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宝莱业务计划复习进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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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宝莱业务计划复习进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5

500~999.99

19

1000~2499.99

23

2500~3999.99

27

4000及以上

30

*公司将代扣代缴业务代表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

认识销售绩效值

每一款康宝莱产品都拥有相应的销售绩效值(请参阅价目表)。

康宝莱资料套装、辅销资料、部分辅销产品及销售工具则不作为销售绩效值的一部分。

每当您的顾客购买产品后,你便累积了所购产品相应得销售绩效值。

销售绩效值是按月累计的。

由每月的第一日开始计算,一直累计至该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业务营运

此部分是让您熟悉康宝莱的业务营运程序,确保您每天的业务活动顺利流畅。

每当一个正当手法的企业,都必须为其业务订立明确的行为指引。

这些规范中,许多是与商业操守有关,并要求符合相关政府的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以及行业守则。

除此之外,康宝莱也发展形成一套康宝莱业务代表的规范,以确保所有业务代表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激活的最公平的待遇。

这些规范公平公正、完整全面,为公司、业务代表及消费者营造了一个良性的运作环境,从而使之获得充分的信心,由此尊重我们的行业。

请阅读并熟悉这些政策及程序运作。

订购手续:

亲临订购——

亲临康宝莱服务网点订购及领取货品。

付款方法为现金付款,信用卡,借记卡,电汇/转帐。

电话订购——

如以电话定购货品,请致电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服务网点。

付清货款后,康宝莱便会立刻办理出货手续。

可用付款方法为电汇/转帐。

传真订购——

无论何时何地,业务代表都可通过传真,把填妥的订货单传真至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服务网点定购产品。

订货单上必须清楚填上订购者本人的正确付款资料,方能有效处理该项交易。

可用付款方法为电汇/转帐

订货须知——

为使订购过程更快、更准确,请预先准备并填妥您的订货单

清楚注明订货日期

如有康宝莱资格证号,请清楚填写

提供您所订购的产品编号、产品名称及订货数量

完成所有订货数额计算及总和

付款方法

现金付款

信用卡

借记卡

电汇/转帐

任何业务人员均可以通过银行间跨行电汇方法向康宝莱购买产品。

电汇/转帐必须为银行与银行之间的交易。

如以电汇订购产品,请向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客户服务部询问有关手续。

以电汇订货者,康宝莱在收到正确定购金额后,业务代表可亲自前来提取货品或由指定代理人前来提取。

(代理人需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提货程序

当您付清货款后,请直接从服务网点提货。

提货方法

所有货品必须在订购后的10天内尽快提取。

若超过规定天数仍未提取所定购的货品,康宝莱保留收取滞留费的权利。

当您收到货品的时候

您在康宝莱服务网点发货处提取的所有康宝莱产品应该是良好及完整的。

因此,在签收您所[收到]的货品前,请注意您的签名表示您对收到的货品感到满意(特别注明除外)。

缺损产品

您必须在提货时验收所有产品,以确保所有产品并无任何缺损。

提货时,如有缺损,应直接与服务网点相关人员当面予以解决。

表格样本

以下各页是您在运作业务时,与康宝莱往来所需填写的表格样本,收录于本刊有助您熟悉并了解如何填妥各种表格,请阅读并熟悉如何使用。

贵宾客户申请表

业务代表申请表

购货订单

退换货申请单

信息变更申请表

业务准则及业务代表规范

引言

康宝莱业务准则及业务代表规范的制定是为了维护您的权益。

各条款代表着各自的行为准则,所有的康宝莱在中国的业务代表均应遵照这些准则及规范操作业务。

我们希望您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这些准则及规范,以便您完整了解自身的义务以及作为康宝莱(中国)业务代表的权利。

我们坚信康宝莱的产品和市场规划是业内最为出色的。

我们也对业务代表充满信心并通过彼此的全力合作达到尽可能高的业务水准来为他们提供支持。

我们致力于维护康宝莱。

康宝莱(中国)认定,为能更好地解决任何违反该业务准则及业务代表规范的问题,康宝莱(中国)有独立且绝对的权利对违规者给予任何处罚,同时也保留完全或部分放弃任何处罚的权利。

规范1成为康宝莱业务代表及业务代表协议

规范1-A如何成为康宝莱业务代表

要成为康宝莱业务代表,申请人应当亲自填写和签署附于康宝莱业务资料套装内的《业务代表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立即交回康宝莱公司。

