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朝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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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朝代
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朝代
朝代
立法概况
立法法律法典
其它
夏
禹刑
茫茫禹迹,划为九州----九牧
1、王命、誓、《甘誓》
2、“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3、不孝罪:
“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4、贪污法:
“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
“己恶而掠人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5、慎重行罚,反对错杀无辜: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6、夏朝就有赎刑。
7、监狱:
圜土、夏台、钧台
封建制五刑:
墨:
黥刑
劓:
剕:
宫:
大辟:
除此正五刑,还存在:
鞭扑、流刑、劳役刑、赎刑等刑罚。
商
汤刑
天罚与神判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2、“誓”:
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令or宣布军纪
“诰”:
王or权臣对大臣、诸侯、下属官吏发布的命令、指示、训诫
“命”:
王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3、“乱政”、“疑众”: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
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
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4、惩治职官犯罪“三风十愆”:
“巫风”庭内起舞、沉溺歌酒等;
“淫风”贪求财物、迷恋美色、狩猎不休;
“乱风”蔑视圣人教训、拒绝忠直劝告、
疏远贤德高士、亲近庇护小人。
5、诉讼制度也比较完备6、监狱:
圜土、囹圄、羑里yǒulǐ
汉
1、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2、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秦法
3、德主刑辅
1、律:
基本法律形式
令:
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or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
效力高于律。
科:
从“课”发展而来。
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也称“事条”、“科条”。
比:
决事比。
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2、“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
《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户籍、田赋、婚姻之事)《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牛马蓄养、驿传之事)共9篇(萧何)
《傍章律》:
18篇,朝廷礼仪,孙叔通
《越宫律》:
27篇,规范宫廷侍卫诸方面事项,张汤
《朝律》:
6篇,朝贺制度,赵禹
以《具律》作为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目的法典:
《九章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
北朝:
北魏--->东魏---北齐
--->西魏---北周
1、魏《曹魏律》:
·18篇,又称《新律》;
·将《法经》中的“具”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
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八议”入律;
·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2、晋《晋律》:
·20篇,又称《泰始律》;
·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精简律令;
·律和令分开,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矛盾的局面;
·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文本合为一体,与法条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
·张斐、杜预作注,律文与释文合为一体,故又称《张杜律》。
·晋代定律以死、徒、笞、罚金、赎刑当古之五刑,为南朝各国沿用。
3、北魏《北魏律》:
·20篇;
·始定古代五刑:
死流徒鞭杖;
·始以格代科;
·官当制度。
4、东魏《麟趾格》:
北魏始以格代科,东魏制定《麟趾格》始为独立法典。
5、西魏《大统式》:
·历史上最早以“式”为形式的法典;·最早废宫刑。
6、北齐《北齐律》:
·12篇;
·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所本;
·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
·“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7、北周由轻递重:
杖鞭徒流死,又首创按道里远近划分流刑为五等的制度。
1、《曹魏律》将“具”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
2、准五服以制罪、官当、八议、重罪十条(不在八议论赎之限)、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度
隋
三省六部
均田制
1、《开皇律》:
·12篇,500条,以《北齐律》为基础
·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斗讼、诈伪、户婚、捕亡、杂律、厩库、盗贼、断狱、擅兴;
·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
笞、杖、徒、流、死;
·正式确立了“十恶”罪名;
·完善八议、官当制度,使古代特权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
·首次区分公罪和私罪;
·标志着古代法典体例由繁到简过程的完成
2、《大业律》:
18篇,删除“十恶”条款。
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
“十恶”
完善八议、官当制度
区分公罪和私罪
唐
德本刑用
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1、律:
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
令:
有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
格:
用以“禁违止邪”,是皇帝针对“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临时办法的各种敕令--“永格”
式:
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永式”
2、《武德律》:
12篇,以开皇律为基础。
3、《贞观律》:
12篇500条,长孙无忌、房龄玄,奠定了唐朝法律的基本格式
4、《永徽律疏》:
·12篇502条,长孙无忌。
《永徽律》是《贞观律》的翻版;
·逐条逐句的疏证解释,与律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附于律条之后合编,成为《永徽律疏》;
·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
·是现存的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5、《开元律》:
