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防台风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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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IV级(一般)

6应急响应

6.1I级应急响应

6.2II级应急响应

6.3III级应急响应

6.4IV级应急响应

6.5应急响应等级调整或结束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2应急队伍保障

7.3供电保障

7.4交通运输保障

7.5医疗卫生保障

7.6xx保障

7.7物资保障

7.8资金保障

7.9技术保障

7.10避灾场所保障

7.11后勤保障

8后续工作

8.1恢复重建

8.2防台工作评估

9奖惩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

10.2解释部门

10.3实施时间

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因台风(含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带来的各种灾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温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和防台风工作特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温州市范围内台风及次生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救灾工作按《温州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规定,不在适用范围之内。

防台风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分级分部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实施、科学调度,快速反应、部门联动,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防台风工作首要任务,立足于防大汛抗大灾保安全,防患于未然。

危险地区、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

出海船舶及时回港避风;

水库、堤防、水闸等防洪减灾工程和其它重要基础设施保安;

小流域山洪和地质灾害防范;

涉海旅游、休闲渔业和涉海养殖防台保安;

城乡危房、建筑工地、高空设施防风保安;

城乡易洪易涝地区防洪排涝。

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全市防台抢险工作,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直接指挥部署防台抢险工作,市防指具体组织实施。

市防指下设地质灾害防治分指挥部、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挥部、水上防台分指挥部和监测预警中心,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城市防台防洪、水上防台和监测预报预警的相关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市、区)防指)负责当地的防台抢险工作,必要时由当地党委、政府直接指挥部署防台抢险工作,县(市、区)防指具体组织实施。

县(市、区)防指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分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

2.3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防汛防旱指挥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乡镇防指)负责当地的防台抢险工作,必要时由当地党委、政府直接指挥部署防台抢险工作,乡镇防指具体组织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防汛防旱组织机构;

企事业单位也要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组织机构。

(1)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在台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挥部以及住建、电力、交通、通信、规划、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市政、在建工程、电力、交通、通信等设施的防台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单位及时处理。

(3)县级以上住建、城管与执法、海洋与渔业、海事、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船只和病险水利工程等检查,并登记造册,报同级防指备案。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要求,全面落实各类防台责任人。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也要落实防台责任人,并根据需要确定防台网格责任人,明确责任人职责。

3.3.1宣传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新闻单位应加强防台抗灾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3.3.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台应急演习,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4监测预警机制

各级气象、海洋、水文、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及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台风、降雨、洪水、风暴潮的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

水库、堤防、水闸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和其他险工险段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监管制度,台风或强降雨期间加强巡查、加密监测。

4.2.1xx灾害预警

气象部门应加强台风监测和预报,及时对台风影响情况进行预警。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可能受台风影响程度,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

4.2.2降雨实时预警

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降雨监测,当出现强降雨时,应及时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县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收到气象、水文部门的降雨信息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乡镇政府和单位发出警报。

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得到降雨警报后,应立即向有关地区发出预警。

4.2.3潮位和海浪预警

海洋预报部门应加强温州市沿海潮位、海浪的监测和预报,根据台风动向和影响情况及时对高潮位和海浪进行预警。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可能受风暴潮、海浪灾害的影响程度,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

4.2.4xx和地质灾害预警

(1)处于突发性山洪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要建立群测群防体系,不断完善县、乡、村三级监测预警网络,明确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预警人员。

(2)有山洪和地质灾害隐患的地方,由防治责任单位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划定危险区,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人员转移组织机构、相关责任人及职责。

(3)加强群测群防和群专结合的监测工作,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台风或强降雨期间,监测、预警等相关人员要加强巡查、加密监测,一旦发现山洪和地质灾害险情或危险征兆,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水利、国土等相关部门,通知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有序地组织人员转移,并报县(市、区)防汛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4.2.5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及有关单位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当水库大流量泄洪时,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提前向下游发出预警。

