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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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建筑群应按单体建筑进行评价。

(4)对于采用桩基及地基处理的建筑工程,其地基均匀性评价也可参照高层建筑的判别标准采用定性方法进行评价。

1.2 疑难点: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1-4条,“预测拟建物的变形特征”是否需进行沉降验算?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中强制性条文5.3.4条地基变形允许值在勘察报告中是否需要说明?

可以根据地基均匀性及建筑物的特点定性分析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在建筑物的基础资料齐全时,可进行建筑物总沉降、差异沉降及倾斜及局部倾斜的估算。

地基变形允许值勘察规范未作明确规定,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提供。

1.3 疑难点: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20-1条,当土层为碎石土,难以取得原状土样时,其土样数量如何控制?

本条款所说的取土孔,并未要求是原状取土孔,对于碎石土,可取一定数量的扰动土样进行颗分等室内试验,便于分层、定名。

1.4 疑难点: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20-2条,连续动力触探孔不少于3个,连续动探钻探难度大,不易实现怎么办?

1、原位测试有连续记录和非连续记录两种类型,标准贯入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扁铲侧胀试验等为非连续记录原位测试:

静力触探试验、动力触探试验等为连续记录原位测试。

条文所称6组原位测试数据是针对非连续记录原位测试的规定,而对连续记录的原位测试则要求不应少于3个孔。

2、动力触探是采用标准探头连续贯入地层以获得连续的贯入阻力变化(动探曲线),并以此研究地层的工程性质的方法,因此,贯入到地层一定深度以获得可靠的测试数据是必须的。

武汉地区适宜采用动力触探的碎石土、风化岩等地层在深度方向的分布并不连续,只需在需要的地层中进行即可。

一般来说,从地面开始贯入时不宜少于1.5m,在钻孔某深度中进行时,每回次贯入不宜少于1.0m。

1.5 疑难点: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8.5条,已有资料是否包括邻近场地的水文地质资料?

本条的前提是“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隔渗)”,当己做的工作比较全面,获取的水文地质资料己满足要求时,可不必再作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但当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不同的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其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分布、地下水情况并不完全一致,不在同一场地的水文地质资料不能代替本场地的水文地质资料。

1.6 疑难点: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7.10条中如何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液化判别勘察孔数量、孔深、测点间距如何确定?

对存在液化的砂土、粉土层,按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3.5条公式计算每个试验孔的液化指数,并按表4.3.5划分液化等级。

该表中按液化指数划分为轻微、中等、严重三个等级。

按照每个孔的计算结果,结合场地的地质地貌条件,并根据液化等级和分布范围、计算的可液化点所占比例定性作出评价。

当场地内存在不同液化等级时,应在平面上按不同液化等级进行分区。

同一建筑物跨越不同液化等级区时,应按最不利原则确定。

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察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孔深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在需判定的土层中,标贯试验点的竖向间距宜为1.0-1.5m,每层土的试验点数量不宜小于6个。

1.7 疑难点: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4.3.3-9条,“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依据不好掌握,目前仅有《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有划分依据,是否能按此执行?

对于岩溶中等~较强发育场地,是否可根据《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8.2和8.3条划分为稳定性差及适宜性差场地?

1:

建筑工程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可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中14.1.3要求进行,场地的适宜性、场地的地质条件的稳定性,可仅作定性评价。

需要时,场地适宜性可参照《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判方法评价。

1)关于场地稳定性: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时,可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和《武汉地区岩土工程勘察统一技术措施》(2010年版)第14.1.3条的规定,对场地稳定性评价,可仅作定性分析。

具体分类可按《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第8.2.1条规定,场地稳定性可划分为不稳定、稳定性差、基本稳定和稳定四个等级进行分类。

2)关于场地适宜性: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时,可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和《武汉地区岩土工程勘察统一技术措施》(2010年版)第14.1.3条的规定,对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具体分类可按《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第8.3.1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适宜性可划分为不适宜、适宜性差、较适宜和适宜四个等级,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定性评价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的规定。

按附录C表C评定划分为适宜的场地,可不进行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定量评价。

2:

岩溶是一种不良地质作用,由于岩溶发育具有严重的不均匀性,为区别对待不同发育程度场地上的地基基础设计,将岩溶场地划分为岩溶强发育、中等发育和微发育三个等级,用以指导勘察设计、施工。