李林甫主持修订《永徽律疏》。
6、《唐六典》:
“官领其属,事归于职”:
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
认为是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典
7、《大中刑律统类》:
将《唐律》按性质分类,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
于律条之后。
对宋王朝制律产生了重大影响。
1、唐律的特点:
·礼法合一、一准乎礼
·科条简要,繁简适中
·用刑持平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2、唐律的历史地位:
·唐律是目前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风剑法典,在法制史上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远远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如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越南的《刑书》。
·大明会典仿唐六典
宋
条法分类、汇编
1、《宋刑统》:
·12篇502条;
“模印颁行”天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体例上取《大中刑律统类》《大周刑统》;
·“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2、编敕:
分类汇编,皇帝批准颁行后,具有普遍的效力,地位高于《宋刑统》。
编例:
皇帝&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条例or指挥)和审判典型案例(断例)加以汇编。
3、条法事类:
相关的敕、令、格、式、指挥、申明(法律解释)分门别类加以
汇编:
《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
4、重法地法:
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特定刑罚;《窝藏重法》、《重法地法》(《盗贼重法》)
5、《洗冤集录》:
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被奉为中外法医学经典。
6、《名公书判清明集》:
“名公”所作的官府公文&诉讼判词。
1、《宋刑统》:
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2、条法事类
元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因俗而至,蒙汉异治,分而治之
1、《条画五章》:
蒙古政权第一次汉化的立法。
2、《大札撒》:
蒙古人早期初创性的法律规范和生活习惯。
旨在保护蒙古人的游
牧经济和社会秩序,也是当时蒙古民族生活习惯和迷信禁忌的反应。
以原始性和刑罚残酷性著称。
3、《至元新格》:
刻板颁行,是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
法典。
但不敷实用。
4、《大元通制》:
体例模仿唐宋旧律,标志着元朝法典的定型化、全面反映了
元朝法治的基本情况,最成熟的法典。
5、《元典章》:
·江西地方政府编篡的法令法规汇编;
·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篇之滥觞;
·《大明律》附载五服图的做法在《元典章》中也已经有先例。
《元典章》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篇之滥觞
明
刑乱国用重典
明刑弼教
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
1、《大明律》:
·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体系,以名例冠于首篇,下按六部官制吏、户、
礼、兵、刑、工六律,共7篇;(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
·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基本大法;
·附五服图、六赃图。
2、《大诰》:
·防止“法外遗奸”,是明初的刑事特别法;
·分为四篇:
《御制大诰》《大诰续篇》《大诰三篇》《大诰武臣》;
·内容:
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例;
朱元璋对臣民的训导;
新颁布的重刑法令;
·效力在律之上,打击锋芒指向贪官污吏;
·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
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
无者,每加一等”;
·成为各级学校的必修科目,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内容。
3、《问刑条例》:
·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简称“例”;
·《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律例合编的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4、《大明会典》:
·行政法规汇编,其中《正德会典》《万历会典》曾颁行天下,
并流传至今;
·仿照《唐六典》而作;
·为清五朝会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大明律》:
名例冠于首篇,下按六部划分。
终明之世通行不改
《元典章》是大明律之滥觞
《大明会典》仿照《唐六典》
《大明会典》为清五朝会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清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1、《大清律例》:
·7篇,乾隆;(顺治《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大清律集解》)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大清会典》:
·五朝会典《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
《光绪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在内容上:
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等;
·在编篡上:
“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会典”一般为国家基本制度,很少有改动。
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中完成。
·最后一部《光绪会典》增设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机构和权限,体现了近代行政体制的变化。
·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完备形式。
3、则例:
·清朝针对中央各级部门(六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属于行政法规。
·一般则例:
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项而定。
如《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理藩院则例》《钦定台规》等
·特别则例:
就各个部所管辖的特定事项制定的行政规章。
如《钦定八旗则例》《兵部督捕则例》等;
有些机关还有关于办事、规程以及官员违制如何处罚的专门则例。
如《六部处分则例》《吏部处分则例》等。
4、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理藩院作为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机构。
《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苗汉杂居章程》、《湘苗事宜》、《西宁青海番夷事宜》(《番例条款》)、《钦定西藏章程》、《西藏禁约十二事》、《台湾善后事宜》等
《大明会典》为清五朝会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