(2)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4.2.6水利工程放水险情预警

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编制放水预警方案,由所在地政府公布。

当工程泄洪或大流量放水时,应按照放水预警方案要求,做好预警工作。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有关区域的当地政府要做好群众转移的工作。

4.2.7内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或水文部门监测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城市防台分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督促有关部门确定内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

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5xx影响等级划分

按照台风影响范围和程度,分为四级:

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

5.1I级(特别重大)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在浙闽边界至乐清湾登陆,或强台风、超强台风在福建宁德至浙江台州一带沿海登陆或从陆上进入我市,影响我市程度特别严重。

5.2II级(重大)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预报热带风暴在浙闽边界至乐清湾登陆,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宁德至浙江台州登陆,或强台风、超强台风在福建福州至浙江宁波登陆或紧擦我市沿海北上或从陆上进入我市,严重影响我市。

5.3III级(较大)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福州至浙江宁波登陆或紧擦我市沿海北上,或强台风、超强台风在福建厦门至浙江宁波登陆或在近海转向,影响我市程度较重。

5.4IV级(一般)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可能影响我市。

特殊情况下,市防指可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相应调整响应等级。

6.1Ⅰ级应急响应

6.1.1市防指(市防汛办)应急响应

市防指启动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

市防指指挥主持召开防台会商会议,市防指全体成员和各县(市、区)防指负责人参加。

防汛、水利、气象、水文、海洋、国土资源、海事、城管与执法等有关部门(分指挥部、预警中心)分析台风发展趋势,风暴潮影响情况,作出雨量、风力、潮位、海浪及洪水预报;

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

市防指向全市部署防台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

必要时,市防指可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可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可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变化和雨情、水情、工情,掌握人员转移和船只回港避风情况,调配市级防汛抢险物资,联系驻温部队、武警支队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做好江河湖库和重要流域的洪水调度,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指导重要江河和重点区域洪水调度。

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

6.1.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如下工作:

(1)市气象部门作出台风登陆地点、时间、移动路径、台风暴雨的量级和落区及影响程度的预报。

市海洋部门作出风暴潮和海浪预报,市水利(水文)部门根据气象预报进行江河洪水估报,根据降雨实况及时作出洪水预报,同时作出沿海潮位预报。

市防指监测预警中心做好预警信息统一向公众发布工作。

(2)市水利部门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和水库、小流域、重要江河、平原河网的强降雨及水情、工情,督促各地及时对降雨、洪水、水利工程险情发出预警,对水库、水闸等进行科学调度。

及时掌握各地防台风动态。

(3)市地质灾害防治分指挥部及成员部门依照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督促各地加强地质灾害巡查、监测、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及时掌握全市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落实情况和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动态。

(4)市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挥部及市住建、规划等成员部门组织指导各地做好城乡危旧房、临时工棚、易出险地段居民和民工的安全转移工作。

台风影响区停止在建工程施工,关闭景区,停止游乐设施、游览船只等运营,游客撤离至安全地带。

做好市政设施的抢修工作。

(5)市水上防台分指挥部及海洋与渔业等成员部门密切关注沿海港口、避风锚地和内河水域避风船舶、设施的动态,积极组织应急船舶、人员救助遇险人员和指导遇险船舶自救。

督促各地加强对回港避风渔船的安全检查,防止相互撞击、撞堤、撞码头,除必要的人员外,必须全部撤离上岸;

沿海养殖人员全部撤离上岸。

(6)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各地做好各相关渡口、码头、运输船舶(车辆)停止营运,做好交通(水运)在建工程工地的简易工棚、危房或简易公路收费站等有关人员紧急撤离工作,及时修复水毁公路,确保公路畅通。

(7)市民政部门检查指导各地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协助地方政府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和生活安排,收集各地灾情。

(8)市卫生部门组织各地做好医疗抢险和灾区防疫准备,进入临战状态;

检查急救设施、设备状态及备用血源等情况;

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抢救伤病员。

(9)市教育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台风影响区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上课、集会等群体性活动。

