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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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化学物质的特殊类别49
附件3电子邮件或软盘提交名录申报表B的格式52
附件4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申报表53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申报技术规程
第一章总则
1.1《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申报的背景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加强和化学品国际贸易的发展,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和方法需要与国际接轨。
为配合我国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法规的制定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编制《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为了减少重复和减轻工商业界的申报负担,《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编制分两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
1994年12月~1995年12月,由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组织编制核心名录,即《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1995年版)。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1995年版)收录的化学物质包括199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为了商业目的已经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使用、销售或从中国境外进口的化学物质。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1995年版)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化工产品目录》(1994年第三版),《石油化工产品大全》(1994年),其他工业部门生产和使用的化学品资料,以及外国公司驻华办事处提供的资料。
核心名录的编制已于1995年底完成。
第二阶段:
1996年3月至1997年6月,名录的第一次增补申报,完成《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正式版。
名录的第一次增补申报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1995年版)为增补蓝本。
所有在1992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以商业为目的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使用和从国外进口的化学物质,如果未被包括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1995年版的第一和第二部分中,均可进行增补申报。
1999年开展了名录的第二次增补申报,所有在1992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以商业为目的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使用和从国外进口的化学物质,如果未被包括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均可进行增补申报。
汇总了该次申报和以前的资料,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发行了《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00年版)。
1.2《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作用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是我国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法规的技术支持文件,其作用是用来区分“现有化学物质”和“新化学物质”,即已被列于《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的化学物质就被视为“现有化学物质”,否则就被视为“新化学物质”。
既使某些化学物质在国外已经生产或使用了许多年,如果没有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进口或在国内生产时仍被视为是“新化学物质”。
对于未列入《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的“新化学物质”,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一般是要经过生产前或上市前的通知、审批程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生产、进口或上市。
审批程序将依赖于对准备生产、进口或上市的化学品的危害评估结果,只有论证其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不构成严重的影响之后,才有可能批准该化学品的生产、进口或允许其上市。
风险评价需要申请人提供化学品的理化、生态影响和毒理学数据,而为获得这些数据往往需要支付高昂的测试费用。
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所有化学品的生产商、加工商、进口商、经销商和以商业为目的的化学品使用者都应将所经营的符合《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收录标准的化学物质向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申报,以便被收录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之中,成为“现有化学物质”。
1.3《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第四次增补申报的范围
名录增补申报的化学物质必须是于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以商业为目的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销售、使用或进口的物质;