一旦通过康宝莱德业务代表审核,申请人即可成为康宝莱业务代表并获得业务代表资格证号。

公司拥有接受或拒绝申请人申请成为业务代表的权利,而无需说明理由。

凡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有机会成为康宝莱业务代表。

(除国家法规规定不能从事康宝莱业务人员)。

康宝莱只接受以个人名义的业务代表申请,以公司名义或合伙形式的申请将不被接受。

规范1-B申请人的地址

申请人申请表上的地址,必须位于康宝莱已获准经营的地区内。

规范1-C购货要求限制

成为康宝莱业务代表除了购买一份《康宝莱业务代表资料套装》外,没有其它任何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交纳一定数量的会员费

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

完成一定的销售指标

规范1-D付款购买信息

康宝莱业务代表不可通过推荐他人成为康宝莱业务代表而收取任何费用。

规范1-E每人一个业务代表资格证号

每人只可拥有一个业务代表资格证号。

本规范同样适用于业务代表及其配偶。

规范1-F申请人/配偶或协助其从事康宝莱业务的人曾为业务代表

如任何申请成为业务代表的人或他们的配偶或其他参与协助其从事康宝莱业务的人,曾为康宝莱业务代表或贵宾客户,其申请必须符合一年无活动期,方为有效。

规范2业务代表资格维持

规范2-A业务代表资格有效期

自康宝莱审核通过后,业务代表资格即告生效。

申请康宝莱业务代表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除因业务代表自行辞职或因其他情况被公司取消资格,否则,其业务代表资格将一直有效。

规范2-B续约费

康宝莱同意向业务代表提供计算机信息处理服务,对此每年要收取一定的续约费。

此项服务只限于订购产品及其他业务记录。

规范2-C续约费的接受

康宝莱有权拒绝收取续约费而无需说明理由。

如果公司在到期时拒绝接受续约费,业务代表资格将被取消,亦丧失一切作为业务代表的权益和优惠。

规范2-D未支付续约费

如业务代表到期未支付续约费,康宝莱保留停止计算机信息处理服务的权利。

同时,该行为将被视为放弃业务代表资格及相应的一切权益。

规范2-E交纳续约费是业务代表的义务

业务代表应当确保在其最初的申请日期后的12个月内缴付续约费。

规范3业务代表行为规范

规范3-A特许经营权或地区代理

任何康宝莱业务代表不得对外宣称或暗示康宝莱业务设有特许经营权或独家代理区域。

规范3-B诱使销售其他产品或服务

业务代表及其配偶或参与协助其从事康宝莱业务的人均不可提供、邀请、鼓励或尝试诱使其他业务代表加入其他公司或购买非康宝莱公司的产品或服务。

违反此项规范将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包括有可能终止其业务代表资格。

规范3-C不可暗示或明示康宝莱与其他组织有任何关联

业务代表不可宣传、讨论或提及任何康宝莱以外的公司、组织或个体以及其职员和业务代表。

同样,业务代表不可以任何刊物或工具宣传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包括宗教、政治、商业或社会各方面。

康宝莱的会议不可作为表达个人信念或宣传其他组织、公司、活动或个人的场所。

规范3-D未开放国家或地区之业务活动

在康宝莱未开展业务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任何形式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企图注册产品或市场计划、推广业务代表、广告宣传、举办会议或以任何形式提供康宝莱产品和生意机会的行为均属违法,康宝莱严禁此等行为的发生。

未能遵守本规范的业务代表将受到公司的制裁,包括(但不限于)扣发部分或全部销售报酬、暂停或终止其康宝莱业务代表资格。

规范3-E恰当的销售方式

康宝莱业务代表基本业务是以规定的零售价向顾客销售康宝莱产品,不可擅自降价或加价。

康宝莱业务代表决不能以高压手段强行向他人进行销售。

相反,在推销产品时,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以礼待人,处处为他人设想。

所有康宝莱产品的介绍,内容必须完整及真实,其中包括(但不只限于)使用方法、产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上所载之指示及应注意事项。

消费者购买产品时,业务代表应当提供售货凭证。

规范3-F错误或引入误导的资料

业务代表不可刻意向康宝莱提供错误的或引入误解的资料。

规范3-G维护康宝莱名誉及形象

业务代表不可作任何有损康宝莱公司及产品,商标或商业名称的名誉及形象的行为。

规范3-H赔偿于康宝莱

在不损害康宝莱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根据本业务规范及其他规范,业务代表因在销售时直接或间接违反有关业务运作的规定或制度而引起的一切对康宝莱的行动、索赔、要求、诉讼、罚款、刑罚及有关的费用(包括康宝莱发生的实际法律费用),业务代表均需赔偿于康宝莱公司。

