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促进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040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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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促进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0401Word格式.docx

规范国有企业和国有投资项目的设备和服务整体外包采购。

【参考《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11]10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2〕66号)】

(三)会展企业具体承办全国性(综合性)或专业性较强的展会,以及展览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并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的,经市会展局推荐,并报市政府同意,可以市政府名义主办、协办或支持。

【参考《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41号】

(四)新型地方金融组织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参考《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支持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珠府〔2012〕120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41号;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五)设立金融机构总部落户奖,大力吸引各类金融机构进驻珠海。

鼓励我市金融机构跨区域设立异地分支机构,提升我市金融业的区域辐射力。

【引自《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支持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珠府〔2012〕120号)】给予奖励。

(六)鼓励发展服务业联合会和专业性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深入推进部分政府职能向社会中介组织转移的改革,支持服务业联合会在行业自律、品牌创建、标准制定、执业资格、教育培训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2〕66号)】

(七)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服务业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在信贷、保险、外汇、担保、信用增级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提高对符合条件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满足不同类型服务业企业的多元化金融需求。

建立服务业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提高银行信贷支持服务业小企业的积极性。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参考《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2〕66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府〔2012〕124号)】

(八)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区域集优债发行工作,市财政安排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用于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引自《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府〔2012〕124号)】

(九)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新型金融组织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

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不断开发出符合服务业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二、加大扶持力度  

(十)进一步完善现代服务业各类专项资金的专项用途、拨付方式和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账务管理要求,加大政策整合力度,优化支出结构,逐步建立服务业引导资金逐年增长机制。

(十一)制定《珠海市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对服务业集聚区进行认定考核奖励。

认定的重点类集聚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重点类、培育类集聚区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对部分条件尚不具备、但有发展前景和发展空间、符合珠海未来发展方向的,认定为培育类集聚区,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10万元。

奖励资金可用于集聚区编制规划、打造公共平台、建设基础设施、奖励先进等方面的支出。

【参考《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2〕66号)】 

(十二)制定《珠海市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行动计划》,每年由市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据此行动计划开展服务业企业市强暨具有国际竞争力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评选表彰活动。

对新进入广东省现代服务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的市级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给予5万元奖励。

【参考《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2〕66号),奖励标准有所不同】

(十三)设立总部企业落户奖,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后,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设立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设立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让总部企业一定数额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生活补助。

设立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对租用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给予补助。

具体奖励标准参照《珠海市鼓励引进总部企业的实施意见》(珠府办〔2012〕15号)执行。

(十四)制定服务业品牌培育计划,完善服务业品牌评价办法和评价机制,支持省、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参评服务业品牌。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品牌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同一品牌不同产品获得相应类级的品牌仅补(奖)一次。

对服务业企业申报国际注册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成功的,给予奖励。

【参考嘉兴、舟山的文件】

(十五)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服务外包企业进入市政府指定的区域发展。

对在指定的区域内租赁办公用房的服务外包企业,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措施的通知》(珠府办〔2012〕61号)的相关规定对其租赁费用进行补贴。

对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国际数据专线费用给予3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对上年度出口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其当年出口额每增加5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引自《关于促进珠海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珠府〔2009〕62号)】

(十六)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服务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推广服务标准。

对牵头制订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行业协会、企业以及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按照《珠海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府办〔2008〕7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补贴。

(十七)服务业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或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总部迁入珠海的,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引进总部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12〕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补贴。

(十八)鼓励支持金融服务业做大做强,对当年引进全国性金融保险机构总部(或跨国公司区域性总部)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等新型金融机构落户珠海,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其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参考嘉兴等市的文件】

(十九)符合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文化产业园区,对公共基础设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实际投资额4%的补助;

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投资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新建创意产业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4%的一次性补助。

对新成立注册资金(实到)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的开办费补助。

(二十)对经营食品、百货、医药等商品的连锁经营独立核算企业,上年度销售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配送额超过500万元,且销售收入和财政贡献环比均有所增长的,新开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上直营店,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参考嘉兴、湖州市的文件】

