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着的追求 无私的奉献 记XX医院XXX同志的先进事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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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深知,只有自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日常工作中,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职工才能干劲更足。

多年来,他一直十分重视临床医疗工作,除了出差外,一年365天,不管寒冬酷暑,刮风下雨,他天天坚持夜查房,发现临床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解决,做到勤政高效。

其次,他十分关心群众切身利益,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

近两年,为群众办了很多实事。

如解决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使他们解除了老无所养的后顾之忧,为医院配备双电源,解决农电网经常停电的老大难问题,购置了新型医疗设备满足临床需要,改造了综合病房,为优抚病人营造舒适的住院环境等。

这些事情的解决,每一桩都十分的不易,费尽了XXX同志的心血,凝聚着他对医院,对职工的无限热爱。

领导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是医院党总支凝聚力、战斗力增强的一个重要方面。

XXX同志同党政一班人从制度上入手,规范自身以及班子成员,做到廉洁自律。

所有财务支出由财务科长、分管院长、院长三级审核,层层把关,药品医疗器械全部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基建工程由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方案,委托专门招标代理公司运作,政府部门主持公开招投标,医院领导不插手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按规定仅派党总支纪检委员全程监督。

既便如此,XXX院长在医院新门诊住院大楼招投标过程中,为了防止熟人干扰正常招标,连手机都关机,直至招标程序结束,以保证招标的公开透明,不受影响。

其次,一直坚持院务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对群众关心的事项定期公开公示,让职工知院事、参院政、明院情。

XXX院长上任后不久,就筹备召开了XX医院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凡是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医院建设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均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既使职工充分行使了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也从另一方面,保证了班子成员的清正廉洁,由于制度得力,再加上领导本身严格自律,党性素养好,医院多年来,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XXX院长以及所带领的班子的廉洁自律,以身作则,也得到了上级部门和医院群众的充分肯定。

但XXX院长清醒地认识到:

在当前激烈的医疗市场竞争中,要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人的因素是决定性因素。

在这点上,他有着十分清晰的思路:

就是要加大人才队伍培养力度。

从基本素质,业务知识,政治理论,管理知识四个方次,对院级干部、中层干部以及普通职工分三个层面进行系统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XXX院长将此当作一件大事亲自抓。

首先,将政治理论学习放在首位,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

狠抓党员队伍建设结合医德医风、文明创建,使先进性教育落到实处。

2005年,组织中层干部全面学习管理学知识,共观看光碟50多盘,内容涉及医院管理、执行力、文化建设、社交礼仪等多个方面。

今年4月21日,他亲自带领九名青年中层干部参加时代光华在长沙举行的《赢在中层》的管理学培训知识讲座。

听完课后,要求大家结合医院实际,书面交流学习成果,办成管理论坛专刊与大家分享,共同探索医院管理真谛。

从书写心得到办专刊,XXX院长亲自审稿、修改、策划并现场指导。

其工作之严谨细致,令在场的每一名干部敬佩不已。

可见,他对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的愿望是多么迫切,对于医院未来实现跨越式的大发展倾注了多少心血啊!

随着医疗业务的迅猛上升,门诊住院环境拥挤不堪,远远不能满足患者需要。

看着一个个精神病患者睡在拥挤的走廊加床上,XXX院长心里滋味很不好受。

他决心下大力气改善患者就医环境,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多方筹措资金,终于使新的门诊综合大楼破土动工。

其间的艰辛与付出,非常人所能想象。

但他的这份执着,这份一切为患者着想,为医院干大事创大业的思想,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影响意义深远。

现在,XX医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全院职工精神焕发,信心倍增,干劲十足,锐意进取,形成了一心一意搞建设,全心全意谋发展的可喜局面,创造了XX医院一个又一个奇迹。

去年医院收入首次突破千万元大关,今年收治病人人数又屡创新高。

医院即将实现跨越式的大发展。

XXXXXX日报、XXXXXX商报、长沙电视台等媒体多次对我院予以宣传报道,医院知名度不断提升,社会影响力日益扩大,取得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丰收,医院也多次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表彰肯定,XXX同志也因为他突出的个人业绩,多次被评为民政系统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被市委市政府军分区评为“双拥模范个人”。

