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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解释三十二条起诉案例

篇一: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张三丰,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

村。

电话:

12345678。

被告:

渊明,男,19XX年7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

街48号,XX县XX机械厂个体工商户主。

电话:

12345678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64143.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为有十几年工作经验的电工、焊工,被告系XX县XX机械厂个体工商户主,原告于201X年3月起即进入被告工厂务工。

201X年3月23日,被告安排原告去XX市XX乡XX村家巷组XX家进行混泥土机安装调试,酿成右上肢被运转的机器绞伤的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XX市红十字医院救治,后转往XX县人民医院,共住院54天,期间共花费医药费近6万元(已由被告垫付,且被告已向农村合作医疗申请报销)。

201X年10月24日经长沙市XX司法鉴定所鉴定:

原告右前臂碾压伤,右尺、桡骨多段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桡神经损伤,右前臂皮肤撕脱伤,构成两个玖级伤残,一个柒级伤残,综合评定为柒级伤残。

后续治疗费捌仟元。

伤后休息期壹年,伤后护理依赖肆个月,其中一个月两人护理。

原告认为,被告及其XX县XX机械厂并无机械设备制造安装资质,而进行水泥混泥土机的制造及安装,在对机器进行调试过程中也从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更从未及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从而直接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被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原告家属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支付后续的部分医药费

第1页

及赔偿损失,但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诿。

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XX派出法庭

具状人:

附:

赔偿明细

第2页201X年3月13日

赔偿明细

1、残疾赔偿金:

7440×20年×(40%+3%+3%)=68448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

5870×20年×(40%+3%+3%)=54004元。

2、残疾精神损害赔偿金:

40000元。

3、医药费:

2979元。

4、住院伙食费:

30元/天*54天=1620元。

5、营养费:

(住院54天+1年×365天)*30元/天=8380元。

6、护理费:

31488(湖南统计信息网公布的201X年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12个月÷21.75×122天+9693÷21.75×30天=28088元。

7、交通费:

1500元。

8、误工费:

35914(湖南统计信息网公布的201X年制造业平均工资标准)÷12÷21.75×365天(计算至201X年3月22日)=50224.6元。

9、后续治疗费8000元。

10、鉴定费900元。

合计:

264143.6元。

第3页

篇二:

人身伤害案例

第章正当防卫、制止侵害人身安全

教学目的:

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各种伤害,保障人身安全。

教学重点:

如何防范人身伤害及遭遇故意伤害时的处置措施,对正当防卫的理解。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

课时时间:

4课时

一、人身伤害事故概念(略)

1、种类介绍(略)

(1)事故原因划分:

责任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

(2)事故场合划分:

群体性活动人身伤害事故、体育运动中人身伤害事故、实验实习中人身伤害事故

[责任事故、群体性活动人身伤害事故案例]

201X年5月9日上午,陕西渭南师范学院在举行建校50周年庆典活动时,放置在场内的氢气球突然发生爆燃,导致现场12人受伤。

9日上午,这所学校校友、在校师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2万余人参加了校庆活动。

10时左右,当活动正在进行时,放置在主席台右侧和左侧草坪上的气球先后升腾起一团大火发生爆燃,导致附近10余位学生和群众被烧伤。

据目击者介绍,可能是因为装氢气球的袋子口太小,在放飞的过程中气球受到比较强烈的挤压后发生了爆燃。

【案例评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起事故可以算作是学校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的混合,即属于混合责任事故,也属于群体

性活动人身伤害事故。

本案中学校本身是活动的组织者,同时也承担部分的组织责任。

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特别是有教育经验的人应当意识到装氢气球的袋子口太小,在放飞的过程中气球受到比较强烈的挤压后发生了爆燃的情况。

另一方面,作为提供氢气球的商家,应有按学校要求提供合格的氢气球的职责。

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学校和商家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学生家长可以作为原告或者原告的代理人出席法庭,将商家和学校列为共同被告。

[意外事故案例]

——校外租房,大学生情侣煤气中毒一死一伤

201X年1月5日晚,一男一女两名大学生在桂林市金鸡路一间“日租房”旅馆内留宿,次日房东发现两人出现异样,其中男子已经死亡,女子经过抢救才脱离危险,医生确认其为一氧化碳中毒。

