用1根时,必须经充分技术论证。
钢丝绳与座席部分的连接,应做到当1根断开时座席能够保持平衡。
采用滑轮提升机构时,必须设置防止钢丝绳从滑轮上脱落的结构。
(三)采用卷筒传动的结构,必须设有防止钢丝绳过卷和松驰的装置,钢丝绳的终端在卷筒上应有不少于3圈的余量。
(四)钢丝绳的端部必须用紧固装置固定,其一般固定方法应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GB8408)(以下简称GB8408)的要求。
端部固定应由专业人员操作。
采用绳夹固定时,U形螺栓、螺母应位于钢丝绳的长边上,符合GB8408要求。
(五)钢丝绳安全系数按静荷载计算不小于10,按总载荷计算不小于5,其计算方法应符合GB8408的规定。
(六)应经常检查钢丝绳的磨损情况,吊挂和提升用钢丝绳的磨损允许值应符合GB8408的要求。
(七)用于悬挂座席的环链,应采用两根以上或者用同等强度的钢丝绳与环链并用,当其中一根断开时,座席应能够保持平衡。
(八)传送动力的滚子链,必须符合《短节距传动用精密滚子链和链轮》(GB/T1243)的规定。
环链不能用于传送动力。
(九)载客用的环链、链条、输送带等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
(十)传送动力的三角带、平带、槽形带,其表面应无破损、老化、断裂,带连接部分应无伤痕、剥离。
(十一)皮带和滚子链传动应适度拉紧,其装配要求应符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的规定。
(十二)提升链条应适度拉紧,链条的伸长量及磨损允许值应符合GB8408的规定。
(十三)采用输送带的提升机构应有张紧装置,皮带松紧适度,不应有明显的跑偏现象,滚筒及导向装置应灵活可靠。
(十四)电动机、减速器、联轴器等应安装良好,安装要求与公差应符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的规定。
第九条重要受力焊缝
(一)重要受力焊缝(如悬臂梁根部焊缝、座席支承件焊缝、吊挂件焊缝、油(气)缸支座焊缝、轨道对接焊缝、轨道与支架间的焊缝等),以及不同材质的焊缝,必须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不同材质的焊缝还应有消除残余应力的措施。
(二)重要受力焊缝、不同材质的焊缝,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工人完成,必须进行无损检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焊缝设计应遵守以下原则:
1.焊缝的设计必须遵守“等强度”的原则,即焊缝的强度指标必须大于或等于母材的强度;
在焊缝填充材料的选择、焊接工艺和热处理工艺的制定、焊缝质量控制、焊缝接头的结构设计与应力控制等方面,均应保证焊缝和热影响区的承载能力不低于母材;
2.在钢板厚度或宽度有变化的对接焊缝中,应在板的一侧或两侧作坡度不大于1:
4的斜角;
3.角焊缝承受动载荷的,应采用全焊透结构;
4.当焊件不相互垂直而采用斜角角焊缝时,两构件之间夹角不应小于60°
。
(四)焊缝的基本要求如下:
1.焊缝表面不应存在漏焊、烧穿、裂纹、未熔合、未焊透、未填满、弧坑、严重咬边以及肉眼可见的气孔、夹渣等缺陷;
2.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3.所有的焊渣、焊瘤应清除干净。
第十条金属结构
(一)金属结构件的涂装必须达到防锈蚀的要求。
(二)受力结构件的最大锈蚀深度应小于原型钢厚度的15%。
(三)型钢轨道磨损量应小于原厚度尺寸的20%;
圆管轨道磨损量应小于原厚度尺寸的15%。
第十一条安全装置
(一)根据游乐设施的性能、结构及运行方式的不同,必须设置相应形式的安全装置,主要有:
1.安全带:
安全带必须有足够的破断强度,它与乘载体的固定必须可靠,开启扣必须有效可靠;
2.安全压杠:
安全压杠必须有足够的锁紧力,其锁紧机构不能由乘客开启,当自动开启装置失效时,应能够手动打开,对危险性较大的游乐设施,必须设置两套独立的人身保险装置;
3.锁紧装置:
封闭的座舱舱门必须设有内部不能打开的两道锁紧装置;
非封闭座舱舱门也应设锁紧装置;
锁紧装置必须灵活、可靠。
4.制动装置:
制动装置必须平稳可靠,制动能力(力或力矩)≥1.5倍额定负荷轴扭矩(或冲力),当切断电源时,制动装置应处于制动状态(特殊的除外);
同一轨道有两辆(或两组)以上车辆运行时必须设有防止碰撞的自控停止制动和缓冲装置,制动装置的制动行程应可调节,滑行车辆的停止,严禁采用碰撞方法;
5.止逆装置:
沿斜坡牵引的提升系统,必须设有防止载人装置逆行的装置,在最大冲击负荷时必须止逆可靠,止逆装置安全系数≥4;
6.运动限制装置:
绕固定轴支点转动的升降臂,或绕固定轴摆动的构件,都应有极限位置限制装置,限制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7.超速限制装置:
采用直流电机驱动或者设有速度可调系统时,必须设有防止超出最大设定速度的限速装置,限速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8.缓冲装置:
可能碰撞的游乐设施,必须设有缓冲装置。
(二)观览车必须能够正反向转动,停车开关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三)提升机构应当安全可靠,在运行中不允许出现爬行、窜动及异常振动现象。
(四)靠摩擦力提升的,摩擦面之间不允许有明显的相对滑动。
(五)载人装置在额定载荷下,停在提升段任意位置,提升机构应能平稳启动。
(六)提升段应设疏导乘客的安全通道。
(七)在有可能导致人体、物体坠落而造成伤亡的地方,应设置安全网,安全网的联接应可靠,安全网的性能应符合《安全网》(GB5725)中关于平网的要求。
(八)游乐设施的机械部分应有防护罩或其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乘客接触。
座席的内部或外部等凡乘客可能接触到的地方,应光滑无棱角、尖片、突出的钉、螺丝或其他有可能引起人员受伤的物体。
(九)高度20m以上的游乐设施,在高度10m处应设有风速计。
第十二条液压、气动系统
(一)设置液压或气动系统的游乐设施,每台套应设置单独的液压、气动系统。
(二)液压或气动系统应设有不超过额定工作压力1.25倍的过压保护装置,必须设置监控系统工作状况的仪表。
