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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产能核算技术规范

农用地产能核算技术规范

(国土资源大调查专用稿)

国家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办公室

二OO七年

目次

1范围1

2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3

5准备工作8

6资料补充调查9

7农用地理论产能核算10

8农用地可实现产能核算12

9农用地实际产能核算15

10区域农用地利用强度和潜力评价16

11县级成果17

12省级成果18

13成果验收20

14成果更新22

15成果归档与应用22

附录A(规范性附录)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调查表23

附录B(规范性附录)农用地产能核算过程表25

附录C(规范性附录)农用地产能核算结果表27

附录D(规范性附录)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编写参考提纲.30

附录E(规范性附录)农用地产能核算数据库表格格式33

农用地产能核算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的目的、任务、对象、原则、内容、程序、方法、成果要求、成果检查验收、成果更新和应用以及档案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不适用于自然保护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林地、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TD/T1004-2003农用地分等规程

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农用地

本标准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3.2农用地等

在全国范围内,按照标准耕作制度,在自然质量条件、平均土地利用条件、平均土地经济条件下,根据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划分出的农用地等别。

3.3基准作物

是标准粮换算的基准,指全国比较普遍的主要粮食作物,如小麦、玉米、水稻,按照不同区域生长季节的不同,进一步区分的春小麦、冬小麦、春玉米、夏玉米、一季稻、早稻和晚稻等7种粮食作物。

3.4指定作物指行政区所属耕作区标准耕作制度中所涉及的作物。

见《农用地分等规程》附

录B。

3.5标准粮产量标准粮产量是农用地分等确定的以国家指定的基准作物产量为基准,其他指定作物的产量用标准粮换算系数换算得到的产量。

3.6标准粮换算系数以国家指定的基准作物为基础,基准作物单位面积实际产量与当地各种指定作物单位面积实际产量的比值。

3.7因素指标区对区域内决定农用地自然质量的各种因素和因素组合,依主导因素原则和区域分异原则划分的区域,是区别于其它指标区的最小单元。

因素指标区见《农用地分等规程》附录B,表B.1全国标准耕作制度分区表。

3.8标准耕作制度在当前社会经济水平、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下,有利于生产或最大限度发挥当地土地生产潜力,未来仍有较大发展前景,不造成生态破坏,能够满足社会需求,并已为(或将为)当地普遍采纳的农作方式。

由于各地养地方式难以统一,因此这里的标准耕作制度主要指种植制度。

标准耕作制度见《农用地分等规程》附录B,表B.2全国部分省(市)标准耕作制度速查表。

3.9光温生产潜力在农业生产条件得到充分保证,水分、CO2供应充足,其它环境条件适宜情况下,理想作物群体在当地光、热资源条件下,所能达到的最高产量。

3.10气候生产潜力在农业生产条件得到充分保证,其它环境因素均处于最适状态时,在当地实际光、热、水等气候资源条件下,农作物群体所能达到的最高产量。

即在光温生产潜力基础上进一步考虑降水的限制作用后,农作物的理论产量。

3.11农用地产能

农用地产能是指在一定地域、一定时期和一定的经济、社会、技术条件下所形成的农用地生产能力,分为农用地理论产能、可实现产能和实际产能3个层次。

农用地产能核算的最终结果为农用地不同等别层次产能的标准粮单产和总产。

3.11.1农用地理论产能在农业生产条件得到充分保证,光、热、水、土等环境因素均处于最优状态,技术因素所决定的农作物所能达到的最高产量。

3.11.2农用地可实现产能在农业生产条件得到基本保证,光、热、水、土等环境因素均处于正常状态、技术条件可以满足,由政策、投入等因素决定的正常年景下农作物能够获得的最高产量。

3.11.3农用地实际产能农用地实际产能是指目前已经实现的产能,即某年农作物已经达到的平均产量。

3.12区域产能区域产能是指各级行政区(省、市、县、乡)或跨行政区(流域、地区、经济区、自然区等)内农用地产能。

3.13标准样地在一定的栽培管理技术条件下,区域内农作物产量水平最高的若干农用地分等单元。

一般情况下,标准样地的农业生产条件最好,它们在本区域内所处位置的气候、地形、土壤、灌溉与排水等条件的综合特征最优。

3.14农用地利用强度农用地利用强度包括理论利用强度和可实现利用强度。

理论利用强度反映农业科技利用的水平,数值上等于可实现单产与理论单产的比值。

可实现利用强度反映目前农用地可实现生产能力的发挥程度,数值上等于实际单产与可实现单产的比值。

3.15农用地利用潜力农用地利用潜力包括理论利用潜力和可实现利用潜力。

理论利用潜力反映农用地远景生产潜力,数值上等于理论单产与可实现单产的差值。

可实现利用潜力反映农用地近景生产潜力,数值上等于可实现单产与实际单产的差值。

4总则

4.1目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科学评价我国不同区域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分析评价农用地利用强度和潜力,为农用地资源数量质量并重管理、科学编制土地规划、开展土地整理、耕地保护和动态监测、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等提供技术支撑。

