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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票兑现的两种方法

在办理支票兑现的时候,你可以选择自己持票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要求直接支付,也可以委托与自己公司有往来的银行代为兑现转账,这样对于外地银行支票比较容易办理。

  取得支票后,就要办理支票兑现,将支票向付款人一般是银行或是其他金融机构提示。

支票一旦被提示后,付款人也就是银行就从该提示的支票的发票人户头中,发票人户头中的金额要足以支付支票上的金额,银行负责支付支票上记载的金额给持票人。

  以委托银行代为兑现转账的方式兑现支票金额,是将支票兑换的行为委托给与自己公司有往来的银行代为办理实现交换兑现,代为办理的银行将支票带至票据交换所交换,主要的业务是由银行之间处理。

  在选择哪种方式进行支票兑现的时候,直接办理主要适用于当地的银行,如果付款银行是在外地,办理起来就极其不方便,采取代为办理的方式是比较有效率的。

已经签发的普通支票和现金支票,如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丧失的,应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

  (l)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账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

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账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将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也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止付申请书,经付款人签章证明后,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

其他有关手续同上。

同时,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月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待票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

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上,应写明票据类别、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形,同时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属丧失的票据的持票人,有权提出申请。

  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以前,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由此给支票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按照规定,已经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或被盗等,由于这种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

但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

如果丧失的支票超过有效期或者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四、空白转账支票的补充及其法律后果

发票人发出空白转账支票时,即将补充权授与取得支票的人,但这种授权行为只有民法上的效力,没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补充人是对空白转账支票上所欠缺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予以完成补充记载的人。

补充人实施补充行为,即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补充人经授权旨意行使补充权,支票即成为完成的票据而生效,发票人不得以该支票原来没有记载完全为理由,对抗收款人(或持票人)。

  第二,补充人实施补充与授权不符,或补充人无补充权(如该支票为窃取或拾得),发票人可以据此为抗辩理由对抗补充人,但不得据此对抗善意持票人。

  第三,持票人在取得支票时是恶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发票人可以据此为抗辩原因对抗持票人。

  由于目前我国转账支票在大部分地区不能背书转让,所以在实践中,如补充人以自己(或其所供职的机构)为收款人实施补充时,补充人(或其所供职的机构)与收款人、持票人为同一人,如补充人转让支票时,收款人与持票人为同一人,而补充人的名称及签章不会在支票上记载。

五、支票的使用方法

常见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在支票正面上方有明确标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限同城内);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限同城内)。

支票的填写:

1、 

出票日期(大写):

数字必须大写,大写数字写法:

  举例:

2005年8月5日:

贰零零伍年捌月零伍日 

     捌月前零字可写也可不写,伍日前零字必写。

  2006年2月13日:

贰零零陆年零贰月壹拾叁日 

  

(1)壹月贰月前零字必写,叁月至玖月前零字可写可不写。

拾月至拾贰月必须写成壹拾月、壹拾壹月、壹拾贰月(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月)。

  

(2)壹日至玖日前零字必写,拾日至拾玖日必须写成壹拾日及壹拾X日(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伍日,下同),贰拾日至贰拾玖日必须写成贰拾日及贰拾X日,叁拾日至叁拾壹日必须写成叁拾日及叁拾壹日。

2、 

收款人:

  

(1)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本单位名称,此时现金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之后收款人可凭现金支票直接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由于有的银行各营业点联网,所以也可到联网营业点取款,具体要看联网覆盖范围而定)。

  

(2)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姓名,此时现金支票背面不盖任何章,收款人在现金支票背面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现金支票签字领款。

  (3)转帐支票收款人应填写为对方单位名称。

转帐支票背面本单位不盖章。

收款单位取得转帐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填写好银行进帐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3、 

付款行名称、出票人帐号:

即为本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例如:

开户银行名称:

工行高新支行九莲分理处 

  银行帐号:

1202027409900088888 

银行帐号必须小写。

4、 

人民币(大写):

数字大写写法:

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亿、万、仟、佰、拾。

  注意:

“万”字不带单人旁。

  

(1)289,546.52 

贰拾捌万玖仟伍佰肆拾陆元伍角贰分。

  

(2)7,560.31 

柒仟伍佰陆拾元零叁角壹分

    此时 

“陆拾元零叁角壹分”“零”字可写可不写. 

