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供电局电网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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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张祖荣
批准
肖建荣
制度信息
山供电局电网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1总则
为加强佛山电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电网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造价和安全得到有效控制,进一步推动监理单位完善制度化、规范化、合理化建设,提高监理单位的各项业务水平,提高监理单位的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根据有关规定和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佛山供电局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建设任务的所有监理单位。
3相关文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广东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广东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安全奖惩管理办法》等
4定义
4.1电网建设工程:
指10千伏、110千伏、220千伏、500千伏电压等级新建或扩建变电站及输电线路等配网及输变电工程。
4.2建设管理单位:
指对工程实施直接建设管理的单位。
本规定中110kV及以上变电站工程、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是佛山局工程部;
其余电网建设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是工程所在区局规划建设部。
5职责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佛山电网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以及负责对参建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本办法组织人员对监理单位进行考评。
6管理内容与方法
6.1安全管理
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各级政府以及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与措施;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监督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
具体的安全责任如下:
6.1.1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6.1.2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6.1.3审查施工单位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在施工现场使用全过程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6.1.4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
审批施工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6.1.5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关键点、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提出书面意见并监督实施。
6.1.6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跟踪控制。
6.1.7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凡未经安全监理签证的工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6.1.8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每项工程不少于两次的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6.1.9参加场内所有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1.10针对一项工程要每月组织各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报建设单位。
6.2质量管理
6.2.1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主要成员名单及监理规划,并完成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
6.2.2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6.2.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6.2.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6.2.5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应当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并要求设计单位更正。
6.2.6监理单位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安全、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施工单位提出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6.2.7监理单位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应进行把关,检查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对材料抽样送检进行全过程跟踪见证,并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试验单位的资质。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作业,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或要求返工。
施工单位只有得到监理单位的复工令后才能继续开工。
6.2.8经建设单位事先批准,监理人员可对任何施工单位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施工单位人员工作不力,监理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调换有关人员。
6.2.9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单位提出,由监理单位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决定。
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发生争议时,监理单位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6.2.10监理人员不按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施工单位串通给建设单位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更换监理员,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连带责任。
6.2.11监理单位应以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为依据,参照佛山局的运行习惯,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方案,并提出书面意见交建设单位。
6.2.12监理单位负责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件的质量和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并对原材料、构件的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确认。
6.2.13监理单位制定并实施重点部位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旁站点(S点)的工程质量监理计划。
监理员要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
停工待检点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6.2.14监理单位参加主要设备的现场开箱验收,检查设备保管办法,并监督实施。
6.2.15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6.3进度管理
6.3.1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上报施工组织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对其进行审核。
如施工计划及方案不满足合同要求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重新调整。
6.3.2监理单位根据工程需要每周主持召开工程例会,召集有关单位解决工程中的存在问题,通报工程的进度情况,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建设单位
6.3.3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每周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周报,每月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月报。
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
6.3.3.1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
