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直事业单位参公工资待遇如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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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3.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4.津贴补贴。
事业单性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
艰苦边远地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
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实行工资分类管理。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
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2.岗位变动调整工资。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3.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4.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及调控收入分配关系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完善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1.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
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
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
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2.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
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实行工资分级管理,明确中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
省级政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规范工资收入支付方式,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
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纪律惩戒措施,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三、改革的实施范围
单位范围
1.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2.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已专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人员范围
1.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中,下列人员可参加工资套改:
2006年7月1日在册的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的正式工作人员;
2006年7月1日在册、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继续工作且办理了延缓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2.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的规定,凡是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一政策。
四、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岗位工资的实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2006年7月1日所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
所聘用的岗位,是指在规定的岗位数额内按管理权限正式聘用的岗位。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所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
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技术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为技术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所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2006年7月1日所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
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2006年7月1日所聘岗位、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1.任职年限的计算。
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
工作人员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资套改时,下列人员的任职年限按以下办法计算:
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的人员,十级职员岗位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计算;
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的人员,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任职年限从执行技术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的人员,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2.套改年限的计算。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
其中,按规定不计算工龄的年限,不计算为工作年限。
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
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
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3.其他。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绩效工资的实施。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省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
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在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政策指导下,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量进行调控,对绩效工资总量予以核定。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具体办法按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津贴补贴的实施。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动态调整机制。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
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五、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待遇问题
1.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
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
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2.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在定级的基础上,薪级工资可予高定。
其中,到县直单位工作的,薪级工资可高定一级,在乡镇工作的薪级工资可高定两级。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及转正后的待遇问题
1.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实行学徒期,学徒期一般为两年。
学徒期每月生活费标准为:
第一年,初中毕业生570元,技校、职高、中专毕业生59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60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610元;
第二年初中毕业生590元,技校、职高、中专毕业生60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61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620元。
技校、职高、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如所学专业与工作岗位对口,实行一年的学徒期,学徒期每月生活费标准为:
技校、职高、中专毕业生59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60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610元。
学徒期满合格的,可予转正,执行技术工5级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下列标准确定:
初中毕业生按1级确定;
高中、技校、职高、中专毕业生按2级确定;
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按4级确定;
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按6级确定。
2、新参加工作的普通工人,实行一年的熟练期。
熟练期每月生活费标准为:
初中毕业生570元,技校、职高、中专毕业生59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60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610元。
熟练期满考核合格后的,执行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下列标准确定: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的待遇问题
其他新聘用人员,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六、相关政策
(一)财政部分补助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
(二)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四)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管理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六)按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七)未聘及缓签合同人员可按原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并以套改后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核发生活费。
(八)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九)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
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高定一个薪级;
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劳人薪[1986]100号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薪级工资,其中,原固定了一档工资的可高定一个薪级,原固定了两档工资的,可高定两个薪级。
(十)工作人员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有关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至今仍保持荣誉的;
或由人事部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有关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在这次套改工资时,可适当高定薪级工资。
原高定了一档工资的,可高定一个薪级;
原高定了两档工资的,可高定两个薪级。
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过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工资。
(十一)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到处分处罚的人员。
在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低定薪级工资:
受到降职的,低定一级;
受到撤职处分的,低定两级;
受行政留用察看处分的,低定三级;
受到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判刑缓刑等处罚且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在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的基础上低定三级;
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十二)经批准被立案审查未作结论处理的人员,暂缓参加工资套改,待有结论后,按所聘用的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适当低定。
(十三)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待国家相关文件出台后,再按国家文件执行。
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七、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1.本单位内岗位变动。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在工资套改时按原执行工资待遇所对应的岗位套改并按规定比例核发生活费的未聘及缓签合同人员,重新定岗后,自聘任的下一个月起,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2.工作单位变动
在事业单位之间变动工作的,如岗位层次没有发生变化,工资不予变动;
如岗位类别不变但岗位层次发生变化的,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予变动;
如岗位类别发生变化,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由机关、企业等单位进入事业单位的,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八、改革实施时间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九、其他
本实施意见中凡涉及岗位及任职年限、套改年限的规定,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机构规格和工作人员的岗位、工龄等问题。
十、组织实施
各市须将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方案报送省人事厅、财政厅审批。
工作人员增加工资,需按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
有条件的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原则上可参照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增加工资所需资金,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飞云 参公人员,可以享受和公务员一样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可以去当地同职位同级别的公务员问问就知道了。
郭萧萧 省里同意了阜新才能动,现在省里无论行政还是参公等都没有消息,只能希望明年了
1.下列温度最接近23℃的是( C )A.人体的正常体温B.北方冬季的平均气温C.让人感觉温暖、舒适的房间温度D.冰水混合物的温度2.当温度发生变化时,物质的状态通常会发生变化。
下列现象中物态变化判断正确的是( C )A.初秋的早晨,草叶上出现的晶莹剔透的露珠属于固态变为液态现象B.晒在太阳下的湿衣服变干是气态变为液态现象C.擦在皮肤上的酒精很快变干是液态变为气态现象D.初冬树上的霜是液态变为固态现象3.下面是四位同学用温度计测水温的实验操作过程,其中正确的是( C )4.在测量水的温度时,甲、乙、丙三位同学按如图所示方法读数,正确的是__乙__,水的温度是__42__℃,温度计的工作原理是利用液体的__热胀冷缩__。
5.摄氏温度规定,在标准大气压下,沸水的温度为( B )A.120℃B.100℃C.90℃D.80℃6.下列温度值最接近实际的是( B )A.健康成年人的体温是39℃B.让人感觉温暖而舒适的室内温度是25C.洗澡时淋浴的适宜水温是60℃第一节物态变化与温度D.在一个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