大量的工程实践证明,岩溶地基经过恰当的处理后可以做建筑地基。

当采取措施对岩溶地基进行处理并加以利用,更切合当前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的实际情况。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5.1节5.1.9条原文指出:

当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为未经处理不宜作为地基的不利地段:

①浅层洞体或溶洞群,洞径大,且不稳定的地段;

②埋藏的漏斗、槽谷等,并覆盖有软弱土体的地段;

③土洞或塌陷成群发育地段;

④岩溶水排泄不畅,可能暂时淹没的地段。

对于岩溶中等~较强发育场地(有流塑状红粘土且有地面塌陷可能性时或砂层直接覆盖在可溶岩之上),可参照《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2012)8.2和8.3条划分为稳定性差及适宜性差场地。

1.8 疑难点: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1.6条,一个房建项目小区设置了整体地下室,但跨越不同建筑场地类别,如主楼位于不同的建筑场地类别,地下室应该按最不利的情况采用统一建筑场地类别?

主楼是否也要按最不利的情况统一采用建筑场地类别?

同一建筑物跨越不同地质单元时,应按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242-2014第3.0.20条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类别。

因此,在确定建筑场地类别时,除根据地质条件外,还应按场地覆盖层厚度和等效剪切波速的最不利条件,结合上部建筑结构单元的划分,当整体地下室为同一结构单元时,可按最不利条件确定建筑场地。

2、《工程建设规范标准》执行中常见疑难问题

2.1 疑难点:

《建设抗震设计规范》50011-2010(2016年版)第4.1.1条,按表4.1.1存在软弱土的场地为不利地段,但其软弱土的厚度没有界定,是否只要场地存在软弱土就定为不利地段?

土的类型和场地土类型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土的类型是指单一土层,场地土类型是指场地内多层土的组合,因此土的类型可用剪切波速确定,场地土类型则用等效剪切波速确定。

等效剪切波速己考虑了各层土的厚度因素,因此认为只要场地存在软弱土就定为不利地段是不合适的。

2.2 疑难点:

《建设抗震设计规范》50011-2010(2016年版)第4.3.1条武汉市地区(除新洲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按规范要求,一般可不进行液化判别,但对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则需进行判别,沉陷敏感如何确定?

需要进行液化判别时没有进行液化判别属违反强条?

1)建筑的沉陷敏感程度应由设计人员确定,勘察人员应搜集相关资料。

当不能确定是否为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时,应按沉陷敏感考虑进行液化判别。

2)第4.3.2条:

“地面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

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需要进行液化判别时没有进行液化判别违反强制性条文。

2.3 疑难点: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1.3条,关于剪切波速的测试要求与《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2003第6.2.5条要求不一致,如何执行?

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1.3条中关于剪切波速的测试要求进行。

2.4 疑难点: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第8.6.2条,武汉地区抗浮设防水位如何确定?

《建筑地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14)11.5.3条,当场地承压水历史最高水位高于设计提供的使用阶段室外地面标高,抗浮水位是否是取此最高水位?

或者还是取场地标高?

按照DB42/242-2014提供抗浮水位,例如上层滞水可按使用阶段场地地面标高采用,勘察报告中是否需明确抗浮水位具体数值?

按《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14第11.5.3条执行。

地面设计标高包括室内地面设计标高和室外地面设计标高,地面设计标高是由设计人员确定的。

上层滞水可取使用阶段场地地面标高,室外地面设计标高由设计确定,勘察单位可不给具体数据。

如果拟建地下室面占地面积大,且地面有较大的起伏变化,可根据地面的排水条件综合考虑抗浮设防水位,可按分区分段取抗浮设防水位。

2.5 疑难点: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2003第8.3.2,规范规定,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时,可不采取水样,邻近场地的水分析资料能否作为依据?

足够的经验或充分资料是指的有专门研究论证,并经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认可,或地方规范标准规定,并非个别单位意见。

应按GB50021的相关规定采取上层滞水进行腐蚀性分析试验,评价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其他方面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3.1 疑难点: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2003中未划分潜水,多数划分为上层滞水,是否合理?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规程》(DB42/169-2003)并未对地下水类型进行划分,且规范相关条款对潜水防治也作出了相关要求。

地下水类型的划分应根据地下水赋存条件综合确定。

3.2 疑难点:

用粘性土液性指数IL判定土的状态与用Ps值或N值判定土的状态存在不一致时,应如何掌握?