此“日租房”房东介绍,这对男女是1月3日晚入住的,5日晚上8时多两人回到房间,就再也没有出来。

“他们两人本该在6号中午12点退房,但直到当天下午2点,两人仍没有出房间,我就觉得奇怪了。

”房东马上到房间门口敲门,里面仍然一片沉寂。

随后,房东拿来钥匙打开房门,看到男子趴在床上,身体发凉,已经停止呼吸,地上有一团呕吐物。

女子虽然意识清醒,身体却动弹不得。

房东见状,立即拨打了“120”和“110”。

这间日租房在金鸡路背面的一座三层建筑里,房间面积约10平方米,房间内有一个用玻璃材料隔出的洗手间,里面挂着燃

气热水器,煤气罐也放在房间内。

这名房东说:

“我们这里是前两个月才营业的,20元一个晚上。

出事以后不营业了。

辖区派出所民警介绍,男子是附近一所高校06级的学生,女子则就读于市内另一所高校07级,两人是情侣关系,可初步认定两人是煤气中毒。

【案例评析】

主要原因是校外租房,如果该生在学校住宿,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则不会出现煤气中毒现象。

其次是缺乏生活安全常识,煤气罐和热水器放在同一房间是很危险的,是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而且房间不通风,日租房条件设施简陋,加上发现煤气中毒后采取措施不当,极易造成煤气泄漏中毒身亡事件。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法律上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除了在学校学习生活外,学生还有各种生活空间和广泛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学生尤其是高校成年学生在学校以外的其他场合,还有很多的可能因为各种因素受到伤害,比如:

交通事故、意外溺水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享有的是作为成年自然人(具有完成民刑事责任能力人)在法律上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对学生在这些场合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则不属于教育法律法规的范畴,也不是学校的职责,应当由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和保护。

[案例]

肖涵与范吉俊、李佳磊(均为假名)系某高校学生。

1994年4月6

日,在上体育锻炼课的时候,肖涵将排球踢出学校围墙,为捡球,肖涵建议,由范吉俊、李佳磊分别抱住其双腿,协助其爬围墙。

此时,肖涵不慎从围墙上摔下,头先着地,范,李两人见状将肖涵送往校医务室,医务室老师为肖涵头部冷敷后,进行观察,同时与肖母联系,因联系不上,班主任立即骑车去肖母单位寻找,下午肖母单位同事来到学校,将肖涵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肖涵颅内出血,造成继发脑疝,致左上肢、左右下肢瘫痪,经法医鉴定,属2级伤残。

【案例评析】

由本案中可以看出,肖涵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对其负有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肖涵受伤后,学校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以致延误了医疗时机,造成肖涵终身残废,该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肖涵因违反学校纪律擅自爬墙摔伤,对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

范吉俊、李佳磊明知爬墙的危险性,仍然协助肖涵爬墙,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

201X年星期三下午,某高校生物系有一节生物实验课。

在这节课上,同学们要通过实验了解绿色植物是怎样制造淀粉的。

上课了,老师千叮咛万嘱咐,要求大家注意安全,注意操作规程,但同学们眼瞧着绿叶在无色的酒精中,经过隔水加热,由绿色变成黄白色,而酒精却由无色变成晶莹剔透的绿宝石色,感到太美了!

太神奇了!

一位男同学兴奋得忘记了教师的嘱咐,伸手去拿装有碧绿碧绿酒精的小烧杯,想看个仔细。

没想到烧杯很烫。

这位男同学本能地迅速把手缩回来,结果却把酒精

洒在实验桌上,溅在了酒精灯的火焰上。

酒精燃烧了,桌面上的书本被引燃了。

同学们被这突如其来的火焰吓呆了。

学生小红看到实验桌着火了,立即跑上前去扑救。

一位同学也迅速端来一盆水,泼在桌上。

书本上的火灭了,但桌上燃烧的酒精却没有熄灭反而飞溅起来,溅到小红的围巾上。

就这样,燃烧着的酒精又引燃了小红脖子上的红色尼龙纱巾。

纱巾很快熔化了,粘在了她的脖子上。

这时,无论小红怎么抓怎么拽都无济于事。

老师在一片惊叫声中,冲过去,迅速抄起水盆中的那块大抹布,捂在了小红的脖子上。

二、补充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篇三: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1X元。

)问题:

1.请结合本案,简要概括钱某的起诉状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

(起诉状或一审判决书择一作答;二者均答时,评判排列在先者)

2.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

4.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同时,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

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调解和审判在转型时期的关系。

1.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为复议机关,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2.不成立。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故不应当要求该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

3.省政府应当审查省财政厅拒绝公开目录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主动公开信息,如省政府已授权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责令财政厅及时公布;如未授权相关机构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主动公布。

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居住在甲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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