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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以计价基准点价格为基础,考虑天然气市场资源主体流向和管输费用,确定各省(区、市)天然气门站价格。

三是天然气门站价格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并逐步过渡到每半年或者按季度调整。

四是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瑞银:

我们认为净回值法更能反映出供需的变动

根据发改委的《关于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

的通知》,确定广东省的天然气门站价格的方法来自于:

(1)确定上海为定价基准点

(2)与替代能源挂钩(3)考虑承受力

这种净回值法,我们认为其将更能反映出供需的变动:

第一,与替代能源价格挂钩,反映了需求:

因为天然气在工业用的主要的竞

争能源是燃料油,而在民用方面则是LPG。

第二,一地一价法,限制最高价,让上游更趋于竞争。

由于过去采用的是成

本加成法,导致在气源引进方面考虑不周,有些海上LNG价格偏高,

难以承受。

在现有的一地一价法中,高价气源的需求则没有保证。

望促进低成本的优质清洁能源供给。

第三,通过管输费和流向倒推价格。

这是为未来可能更市场化的天然气定价

和贸易作一些虚拟准备。

净回值法仍有一定的调节空间

净回值法虽然说大部分根据定价地的基准价格和管道输送费用来确定省(区)

的门站价格,但是还留下了很大的调节空间,为适应不同地区的价格承受能

力。

我们认为,如果以上海为基准点,则至广西的价格应该高于广东的门站价,因

为广西是通过西二线的广东直线联通全国管网的;

因此广西的低价反映了更低

的居民收入和承受力水平。

如果以此类推,我们认为如果未来要将此方案推广至全国,则北京的定价相对

敏感性会更强,未来是否会推行具有不确定性。

另外中国仅有一个定价中心是

否合理,是否还需要另外一个北方的定价中心。

净回值法可能仍然是一个过渡方式

净回值法是中国的天然气管网并不独立,以及网络尚未完全建成之前的一个半

市场化的定价方式,我们认为如果条件逐步成熟,竞价上网也不失为一种最终

的定价方式,因为鼓励上游开采,降低成本,增加供给,同时调节需求,是天

然气定价的目的。

中国石油大学董秀成等

4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的建议

4.1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的主要方向

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最终目标应是建立竞争性的市场,天然气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

目前,我国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的目标应是进一步规范价格管理,理顺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关系,建立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的机制,逐步提高天然气价格水平。

4.2改革天然气定价机制的主要策略

4.2.1下游利用加权定价法计算天然气终端消费价以我国分地区分类用户可替代能源(一般选2~3种)种类、结构、价格为基础,按照等热值能源等价的方法,利用加权定价法,可得出我国天然气终端消费价

根据以上公式制定出天然气终端消费价后,以后每年可根据上年的可替代能源消费变化情况和价格变化情况对天然气终端消费价进行调整。

4.2.2中游采用“两部制”法制定管输费

“两部制”定价法是目前国外通行且比较成熟的天然气管输收费方式。

在“两部制”收费结构中,天然气管输费分为“管输容量预订费”和“管输使用费”两部分。

“管输容量预订费”是一种固定费,仅根据管输用户向管输公司预订的管输容量而定,是为了补偿天然气管道运输中的固定成本与相关固定成本而设立的。

“管输使用费”是一种灵活的费率,仅根据用户实际的输气量收取,其费率水平与天然气管输中的变动成本和相关变动费用有关。

“两部制”的收费方式有助于管道投资者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收益;

有利于提高管输系统负荷,充分利用管输能力,降低单位输气量成本[5]。

4.2.3上游利用净回值法确定天然气出厂价

设天然气终端消费价格为Pt,计划期内的产品产量为Q,则下游天然气企业计划期的总收入为:

X=PtQ

(2)

总收入优先扣除应上缴国家的税金和企业适当的利润,再依据“最少投入”的原则,对其他成本项目逐项扣除,便得到天然气门站价格:

Y=X-T1-W-C(3)式中:

Y为天然气门站价格;

X为下游企业总收入;

T1为国家税金;

W为下游企业适当利润;

C为维修管理等费用。

根据天然气门站价格计算出天然气出厂价,天然气出厂价=天然气门站价格-管输费。

此时的天然气出厂价就与竞争性能源挂钩,可清晰反映出市场的需求状况。

历年价格文件

 

特急 

发改价格[2005]275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

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为理顺天然气价格,促进节约用气,优化用气结构,促进天然气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国内天然气市场供应,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并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的目标和原则

近期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的目标是:

进一步规范价格管理;

逐步提高价格水平,理顺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关系;

建立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的机制。

从长远看,随着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建立,天然气出厂价格最终应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遵循的原则,一是要体现价值规律的要求,促进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