对任何业务代表直接或间接,由于其他业务代表的任何行为、疏忽、宣称或言论所导致的任何费用、损失或支出,康宝莱公司无义务承担责任。

规范3-I遵守业务规范

业务代表必须遵守康宝莱所有的业务规范和其它运作规范,包括修改或增订的内容,以及公司不时签发的新的程序、建议、指引或指示。

规范3-J违反业务规范

如有业务代表违反任何康宝莱业务规范或其他规章和/或康宝莱签发的程序或指令,康宝莱有权做出必要和适当的行动或策略,其中包括(但不只限于)暂停订购权、暂停发放收益,罚款或取消或终止康宝莱业务代表资格。

规范3-K举报违反业务规范

每位业务代表都有责任和义务以正当的方式举报任何一切违反业务规范和其它康宝莱规章制度的行为。

规范4业务代表资格终止

规范4-A业务代表资格终止条件

业务代表如要终止康宝莱业务,只需向康宝莱递交一份辞职信,康宝莱收到、批准并接受后,业务代表资格便正式终止,康宝莱会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若康宝莱未收到辞职信或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其仍被视为康宝莱业务代表。

规范4-B推出后再度加入成为业务代表的条件

业务代表的正式退出日以康宝莱接受申请之日起计算,业务代表及其配偶或其他参与业务代表业务的人必须保持一年完全不参与任何康宝莱业务,方可再次申请加入康宝莱业务代表或贵宾客户。

规范4-C未还清的债款责任

业务代表终止协议后,仍需清还欠付康宝莱的债务,承担因违反康宝莱业务规范或其它制度所引起的责任和义务。

规范4-D配偶资格终止

如果夫妻业务代表中任一位配偶推出康宝莱业务,而该退出的业务代表的行为有损康宝莱公司及产品的声誉,无论其资格联名与否,康宝莱保留终止整个业务代表资格的权利。

规范4-E产品回购

业务代表可将未开封或未使用过的产品(食品和促销品除外)向公司申请换货或退货,要求是:

产品为在过去三十天内向康宝莱公司购买的,未开封未污损,有效期在8个月以上,且要提供购货凭证。

若符合以上条件,业务代表可以将产品退回康宝莱换取等价的产品或直接退货。

康宝莱不接受食品和促销品及宣传资料的退换货。

如果申请退货,康宝莱公司会根据退回产品,扣回公司已支付的佣金、奖金或其他费用,并且在其他费用,并且在需要时修订已获得的资格。

规范5订购产品

规范5-A购买产品的正确程序

业务代表必须向康宝莱公司直接订购康宝莱产品。

规范5-B订单必须由购货者支付

所有向康宝莱购货的订单,必须由订单上注明的业务代表支付。

业务代表不可以其他业务代表的名义缴付产品订购费用。

规范6销售量月份说明

规范6-A销售量月份的定义

销售量月份是由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开始直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如果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国定假日,该销售量月份延至休息日或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康宝莱保留修改销售量月份的权利。

规范6-B销售量月份的决定

销售量的计算应为在销售量月份内的订购及由康宝莱收到全额付款的购货金额。

在任何情况下,销售量均不可计入上一个销售量月份之内。

规范6-C附加销售量

如某订单欲被纳为附加销售量,必须符合以下一切条件:

