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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暖通部分

《甘肃省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暖通专业部分

(2015年1月14日稿)

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1一般规定

5.1.1设计室外气象参数的基础资料应正确可靠,采用《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付录A的数据,规范中未列出地区的气象参数应参照气候相近地区参数,或按上述规范附录B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

5.1.2设计所采用的室内设计标准及参数应符合《民用建筑采暖通

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阪相关规范和使用要求。

5.1.3施工图设计说明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对设计说明编制的要求;同时民用建筑施工图审查应遵循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2013】87号)要求。

5.1.4设计说明中应说明工程总体概况、设计范围,设计依据应列出设计依据的主要设计标准、规范,其名称应正确,并为有效版本。

5.2采暖设计

5.2.1计算书

采暖工程设计应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要求,编制设计计算书;当采用计算机计算时,计算书应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并附上相应的计算简图和输入数据。

采暖工程设计计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围护结构耗热量计算;

2采暖系统的水力计算;

3管道热膨胀计算。

5.2.2设计说明

1应说明工程设计室内外设计参数、总热负荷(存在采暖热负荷

之外的其它分项热负荷如生活热负荷等,则应分别说明各分项热负荷)、热源状况及热媒参数;

2采暖系统的设计说明按本要点5.2.3的规定说明;

3应有节能设计、消防设计专项说明,具有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项目,尚应有绿色设计专项内容;

4对施工特殊要求及一般要求;

5应有主要设备材料表。

5.2.3采暖系统

1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供热计量、分室温控的节能设计要求:

1)

新建和改扩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室内散热器采暖系统,应安装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或其它自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

2)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

3)公共建筑集中采暖系统,应具有分室(区)控温调节装置,并应充分考虑能实行分区热量计量的可能性。

4)地面辐射采暖应设自动控温装置,且应按环路分别设置。

2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设安全防护罩。

3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它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暖,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或关断阀。

4居住建筑室内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系统;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循环系统也可采用垂直或水平单管跨越式系统;公共建筑供暖系统可采用双管或单管跨越式采暖系统。

5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住宅套内。

6住宅建筑计量供热系统,一个共用供、回水立管所负担的层数不宜超过12层,不应超过16层。

超过12层时宜根据水力平衡需要设置水力平衡阀,超过16层时应进行竖向分区。

7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的连接层数不宜超过6层,水平单管跨越式系统的散热器组数不宜超过6组。

8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优先采用集中采暖系统。

即使某些地区具备设置燃油或燃用天然气分散式采暖方式的条件,但除较分散的低层住宅以外,仍推荐采用集中采暖系统。

当采用户式燃气炉做热源时,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的系统。

户式燃气系统的排烟口应保持空气畅通,远离人群和新风口。

9集中供热系统中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的供水、回水管道上设置温度计、压力表、过滤器,并应依据设计条件在回水管道上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其它水力调节装置。

10应明确集中供热采暖系统热源技术条件,即供热定压方式、定压压力和资用压头值。

5.2.4管材、阀门、保温材料

1供暖干管和立管上阀门的设置应遵循下列规定:

1)供暖系统的各并联环路,应设置关闭和调节装置。

2)供水立管的始端和回水立管的末端均应设置阀门,回水立管上还应设置排污、泄水装置;

3)共用立管分户独立循环供暖系统,在共用立管与进户供回水管的连接处应设置关闭阀。

2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规范要求时,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3供暖管道的种类应根据其工作温度、工作压力、使用寿命、施工与环保性能等因素,经综合考虑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地面辐射供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5为减少设备与管道的散热损失、节约能源、保持生产及输送能力,改善工作环境、防止烫伤,设备、管道(包括管件、阀门等)应进行保温

6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厚度应按《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

(GB/T8175)中经济厚度方法计算确定,必要时也可按允许表面热损失法或允许介质温降法计算确定。

7当设计要求查选标准图确定保温厚度时,应说明保温管道的敷设技术条件。

5.3空调通风设计

5.3.1计算书

1采用计算程序计算时,计算书应注明软件名称,打印出相应的简图、输入数据和计算结果。

2空调设计计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1)空调冷热负荷计算(冷负荷按逐项逐时计算);

