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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高等学校同时作为行政主体,在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与义务表现的,而法定的权力与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对教师身份的确定和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

由于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的身份与地位,法律上尚未明确规

定,加之处于转型期的高教体制,都对教师的权利义务有直接的影响。

高等学校教师既不是特殊公务员,也不是自由职业者,在现阶段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专业人员,拥有独特的权利义务,其职业具有公益性质。

国家应弱化对教师的人事管理性,增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对高校教师的救济保障主要是通过教师申诉制度解决,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从高等学校学生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高等学校招生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及高等学校学生常见法律纠纷及救济进行了论述。

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高校学生是指在高等学校中和各级高等教育机构中接受德、智、体等

方面全面发展教育并取得一定学历的人。

学生是教育活动中最广泛、

最活跃的主体。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高等学校学生的入学人数增加、

学生的身份复杂、学生年龄增长、当代高校学生出现如下特点:

一是

学生家庭结构复杂化;

也就是高校学生来至不同阶层的家庭,不同家庭

背景赋予了学生不同的价值观。

二是大学是社会的一部分。

在大学校

园这样一个简单与复杂、纯真与成熟并存的环境中,大学生作为一个

特殊的社会群体,正处在人生的转型阶段,他们渴望社会、渴望实践、渴望成长,却脱不了学生的稚嫩和单纯;

他们急欲表现自尊、自立、自主,却往往在关键时刻不知所措。

由于现在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对

人才的需要标准已经发生了变化,现代竞争激烈的社会所需要的是自

立、自信、自强的新一代大学生,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利、待遇和机

会则正是大学生自立、自信自强的体现。

三是大学生的特殊地位来说,当代大学生处在信息、知识、潮流的最前沿,对国家政治、社会利益导向极其敏感,怀着一腔热血和献身国家、献身社会的雄心壮志,准备凭青春和精力在社会建设事业中大展身手,作为国家未来的接班人和掌握先进知识和技术的知识分子,其地位和权益更应得到重视和有效的保障。

首先,明确了学生受

第一章主要从高等学校的类型、高等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以及高等学校的章程和高等学校的内部组织机构五

个方面阐述了高等学校法律制度。

高等学校具有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高等

学校是以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或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的身份与地位,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加之处于转型期的高教体制,都对教师的权利义务有直接的影响。

也就是高校学生来至不同阶层的家庭,不同家庭背景赋予了学生不同的价值观。

在大学校园这样一个简单与复杂、纯真与成熟并存的环境中,大学生作为一个

由于现在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要标准已经发生了变化,现代竞争激烈的社会所需要的是自

三是大学生的特殊地位来说,

当代大学生处在信息、知识、潮流的最前沿,对国家政治、社会利益

导向极其敏感,怀着一腔热血和献身国家、献身社会的雄心壮志,准

备凭青春和精力在社会建设事业中大展身手,作为国家未来的接班人

和掌握先进知识和技术的知识分子,其地位和权益更应得到重视和有

效的保障。

教育的基本权利、确保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享受了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权、获得奖学金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诉讼权、参加社会服务和

勤工助学活动权及组织和参加学生全体权6项教育权利,据此,学生

拥有了实体制权利;

其次,从以“教师”为中心到以“学生”为中心;

管理和

教学均以“学生”为中心,高校明确规定学生要遵守学校管理制度、遵守

学生行为规则等,在这种环境下,高校是权力的主体,学生是义务主

体,服从学校管理师学生的义务。

第三,高校与学生权利与义务关系平等;

大学生的身份逐步转变为自主人员,高校与学生的关系相应地从管制与被管制演变为相对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权责明确、依法究责。

第四章从学业证书与学位制度进行重点论述,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

简单地说,学业证书就是受教育者按规定完成相应学业而获得的凭证。

它表明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阶段、一定范围和程度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

学业证书制度是保证教育活动正常有序进行、保证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乃至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支柱之一。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获得某种学业证书,通常是个人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或从事相应职业的必要条件,也是用人部门选拔和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学业证书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篇二

对于自身定位有一定认识,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以教育法为基础,教育

法规的研究的主体是教育体系,教育法规以马克思主义、教育学理论、政治学为理论基础,通过社会调查、历时考察、比较分析、个案研究

的等方法发现教育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把问题反馈给国家教育部门,教育部门通过制定新的法规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教育政策法规从而推动

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

在高等学校教育法规中高等学校、教师、学生三者的地位、权利、义务是本文着重要阐述的。

一、教育法规相关的基础性知识

高等教育法的研究,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必要手段,同时,教育法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认真学习,掌握以及运用教育法规,是推进我国教育制度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3、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二、高等学校、高校教师和高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高等学校的相关法律问题,如高校的法律地位,即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的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