1.订购必须在指定的销售量月份订购日或以前进行。

2.必须于同月的最后订购日前,全额支付或办妥支付订单。

如邮寄付款,则邮局盖印必须为指定的最后日期或以前。

如电汇等付款方式,必须保留收据以证实交易日期为该月指定的最后订购日或以前。

3.康宝莱必须于第二个月第五日或以前收到全部付款。

如第二个月第五日为休息日或国定假期,则付款必须于第二个月的第四日或以前收妥。

无论任何理由,支付的款项如未获得批准接纳,该宗订单将会被取消,其销售量也不会计算,除非再度订购,并且能够在本业务规范规定之期间付款。

规范7顾客零售收据及退款政策

规范7-A为顾客提供售货凭证

业务代表必须在销售完成后发出填妥的售货凭证给顾客。

售货凭证必须列明售出的产品,价格及顾客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

业务代表应把他们所有的零售订购单副本保存两年。

康宝莱保留要求业务代表出示这些副本的权利,以证明交易及交易的条款细则及业务代表提供之服务。

规范7-B顾客退款政策

康宝莱承诺为每一位顾客提供三十天退款保证。

顾客在购货之日起三十天内俄,凭公司购货凭证,将未开封或未使用过的产品(食品和促销品除外)向业务代表、专卖店或公司申请退货。

业务代表或公司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

规范8奖励与激励的要求

规范8-A盈利要求

业务代表必须达到康宝莱业务培训手册或其它辅销品中详尽说明的销售绩效量的要求,方有资格获得康宝莱发放的奖金。

规范8-B产品销售

从康宝莱购得的产品应售于零售顾客、贵宾客户或供业务代表或其家庭成员使用。

业务代表应保持合理的存货以保持其日常业务,但不应超过支持其销售所需。

规范8-C保持记录

业务代表必须保存所有的产品零售记录至少两年。

该记录必须包括购买产品的零售顾客或贵宾客户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及其购买产品数量和付款方式的完整信息。

这些记录必须应康宝莱的要求即时提供。

康宝莱保留联系零售顾客及核实这些交易和业务代表所提供服务水准的权利。

规范8-D亏欠康宝莱的款项

如果业务代表亏欠康宝莱的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订购产品时所欠货款、因违反业务规范或康宝莱其他规范所应缴纳的罚款、到期未付的年费,康宝莱保留从应向业务代表支付的奖金中扣除的权利;

或在业务代表向康宝莱清还所有欠款前,不予发放销售报酬。

规范8-E税务

公司将为各位业务代表代扣代缴税项。

规范9康宝莱产品的销售常规

规范9-A仅在授权的市场销售

康宝莱产品只可在获准经营和生产的指定国家内销售。

严禁在任何其它国家销售这些产品。

任何对此规范的违反可能导致公司触犯法律法规,并危害到所有业务代表的业务。

因此,对于违反该规范的业务代表受到的严厉处罚,包括高额罚款、暂停支付奖金、暂停购货优惠和/或终止康宝莱业务代表资格。

规范9-B使用方法

业务代表在销售产品时,应就产品标签上写明的使用指南和注意事项,对顾客加以解释。

规范9-C产品宣传

业务代表:

不可在口头或书面上对康宝莱产品作任何医学、治疗或治病方面的宣传。

如果顾客正接受医生观察,业务代表应建议顾客在任何饮食改变前,先咨询医生的意见。

对任何患有心脏、肝脏或肾脏疾病或正接受治疗的顾客,应提醒其在改变习惯前征求医生意见。

除康宝莱业务培训手册、产品简介或其它正式康宝莱辅销品中提及的内容外,不可在口头和书面上对康宝莱产品作任何宣传。

不可以任何方式歪曲康宝莱产品的价格、品质、效果或供应情况。

规范9-D歪曲产品注册

所有康宝莱产品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合法注册。

业务代表在介绍产品时不可使用食物及药物管理局等名义。

规范9-E赔偿于康宝莱

在不损害康宝莱业务规范和其它规章的权益下,业务代表应赔偿任何违反规范而导致的费用或损失。

规范9-F向非业务代表销售产品以进行再次销售

业务代表只能向最终消费者出售康宝莱产品。

规范9-G标签和材料的修改

业务代表不得修改或更换任何康宝莱产品、辅销品的标签和包装。

规范10广告与促销

规范10-A接受媒体访问或在媒体发言

只有得到授权的康宝莱人员,才可代表康宝莱或其它附属机构,对新闻界或其他媒体发表言论或撰写文章。

若有记者接触要求采访或发表声明,业务代表应建议记者联系康宝莱。

同样,业务代表不可刻意邀请新闻界或媒体出席康宝莱会议或活动。

记者在出席此等活动时,必须由一位授权的康宝莱代表陪同。

规范10-B提供产品进行拍卖

任何业务代表都不可以征求物件或出让物件的拍卖形式出售任何康宝莱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在互联网上的康宝莱业务代表网页,商业拍卖网(例如,易趣、淘宝、一拍等)或其他有关网页,以征求物件或出让物件的拍卖形式出售任何康宝莱产品。

即使其销售方式以定价方式或不涉及任何图片、画面等,通过任何拍卖网站销售产品都是禁止的。

规范10-C张贴告示、标识及宣传单

业务代表不可在以下地方张贴告示、标识及宣传单:

任何公共物业、栏杆、街灯、交通灯、交通标志或其他公众场所及设施上或任何街道、高速公路及街道旁,或任何私人物业。

即使任何本地法律及规章容许以上情况,此限制仍然适用。

标识及宣传单可张贴在任何告示板或其它容许张贴宣传单作特别用途的地方,但需在符合本地法律及规章的情况下张贴或派发。

违反此规范的处罚包括警告、巨额罚款、暂停发放收益或终止业务代表资格。

规范10-D与政府机构联系

业务代表不可以康宝莱或其分公司的名义与政府部门以谈话或书信联系有关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批核、登记或进口事务。

业务代表自己向政府部门明示或暗示自己代表公司发言。

规范11提供就业机会

规范11-A提供就业机会

当介绍康宝莱业务时,业务代表应当清楚地说明业务代表的主要工作是向最终客户销售康宝莱产品。

不可作任何不正确及失实的宣称。

规范11-B收入声明及宣传

不可过分渲染收入或将某个业务代表的收入状况作为普遍现象进行宣传。

规范12商号、商标及标志的使用

规范12-A商号、商标及标志的使用

在没有康宝莱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可以任何形式使用康宝莱的商标、商品名称、标志或任何复制设计。

这些均为康宝莱独有,康宝来会致力保护康宝莱的名称、商标及标签设计,以防未获授权的使用。

康宝莱保留在任何时候取消同意对上述各项使用的权利。

无论以何种原因收回授权,业务代表应立即停止使用这些商标、商业名称、图标或其任何复制品并应将这些物品交还至康宝莱客户服务部。

商标或标志指康宝莱享有合法专用权的专有名称或符号。

例如,“Herbalife”及“康宝莱”三个字,均是康宝莱的商标。

商标也包括康宝莱产品所用名称,如“康宝莱燃脂美美纤宝纤维素片”、“康宝莱代乐牌儿童营养口嚼片”及“康宝莱代乐牌儿童营养粉”等等。

商业名称指康宝莱拥有专用权的营业名称。

公司名称如“康宝莱国际公司”或“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均属康宝莱的合法商业名称。

规范12-B版权

业务代表及任何其他人士不得全部或部分复制康宝莱制作的任何印刷品、录音带、录影带、光盘、图片及照片,除非获得康宝莱书面授权许可。

这些材料无论注册与否均受版权保护并视为康宝莱所有。

规范12-C许可复制材料

业务代表若希望纯粹作资料参考用途使用全部或部分的康宝莱资料,如康宝莱业务培训手册、《产品简介》、康宝莱杂志、录音材料,视频资料或其它文章或材料,必须事前获得康宝莱的书面批准。

此外,这些复制品必须附加以下声明:

经康宝莱许可复制。

所有康宝莱的名字和标志,以及康宝莱的任何商业名称或商标的所有权利,均为康宝莱及其子公司或联营公司所有。

规范12-D仅适用于康宝莱业务

业务代表只能使用康宝莱制作的辅销品或促销材料作促进康宝莱业务之用。

规范13康宝莱会议制度

康宝莱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业务人员进行产品业务培训,此类培训皆在介绍、展示公司产品,提高业务人员的销售技能,业务人员不得擅自举办任何业务会议。

如果业务人员举办有关面向消费者的产品介绍、展示或推广活动,应当事先得到公司的批准。

培训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规范13-A细则

1.所有业务会议均须由公司组织举办。

未经许可,业务人员不可自行举办任何形式的会议。

2.在业务会议中,公司可邀请公司管理人员获相关领域专业人士讲授产品知识、销售技能及公司规范。

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报批。

3.业务人员不得借用其他公司的名义举办与康宝莱业务/产品有关的会议,也不得利用康宝莱德名义举办与康宝莱业务/产品无关的会议。

4.业务人员如果举办面向消费者的各类产品介绍、展示或推广活动,应当事先向公司报批,在获得公司批准后方可举行。

如果未经公司批准,业务人员自行举办此类活动,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业务人员自行承担。

5.业务人员可以提出申请由公司举办会议和活动。

培训市应当是本企业正式员工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6.会议面向消费者,业务人员可邀请当地对康宝莱产品有兴趣的人士参加,但必须以对方自愿出席为原则。

7.公司只接受在设有康宝莱店铺的城市里举办会议或活动的申请,在开设店铺的城市,仅可以申请在店铺中举办产品介绍、展示和推广活动。

8.活动举办者应严格遵守当地康宝莱分公司有关人数上限的规定,对于产品展览会/大型推广活动等参与人数较多的活动其上限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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