(二十一)对新办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重点物流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80%扶持,第二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70%扶持,第三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60%扶持。

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公共物流项目,单个项目给予100万元投资补助;

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或购置厢式货车、专用车辆和物流专用设备等提升改造项目的,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

【参考嘉兴、佛山市的文件】

(二十二)对新引进境外并具有行业高等级执业资质和一定经营规模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咨询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创业投资、产权交易、技术检测、标准认证、广告策划、科技及技术服务、人力资源等中介服务企业,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奖励。

鼓励商务中介服务企业争取行业资质认证,对投资咨询、工程咨询、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企业当年获得国家最高等级资质认证,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参考嘉兴、徐州、湖州、舟山的文件】

(二十三)对政府重点支持方向的体育产品、服务、项目和企业给予扶持,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体育品牌。

对通过市场化运作引进并承办国际性、国家级和省级体育重大赛事的单位,经认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参考嘉兴市文件】

三、扩大税费优惠

(二十四)对经认定的市服务业重点类、培育类集聚区鼓励发展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并且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适当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五)支持服务业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在税前扣除,并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参考杭州、深圳、福州市的文件】

(二十六)落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优惠政策;

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服务企业,按照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原营业税政策缴纳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含)的,按《珠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地方财政予以全额补助,简化申请手续,简化办事流程。

(二十七)支持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对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税负高于原税负的,高出部分由所在地财政予以补助。

对实施主辅分离后从事货运、拆迁、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业务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营改增”后,税负高于原税负的,按《珠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地方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非房地产业务投资或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情况下。

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所购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

【参考《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9〕14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二十八)鼓励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生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十九)对区域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组建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国家、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在有关科技计划推荐申报立项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对科技服务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省级科技技术部门认定、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和省级科技技术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免征增值税。

(三十)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加强土地保障

(三十一)继续实施服务业用地保障政策,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休闲旅游、金融服务、国际会展、文化产业、商贸物流、健康服务业等高端服务业。

【参考西安、东莞的文件】

(三十二)加大对服务业建设用地的保障力度,优先保证服务业重点类、培育类集聚区内项目及省市重大服务业项目的用地需求。

对已列入用地计划、完成前期手续的服务业项目,要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服务工作。

对用地指标确有困难的服务业重大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应优先给予保障和倾斜。

【参考杭州的文件】

五、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三十三)选择1-2个市服务业重点类或培育类集聚区作为试点,允许集聚区管理机构在市政府批准后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引进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技能员工的住房问题,条件成熟后加以推广。

(三十四)加大服务业人才培训力度,增加服务业人才培训经费。

有计划地在职业技术院校增设服务业紧缺专业,扩大招生规模。

加强服务业人才的继续教育,充分利用服务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及各类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服务业技能型人才再培训和再教育,开展服务业相关资质证书培训。

实施“珠海市服务业高级人才培养工程”,经费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

【参考杭州、南京的文件】

(三十五)市政府以纳税贡献和企业成长性为依据确定一批服务业企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符合条件的高层管理人员、科技人才享受珠海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政策待遇。

(三十六)加快引进文化创意、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现代商务、会展、旅游产业、软件与信息服务等高级服务业专业人才,吸引在国内外著名服务业机构从业的人才来珠海,所产生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企业成本核算。

【参考杭州、大连的文件】

六、推进项目服务

(三十七)同等条件下优先将服务业重点类、培育类集聚区内项目纳入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并优先推荐申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

完善服务业项目管理,省、市服务业重大项目直接进入绿色通道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参考杭州、济南的文件】

(三十八)积极组织服务业项目申报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资助。

搭建融资推介会、银企洽谈会等金融机构和服务业项目的交流沟通平台,促进服务业项目与资本对接。

【参考杭州、宁波、嘉兴、西安的文件】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本政策意见的贯彻工作,加强服务业综合管理,充实人员力量,加大宣传力度,抓紧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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