4.2任务

4.2.1在农用地分等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农用地产能核算,摸清我国不同区域农用地产能总量及其空间分布特征。

4.2.2通过区域间农用地产能的对比分析,反映区域性产能的分布状况,为战略性、区域性土地资源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4.2.3进行不同层次产能比较分析,反映因农用地自然质量状况、利用水平差异等造成的农用地在产能上表现出的差异。

通过对农用地理论产能与可实现产能的比较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区域的农业科技水平和农业科技利用潜力。

通过对农用地可实现产能与实际产能的比较分析,可以正确评价农用地利用强度和潜力,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集约节约用地、制定增产措施等提供技术支撑。

4.3工作对象

农用地产能核算的工作对象是县级行政区域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不包括自然保护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4.4原则

4.4.1以农用地分等成果为基础的原则农用地分等划分了不同尺度的土地质量相对差异,构建了全国农用地系统内部相对差异的梯级体系;农用地产能核算则要把每个梯级的绝对值水平精确地核算出来,因此,农用地产能核算要以农用地分等成果为基础,以保证成果的科学性、准确性、现实性和可比性。

4.4.2综合分析原则农用地产能是各种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农用地产能核算要综合分析各种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对产能的影响与作用。

4.4.3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

农用地产能核算应以定量分析为主,对现阶段难以定量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采用必要的定性分析,定性分析的结果可用于农用地产能核算成果的调整和确定工作中,以提高成果的精度。

4.4.4区域差异性原则农用地产能是土地质量和利用水平的客观体现,质量越好的土地,产能越高,反之亦然。

农用地分等工作分别对农用地的自然质量、利用水平进行了评价,客观地反映了农用地质量的区域差异,因此产能核算要充分体现出农用地产能的自然差异、利用差异及其区域差异。

4.5工作内容产能核算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a)工作准备,编写任务书;

b)农用地分等资料整理;

c)收集资料与外业补充调查;

d)农用地分等单元产能测算;

e)区域农用地产能测算;

f)区域农用地利用强度和潜力评价;

g)编写成果报告;

h)成果验收;

i)成果归档、更新与应用。

4.6技术工作组织

技术工作组织包括三个层次:

a)国土资源部负责统一编制全国农用地产能核算技术规范,并进行全国成果汇总等;

b)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各县(市)农用地产能核算,并进行省级成果汇总等;

c)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图件等资料的收集与外业补充调查等。

4.7技术方法与步骤

4.7.1技术方法全国统一采用基于农用地分等的方法,即在县级农用地分等成果基础上,补充调查所需资料,核算农用地不同层次和不同区域的产能。

4.7.2工作步骤

a)农用地分等资料整理;

b)收集资料与外业补充调查;

c)农用地产能核算数据库建立;

d)理论产能核算;

e)可实现产能核算;f)实际产能核算;g)核算结果评价与检验;h)区域土地利用强度与潜力评价;i)成果整理与验收。

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流程见图1

图1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流程图

4.8工作底图农用地产能核算的工作底图为县级农用地分等单元图。

4.9工作成果成果包括:

a)文字成果;

b)图件成果;

c)数据表格成果;

d)数据库成果;

e)基础资料汇编。

4.10相关技术应用应通过计算机,应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进行数据处理和图件编制

5准备工作

5.1编写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包括以下内容:

a)产能核算的区域范围;

b)工作程序及方法;

c)技术资料和基础图件;

d)组织领导;

e)工作人员、时间安排、经费预算;f)主要成果。

5.2调查表格准备按附录A准备调查表格。

5.3农用地分等数据的整理

5.3.1农用地分等单元面积数据的整理依据基期年上报国土资源部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以分等单元为单位进行面积平差,以此作为产能核算的耕地面积。

5.3.2农用地分等单元自然质量等数据的整理

5.3.3农用地分等单元利用等数据的整理

6资料补充调查

6.1调查内容

6.1.1农用地指定作物理论单产样本值的调查

6.1.2农用地指定作物可实现单产样本值的调查:

要求调查时拍摄代表性样点的景观照片,以反映所有农用地利用等别的景观现状。

6.1.3县、乡指定作物实际单产的调查

6.1.4其他资料调查与收集

a)县(市、区)各乡镇核算基期年耕地面积;

b)县(市、区)核算基期年近三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和粮食总产量;

c)县(市、区)核算基期年近三年主要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产量;

d)县(市、区)核算基期年近三年农业种植结构和粮经比变化情况;

e)县(市、区)核算基期年近三年自然灾害发生及其对粮食生产的影响情况;f)其它需要的资料。

6.2调查方法

6.2.1指定作物理论单产样本值调查

在实践中无法直接获取农用地指定作物理论单产样本值,可以调查指定作物审定品种的区域试验单产,将指定作物审定品种的区域试验单产视作农用地理论单产的样本值。

调查的途径有:

到主管部门调查;实地调查;其他途径调查,例如互联网查询等。

如果实际调查的区试产量样本不能满足样本数量要求,可以采用专家咨询调查的方法,以专家咨询调查的结果作为该类样本数量的补充。

专家咨询调查采用如下方法与步骤:

(a)确定抽样分等单元。

(b)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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