二是有利于促进天然气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以及天然气工业可持续发展。

三是有利于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快天然气价格的市场化进程。

四是兼顾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区别情况,稳步推进。

二、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的具体内容

(一)简化价格分类,规范价格管理。

1、简化分类。

将现行居民用气、商业用气及通过城市天然气管网公司供气的小工业用户合并为城市燃气用气。

简化后的气价分类为化肥生产用气、直供工业用气和城市燃气用气。

2、将天然气出厂价格归并为两档价格。

根据天然气出厂价执行情况,同时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将实际执行价格水平接近计划内气价且差距不大的油气田的气量,以及全部计划内气量归并为一档气,执行一档价格。

范围包括:

川渝气田、长庆油田、青海油田、新疆各油田的全部天然气(不含西气东输天然气);

大港、辽河、中原等油田目前的计划内天然气。

除此以外,其它天然气归并为二档气,执行二档价格。

(二)坚持市场取向,改变价格形式。

为增加政府定价的灵活性,更好地反映市场供求,将天然气出厂价格改为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中,一档天然气出厂价在国家规定的出厂基准价基础上,可在上下10%的浮动范围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档天然气出厂价格在国家规定的出厂基准价基础上上浮幅度为10%,下浮幅度不限。

(三)理顺比价关系,建立挂钩机制。

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系数根据原油、LPG(液化石油气)和煤炭价格五年移动平均变化情况,分别按40%、20%和40%加权平均确定,相邻年度的价格调整幅度最大不超过8%。

其中:

原油价格根据普氏报价WTI、布伦特和米纳斯算术平均离岸价确定,LPG价格为新加坡市场离岸价,煤炭价格为秦皇岛车站山西优混、大同优混和山西大混煤的简单平均价格。

鉴于一档气价与二档气价尚存在一定差距,二档气价先启动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调整的机制。

在3-5年过渡期内,一档气价(包括忠武线出厂基准价)暂不随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调整。

(四)逐步提高价格,实现价格并轨。

1、将目前自销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980元作为二档气出厂基准价。

2、将归并后的现行一档气出厂价格,作为不同油田一档气出厂基准价,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各类用气的出厂基准价调整到二档气价水平。

其中化肥用气以及新疆各油田、青海油田的天然气适当延长至5年。

3、西气东输气源地相对独立,且要经过长输管线运输,西气东输天然气出厂价格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

(一)根据各类和各地用户承受能力的不同,区别各油田情况,适当提高一档气出厂价格,提高后各油田一档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见附表。

鉴于青海油田、新疆各油田现行天然气实际执行价格水平差异较大,为避免执行统一调整后价格对现有低价气用户影响过大,青海油田、新疆各油田天然气基准价格实际提价幅度不超过每千立方米50元,即如果用户用气按调整后价格测算的提价水平超过每千立方米50元,则按每千立方米提价50元执行。

(二)考虑到忠武线2004年刚刚通气,湖南、湖北地区天然气使用还在起步阶段,忠武线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天然气出厂价在调整后基准价基础上要适当下浮。

(三)化肥用气出厂价格执行调整后的出厂基准价,暂不浮动。

(四)上述调整后的一档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自2005年12月26日起执行。

四、认真做好天然气出厂价格改革的有关工作

(一)地方各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依照法定程序,考虑天然气购进成本增加情况,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并采取相关措施,切实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的补贴工作。

(二)天然气出厂价格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后,供需双方要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充分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时要充分考虑市场供求情况,用户用气数量和用气特性等,供气企业不得单方面确定价格,特别是对新疆等经济欠发达地区,要充分协商,认真听取用户意见,稳妥实施。

中石油、中石化要认真执行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不得搞价格歧视,不得对内部企业和外部企业实行两种价格政策。

(三)为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管理,供用气双方要签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标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供气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气条件满足用户需要,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价格行为,严禁随意涨价或变相加收其他费用。

附:

提高后各油田一档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表:

单位:

元/千立方米

油田名称

用气类别

出厂基准价格

川渝气田

化肥用气

690

工业用气

875

城市燃气

920

长庆油田

710

725

770

青海油田

660

新疆各油田

560

585

其他油田

830

注:

1、供需双方可以表中出厂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1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2、忠武线天然气出厂基准价相应调整为每千立方米911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七年十一月八日

发改电[2007]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290号)有关规定,为抵制工业项目用天然气过快增长和汽车用天然气的盲目发展,缩小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差距,现就天然气价格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工业用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 

  

(一)全国陆上各油气田(包括西气东输、忠武线、陕京输气系统等)供工业用户(含天然气发电企业,不含化肥生产和独立供热企业,下同)天然气的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400元。

其中,1、直供工业用户在现行各油气田工业用气出厂(或首站,下同)基准价格上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

2、通过城市管网供应的工业用户天然气出厂基准价在现行城市燃气出厂基准价基础上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各油气田与城市燃气公司的结算基准价格,按调整后基准价格与现行供城市燃气基准价以及工业用气与非工业用气数量加权平均确定。

工业用气和非工业用气数量由各油气田与城市燃气公司根据实际供气情况协商确定。

 

  