但已经收录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02年版)的物质不需要申报。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增补申报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02年版)为增补蓝本。
凡符合本技术规程第二章中关于《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收录的化学物质标准、且又未收录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02年版)中的物质均应参加名录的增补申报。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议化学物质的申报者:
①详细查阅《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02年版),确定所生产、加工、使用、销售或进口的化学物质是否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02年版)之中,对于已列入的化学物质不需要申报。
②详细阅读本规程第二章中关于《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收录的化学物质标准,确定所经营的化学物质是否属于可免于申报的范畴。
1.4可以参加《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申报的商业实体
所有在中国境内的化学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以商业为目的的化学品使用者、化学品进口者以及向中国出口化学品的外国公司均可以参加《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增补申报。
1.5《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申报表格
所有参加《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申报的申报人须按本规定填写《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申报表》,该表分为:
表B和表C两种格式(见附件4),三种申报表格均可复印使用。
表B:
用于申报没有收录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02年版)、且具有美国化学文摘号的化学物质。
表B中必须注明申报物质的美国化学文摘号及特定的化学名称。
表C:
用于申报没有美国化学文摘号或要求标识保密的化学物质。
包括:
1有准确定义(可以用准确的分子式和化学结构式描述)、但无美国化学文
摘号的物质。
申报这类物质必须提供特定的化学名称、分子式和结构式。
2没有准确定义的、组成复杂、组成可变、复杂反应的产物或生物物质,
即UVCB物质。
申报这类物质必须提供用于确定物质特性的特定的化学
名称和充分的解释性信息(如分子式、部分结构式、反应式等)。
3物质标识保密的化学物质。
保密物质必须提供可以在《中国现有化学物
质名录》公开版中出现的类名(GenericChemicalName)。
1.6《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申报的时间及受理增补申报的机构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增补申报工作从2003年4月10日起,截止时间为2003年6月30日。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申报由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主持,申报人可从化学品登记中心的国际互联网站点下载增补申报表格,填写好的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寄回如下地址。
需要时申报人可向化学品登记中心订购《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02年版)微机版。
地址:
北京安外北苑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项目组
联系人:
杨力
邮编:
100012
传真:
(010)84915289
电话:
(010)84915287
E-mail:
1.7对《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信息的审核
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将在名录增补申报期间及其后对增补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查核实,以确认申报的物质是在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以商业为目的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使用、销售或从国外进口的化学物质。
为此,申报人必须详细阅读本技术规程第二章中关于名录收录的化学物质标准,确保申报化学物质清单的合法性。
此外,申报人必须准备相关的证明文件,以备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核查。
证明文件可以是以下所列文件类型中的任何一种:
1化学物质的生产记录
2商业上的销售证明
3进口化学物质接受方的海关报关单
4登记证号(直接填在申报表上)
5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的声明
核查时,申报人如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所申报的物质确实于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以商业目的生产、加工、使用、进口或销售过,或证据不充分的,所申报的化学物质将不收录到《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或从《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删除。
1.8错误信息的质疑
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在处理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表时,如果遇到信息的遗漏、错误、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等问题时,将发函给申报表第3项所示的技术联系人,函中将注明所涉及的申报表格及需要澄清的信息。
申报人可以不对此函作出反应,然而,在质疑函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如果申报人不作任何答复,所涉及的化学物质的申报将无效。
第二章《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申报的范围
2.1“化学物质”的定义
化学物质(ChemicalSubstance):
化学物质是指任何有特定分子标识的有机物质或无机物质,包括:
①整体或部分地由化学反应的结果产生的物质或者天然存在物质的任何化合物;
②任何元素或非化合的原子团。
化学物质包括元素、化合物(含其中的添加剂及杂质)、副产物、反应中间体、聚合物,但不包括混合物、制品(剂)和物品。