(三)游乐设施中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四)液压系统除特殊规定外,在使用地环境温度最高时,液压泵的进口温度不得超过60℃。
(五)液压系统在装配前,其接头、管件及油箱内表面等必须清理干净。
(六)液压油的选用,应依据设备使用工况,选用符合当地条件的抗磨液压油。
(七)使用液压驱动的大型观览车,应配置备用动力,在断电或主泵出现故障时,能保证设备运行,疏散乘客。
(八)当液压、气动系统元件损坏会发生危险的设备,必须在系统中设置防止失压或失速的保护装置。
(九)系统中工作流量较大的中、高压液压系统,应有液压缓冲保护措施,以避免或减少系统在启动及阀件切换时产生的液压冲击。
(十)对气动刹车点较多的系统,应按实际需要多点分设单独的储气罐,以保证每个刹车装置都能达到额定工作压力。
(十一)大型气压发射式、弹射式设备,应设置单独的发射贮气罐,2次发射或者弹射前,贮气罐内压缩空气必须全部排出。
(十二)液压系统不应渗漏,气动系统不应有明显的漏气。
第十三条电气系统
(一)游乐设施电气系统的设计功能必须满足该游乐设施的运行控制和安全保护的需要,并满足当地环境条件下正常使用的要求。
(二)游乐设施的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应采用TN-S系统;
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及不带电金属结构等必须可靠接地;
低压配电系统的保护重复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接地装置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的规定;
带电回路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三)高度超过15米的游乐设施应设置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必须连接可靠,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四)游乐设施不应设置在高压架空输配电线路通道内,如设置必须取得当地电力管理部门的同意。
(五)电气系统中配备的智能化控制设备、电力驱动装置、电子元器件等技术性能(如容量、电压等级、速度、温度、防护等级、频率、抗干扰性能等)和电线电缆的规格必须符合该游乐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要求;
国家明令禁止的或淘汰的产品不得选用。
(六)必须配置具有电气安全保护功能(如过流、过压、欠压、缺相、短路、漏电、超速、低速、联锁等)的装置,其装置中的保护元件应与保护特性相匹配,并在明显位置设置紧急控制按钮和必要的声光报警装置。
(七)对电压超过50V的裸露的导电回路并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地方,必须采用防护措施或隔离措施。
由乘客操作的电器开关应采用不大于24V的安全电压,如无法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人身安全。
(八)控制室、电气控制台、电气控制柜的设计和电气设备、电器元件的安装位置应方便人员操作、维护和检修,控制按钮应有明显的识别标志、信号灯,按钮应符合《电工成套装置中的指示灯和按钮颜色》(GB/T2682)的规定。
(九)控制柜、操作台、导线保护管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制作;
控制柜、操作台内保持清洁,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室外或需防潮防雨的场所使用的电器柜、操作台、动力装置(如电机、制动器)、执行元件(如电磁阀、电动执行器等)、电子元器件(如行程开关、电磁开关、光电开关、各种传感器等)应有防雨措施或者选用防雨防潮的设备和器件。
水上游乐设施的电气设备应符合船用电气设备的要求。
(十)对需要照明才能运行的室内或者其它场所的游乐设施,必须设置照明灯具,其照度应满足游乐设施的运行要求,室外或其他潮湿场所应选用防潮灯具;
照明和装饰灯具的设计、选用和布置必须确保人身安全。
(十一)电气设备应安装牢固,走线排列应整齐合理,接线端子应连接可靠,并应有清晰的编号;
强电与弱电回路应尽可能分开设置;
弱电回路必要时应采取抗干扰的屏蔽措施。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十二)电气系统操作控制应可靠,动作准确灵敏,各种监控监视仪表(如电流表、电压表、温度表、压力表、速度表等)应工作正常,属于法定检定范围的,应当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十三)对操作控制人员无法观察到游乐设施的运行情况,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监控设备,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水上设施
(一)经营水上游乐设施的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救生人员和救生设备,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水上世界的环流河、漂流河等拐弯隐蔽处须设高位监护哨;
2.造波池在水深超过1.5米的区域的两侧分别设立高位监护哨;
3.水滑梯出口处至少设1名救生员。
(二)碰碰船、峡谷漂流等船只,必须在限制的水域内行驶,不得混杂在一起;
有落水危险的船只必须设扶手,但禁止设安全带;
各种船只的水密性和稳定性试验必须合格。
(三)水上世界要求如下:
1.在游客进入的通道上应设置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与通道相同;
游人可触及之处,不允许有锐边、尖角、毛刺等危险突出物;
2.开放夜场的水上世界应设有充足的照明,儿童涉水池、儿童滑梯水池的水面照度不低于75LX,其他水池不低于50LX;
3.室内的水上世界,必须设置通风换气设备,保证每小时至少换气3次;
4.水上世界游客通行的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或者在适当的地方放置“小心路滑”的警告标志;