6.3.3.2本周(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
6.3.3.3对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效果的分析。
6.3.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建设单位。
6.3.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
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6.3.6监理人员应预见到施工期间的进度趋势,对可能发生延误工期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立即书面要求施工单位加快施工,并报建设单位,以确保工程按计划完成。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6.4资料及信息管理
6.4.1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可研报告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以《输变电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为基础,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6.4.2监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或召开施工协调会。
6.4.3按监理规范规定,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6.4.4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建设单位同意。
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监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6.4.5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6.4.6监理单位及其职员不得接受被监理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建设单位申明的秘密,监理单位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未经建设单位许可,不得擅自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征地、青苗、拆迁赔偿协议
6.4.7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制定的里程碑计划编制一级网络计划,核查施工单位编制的二级网络计划,并监督实施。
6.4.8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批施工单位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6.4.9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质保体系文件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6.4.10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并监督实施。
6.4.11监理单位负责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并监督实施。
6.4.12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书,工程付款必须要有监理工程师签字。
6.4.13工程结束后,监理单位负责向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6.4.13.1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6.4.13.2监理工作联系单;
6.4.13.3会议纪要;
6.4.13.4来往函件;
6.4.13.5监理月报;
6.4.13.6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
6.4.13.7索赔文件资料;
6.4.13.8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6.4.13.9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4.13.10监理工作总结。
6.4.14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监理单位对工程款的支付,应根据工程进展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和签字;
对工程结算,应复核确认或否决。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
5.15监理单位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或属建设单位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建设单位。
6.5工程监理管理质量问题处罚
6.5.1管理质量问题处罚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在发现监理工作管理质量问题行为后由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开出“工程监理工作管理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详见附件1)。
6.5.2工程监理工作管理质量问题分为重大管理质量问题和一般管理质量问题两类。
6.5.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属监理管理重大质量问题,每项给予3000元处罚:
6.5.3.1监理人员收取被监理单位任何礼金、礼品的。
6.5.3.2未经甲方同意,工程总监不参加工程例会、工程验收及其他总监应参加的事项的;
6.5.3.3未经甲方同意更改项目总监的;
6.5.3.4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超过三项工程的项目总监的;
6.5.3.5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未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
6.5.3.6要求旁站监理而未旁站到位,或未经甲方同意,在工程施工期间现场监理不在现场的,
6.5.3.7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未审查或审查后仍然存在安全质量事故隐患的,或施工单位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而监理单位未发现的;
6.5.3.8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未严格把关,导致不合格产品在工程中使用;
6.5.3.9监理单位不按规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或检查不合格而允许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6.5.3.10工程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造成质量事故,监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下达停工令要求整改的;
6.5.3.11工程通过监理单位组织的验收后,仍然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6.5.3.12对需要返工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监理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质量事故报告,或未对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检查验收的;
6.5.3.13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站进行正式验收时,检查发现因监理不到位造成重大质量缺陷或重大安全隐患的;
6.5.3.14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审核不严格,主要资料出现缺漏或不符合实际的;
6.5.3.15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联系单、工程现场签证单审核不严格,确认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6.5.3.16监理人员未对施工组织设计进度及时有效控制,导致工期超过合同工期达5天以上的;
6.5.3.17工程出现转包行为,监理单位知情不报;
6.5.3.18监理单位未按要求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的安全准用证、操作许可证的,或发现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
6.5.3.19监理单位未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及监督实施;
6.5.3.20监理单位未有效控制施工单位工序交付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6.5.3.21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审核设计单位的初步设计或审核后未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意见的;
6.5.3.22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临时道路和临时施工占地面积的资料,或审核后未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意见的;
6.5.3.23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进行送检,和未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或未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试验单位的资质;
6.5.3.24监理人员不按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施工单位串通给建设单位或工程造成损失的;
6.5.3.25监理人员未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的;