(10)市农业部门进一步组织做好大棚种养业的卸膜保棚等应急措施,做好处在危险地带人员和畜禽的转移工作。

(11)市电力部门部署电力系统防台风暴雨洪水工作。

停止高空、室外等作业,及时转移危险地带人员,保障防台救灾重要用户用电和应急供电。

(12)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管理部门做好启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的准备,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防台救灾重要信息的传递,检查落实通讯基站、设备和备用电源的保安,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并利用短信等方式向用户通告台风信息。

(13)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做好重点工程的人员以及设备安全转移工作。

(14)市经信部门组织指导滩涂造船企业做好人员安全转移和防范船舶漂移、撞击堤防桥梁等工作。

(15)市粮食部门组织指导粮食系统防台工作,负责救灾应急供应成品粮的组织,保障市场供应。

(16)市旅游部门督促各地做好受台风影响地区游客安全转移和旅游景点关闭等应急工作。

(17)驻温部队、武警支队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18)市公安部门组织各地做好道路、桥梁和城镇街道必要的交通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

通过110掌握各类遇险人员情况,及时调配警力营救。

(19)市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受台风严重影响机场的飞机安全管理保护。

(20)市委宣传部指导市级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即时播发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信息及提醒公众注意的事项;

及时刊播防台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指导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对市内外新闻单位和境内外记者的管理。

(23)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市防指部署做好防台工作。

6.1.3县(市、区)防指的应急响应

台风影响地的县(市、区)防指启动相应响应,由防指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台工作。

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及时做好台风及次生灾害的预报、预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

及时将防台情况报市防指。

6.2Ⅱ级应急响应

6.2.1市防指(市防汛办)应急响应

市防指启动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

市防指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和各县(市、区)防指负责人参加。

防汛、水利、气象、海洋、国土资源、海事、城管与执法等有关部门(分指挥部、预警中心)分析台风发展趋势,风暴潮影响情况,作出雨量、风力、潮位、海浪及洪水预报;

市防指向全市部署防台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必要时,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变化和雨情、水情、工情,掌握人员转移和船只回港避风情况,调配市级防汛抢险物资,联系驻温部队、武警支队支援灾区抢险救灾。

做好江河湖库和重要流域的洪水调度,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指导重要江河湖库和重要流域洪水调度。

6.2.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1)市气象部门作出台风路径、影响范围和风、雨量级及影响程度的预报,市水利(水文)部门做好洪水、潮位增水预报和测报的各项准备,市海洋部门做好风暴潮、海浪的预报工作。

(2)市水利部门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江堤海塘的巡查与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以及临时防台措施。

组织指导台风影响地区做好平原河网和水库的预排预泄工作。

掌握各地各部门的防台动态,检查督促防台工作落实情况。

(3)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具体落实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督促各地加强重点地质灾害点的巡查、监测和人员转移工作,及时掌握全市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落实情况和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动态。

(4)市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挥部及住建、规划等部门组织指导各地做好城乡危旧房、临时工棚、易出险地段居民和民工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检查落实高空设施、建设工地、风景名胜区、城市供排水设施、低洼易涝地带和地下空间设施等防台工作。

城市公交和公共场所电视屏幕滚动播出台风消息。

(5)市水上防台分指挥部及市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沿海养殖人员安全转移,检查督促未返航的海上作业渔船迅速回港避风或就近进港避风,指导各地做好网箱等养殖的加固工作。

检查抢险救灾船艇、抢险应急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落实情况,抢险救灾船艇、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进一步落实各项防台工作。

(6)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各地做好相关渡口、码头、运输和作业船舶(车辆)及相关人员的避风防台工作,做好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简易工棚、危房或简易公路收费站等有关人员的紧急撤离准备工作。

检查抢险救灾船舶、车辆、应急人员和物资设备等的落实情况,调整客运班次。

(7)市民政部门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工作,指导各地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准备工作。

(8)市卫生部门组织指导各地建立应急指挥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救灾防病应急队伍;