  (3)532.00 

伍佰叁拾贰元正 

    “正”写为“整”字也可以。

不能写为“零角零分”

  (4)425.03 

肆佰贰拾伍元零叁分 

  (5)325.20 

叁佰贰拾伍元贰角。

    角字后面可加“正“字,但不能写“零分”,比较特殊。

5、 

人民币小写:

最高金额的前一位空白格用“羊”字头打掉,数字填写要求完整清楚。

6、 

用途:

  

(1)现金支票有一定限制,一般填写“备用金”、“差旅费”、“工资”、“劳务费”等。

  

(2)转帐支票没有具体规定,可填写如“货款”、“代理费”等等。

7、 

盖章:

  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缺一不可,印泥为红色,印章必须清晰,印章模糊只能将本张支票作废,换一张重新填写重新盖章。

反面盖章与否见“2、收款人”。

8、 

常识:

  

(1)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迹,否则本支票作废。

  

(2)受票人如果发现支票填写不全,可以补记,但不能涂改。

  (3)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

节假日顺延。

  (4)支票见票即付,不记名。

(丢了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可能就是票面金额数目的钱丢了,银行不承担责任。

现金支票一般要素填写齐全,假如支票未被冒领,在开户银行挂失;

转帐支票假如支票要素填写齐全,在开户银行挂失,假如要素填写不齐,到票据交换中心挂失。

) 

  (5)出票单位现金支票背面有印章盖模糊了,可把模糊印章打叉,重新再盖一次。

  (6)收款单位转帐支票背面印章盖模糊了(此时票据法规定是不能以重新盖章方法来补救的),收款单位可带转帐支票及银行进帐单到出票单位的开户银行去办理收款手续(不用付手续费),俗称“倒打”,这样就用不着到出票单位重新开支票了。

  背书注意收款人名称和背书章的名称要一致 

  容易出现的错误 

日期填写错误 

收款单位与背书单位印鉴不符

  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可以开给个人。

  依据:

1997年9月19日 

银发[1997]393号《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六、教财会新手填写支票

支票在会计日常工作中接触得非常多,签发和接收支票中也存在着很多细节,工作中稍不注意这些细节,支票就得作废。

作为财会新手一定要注意。

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一些知识,希望对初当会计的你能有帮助。

  支票的填开注意大写;

不要有改动;

账户、名称不要写错。

  现金支票在正面盖财务章和名章(和银行预留印鉴相符),背面也要盖相同的章。

在背面还要填写取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

  转账支票只需在正面盖财务章和名章即可,其他不需盖章。

  要填写的内容:

  1、日期(大写);

  2、金额,大写金额靠左侧;

小写金额;

  3、盖章。

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人名章。

  4、预留密码的还要填写密码。

支票是商务活动中使用最多的票据,业务人员在收支票时要提防“支票陷阱”,因为票据退票会带给企业难以弥补的财务损失。

现就实际业务中可能存在的“支票陷阱”加以说明。

  关于支票金额

  金额是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之一,也是票据债务人员担保范围的指标。

支票的金额应以大写数字来书写,以示慎重,并可以防止遭人涂改。

因此,金额一经填写,就不能改写,否则,支票无效。

  对于支票金额应注意以下问题:

  1.票面大写金额栏内漏写“元”字的支票,不可收受。

我国通用的币制单位有元、角、分。

只有记载数字,而无“元”的记载,其金额难以确定。

  2.大写金额经涂改的支票是无效支票,绝对不能接收。

  3.支票上大写金额不应当写零,而多写零的支票,尽可能不要收受。

金额位数连续有几个零时,应只写一个零字。

比如50005元,应写成“伍万零五元整”,而不能写成“伍万零零伍元整”。

  4.票面金额填写“拾元整”的支票,不可收受。

银行实务对有关支票金额的写法有特别的要求,10元应写为“壹拾元整”。

5.支票上大写金额写“廿”绝对不能接收。

20元的正确写法是“贰拾元”,如果写成“廿”,银行会以退票方式处理。

七、本票、支票和汇票的区别

票据种类

区分项目

本票

支票

汇票

性质

自付证券

委付证券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种类

银行本票(定额、不定额)

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人

有直接支付责任

无直接支付责任,只有担保责任。

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的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4)付款人名称;

(1)表明汇票字样;

(4)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2)出票地

(2)出票地;

(3)付款日期

提示承兑期限

不需要承兑

(1)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承兑;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八、异地支票款项多长时间可以到账

一般来说异地支票的清算由于涉及单位和环节较多,款项到账时间较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支票可能稍长,确切的时间则因您采用的提示付款方式而有所差异。

  当委托您的开户银行收款时,由于开户银行需要将支票的相关信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提交给异地的出票人开户银行,相关信息传递过程所需的时间可能因银行采用的业务处理模式有所不同。

但是,在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将相关信息转发后的2个工作日内,出票人开户银行必须决定是否支付支票款项,并通知您的开户银行。