对于粘性土的状态,原则上以IL判定为主,以Ps值、N值和野外鉴别判定为辅。

土样数量不足的互层土中粘性土夹层、粘性土透镜体等,宜以Ps值为主判定。

3.3 疑难点:

基坑工程中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侧壁土剪切试验指标是否全部要6组?

对基坑边坡稳定性有影响的主要土层,以及分布稳定且有一定厚度的土层,当基坑工程重要性等级划分为一、二级时,应有6组剪切试验指标,并尚需有6组静力触探试验数据进行相关对比分析。

3.4 疑难点:

现地面标高与地面整平标高相差较大,应怎样实测或估算Vse?

勘察报告一般按勘察期间地面标高进行的实测或估算的等效剪切波速、以及覆盖层厚度,划分建筑场地类别。

当现地面标高与将来场地整平标高相差较大时,除按现地面标高确定等效剪切波速、覆盖层厚度进而确定场地类别外,当按将来场地整平标高确定的场地类别与按现地面标高确定的场地类别有可能不同时,再按将来的场地整平标高预测等效剪切波速、覆盖层厚度及建筑场地类别供设计参考。

3.5 疑难点:

因建筑设计的环保对土的氡浓度有要求,勘察报告中是否应对此问题有明确说明?

勘察任务委托书有明确要求时,应进行土壤氡浓度测试。

3.6 疑难点: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3.1.1条,抗震设防类别是由设计人员确定,还是由勘察人员确定?

对于非Ⅱ类场地,勘察报告书是否要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第8.1和8.2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反应谱特征周期进行相应的调整,并给出调整系数和调整后的取值?

抗震设防类别主要由设计人员确定,并应在设计提供的勘察技术要求中明确。

若设计未确定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勘察人员应及时与设计人员联系,要求确定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附录A所列出的街道(乡镇),按附录A确定基本地震加速度,附录A以外的街道(乡镇)或区域,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的Ⅱ类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确定。

设计有要求时,提供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调整系数及调整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的建议。

3.7 疑难点:

关于抗浮锚杆参数的取值问题,目前有《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42/T159-201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建筑地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14)、《岩土锚杆设计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086-2015、《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有规定,应使用哪本规范?

抗浮锚杆设计参数应与抗浮设计配套,不能混用。

采用《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进行抗浮设计时,应按要求采用《建筑边坡技术规范》GB50330要求确定;

采用《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14进行抗浮设计时,应按该地方规范及《岩土锚杆(索)技术规程》CECS22:

2005要求确定;

采用《岩土锚杆设计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086-2015和《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2019进行设计时,应按对应规范要求确定抗浮锚杆设计参数。

第二章 建筑专业

建筑专业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2015年版)进行了删除、调整、修改、含新增疑难点共计52个,现予以解答。

1、消防设计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1.1 平面布置和防火分区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1.1.1 疑难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3.1注2规定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该防火墙上是否允许开甲级防火门、特级防火卷帘门?

可以设置甲级防火门(窗),不允许设置防火卷帘。

1.1.2 疑难点: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表5.3.1及注1,是否可认为地下设备用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2000㎡?

是的。

1.1.3 疑难点: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3.4和5.4.10条,当高层住宅与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商业组合建造时,仅有1层的商业最大防火分区面积是否可按10000㎡,多层商业是否可按5000㎡控制?

可以。

1.1.4 疑难点:

住宅两个相邻商业服务网点的外墙开口及安全出口是否要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3.6.4条中1m的要求?

不要求。

此条文是对步行街两侧商铺的要求。

1.1.5 疑难点:

若干个300㎡以下的小型商铺组合的二层独立商业建筑,消防设计按商业服务网点还是公建设计?

按公建设计。

1.1.6 疑难点:

住宅底部的社区用房、物业用房等配套用房是否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2.1.4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社区及物业用房,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设计。

1.1.7 疑难点:

住宅配套商业的疏散楼梯是否必须上屋面?