6.5.3.26监理人员未能预见工期的延误并要求施工单位加快施工的;
6.5.3.27监理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调换总监理工程师;
6.5.3.28监理人员泄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申明的秘密;
6.5.3.29监理人员未监督不到位,导致有关责任人或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缺陷处罚通知书”(详见附件1)规定要求进行整改完毕的。
6.5.3.30因监理单位报建资料不齐而延误报建时间3天以上的,每延误2天计罚一次;
6.5.3.31由于监理工作失误造成实际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或延误工期5天以上的;
6.5.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属监理管理一般质量问题,每项给予1000元处罚:
6.5.4.1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及时召开施工协调会;
6.5.4.2监理单位未按甲方具体要求时间、内容,完成督办和反馈上报的;
6.5.4.3未按基建工程协调会或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要求完成相关任务的,每延迟5天计罚一次;
6.5.4.4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问题监理单位需出具监理意见,但未提出监理意见就提交甲方的;
6.5.4.5项目监理机构未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的;
6.5.4.6监理单位未按要求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件的质量和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
6.5.4.7监理单位未按要求组织每月至少一次的安全大检查的;
6.5.4.8工程出现未经审批的分包行为,监理人员知情不报或未按规定审核资质;
6.5.4.9工程施工的实施方案与批准方案不一致,监理人员未发现或未处理的;
6.5.4.10由于监理工作失误造成损失达一万元以内或延误工期5天以内的;
6.5.4.11监理人员未按相关规定对施工质量管理缺陷进行督促处理的;
6.5.4.12施工单位被甲方处罚后,监理负有连带责任;
6.5.4.13监理单位未参加主要设备的现场开箱验收;
6.5.4.14监理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按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6.5.4.15监理单位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6.5.4.16工程结束后,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6.5.5当建设单位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建设单位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并由监理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6.6.监理管理质量考评
6.6.1考评原则及方式:
阶段考评主要对工程动态投资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进行考评,在同一考评阶段内的所有单项考评分数算术平均后作为阶段考评指标进行阶段性考评。
阶段考评每半年进行一次,每年1月1日~6月30日完成结算的项目在7月底前考评一次,7月1日~12月31日完成结算的项目在次年1月底前考评一次。
在本次考评阶段未能参与佛山电网建设的监理单位其考评成绩可沿用上一次考评阶段的考评成绩。
新进监理单位及超过一年未有承揽业务的监理单位在本阶段参评成绩一律视为合格等级。
佛山供电局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讨论和考评,评议结果定期公布并报分管局领导备案。
6.6.2考评内容:
企业综合情况(10分)、进度控制情况(20分)、质量控制情况(20分)、现场文明施工情况(20分)、安全管理情况(20分)、工程结算情况(10分),括号内为每项测评的满分,总分为100分。
6.6.3考评结果:
分为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各等级的标准是:
优秀:
测评项目总积分数≥90分。
优良:
90分>测评项目总积分数为≥75分。
合格:
75分>测评项目总积分数为≥60分。
不合格:
测评项目总积分数为<60分。
6.6.4计分办法:
采取扣分制对所评项目打分。
6.6.5计分细则:
6.6.5.1企业综合情况(10分)
未经甲方同意,工程总监不参加工程例会、工程验收及其他总监应参加的事项,每发现一次扣5分。
未经甲方同意更改项目总监的,视作总监不到场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超过三项工程的项目总监的,扣8分。
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未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扣3分。
项目监理机构不健全或名不副实的,扣2分。
未经甲方同意,在工程施工期间现场监理不在现场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监理人员存在管理混乱、协调能力欠缺、管理手段落后等情况的,扣2分。
2年内在我局已监理投产的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和隐患的,扣2分。
6.6.5.2进度控制情况(20分)
里程碑事件的进度比计划推迟3天内的,扣1分,推迟4~5天的扣5分,6~8天扣10分,8天以上扣20分。
工程各种会议上确定的事件未按会议确定时间完成的,每次扣3分。
因监理单位报建资料不齐而延误报建时间3天以上的,从第4天起每天扣1分。
在规定工期内(包括批准后的施工顺延工期)施工进度比率<50%的,扣20分;
在规定工期内(包括批准后的施工顺延工期)施工进度比率≥50%的,按照20分×
施工进度比率得分。
6.6.5.3质量控制情况(20分)
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监理单位没有在施工中发现并及时发出书面通知进行制止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项目监理机构未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的,扣4分
当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而监理单位未发现或虽发现却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的,每次扣5分。
监理项目在每次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等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或工艺问题需返工的,每次扣2分,整改后还不能通过的,再扣5分。
6.6.5.4现场文明施工情况(20分)
按照南方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电网工程建设标识及安全环境设施规范手册》、《广东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针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和标识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的,施工现场存在安全措施和标识不足的,发现1项扣1分。
施工现场各项监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不健全的,发现1项扣1分。
6.6.5.5安全管理情况(20分)
施工工地存在违章操作和施工作业,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监理单位未发出整改通知单的,每次扣1分。
施工企业安全学习记录、安全交底记录不齐全的,每发现1项扣1分。
施工组织措施(作业书)未具体审批和实施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
施工现场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机械事故、火灾,扣20分。
如发生轻伤或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扣10分。
施工单位违反《佛山供电局电网建设施工违章处罚规定》,监理未发出整改通知或处罚通知的,严重恶性违章扣3分;
恶性违章扣2分;
一般违章扣1分。
(出现人身死亡事故直接视为该单项考评不及格,考评分数直接降为0分,并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
6.6.5.6工程结算情况(10分)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投产后一周内提交工程结算书交监理审核的,审核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以上的,每延迟1天,扣1分。
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分部工程完成后10天内不能提交阶段工程结算书的,扣2分。
如监理单位监管不力以致施工单位有弄虚作假情况发生的,扣10分。
工程量审核不认真,与建设单位实际核定值相比每超1个5%扣1分。
6.6.6罚则
6.6.6.1监理单位的考评结果将作为佛山供电局分配监理业务、监理招标以及根据监理合同费用实施奖罚的重要依据。
如果单项考评成绩优秀者按照100%合同价支付;
达到优良等级的,单项监理费用按照95%合同价支付;
达到合格等级的,单项监理费用按照90%合同价支付;
如果单项考评成绩不合格,单项监理费用按照80%合同价支付。
罚款可作为工程施工经济损失补偿费。
6.6.6.2对于阶段性考评达到优秀、优良等级的监理单位,佛山供电局将在佛山电网建设项目的监理业务及监理招标时根据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倾斜。
6.6.6.3对于阶段性考评不合格的监理单位,佛山供电局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暂停其参与局内的监理业务。
7附则
7.1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电网公司佛山供电局工程部。
8附录
8.1工程监理工作管理质量缺陷处罚通知书
8.2考评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