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图识违章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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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四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2)特种设备未经法定单位定期检验;
(3)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新安装设备(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
(5)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6)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
(7)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品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
(8)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
(9)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
(10)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饮水、吸烟;
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设备;
(11)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
(12)职业禁忌症者为及时调换工种;
(13)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
(14)不按操作规定进行操作。
(15)攀、坐、站、倚、行位置姿态,不符合安全规定。
(16)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17)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18)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19)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20)任意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21)设备(施)超速、超温、超载荷运行;
(22)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23)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24)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测量工作时未停车;
(25)用手替代工具操作(手拉、吹排铁屑);
(26)随意倾倒枳热金属物品;
(27)冲压作业时,手进入危险区域;
(28)攀登吊运中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
(29)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30)厂内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载人、载物;
(31)机动车辆行驶时,进行上、下及抛掷物品;
(32)高空作业时,任意掷扔物件;
(33)检修电器设备(施)是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34)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35)容器内部作业时未使用通风设备;
(36)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37)其它不符合“三不伤害”的作业行为。
(二)下列为防护用品穿戴的违章行为
(1)生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或拖鞋;
高处作业穿硬底鞋,电气作业未穿绝缘鞋;
(2)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裤、裙子、宽松衫、戴头巾、围巾或敞开衣襟、打赤膊、打赤脚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装束;
(3)超过颈根的长发,披发或发辫,而未戴工作帽或不将头发置于帽内进入现场;
(4)戴手套或未扣袖口操作旋转机床;
(5)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时,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6)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
(7)高处作业或在有坠落物体下方交叉作业时未戴硬质安全帽;
(8)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可靠安全措施;
(9)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或耳塞;
(10)带电拉高压跌落保险开关或隔离刀闸时未使用合格绝缘工具;
(11)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未配戴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密闭容器内检修时,未使用Ⅲ类手持电动工具。
(三)下列为装置性违章:
(1)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2)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
(3)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4)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5)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
(7)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
(8)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
(10)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
(四)下列为指挥性违章行为:
(1)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2)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即组织生产。
(3)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4)对职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5)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6)决定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作业。
(7)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8)发布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五)下列为管理性违章行为:
(1)对国家、省、市、公司有关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要文件等未组织贯彻落实。
(2)未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无人负责。
(3)没有能够及时制定、修订有关规程,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无章可循或与实际不符。
(4)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存在的薄弱环节或其他急需解决的问题,未及时研究,加以改进和解决。
(5)对下级反映的需要协助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及时研究、答复和协助解决。
(6)有章可循、或对有章不循的情况或现象,不闻不问,听之任知。
(7)对事故、障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未能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对待。
(8)遇安全问题以自己是管技术或管其他业务为由,推脱是安全部门的事,应由安全领导解决。
实现零伤害,需要你我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