2)空调系统末端设备及附件(包括空气处理机组、新风机组、风机盘管、变制冷剂流量室内机、变风量末端装置、空气热回收装置、消声器等)的选择计算;

3)空调冷热水、冷却水系统的水力计算;

4)风系统阻力计算;

5)必要的气流组织设计与计算;

6)空调系统的冷(热)水机组、冷(热)水泵、冷却水泵、定压补水设备、冷却塔、水箱、水池等设备的选择计算。

3通风设计计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通风风量计算;

2)通风系统阻力计算;

3)通风系统设备选型计算。

4计算参数

1)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应按《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3室内空气设计参数”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采用。

2)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附录A采用。

5冷热负荷计算

1)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2)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6空调水系统的水力平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通过系统布置和管径选择,减少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

2)当异程系统并联环路的计算不平衡率大于15%时,应设置必要的流量调节或水力平衡装置。

5.3.2设计说明

1冷热源方案

1)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等,按下列要求通过综合论证确定:

⑴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厂余热的区域,热源应优先采用废热或工厂余热。

当废热或工厂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⑵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优先利用浅层地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时刻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⑶夏季室外空气设计露点温度低于14C的地区,应优先采用间接蒸发冷却系统作为空调系统的冷源;但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地区,不应采用直接水冷式系统;

⑷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热、电、冷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并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应优先采用分布式冷热电联供技术;

⑸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谷电价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费用时,可采用蓄冷系统供冷;

⑹有天然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下水且保证能够100%回灌时,可采用水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供冷、供热;

2)空气源热泵机组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冬季设计工况时机组运行性能系数(COPv1.80的地区,不宜采用空气源热泵冷热风机组。

⑵冬季设计工况时机组运行性能系数(COPv2.00的地区,不宜采用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

⑶在冬季寒冷、潮湿的地区,当室外设计温度低于当地平衡点温度,或对于室内温度稳定性有较高要求的空调系统,应设置辅助热源。

3)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地下水的持续出水量应满足地源热泵系统最大吸热量或释热量的要求;地下水的水温应满足机组运行要求,并根据不同的水质采取相应的水处理技术措施;

⑵应对地下水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确保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且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2监测与控制

1)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淮、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3)全空气空调系统新风量应采用变新风比控制方式。

3环保要求:

选择电动压缩式制冷机组时,其制冷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保的规定。

4室内空气品质,应符合:

1)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3.0.8条的规定。

2)设有机械通风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3.0.8条的规定。

人员经常停留的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5.3.3空调通风系统

1系统设计的合理性

1)严寒地区的公共建筑,不宜采用空气调节系统进行冬季采暖,冬季宜设热水集中采暖系统。

对于寒冷地区,应根据建筑等级、采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是否另设置热水集中采暖系统。

2)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气调节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不宜采用风机盘管系统。

3)建筑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时,宜采用分层空气调节系统。

4)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设计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

不得已而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5)厨房、卫生间宜设竖向排风道,竖向排风道应具有防火、防倒灌及均匀排气的功能,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露的措施。

顶部应设置防止室外风倒灌装置。

6)公共厨房通风应满足以下规定:

⑴宜设直流式机械通风系统。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送风宜考虑加热措施。

⑵排风应设全面通风和局部通风系统。

全面通风系统通风量宜按热平衡法计算,条件不具备时用换气次数法估算。

局部通风量宜按罩口吸入风速计算。

⑶通风应考虑风量的匹配,使厨房保持负压。

通风系统送风量宜小于排风量的90%。

⑷机械排风系统必须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其油烟排放浓度及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不应低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蒸煮间排风可不用净化装置,直接排出。

7)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中的送风、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送风机如设置在单独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止回阀时,可采用非防爆型通风设备。

2消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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