XXX同志就是这样,在自己的岗位上,勇于开拓,无私奉献,用自己的一言一行诠释着一个共产党员的全部,做践行“三个代表”的楷模。

“思想有多远,我们就能走多远”,我们坚信,面对新的任务与挑战,XXX同志一定会以他出色的才干,带领全院职工创造医院一个又一个的辉煌。

长沙市XXX医院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医院用人制度改革,推进依法管理,保障医院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和与医院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医院原有全部职工及新进职工)。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医院与职工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具有法定约束力。

聘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即行解除。

第四条医院在聘用人员时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医院实施聘用合同制在市卫生局、人事局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医院聘用各类人员,在国家下达的人员计划,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数额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聘用合同由医院与受聘人员签订。

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订立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统一使用《长沙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报市人事争议仲裁部门鉴证备案。

第九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岗位;

三、工作报酬;

四、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五、工作纪律;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及其处理办法。

聘用合同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协商约订其它内容。

第十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敲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聘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聘用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可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原固定制职工,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签订聘用合同的,如果受聘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医院将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原固定制职工,连续工龄十年以下,当事人双方同意签订聘用合同的,医院与受聘人订立有固定期限合同,聘期3年。

原合同制职工,合同期满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合同的,医院将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其中,受聘人在本医院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如果受聘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医院将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受聘人在本医院连续工作十年以下,医院将与之订立有固定期限合同,聘期1年。

第十二条医院聘用新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因内部岗位变动的,不再重新约定试用期。

医院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等国家统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医院的法定代表人,由其本人与市卫生局签订聘用合同;

医院职工由其本人与医院法定代表人签订聘用合同。

第一十四条医院与下列人员缓签聘用合同:

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和因特殊情况在册不在岗的职工。

第十五条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医院给其6个月的择业流动期。

择业流动期满仍不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医院给予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未按规定程序变更合同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医院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医院与受聘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受聘人犯有严重错误,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被医院开除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一条按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暂行规定》,被医院辞退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医院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或无故连续旷工15天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一、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依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三、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医院未按聘用合同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三、参军、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考入或被调任到国家机关工作

的。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办理辞职或按本办法在聘用期内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

第四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赔偿与补偿办法

第二十七条医院有下列情况之一,对受聘人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受聘人损失:

一、由于医院的原因订立无效聘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二、医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侵害受聘人合法权益的;

三、医院故意拖延订立聘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合同以及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聘用合同的;

四、医院违反规定或聘用合同的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五、医院未按聘用合同支付工作报酬的。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在医院聘用期间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而解除聘用合同,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聘用合同因期满或约定终止,双方约定医院给予补偿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双方没有约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聘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或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而解除的,医院应根据受聘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

第三十一条受聘人因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一、二、三款、第二十五条一、三款规定而由医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可不给予补偿,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而与医院解除聘用合同的,医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医院原固定制职工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作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本办法经济补偿的月基本工资计算基数为受聘人员解除合同前一年的月平均基本工资。

第三十四条医院出资培训受聘人员时,双方应当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与违约责任。

没有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医院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医院工作的年限,以每年扣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五条聘用合同解除后,医院应及时将被解聘人员的人事关系转给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或被解聘人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接收单位。

第五章待聘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医院原有职工,由于机构编制精简和能力、身体等方面的原因未被聘用上岗的为待聘人员,待聘人员的待聘期不超过二年,在此期间,不保留原岗位待遇,不参加本单位晋职、升级。

由本单位每月按不低于本人原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的数额发给生活费,生活费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

待聘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三十七条医院本着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通过岗位培训,开辟新的渠道,为待聘人员提供被聘用的机会或安排临时性工作。

待聘人员待聘期满,仍未能被聘用,医院将办理辞退手续,由其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第三十八条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经单位批准,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可享受同岗人员实发基本工资待遇。

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职工,比照此办法执行。

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经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市病伤残鉴定委员会确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岁以上,工龄10年以上,办理病退手续;

女45岁以上,工龄10年以上,办理病退手续。

因工负伤人员,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经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市病伤残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章聘用合同的鉴证与仲裁

第三十九条聘用合同由人事部门依法审查,并予鉴证。

医院与受聘人签订、变更聘用合同,应自签订、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第四十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有权对聘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调解决;

协调不成的,可向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医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受聘人员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

市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可以接受医院或医院主管部门的委托,按《长沙市人事代理暂行规定》(宜人[2000]50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医院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受聘人的工资、医疗、离退休、病休假期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实行聘用合同制后,医院应当为受聘人员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十五条医院与下列人员缓签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聘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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