5.水上设施的金属零部件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四)水滑梯要求如下:
1.水滑梯表面必须光滑,内表面不应有起泡、开裂、变形等异常现象,滑道的所有边角必须保持圆滑,所有接头的上口不得低于下口;
2.滑道的入口至少有1名工作人员,指导和监督游客按规定的姿势滑行,按距离或按时间间隔放行游客,以保证前后之间不碰撞;
3.多条滑道时,其相邻滑道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900mm,单滑道或多滑道边缘距护板或护栏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m,对高度不同的组合式滑梯,其组合处滑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400mm。
第十五条基础、站台、栏杆和安全通道
(一)基础的要求如下:
1.游乐设施的基础不得出现不均匀沉陷、开裂及松动现象;
2.与基础相连接的螺栓必须采用防松措施;
3.基础在设计中应考虑到下列载荷:
地震、风载及展示牌和装饰物所引起的风载和自身重量,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必须提供当地的气象、供电、地震和地质资料,以供设计和制造单位校验;
4.大型游乐设施的土建基础或建筑物必须按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由相应资质单位施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
(二)站台及栏杆方面的要求:
1.游乐设施周围及站台,均应设置安全栅栏或隔离措施,安全栅栏应符合GB8408,室内儿童娱乐项目设置的安全栅栏高度不低于0.65米;
2.在进口处应有引导栅栏,站台应有防滑措施;
3.栅栏门开启方向应与乘客行进方向一致;
4.栅栏门的内侧应设立止推块,以防关闭过度后挤压游客。
(三)设置游乐设施进出的安全通道时,要求如下:
1.应有避免游客发生危险和防止高处跌落的措施;
2.楼梯面、支撑物表面不应有尖角、障碍物,应设防抖动、防下滑、防跌绊等安全措施;
3.楼梯和坡道宽度不小于500mm,楼梯踏面宽度不小于250mm,台阶高度不大于200mm,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
4,楼梯、坡道、平台应有安全保护措施,以防止从高处跌落。
第三章设计与制造
第十六条设计制造单位及其设计制造人员对所设计制造的游乐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制造必须符合相应的规程、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主要受力部件,并规定整机及关键零部件设计使用寿命。
第十八条对新建和改建的首台(套)游乐设施,以及境外设计、制造在中国境内安装使用的首台(套)游乐设施,属于A级或B级的,必须进行设计审查及型式试验。
设计审查及型式试验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许可的国家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设计审查及型式试验通过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装。
第十九条设计审查主要对设计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游乐设施的物理性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二)游乐设施的结构是否满足强度和刚度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三)选用的金属和非金属材料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四)机械传动装置、液压及气动装置、行程及限位装置、制动装置和安全保险装置等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五)电气部分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六)制造、运输、安装、运营及其他方面的特殊需要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设计审查通过后,制造单位可以生产样机用于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包括对直接与安全有关的关键零部件的型式试验,以及对样机整机进行验证试验。
型式试验通过前,不得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装。
第二十一条关键零部件型式试验的要求如下:
(一)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关键零部件主要有:
1.蹦极跳、空中飞人、滑行伞等使用的捆绑式柔性约束物(或服装);
2.安全带、安全杆、U型压杆等乘客约束物及其锁紧定位装置;
3.制动装置、缓冲器;
4.特殊的轮系和轴系;
5.座舱和乘人约束物的挂点、吊点所用的零部件,如销轴、U型卡、O型环、钢丝绳、钢丝绳绳夹、钢丝绳接头,链条、链条接头、蹦极的弹性绳索;
6.设计审查机构确定的其他关键零部件。
(二)型式试验可按照以下3种方式进行:
1.标准零部件,由生产厂提供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2.由专业厂家生产的非标零部件,由专业厂家委托进行型式试验;
3.由游乐设施厂家自行生产的专用零部件,由厂家委托进行型式试验。
(三)非标及专用零部件,应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许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取得相应的报告。
(四)对大型的关键零部件,应当用验证试验来确认安全质量的可靠性,模拟该零部件的实际工况下受力情况,或直接在样机上进行实际工况下的受力试验,测量静态和动态的应力、应变、变形。
