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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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
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1.5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6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
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8必须加强火源管理。
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
安全生产动火制度"
的规定。
4.1.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10危险物品仓库、气柜。
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
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4.1.11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4.1.13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
禁止擅自代用。
4.1.14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
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5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
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
(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4.1.16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7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4.1.18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19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
安全检修制度"
。
4.1.20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
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
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4.1.21在职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2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
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压。
4.2.1.1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4.2.1.2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4.2.1.3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
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2.1.4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
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1.5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1.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
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4.2.1.7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
(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
4.2.1.8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4.2.2控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
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
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
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标。
4.2.3.1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
不准超过规定。
4.2.3.2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
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4.2.3.3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
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4.2.4.2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
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4.2.5防静电放电。
4.2.5.1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2.5.1.1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4.2.5.1.2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4.2.5.1.3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4.2.5.1.4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4.2.5.2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4.2.5.3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4.2.5.4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4.2.5.5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4.2.5.6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4.2.6贮运设施
4.2.6.1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
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
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4.2.6.3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4.2.6.4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4.2.6.5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4.2.6.6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
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4.2.7物料排放。
4.2.7.1.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4.2.7.4.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
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级划分。
4.3.1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石油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
4.3.2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
老厂在防火防爆厂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应有计划地在短时间内逐步进行更换。
4.3.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和"
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执行。
4.4消防设施。
4.4.1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4.4.2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
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
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
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
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4.4.3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
4.4.4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4.4.5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
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
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4.4.6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
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第一条
提高公司员工的防火意识,全体人员必须充分认识防火的重要性。
处理火警的原则为必须主人为任何火警的信息都是真的,有关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奔赴现场,进行察看或扑救。
第二条
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消防规章制度、防火的重要性、防火先进事迹和案例等。
第三条
宣传教育可采取印发消防资料、图片,组织人员学习,或外请专家讲解,实地模拟消防演练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公司全体员工均为义务消防员。
第五条
公司安全负责拟定培训计划,对公司员工进行消防培训。
第六条
消防培训内容
1.
了解公司消防要害重点部位:
配电室、化验室、仓库、磷储槽、财务室、宿舍楼、食堂等。
2.
了解公司各种消防设施的布局情况和应急使用方法。
3.
掌握火灾时扑救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及自救知识和技能。
4.
组织观看实地消防演练,进行现场模拟培训。
第七条
公司安全员职责
贯彻国家的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令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情况组织义务消防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研究和督促整改消除隐患,改善防火安全条件。
组织制定管理标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八条
防火检查类别
安全员巡视检查。
发现隐患,及时指出并加以处理。
各级员工分级检查。
第一级是各班人员每日自查;
第二级是班长重点检查;
第三级是公司领导全面检查或独自进行抽查。
第九条
防火检查的内容
员工对防火安全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各部门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防火设施是否完善。
各部门人员是否扫安全防火规范的程序进行操作。
各种设备、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品)的存放是否符合防火的安全要求。
5.
各种防火设施的摆放位置、数量是否够和合理。
第十条
公司员工一旦发现有火警,能自己扑灭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根据火警的性质,就近使用水、沙或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第十一条火势较大,在场人员又不懂扑灭方法的,应立刻通知就近其他人员或巡查的安全员开展扑灭工作。
第十二条若火势发展很快,无法立刻扑灭时,应立刻通知119。
第十三条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规范、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物品包装标志(GB190-85)》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十五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随用随领,责任到人,所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部分要及时退回。
第十六条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器或蒸馏过程中,如必须采用有机热载体、电热器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必须遵守化验室的安全操作程序,杜绝化验过程的安全隐患,如违反安全操作程序和要求而导致不良后果的,所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七条
装卸有毒物品时,必须轻装轻放,严禁摔、拖、砸、重压、严禁损坏包装容器。
第十八条
危险物品存放场地(黄磷、五硫化二磷等)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时须经厂长或班组长签字,仓管人员按签字数量领取。
化验室的有毒有害试剂必须由仓库设专门储藏地点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使用制度,当班用多少、领多少,剩余的应交仓库保管不得过夜并监督其用量,控制扩散,对检材使用完后应即刻处置,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由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档案卡、除有设计、制造、安装资料外,对容器修理、检查检修都必须有完善的记录登记。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检修后如技术性能有变动的必须重新修订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操作人员在操作中必须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和维修、管理人员应定时、定点、定项目、定容器作巡回检查并建立监视台帐,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处理,对各种跑、昌、滴、漏要及时报告及时消除。
第二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因故障紧急停用后,使用单位(班组)要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
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因果关系。
采取有效措施,再次运行时必须经公司领导及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本制度于2007年3月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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