本名录所指的化学物质不包括下列分属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物质:
①农药(当作为农药生产、加工或销售时)
②烟草及烟草制品
③放射性物质
④军工产品
⑤食品、食品添加剂、医药和化妆品(当它们分别作为食品、食品添加剂、医药、化妆品、医药或化妆品生产、加工、进口或销售时)。
2.2“以商业为目的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口”的定义
“以商业为目的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口”的化学物质包括:
(1)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包括以检验开发市场为目的而生产、加工或进口的物质
(2)生产商用于生产其他商品而使用的物质,包括中间体。
2.3《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申报化学物质的选取原则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申报化学物质的选取原则是:
①该化学物质必须是符合2.1节中关于化学物质定义的物质
②该化学物质必须是于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为了商业目的已经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使用或从中国境外进口的化学物质
③该化学物质必须是属于我国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法规管辖的物质
④该化学物质必须是以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规定的格式申报的物质
根据上述四条原则标准,共有21项化学物质的选取标准和规定。
2.4《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申报的化学物质的选取标准和规定
(1)已经收录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02年版)中的化学物质不需要申报。
(2)于2002年1月1日之前在中国生产、加工、销售、使用或进口的化学物质不应申报。
(3)仅仅用于研究、开发或分析目的而生产或进口的化学物质不应申报。
(4)放射性物质不应申报。
(5)某种化学物质偶然与其他物质接触或物品与环境因子(如空气、水气、微生物或阳光等)接触而发生的偶然反应的产物不应申报。
(6)化学物质、混合物或物品在贮存时发生的偶然反应的产物不应申报。
(7)化学物质、混合物或物品在最终使用时的反应产物,如果这些反应产物本身不直接投入市场,不应申报。
(8)稳定剂、染料、调味剂、抗氧化剂、溶剂、填料、载体、表面活性剂、增塑剂、防腐剂、除泡剂、分散剂、抗沉淀剂、干燥剂、除水剂、乳化剂、抗乳化剂、增稠剂、酸碱中和剂、阻燃剂、润滑剂、促凝剂、絮凝剂、螯合剂、凝集剂,以及其它为赋予物质(品)特定物理或化学特性的物质在实现其功能时发生的化学反应的产物不应申报,但上述各类化学品的组成成份应进行单独申报。
(9)杂质不应申报。
(10)没有商业价值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副产物不应申报,但如果这些物质中含有的化学物质作为商品则应进行申报。
(11)农药、兽药、医药和化妆品当仅仅作为农药、兽药、医药和化妆品而生产、加工、进口和投入市场时,不应申报。
但构成农药、兽药、医药和化妆品的组成成分及其生产原料,包括中间体应进行申报。
(12)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当它们仅仅作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而生产、加工、进口和投入市场时,不应申报。
但构成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的组成成分及其生产原料,包括中间体应进行申报。
(13)水合物不需要申报,以无水形式申报的物质可代表其所有的水合物。
(14)几种物质通过物理的、机械的过程混合但不发生化学反应形成的混合物不应申报,但对混合物的每个组成成份应单独进行申报。
(15)化肥不应申报,无论它的制作过程是物理混合,还是发生了化学反应,但化肥的组成成份及其制造原料应进行申报。
(16)物品不需申报,但物品的组成成份应该申报。
物品是符合以下三条标准的制成品:
①它在制造时形成一种特定的形状或式样;
②它具有最终使用的功能和目的,这些功能全部或部分地依赖于其所具有的形状或式样;
③该制成品在最终使用时没有发生化学变化,或者仅发生没有独立于物品之外的商业价值的化学变化。
例如:
电池、纤维、薄膜、皮革、纸张、纱线、铅笔等均属于物品。
对于发生表面化学反应而仍保持其总的结构和形状,仍将其视为物品。
这类表面化学反应包括:
为增加其强度、硬度、阻燃性的化学反应和改善其离子交换能力、弹性、抗菌性等的反应。
流体(如气体、液体、蜡状物等)和颗粒物(如尘、粉末、小团块、无一定形状的物质集合物等)即使对它们的使用取决于其形状,仍属于物质或混合物,而不属于物品的范畴。
如清洁剂、墨水、油漆等。
(17)天然存在的物质:
①天然存在的物质未经加工或仅经过手工、机械和重力方式的加工,或仅经在水中溶解、浮选、加热脱水等处理,不需要单独申报。
以各种方式从空气中提取的物质不需申报。
这些物质自动被包括在名录“自然存在的物质”范畴中,不需要申报。
②对天然存在的物质经过化学处理而形成的物质需要申报。
③对天然存在的物质进行除①所列以外的物理加工而分离出来的物质,应进行申报。
例如,烟草不应申报,但尼古丁(CAS54-11-5)则应申报。
④天然存在的物质经过合成、加工等形成的酶,应进行申报。
⑤对细菌、真菌、酵母以及它们的代谢产物进行化学处理而产生的物质无论是单独存在的,还是作为混合物的成份之一,均应申报。
但细菌、真菌、酵母本身作为生命物质,不应申报。
(18)无机催化剂不应申报,但其中的金属或金属化合物成份应该申报。
如阮内镍(Raneynickel)不应申报,但镍需要申报。
(19)均质和异质的合金被视为混合物,不应申报,但金属间化合物,如NbAl3应该申报。
合金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金属或一种金属与其他非金属元素混合而成的固体或液体。
有准确定义的金属互化物不被认为是合金,因而应申报。
(20)名录中的特殊类别:
在美国的TSCA名录、欧洲的EINECS名录和加拿大的DSL名录中均将玻璃、玻璃料、陶瓷及陶瓷器皿和水泥等作为特殊的类别列出,并赋于特定的美国化学文摘号及CAS名称,为了与国际上的通行作法接轨,减少申报负担,我国也将采用这些类别及其定义(参见附件2),这些类别包括:
①玻璃类(Glass,oxide,chemicals)65997-17-3*
②玻璃料类(Frits,chemicals)65997-18-4*
③陶瓷原料及陶瓷器皿(Ceramicmaterialsandwares,chemicals)66402-68-4*
④钢及钢制品(Steelmanufacturechemicals)65997-19-5*
⑤高铝水泥(Cement,alumina,chemicals)65997-16-2*
⑥卜特兰水泥(Cement,Portland,chemicals)65997-15-1*
对于符合定义的这些类别不需要申报。
(21)聚合物应进行申报
①聚合物申报时必须提供参与聚合反应的重量百分含量在2%以上的单体的信息。
②制造时重量百分含量等于或小于2%的单体要尽可能在聚合物的组成中加以描述。
