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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组织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验收。

(16)招投标活动的成果整理、归档。

三、项目招标采购管理的工作方法

1、建设工程招标

(1)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A、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B、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招标的一般程序

A、成立招标组织,本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B、编制招标文件。

C、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D、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E、发售招标文件。

F、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G、开标、评标和定标。

(3)招标文件的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和《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规定如下: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

《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标须知。

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②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③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④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⑤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⑥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4)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5)招标单位对参加投标者的资格审查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18条关于资格审查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资格预审制定的,同时《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16~17条对资格预审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对于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6)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应遵守如下法律规定:

A、招标文件的发售

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发放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

不进行资格预审的发放给愿意参加投标的单位。

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后,应当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

对于招标文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

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返还押金。

B、招标人的保密义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递交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同时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予以保密。

C、招标文件的澄清和更改

招标文件对招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经发出不得随意更改。

根据《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招标人对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除应当履行《招标投标法》第23条要求的法定义务以外,还应当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保管好证明澄清或修改通知已发出的有关文件(如邮件回执等);

投标单位在收到澄清或修改通知后,应书面予以确认。

该确认书双方均应妥善保管。

D、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开标通常包括开标、评标和中标三个过程:

(1)开标(岱山县采用商务标暗标的开标方式)

A、开标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4条的规定: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同时《招标投标法》第35条规定: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B、应当遵守的法律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6条的规定,开标应当遵守如下法律程序:

①开标前的检查。

开标时,由招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公证的应当遵守司法部1992年10月19日制定实施的《招标投标公正程序细则》的有关规定。

②投标文件的拆封、宣读。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招标人觉得有必要的主要内容。

③开标过程的记录和存档。

开标记录的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招标号、刊登招标公告的日期、发售招标文件的日期、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投标人的名称及投标文件送达时间、截标后收到投标文件的处理情况等。

C.投标文件无效的几种情形

根据《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①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②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③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④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⑤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评标

2001年7月5日国家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根据该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评标应遵守如下法律规定:

A.评标方法

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B.应作为废标处理的几种情况

①以虚假方式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②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③不符合资格条件或拒不对投标文件澄清、说明或改正。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④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⑤根据建筑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特点。

《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无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无投标人公章的;

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C.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③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⑤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其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3)中标

A、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

《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B、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C.提供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

①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

《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3款规定: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担保除可以采用履约保证金、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履约保函,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金额的10%左右。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其已提交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

②招标人提供付款担保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对等的。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工程合同中设立付款担保条款,是为保证招标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中标人(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四)物资设备采购管理

项目建设所需物资按标的物的特点可以区分为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两大类。

采购大宗建筑材料或定型批量生产的中小型设备属于买卖合同。

订购非批量生产的大型复杂机组设备、特殊用途的大型非标准部件则属于承揽合同。

1.划分合同包的基本原则

划分采购标和包的原则是,有利于吸引较多的投标人参加竞争以达到降低货物价格,保证供货时间和质量的目的。

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有利于投标竞争

按照标的物预计金额的大小恰当地分标和分包。

若一个包划分过大,中小供货商无力问津;

反之,划分过小对有实力供货商又缺少吸引力。

(2)工程进度与供货时间的关系

分阶段招标的计划应以到货时间满足施工进度计划为条件,综合考虑制造周期、运输、仓储能力等因素。

合理确定供货时间以免支出过多保管费用及占用建设资金。

(3)市场供应情况

应合理预计建筑材料和设备的市场价格的浮动影响,分阶段、分批采购。

(4)资金计划

考虑建设资金的到位计划和周转计划,合理地进行分次采购招标。

2.采购的资格预审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要求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业绩良好。

要求具有设计、制造与招标设备相同或相近设备的良好运行经验。

(5)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等。

3.评标

设备采购评标,一般采用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也可以将二者结合使用。

(1)评标价法

以货币价格作为评价指标的评标价法,依据标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比较方法。

A、最低投标价法

采购简单商品、半成品、原材料,以及其他性能、质量相同或容易进行比较的货物时仅以报价和运费作为比较要素,选择总价格最低者中标。

但如果投标人的设备报价较低但运营费用很高时,仍不符合以最合理价格采购的原则。

B、综合评标价法

以投标价为基础,将评审各要素按预定方法换算成相应价格后增加或扣减到报价上形成评标价。

投标报价之外还需考虑的因素通常包括:

①运杂费用。

招标人可能支付的额外费用包括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

②交货期。

评标时以招标文件的“供货一览表”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为标准。

③付款条件。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付款条件报价,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标可视为非响应性而予以拒绝。

但在大型设备的采购招标中若投标人在投标致函内提出了若采用不同的付款条件可以降低报价的供选择方案时,评标时也可予以考虑。

根据投标文件要求的条件进行调整。

④零配件和售后服务。

零配件以运行2年内易损备件的获取途径和价格作为评标要素。

⑤设备性能、生产能力。

投标设备的性能、生产能力等某些技术指标没有达到要求的基准参数。

C、以设备寿命周期成本为基础的评标价法

采购运行期内各种费用较高的货物,评标时可预先确定一个统一的设备评审寿命期(短于实际寿命期),然后再根据投标书的实际情况在报价上加上该年限运行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再减去寿命期末设备的残值。

计算各项费用和残值时,都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贴现率折算成净现值。

这些以贴现值计算的费用包括:

估算寿命期内所需的燃料消耗费、估算寿命期内所需备件及维修费用、估算寿命期残值。

(2)综合评分法

按预先确定的评分标准,分别对各投标书的报价和各种服务进行评审记分:

A、审记分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

投标价格、运输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

投标书中所报的交货期限;

偏离招标文件规定的付款条件;

备件价格和售后服务;

设备的性能、质量、生产能力;

技术服务和培训及其他有关内容。

B、标底

可采用有标底或无标底的评审比较方法。

C、评审要素分值的分配

评审要素确定后,应依据采购标的物的性质、特点,以及各要素对采购方总投资的影响程度来合理划分各评审要素权重和打分标准。

4.材料采购合同

(1)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按照《合同法》的分类,材料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

国内物资购销合同的示范文本规定,合同条款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A、产品名称、商标、型号、生产厂家、订购数量、合同金额、供货时间及每次供货量;

B、质量要求的技术标准。

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C、交(提)货地点、方式、运输方式及到站、港和费用的负担、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D、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E、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F、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G、结算方式及期限;

H、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I、违约责任、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J、其他约定事项。

(2)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

依《合同法》规定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下:

①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委托代订合同的,应有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合同标的。

材料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应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

③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质量条款应明确各类材料的技术要求、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频率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

④材料数量及计量方法。

材料数量的确定由当事人协商应以材料清单为依据,并规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及计量方法。

计量单位采用国家规定的度量标准,计量方法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由当事人协商执行。

⑤材料的包装。

包装质量可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签订。

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可由双方商定标准,但应保证材料包装适合材料的运输方式。

⑥材料交付方式。

材料交付可采取送货、自提和代运三种不同方式。

⑦材料的交货期限。

⑧材料的价格。

⑨违约责任。

在合同中当事人应对违反合同所负的经济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⑩特殊条款。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一些特殊条件或要求达成一致意见,也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成为合同的条款。

当事人对以上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后经当事人签名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

若当事人要求鉴证或公证的,则经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盖章后方可生效。

(3)材料采购合同的履行

材料采购合同订立后应依《合同法》的规定予以全面、实际地履行。

①按约定的标的履行。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相一致。

除非买方同意,不允许以其他货物代替,也不允许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行。

②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地点交付货物。

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地点交付货物。

实际交付的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即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

提前交付,买方可拒绝接受。

逾期交付的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如逾期交货,买方不再需要,应在接到卖方交货通知后15天内通知卖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交货。

③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质量交付货物。

对于交付货物的数量应当场检验,清点数目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对外在质量的检验可当场检验。

对内在质量,需作物理或化学试验的,试验的结果为验收的依据。

卖方在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随同产品交买方据以验收。

④按约定的价格及结算条款履行。

买方在验收材料后,应按合同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A、卖方的违约责任。

卖方不能交货的,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根据情况由卖方负责包换、包退,包赔由此造成的买方损失。

B、买方违约责任。

买方中途退货,应向卖方偿付违约金。

逾期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卖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设备采购

(1)设备的选用

设备的选用应着重从设备的选型、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和设备的使用操作要求等三方面予以控制。

A、设备的选型

设备的选择应因地制宜、因工程制宜,按照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生产上适用、性能上可靠、使用上安全、操作方便和维修方便的原则。

B、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

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是选择设备的依据。

选择设备要能满足需要和保证质量的要求。

C、机械设备的使用操作要求

设备的使用操作要求应该适应设备操作人员的素质并能很好的适应环境。

(2)生产设备采购

在购置设备时应特别重视以下几点:

A、必须按设计的选型购置设备。

B、设备购置应申报,经对设备定货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按设计要求逐一审核认证后,方能加工订货。

C、优选订货厂家。

要求厂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通过调查了解制造厂家的素质、资质等级、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经营作风、社会信誉等方面情况,然后综合分析比较,择优选择订货厂家。

对于某些成套设备或大型设备,还必须通过设备招标的方式来优选制造厂家。

D、签订订货合同。

经济合同形式对设备的质量标准、供货方式、供货时间、交货地点、组织测试要求、检测方法、保修索赔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予以明确。

(3)设备采购合同

①设备采购合同的内容

设备采购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合同格式,其内容可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约首,即合同开头部分,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号、签约日期、签约地点、双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等条款;

第二部分为正文,即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文件、合同范围和条件、货物及数量、合同金额、付款条件、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及合同生效等条款。

第三部分为约尾,即合同的结尾部分包括双方的名称、签字盖章及签字时间、地点等。

②设备采购合同条款

A、定义。

对合同中的术语作统一解释。

B、技术规范。

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和技术规范应与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C、专利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他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D、包装要求。

卖方提供的包装应适于运输、装卸、仓储的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并在每份包装箱内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并在包装箱表面作醒目的喷涂。

E、装运条件及装运通知。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号、总毛重、总体积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以及对货物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卖方在货物装完24小时内以电报或电传的方式通知买方。

F、保险。

出厂价合同货物装运后由买方办理保险。

目的地交货价合同由卖方办理保险。

G、支付。

按合同规定履行完义务后,卖方可按买方提供的单据和交付资料一套寄给买方。

并在发货时另行随货物发运一套。

H、质量保证。

卖方须保证货物与合同的符合性,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I、检验。

在发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书,但检验结果不能视为最终检验。

J、违约罚款。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并说明理由及延误时间。

买方在收到通知后,可酌情修改合同,延长交货时间。

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买方可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罚款或终止合同。

K、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受事故影响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协商延长合同履行期限或解除合同。

L、履约保证金。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天内通过银行向买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其有效期到货物保证期满为止。

M、争议的解决。

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的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当事人应选择仲裁解决或诉讼解决,具体解决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N、破产终止合同。

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并

有权请求卖方赔偿有关损失。

O、转包或分包。

双方应就卖方能否完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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