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课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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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课件Word文件下载.docx

——共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10条)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1-

6、辩论原则

7、检察监督原则

——特有原则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有限变更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肯定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否定性范围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终局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

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行政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3—16条

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1、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院的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院的管辖——本辖区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法院的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22条

1、一般管辖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裁定管辖

移送——指定——转移

四、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原告——《行政诉讼法》第24条

1、资格——是指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死亡或终止,他的原告资格依法自然转移给有利害关系的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

1、资格

2、资格转移

——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法律上消灭,即被撤消。

——被撤消的行政主体,其行政职权仍然继续由其他行政主体行使。

(三)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法》第26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当事人至少一方是两人以上,且各为独立诉讼主体。

——客观方面,诉讼标的须为共同。

——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在法律程序上,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

(四)第三人——《行政诉讼法》第27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五)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第28—29条

1、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享有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的人。

2、委托代理人——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而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

(六)其他参与人

——证人、翻译人、鉴定人、其他与诉讼相关的人

五、行政诉讼证据

(一)种类——《行政诉讼法》第31条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2条

被告负举证责任。

(三)举证规则

——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十日内。

——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

(四)证据规则

1、调取、收集规则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被告及其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保全规则

诉讼参加人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3、审查、采用规则

六、行政诉讼程序

(一)起诉

1、条件——《行政诉讼法》第41条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时效

——直接起诉时效。

——经过复议的案件的起诉时效。

——起诉时效的延长。

(二)受理

7日——决定受理——决定不受理——限期补正——裁定驳回起诉。

(三)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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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前的准备

2、开庭审理

——庭审方式(公开审理为原则、不适用调解)

——庭审程序(开庭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判、宣布闭庭)

(四)第二审程序

1、第二审程序由当事人上诉而引起。

2、第二审程序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适用。

3、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不得提起上诉。

(五)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的抗诉或法院自己,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1、主体——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检察院。

2、理由——(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发现)

(六)执行程序

七、判决、裁定和决定

(一)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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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终结时的终结处理决定。

——人民法院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1、一审判决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除非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期限。

——维持判决、撤消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

2、二审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非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期限外,必须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

——维持原判、改判。

(二)裁定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在判决执行过程当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

(三)决定

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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