例如,在生产100kg某聚合物时有10kg的某单体参与了反应,则该单体占生产聚合物的重量百分比为10%,因此,必须在申报聚合物时对该单体进行描述。
③重量百分含量等于或小于2%的单体,尽管它们的最终用途为生产聚合物,但应作为单独的化学物质进行申报。
④具有唯一确定的化学结构、无分子量分布的化学物质无论其链的长短,均不能作为聚合物,对于这类有准确定义的物质的申报参见第三章。
⑤天然聚合物作为自然存在的物质不需要申报,但经过物理的或化学的加工处理的天然聚合物则应申报。
2.5判断化学物质是否应进行增补申报的简明程序
第三章《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增补申报方法
3.1《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申报表格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申报表》分为表B和表C两种。
化学物质的增补申报必须使用这两种表格,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不接受以其他形式申报的化学物质。
在填写申报表之前,申报人必须详细阅读有关章节,了解表中各项的作用和所需提供的信息。
已收录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02年版)中的物质不允许申报。
用于申报有美国化学文摘号的化学物质。
表B中必须提供申报物质以系统命名原则命名的化学名称和美国化学文摘号。
第份表B的第3页最多可以申报12种化学物质,但可复印添加,自行按“4、5、6……”的方式编排页码。
表C中必须为申报的化学物质提供以系统命名原则命名的特定的化学名称和充足的用于确定物质特性的描述性信息(如分子式、结构式、反应机理等)。
每份表C的第3页只能申报一种化学物质,但可复印添加,自行按“4、5、6……”的方式编排页码。
申报人可以在登记中心的国际互联网站点下载《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申报表》,并将填写好的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寄回。
联系地址如下:
北京安外北苑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3.2关于填写《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申报表》的几点说明
(1)在填写申报表前,须详细阅读第二章中关于名录收录的有关标准,以及本技术文件中的其他章节,包括附件
(2)必须使用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规定样式的包含中、英文两种信息的申报表,以其他形式申报的清单无效
(3)申报表的填写,“申报单位代表签名”一栏要求签章的原件
(4)申报表的填写,除“申报单位代表签名”一栏要求签章外,其余各项的填写均要求打印。
打印时,纸张规格要求为A4。
(5)表格中,中文信息的填写,要求使用GB2312国标汉字
(6)有些信息需要以作标记的方式提供时,使用“×
”
(7)每份申请表必须由申报单位主管的签章
(8)用表B的申报推荐以文本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登记中心。
以这种形式提供时,表格的第一、二页仍必须以打印页的形式提交,第三页的提交格式要求请见附件3。
而且,在表格第一、二页之后,请附加说明页,说明第三页信息通过E-mail发送给登记中心的哪位经办人,其姓名和E-mail地址以及时间都应注明。
登记中心在收到电子邮件信息后,将通过e-mail发出确认函告知申报人申报资料已收到。
(9)表B的申报也可以以计算机软盘的形式提供,要求同以上第(8)条
(10)“保密声明”一项的填写。
“保密声明”一栏中的“生产、进口、使用、销售”的选项,一定是“经营活动”中已做选择的前提下,才能在“保密声明”中做相应的选择。
例如,某公司提交的申报表中,“经营活动”一栏中只选了“进口”这个选项,那么,在“保密声明”一栏中,最多只能选相应的“进口”这个选项,而不能选“生产”、“使用”、“销售”项
(11)表B不需要保密陈述书
(12)表B中申报的物质多于一页时,表格第一、二页不必重复,请直接附加第三页即可,自行按“4、5、6……”的方式编排页码;
表C中申报的物质多于一种时,表格第一、二页不必重复,请直接附加第三页即可,自行按“4、5、6……”的方式编排页码
(13)聚合物请使用表C填写
(14)化学名称中不允许填写商品名或代码
(15)表C中要求标识保密的物质,必须填写5.3~5.7各项;
5.3.4项的陈述书要求,请阅读本规程第四章中4.3“标识保密物质的申报规定”的有关要求;
陈述书中必须明确所涉及的要求保密的化学物质;
陈述书中必须有申报单位的签章的原件
(16)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将把申报人提供的信息存档,因此申报人必须自已保存申报信息的副本
(17)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寄至:
北京安外北苑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项目组,邮政编码100012
(18)必要时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将与申报表中所提供的技术联系人进行联系,因此,申报表第3项中关于技术联系人的地址必须详细准确
(19)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在收到申报表后,经核实申报表填写正确,将申报表的回执部分回寄给申报人,以证实该申报表已经收到,并供以后的查询。
3.3《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02年版)的查询方法
(1)访问登记中心的国际互联网站点查询
首先,在登记中心主页上进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查询界面。
第一次查询,要进行新用户注册,提交自己的用户名字和密码,等收到确认的E-mail后,就可以使用自己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来进行查询了。
请切记自己申请的用户名和密码,注意英文字母的大小写是有区分的。
查询时,键入所要查询的关键字符或字集,如果名录库中有相应信息,这些信息便会出现在屏幕上。
(2)微机版
申报人可以向登记中心邮购《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02年版)微机版。
以下为此软盘的说明。
一、对硬件和软件的要求
-386以上兼容机
-内存4M或以上
-10M硬盘
-3"
软驱(仅在安装时使用)
-中文Windows3.x/95/98/NT环境,或者英文Windows3.x/95/98/NT加挂中文平台(如ChineseStar或RichWin等,如果没有中文环境,将不能正确显示中文信息)
二、安装及使用方法
-如果您的微机安装有本名录以前的版本,请务必先卸载它(执行该程序组的UninstallInventory),然后再按以下步骤进行安装。
-安装:
在Windows3/95/98/NT下运行1#安装盘中的"
SETUP.EXE"
,然后跟随提示进行安装即可,安装程序将自动生成"
Inventory"
程序组和程序项。
-使用:
在Windows3/95/98/NT下执行"
程序项即可进入本软件的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