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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R实验室的基本设备与要求

PCR实验室的基本设备与要求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使临床诊断和治疗更为科学、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指以临床诊断治疗为目的,以扩增检测DNA或RNA为方法的检测技术,如聚合酶链反应(PCR)、连接酶链反应(LCR)、转录依赖的放大系统(TAS)自主序列复制系统(3SR)和链替代扩增(SDA)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实验室。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立在二级以上医院。

第四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必须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临床检验试剂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第五条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卫生部临检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省临检中心)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实验室设置和验收

第六条拟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医疗机构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见附件)筹建实验室;筹建完成后,由法定代表人向卫生部临检中心提出技术验收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1、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机构的所在地医疗卫生资源状况、本机构的基本情况、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2、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设置平面图;

3、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将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

第七条卫生部临检中心和省临检中心共同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对提出申请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进行技术验收。

验收完成后,在20日内将验收报告寄送至申请机构。

第八条经专家组技术验收合格的医疗机构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及专家组验收报告送至省级行政部备案。

在将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送达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后15日内未收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同意的意见,方可开展专家组技术验收合格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第九条未经专家组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第三章实验室监督管理

第十条临床基因检验实验室必须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规范》(另发)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培训。

经培训合格者,由培训单位发给合格证书,并将培训合格人员名单报卫生部临检中心备案。

获得培训合格证书者方可从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培训单位为卫生部临检中心,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经卫生部临检中心认定的机构。

培训时使用规定的统一教材。

第十二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病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必须按照《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工作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并参加卫生部临检中心组织的室内质量评价。

第十四条卫生部临检中心按照本方法和《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工作规范》协调、组织省临检中心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检验质量进行监测。

监测结果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被监测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所在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卫生部临检中心或省级临检中心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可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出示证件。

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调阅有关资料,被检查机构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六条卫生部临检中心对在室间质量评价中不合格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提出警告,对连续二次或三次中有二次发现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卫生部临检中心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有关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限期整改。

经专家组进行再次技术验收并合格,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重新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第十七条对于未经卫生部临检中心组织的专家组技术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卫生部门备案,擅自开展临床基因检验项目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

公告所需费用由被公告机构支付。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并对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公告。

公告所需费用由被公告机构支付:

(一)开展超出卫生部临检中心组织的技术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试剂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

(三)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未开展室内质量控制的;

(四)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未参加室间质量评价的;

(五)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弄虚作假的;

(六)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向病人收取费用的;

(七)使用未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采供血机构的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开展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卫生部临检中心组织的专家组对申请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实验室进行技术验收所需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

根据《临床检验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标准

一、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区域设置原则

(一)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区域设置原则

1、试剂储存和准备区

2、标本制备区

3、扩增反应混合物配制和扩增区

4、扩增产物分析区

如使用全自动分析仪,区域可适当合并。

(二)各工作区域必须有明确的标记,避免不同工作区域内的设备、物品混用。

(三)进入各工作区域必须严格按照单一方向进行,即试剂储存和准备区—>标本制备区—>扩增反应混合物配制和扩增区—>扩增产物分析区。

(四)不同的工作区域使用不同的工作服(例如不同的颜色)。

工作人员离开各工作区域时,不得将工作服带出。

二、工作区域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一)试剂储存和准备区

1、2-8C和-15C冰箱

2、混匀器

3、微量加样器(覆盖1-1000ul)

4、移动紫外灯(近工作台面)

5、消耗品:

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吸水纸、耐高压处理的离心管和加样器吸头(带滤心)

6、专用工作服和工作鞋

7、专用办公用品

(二)标本制备区

1、2-8C冰箱、-20C或-80C冰箱

2、高速台式冷冻离心机

3、混允器

4、水浴箱或加热模块

5、微量加样器(覆盖1-1000ul)

6、可移动紫外灯(近工作台面)

7、超净工作台

8、消耗品:

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吸水纸、耐高压处理的离心管和加样器吸头(带滤心)

9、专用工作服和工作鞋

10、专用办公用品

如需处理大分子DNA,应具有超声波水浴仪。

(三)扩增反应混合物配制和扩增区

1、核酸扩增仪

2、微量加样器(覆盖1-1000ul)

3、可移动紫外灯(近工作台面)

4、消耗品:

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吸水纸、耐高压处理的离心管和加样器吸头(带滤心)

5、专用工作服和工作鞋

6、专用办公用品

(四)扩增产物分析区

视检验方法不同而定。

基本仪器设备如下:

1、微量加样器(覆盖1-1000ul)