如住宅配套商业为商业服务网点,可不上屋面。

除此之外的商业执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的要求。

1.1.8 疑难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4.13要求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的4.1.3要求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这些条文中的“人员密集场所”中含不含疏散楼梯,从条文及条文说明来看,不含。

但是曾经有过消防审查意见,严禁将柴油发电机房和锅炉房贴邻安全出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第七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不含安全出口,对于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规范并没有条文规定不能和安全出口贴邻。

规范对锅炉房的要求很明确,不能布置在疏散口的两旁。

此条是考虑到实际使用场景下,锅炉房在火灾时泄爆会影响、破坏安全出口,从而影响人员疏散。

1.1.9 疑难点:

怎样理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4.12.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

地下室中部设下沉式露天开敞天井,上述设备房靠天井外墙时算不算靠外墙设置?

建议不算靠外墙。

第一,依据5.4.12条文说明,燃油、燃气的锅炉容易发生燃烧爆炸,设计要尽量单独设置。

但图中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中间,四周不排除还会设置停车位或其他设备用房,一旦锅炉房发生爆炸燃烧,容易引起大面积燃烧。

第二,从建筑学的角度来讲,即围护建筑物,使之形成室内、室外的分界构件称为外墙。

但图中锅炉房靠天井外墙的一面墙仍然在天井投影下方、地下室范围以内,所以不能称为外墙。

1.2 安全疏散和避难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1.2.1 疑难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5.9条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除专项设计规范相关规定以外的情况。

1.2.2 疑难点:

地下设备用房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是否可借用地下车库的安全口?

当地下室设备用房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时,可利用通向相邻车库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1.2.3 疑难点:

如果地下车库通向剪刀楼梯的两个安全出口的间距大于5m,能否作为一个防火分区的两个安全出口?

湖北省有些地市的消防部门认为,剪刀楼梯只算一部楼梯,不满足消防规范。

当高层公共建筑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5.10,住宅建筑满足5.5.28的要求时,剪刀楼梯可以当做一个防火分区的两个安全出口使用。

除此之外,不能当做一个防火分区的两个安全出口使用。

1.2.4 疑难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5.17.2条规定“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此条是否仅适用于敞开楼梯间?

1.2.5 疑难点:

地下非机动车库内的疏散距离是按什么规范执行?

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5.17条。

1.2.6 疑难点:

有消防机构认为,避难层兼做设备层时,避难区面积必须大于设备区面积,规范并未明确规定。

是否只需要避难区面积满足疏散人数要求即可?

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5.23条的相关规定即可,规范条文并无面积比例限制。

1.2.7 疑难点:

住宅设剪刀梯时,一个楼梯直接对外,另一个楼梯通过大堂疏散出去,公共部分只有大堂一个出口,可否?

另外,一层住户通过大堂这一个出口疏散,可否?

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5.28条。

此条文说明已有解释:

在首层的对外出口,要尽量分开设置在不同方向。

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但宽度需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1.2.8 疑难点:

建筑高度在27~54m的住宅是否可以只做一个安全出口的一个单元?

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5.25.2的要求时可以。

1.2.9 疑难点:

此种户型核心筒是否满足要求,是算2户开向前室还是4户开向前室?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5.25.2,当端户户门距安全出口距离不大于10m,建筑高度不大于54m时,此核心筒是满足要求的。

前室设置有两户入口。

1.2.10 疑难点:

食堂的厨房需开两个疏散门,其中一个通过餐厅疏散到安全出口,是否可行?

当餐厅内有可以直接疏散的安全出口时,可行。

厨房的防火设计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6.2.3的要求。

1.2.11 疑难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5.21.6“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人/㎡。

”此处的展览厅是否仅指围护结构内的展厅内使用面积还是像商业一样包含了疏散楼梯间、卫生间、库房等的建筑面积?

在商业综合体中,中庭、休息厅等功能房间以外的区域人员密度如何确定?

此处面积指围护结构内的展厅面积。

在商业综合体中,中庭、休息厅等这些区域的人员密度可按照商业功能计算人员数量。

1.2.12 疑难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5.24.6,高层医院病房楼避难间设了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后,避难间能否不靠外墙设置,不临外墙时能否不设外窗固定扇?

应靠外墙设置。

1.2.13 疑难点:

两个层数不同建筑高度在27~54m的高层住宅相邻,中间有变形缝完全脱开,相邻山墙为防火墙,此类建筑屋面是否可以不连通?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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