所以,根据收、付款银行的处理方式不同,您最早可在2-3小时间之内收到款项,一般最长在(T+2)日(即银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收到异地支票款项。

当然,您也可以直接咨询您的开户银行,了解比较确切资金到账时间。

正确计算提示付款期是您接受支票时的重要审查内容。

目前,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到期日与法定休假日顺延。

例如,出票日为3月1日,则到期日为3月11日。

如果3月11日恰逢星期六,则支票的到期日就顺延至3月13日。

您在接受支票付款时,一定要准确计算支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并确保在提示付款期内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者向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否则,您的开户银行将不予受理,同时出票人开户银行也将不予付款,您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向出票人追索支票款项。

十、使用现金支票的注意事项

1.购买支票:

客户现金支票使用完毕后,应在现金支票领用单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同时按标准交费,领取空白现金支票。

  2.客户签发票据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

签发现金支票时,应用钢笔蘸墨汁或黑色炭素笔按排定的页次顺序填写。

  3.客户应在其存款账户的余额内签发支票。

如透支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4.“出票人签章”栏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缺漏印章或印鉴不符时,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5.现金支票提示付款期限为10日,若客户开出的现金支票超过付款期,开户银行不能受理;

现金支票的权力时效为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6.客户结清销户时,应将未用空白支票缴还银行。

  7.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

对于异地使用的支票,您在签发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查看银行机构代码

  您应查看一下开户银行是否已在支票上的指定位置记载了12位银行机构代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异地使用的支票上均应记载全国统一标准的银行机构代码。

若没有记载,您签发的支票无法在异地正常使用,您应及时联系开户银行加载银行机构代码。

  控制支票签发金额

  异地使用支票的金额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额上限,该上限目前暂定为50万元。

对于超过金额上限的异地使用支票,收款人开户银行可能拒绝受理。

如您支付的款项高于50万元,可与收款人协商采用其它支付方式。

十二、签发支票应具备的条件

开立结算账户

  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人‚均需持有效证明文件到办理支票结算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结算账户‚并存入足够资金用以签发支票。

  预留银行签章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时‚银行会要求账户拥有人预留签章。

预留签章是银行审核付款的依据。

客户也可以和银行约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具备可靠资信

  支票是基于信用度的支付工具,出票人的良好信誉是确保支票最终获得付款的重要条件。

因此,为保障支票收款人的利益,银行将对申请开办支票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向其出售支票。

十三、使用支票需要注意的问题

(1)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迹,否则本支票作废。

转账支票假如支票要素填写齐全,在开户银行挂失,假如要素填写不齐,到票据交换中心挂失。

  (6)收款单位转账支票背面印章盖模糊了(此时票据法规定是不能以重新盖章方法来补救的),收款单位可带转账支票及银行进账单到出票单位的开户银行去办理收款手续(不用付手续费),俗称“倒打”,这样就用不着到出票单位重新开支票了。

  (7)背书时需注意:

收款人名称和背书章的名称要一致。

  (8)最容易出现的错误:

日期填写错误收款单位与背书单位印鉴不符。

十四、支票的结算程序

(一)现金支票结算程序

  开户单位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时,由本单位出纳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若开户单位用现金支票向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现金时,由付款单位出纳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交收款人,同时收款人需在存根联签收。

收款人持现金支票到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并按照银行的要求交验有关证件。

  

(二)转账支票结算程序

  转账支票由付款人签发后,可以直接交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委托其开户银行代收,也可以直接交给付款人开户银行,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二者在结算程序上略有不同。

  1.由付款人签发,交收款人办理转账结算程序

  

(1)付款人按应支付的款项签发转账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交给收款人;

  

(2)收款人审查无误后,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一并交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

  (3)银行受理后,在“进账单”上加盖银行印章,退回收款人,作为收款入账的凭据。

  (4)银行之间传递支票并清算资金。

  2.由付款人签发,委托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程序

  

(1)付款人按应支付的款项签发转账支票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并填制“进账单”后,直接交其开户银行,要求转账。

  

(2)付款人开户银行受理后,退回“进账单”回单联(第一联),然后将款项划转收款人开户银行;

  (3)银行之间传递凭证,并办理划转手续;

  (4)收款人开户银行办妥进账手续后,通知收款人收款入账。

十五、银行本票和支票讲解

一、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提示:

“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 

“挂失止付”形式补救。

  3、银行本票可以交付收款人,也可以背书转让。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提示: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5、银行本票只适合同一票据交换区。

  6、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出票人(银行)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二、支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授权补记: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更改:

票据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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