(二)供化肥用气、居民用气及通过城市燃气公司供应的除工业用户外的其他用户出厂基准价格不调整。

  (三)工业用户天然气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暂不上浮。

  (四)工业用气出厂基准价格调整后,各地要相应提高通过城市管网供应的工业用气销售价格。

  二、放开供LNG生产企业的天然气出厂价格。

鉴于目前国产液化天然气(LNG)价格已由市场竞争形成,各油气田供LNG生产企业的天然气出厂价格不再执行中央政府指导价,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三、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汽油的比价关系。

城市天然气汽车对于改善大气环境有重要作用,列为天然气利用的优先序列,但目前国内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明显偏低,造成车辆改气过于集中,加剧了天然气供求紧张的矛盾。

为引导车用天然气合理消费,各地要按照与90号汽油零售基准价格不低于0.75:

1的比价关系,提高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步执行到位有困难的地区,可先按不低于0.6:

1的比价关系提高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今后随汽油价格调整同步调整到位。

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后,各地燃气公司或CNG销售企业提高的收入,专项存储,由地方财政用于补助因调价影响出租车、公交车增加的支出。

  四、妥善处理调价影响。

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影响出租车和公交车运营成本增支部分,可结合油价调整采取疏导出租车运价,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稳定出租车司机收入水平。

  

  五、上述各项自2007年11月10日起执行。

  六、中石油、中石化要督促下属企业严格执行上述价格政策,不得搭车涨价或擅自提高非工业用户的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天然气价格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价格[2010]789号文件发出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其具体内容如下:

近年来,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不断上升,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运输业务亏损严重。

为缓解企业亏损,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和安全供气,决定适当提高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一、关键所在执行富农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08元。

调整后的各输气里程的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二、上述价格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

执行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输价格调整表

元/立方米

输气距离(公里)

现行价格

调后价格

50以下

0.036

0.116

51—100

0.041

0.121

101—200

0.047

0.127

201—250

0.058

0.138

251—300

0.063

0.143

301—350

0.068

0.148

351—400

0.074

0.154

401—450

0.079

0.159

451—500

0.085

0.165

发电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电[2010]2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

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能源市场供求形势变化,国内天然气价格偏低的矛盾日益突出。

为促进资源节约,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其他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引导天然气资源合理配置,决定适当提高国产天然气出厂价格,完善天然气相关价格政策和配套措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国产天然气出厂价格,完善相关价格政策

(一)适当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取消价格“双轨制”。

各油气田(含西气东输、忠武线、陕京线、川气东送)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230元。

同时将大港、辽河和中原三个油气田一、二档出厂基准价格加权并轨,取消价格“双轨制”。

调整后的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见附表。

(二)扩大价格浮动幅度。

国产陆上天然气一、二档气价并轨后,将出厂基准价格允许浮动的幅度统一改为上浮10%,下浮不限,即供需双方可以在不超过出厂基准价格10%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上述出厂(或首站)价格政策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三)明确今年进口中亚天然气价格政策。

鉴于2010年进口中亚天然气数量较少,进口中亚天然气价格暂按国产天然气供同类用户价格执行。

二、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从紧控制销售价格提价幅度。

天然气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调整后,各地调整销售价格要按照从紧的原则安排。

配气价格和城市燃气公司收益偏高的城市,要适当降低配气价格,缩小提价幅度。

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

(二)简化气价分类。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划分用户类别,气价分类复杂的城市,要适当归并简化分类。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类服务业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气同价政策。

(三)研究推行差别气价政策。

用气量季节差、峰谷差较大的城市,可以研究推行天然气季节性差价、峰谷差价和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气价政策,以引导用户合理消费,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缓解天然气供应压力。

(四)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汽油比价关系。

各地要按照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不低于0.75:

1的比价关系,理顺车用天然气价格,保持车用气的合理比价。

目前车用天然气价格较低、一步执行到位确有困难的地区,此次可先按不低于0.6:

1的比价关系调整,两年内调整到位。

三、健全相关配套措施

(一)确保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行业稳定。

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后,与用油相比,用气车仍具有明显竞争优势。

本次天然气价格调整对出租车的影响,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已建立的燃料价格与运价联动机制,通过调整出租车运价或燃料附加标准予以疏导;

运价调整前,统筹考虑当地用油、用气车燃料成本差异和补贴情况,以及经营者承受能力,由地方政府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缓解气价提高对出租车行业影响,确保出租车行业稳定。

对城市公交,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各地在合理核定CNG加气站购销差价的基础上,车用天然气销售价与购进价之间的价差扣除CNG加气站的合理购销差价后形成的收入,上交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天然气价格调整发生的补贴支出,具体办法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二)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补助。

各地要通过统筹安排对困难群体的各项补助,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而降低生活水平。

四、加强市场监管和舆论宣传引导

(一)保障市场供应。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以及其他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天然气生产和运输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同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天然气价格政策。

(二)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监测。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价格政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天然气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三)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

各地要认真做好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与当地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引导社会舆论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规定及政府的决策意图,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调整表 

备注:

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1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其它油田

化肥

980

1210

直供工业

1380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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