储备应急药物、试剂和监测仪器设备等。

(9)市教育部门组织各地向学校、幼儿园通报台风警报,密切关注台风动向,检查校舍安全,做好防台工作。

(10)市农业部门指导各地组织抢收成熟农作物,做好设施农业的防台工作,转移危险处人员。

(11)市电力部门组织各地对电力设施、设备的防台工作进行再检查、再部署、再落实。

(12)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做好重点工程人员以及设备安全转移的各项准备工作。

(13)市经信部门组织指导各地检查滩涂造船企业防台措施落实情况。

(14)市粮食部门检查各地粮库防台落实情况,对沿海、沿江和低洼粮库进行重点督查。

(15)市旅游部门督促各地组织受台风影响地区的游客回到安全地带。

(16)市委宣传部指导市级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即时播发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信息及提醒公众注意的事项;

(17)电信、移动、网通等通讯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台风消息和预报。

(18)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市防指部署做好防台工作。

6.2.3县(区、市)防指的应急响应

台风影响地的县(区、市)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县(区、市)防指主要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台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水雨情,及时预报、预警,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6.3Ⅲ级应急响应

6.3.1市防指(防汛办)应急响应

市防指启动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

市防指副指挥或市防汛办主任主持会商,防汛、水利、气象、海洋、海事、国土、城管与执法等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县(市、区)防指参加,提出防台工作意见。

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雨情、水情、工情,监督指导台风影响区域内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掌握有关地区的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情况。

市防汛办分析防台形势,明确防御重点,研究制定防台措施。

及时向各县(市、区)防指办通报台风消息,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6.3.2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台风不同发展阶段,做好如下工作:

(1)市水利、气象、海洋等部门坚持24小时值班,预报和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将台风、风暴潮和海浪预报消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防指,并向公众发布

(2)市地质灾害防治分指挥部加强值班工作,密切关注台风动向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及时指导部署防御工作。

(3)市城市防台防洪分指挥部及住建、规划等部门组织指导各地检查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领域和部位,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4)市水上防台分指挥部及市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加强对港口、航道和锚地船舶的监管,提前做好辖区船舶、设施防台各项准备工作;

加强海事船艇、雷达站和办公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防台措施。

加强对台风影响区域船舶的签证管理。

指导协助各地通知海上渔船就近避风,指导各地检查加固深水网箱、鱼排等养殖设施。

(5)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各地加强公路、航道、渡口、码头以及在建工程的巡查,通知企业做好运输船舶(车辆)防台抗台的准备;

加强对公路沿线指示标志、广告牌及交通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脚手架、简易房的安全防护;

准备好各类抢险物资、船舶、车辆和机械等设施设备,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

(6)市卫生部门组织做好救灾防病所需的药品、血源、消毒器具、医疗器械、救护车辆、燃料、备用电源和通讯设施等应急准备工作。

(7)市农业部门指导各地做好果树、高杆作物、大棚和养殖场畜禽舍的加固工作;

加强所辖水库等工程的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8)市电力部门组织各地检查加固电力设施和设备,做好防台准备,指导所属水电厂做好防洪准备。

(9)市经贸部门组织指导各地做好滩涂造船企业的防台准备工作。

(10)市粮食部门指导各地加强库存粮食防台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11)市旅游部门组织指导各地把台风消息通知到各旅游企业、旅游区及游客,做好防范准备。

(12)市教育部门组织指导中小学校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13)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市防指部署做好防台工作。

6.3.3县(区、市)防指的应急响应

台风影响地的县(区、市)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县(区、市)防指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台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

及时将防台情况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6.4Ⅳ级应急响应

市防汛办启动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

市防汛办主任或专职主任主持会商,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影响情况。

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向,部署有关工作。

掌握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将台风信息上报市防指领导,通报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台工作。

各县(区、市)防指的应急响应从其预案规定。

市气象部门正式宣布解除台风警报信号,或台风已逐渐远离我市、台风及次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可视具体情况,根据预案逐步降低应急相应等级或宣布应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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