2、可移动紫外灯(近工作台面)

3、消耗品:

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吸水纸、加样器吸头(带滤心)

4、专用工作服和工作鞋

5、专用办公用品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规范

为使基因扩增检验技术有效地应用于临床,更好地为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服务,保证检验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一、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规范化设置及其管理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规范化设置详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文)附件《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

为避免污染,必须严格遵循《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标准》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四个隔开的工作区域中每一区域都须有专用的仪器设备。

各区域都必须有明确的标记,以避免设备物品如加样器或试剂等从其各自的区域内移出从而造成不同的工作区域间设备物品发生混淆。

进入各个工作区域必须严格遵循单一方向顺序,即只能从试剂贮存和准备区、标本制备区、扩增反应混合物配制和扩增区(简称扩增区)至产物分析区,避免发生交叉污染。

在不同的工作区域应使用不同颜色或有明显区别标志的工作服,以便于鉴别。

此外,当工作者离开工作区时,不得将各区特定的工作服带出。

清洁方法不当也是污染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实验室的清洁应按试剂贮存和准备区至扩增产物分析区的方向进行。

不同的实验区域应有其各自的清洁用具以防止交叉污染。

(一)试剂贮存和准备区

下述操作在该区进行:

贮存试剂的制备、试剂的分装和主反应混合液的制备。

贮存试剂和用于标本制备的材料应直接运送至试剂贮存和准备区,不能经过产物分析区。

在打开含有反应混合液的离心管或试管前,应将其快速离心数秒。

试剂原材料必须贮存在本区内,并在本区内制备成所需的贮存试剂。

当贮存试剂溶液经检查可用后,应将其分装贮存备用,避免由于经常打开反应管吸液而造成污染。

含反应混合液的离心管或试管在冰冻前都应快速离心数秒。

大多数用于扩增的试剂都应冰冻贮存。

为避免因单次反应取液而频繁的冻融主贮存试剂,应分装冰冻贮存试剂溶液。

贮存试剂的分装体积根据通常在实验室内一次测定所需的扩增反应数来决定。

主反应混合液的组成成份尤其是聚合酶的适用性和稳定性通过预试验来检查,评价结果必须有书面报告。

对于"热启动"技术(在第一个高温变性步骤后加入酶),聚合酶也可不包含在主反应混合液中。

在整个本区的实验操作过程中,操作者必须戴手套,并经常更换。

此外,操作中使用一次性帽子也是一个有效地防止污染的措施。

严禁用嘴吸取液体,加样器和吸头等必须经高压处理。

工作结束后必须立即对工作区进行清洁。

本工作区的实验台表面应可耐受诸如次氯酸钠的化学物质的消毒清洁作用。

实验台表面的紫外照射应方便有效。

由于紫外照射的距离和能量对去污染的效果非常关键,因此可使用可移动紫外灯(254nm波长),在工作完成后调至实验台上60~90cm内照射。

由于扩增产物仅几百bp,对紫外线损伤不敏感,因此紫外照射扩增片段必须延长照射时间,最好是照射过夜。

实验室及其设备的使用必须有日常记录。

(二)标本制备区

下述操作在该区进行:

临床标本的保存,核酸(RNA、DNA)提取、贮存及其加入至扩增反应管和测定RNA时cDNA的合成。

要正确使用加样器。

由于在加样操作中可能会发生气溶胶所致的污染,所以应避免在本区内不必要的走动。

可通过在本区内设立正压条件避免从邻近区进入本区的气溶胶污染。

为避免样本间的交叉污染,加入待测核酸后,必须盖好含反应混合液的反应管。

对具有潜在传染危险性的材料,必须有明确的样本处理和灭活程序。

用过的加样器吸头必须放入专门的消毒(例如含次氯酸钠溶液)容器内。

实验室桌椅表面每次工作后都要清洁,实验材料(原始血标本、血清标本、提取中的标本与试剂的混合液等)如出现外溅,则必须分别处理并作出记录。

对实验台适当的紫外照射(254nm波长,与工作台面近距离)适合于灭活去污染。

可移动紫外线管灯可用来确保工作后对实验台面的充分照射。

样本处理对核酸扩增有很大影响,必须使用有效的核酸提取方法,可在开展临床标本检测前对提取方法进行评价。

用于RNA扩增检测的样本制备好以后,应立即进行cDNA合成,因为cDNA链较RNA稳定,保存相对容易。

为保证逆转录反应的需要,应在标本制备区设置一个以上的温育装置。

cDNA合成的理想温度依所使用的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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