第二十二条样机验证试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空载试验:
主要是对运动形式、运动方式和运动参数、控制可靠性等方面的试验。
(二)满载试验及偏载试验:
根据游乐设施具体情况,对样机综合性能进行全面检测。
第二十三条设计审查及型式试验通过后,审查机构应出具《设计审查报告》及《型式试验报告》,并在总图和主要部件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游乐设施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授予的相应资格后,方能从事相关产品的制造工作。
第二十五条制造单位应在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铭牌,铭牌内容至少应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与地址、设备名称、编号、生产许可证号以及速度、高度、额定乘客数等技术参数。
第二十六条游乐设施出厂时,必须附有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和有关设计图样等随机文件(见附件3),并向用户提供必要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
第四章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第二十七条游乐设施的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单位,必须对游乐设施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二十八条游乐设施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单位资格许可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以承担许可项目的业务。
游乐设施安装、大修、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
第二十九条从事游乐设施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等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资格后,方能从事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条安装(包括移地重新安装)、改造游乐设施施工前,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到使用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备案;
完工后,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自检和申请验收检验。
第三十一条游乐设施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零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备案机构。
第五章 使用与监督检验
第三十二条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必须对游乐设施的使用安全负责。
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有关资质的制造单位生产的有《型式试验报告》的游乐设施产品。
第三十三条游乐设施使用单位负责人对保证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负责。
使用单位负责人或委托负责人应熟悉所管理的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知识,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能够上岗。
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游乐设施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游乐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维修情况。
(二)检查和纠正游乐设施运营中的违章行为。
(三)督促落实游乐设施技术档案的管理。
(四)编制常规检验计划并组织落实。
(五)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六)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七)组织游乐设施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新建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移动式游乐设施在首次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易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备案时,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料:
(一)注册机构发给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在有效期内的验收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
(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在本地区的行程计划。
移动式游乐设施离开注册地时,应到注册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离开备案地时,应到备案机构注销备案。
移动式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