系;

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

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与政府、社会、教师、学生之间都会发生法律关系。

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因此,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也包括其在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高等学校教师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法律地位,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考核,培训等。

高等学

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学生的法律地位,特点,基本权利和义务

等核心问题。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与义务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

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

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准

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

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

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

并且高等学校的

法律地位在不段变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改革前的高等学校,

是计划体制的一个缩影。

作为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实际上

具有一种类似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

第二阶段是1985-1995年的高等学校体制改革。

这一时期学校的法律地位虽然有了诸多细微的变化,却

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仍然具有典型的强制性和计划性特征。

第三阶段是1995年以后的教育体制改革。

确立了学校的法人地位,赋予了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法人资格,使高等学校真正拥有了自主办学的实体地位。

《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有: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2、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

书;

3、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4、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

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教育

法》具体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

法规;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

量;

2、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3、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

利;

4、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依法接受监督。

(二)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学生

教师和学生是教育的主体,在教育法规中对这两个主体也着重提到。

教师教书育人,为社会培养人才。

教师个人素质对学生的影响十分的大,从而教师不但要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还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在教学中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

教师也有相应的权利如接受培训等。

学生作为教育体系中最大的群体,也是教育法规的主要对像,但随着我国教育的发展现代竞争激烈的社会所需要的是自立、自信、自强的新一代大学生,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利、待遇和机会则正是大学生自立、自信、自强的体现。

法规就应更加注重大学生在个性方面意识的配养和在传统文化的教育。

三、我国教育基本制度:

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

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划分,同时吸收了与时俱进的特点,对于当前多种多样的在教育形式均有相关的描述,严明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督导等各个环节的细节问题。

这些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使关于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严谨和公平合理性

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四、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

随着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我省自身的发展需求来看,教育结构应适当的调整,当前应加大职业教育的发展。

我国的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前培训。

对小学、初中、高中后未能升学的青少年进行就业前培训,提高其职业适应性和职业技能,有利于发展生产。

通过改革逐步形成和普通教育相互衔接、共同发展、比例合理的新格局。

成人教育的是学校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延伸,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

它具有多方面的职能,它使未受教育的人们受基础教

育;

使受过不完全教育的人们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使已经受过相当教育的人们充实新的知识;

使任何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兴趣,进行学习,发展个性,增长知识才能和道德修养。

五、学历证书的分类和获取的资格

1、学历证书是学业证书的主题,是学制系统内的教育机构,对完成学

制系统内一定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分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2、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

的其他机构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3、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或修满学分),德智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4、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

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内或未修完规定的学分,

德智体育合格者,准予结业,可取得结业证书。

5、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

7、普通高等学校接受的进修生,进修结束后可取得进修证明书;

8、普通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

各种培训班的学生,

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证书。

9、此外,随着高等教育办学形式的日趋多样化,在教育部相关规定中,

特别规定了对于高校中一些特殊的办学形式的毕业或肄业证书的填写

要求。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篇三

作为一名高等学校的教师,应该要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一个透明清

晰的认识,只有这样,作为教师的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传道授业解惑

以及培养人才。

教师也要具备可树性,知识的更新,也要求我们教师

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不断扩充自己的知识文化素养以及品德行为素

养。

同时还要兼备教育的政策法规和法律意识,在传道解惑的同时,

严格规范自己,全面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

下面就《高等教育政策法规》,谈谈我自人的心得体会。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主要探讨了教育法学的原理、高等学校法律的重要

性、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法律地位以及

基本权利义务、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制度、高等教育督导与评估、高

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法律纠纷及权利救济。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主要是指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

能力、行为能力及社会责任能力。

(1)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高等学校教育的法

人地位,高等教育一定要经审批机关审批。

(2)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

教育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逐级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二、教育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地,“法是体现统治阶级集体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

它与一般法律相比较,具有形式松散性,教育领域的法律问题,既可能是教育行政问题,也

有可能是教育民事法律问题;

教育对象、教育法调整范围以及法律关系的广泛性;

法律法规的复杂性;

法律纠纷解决手段的特殊性。

我们在遵循教育法的同时,一定要坚持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发展社会主

义的教育事业。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教育平等,一般包括起点上的平等,终点

上的平等以及过程上的平等。

(3)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

《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

会公共利益;

此外,教育必须为国家和人民负责;

坚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在行使权利

的时候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履行义务的时候也享受一定的权利。

(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保障每一位公民获得教育的机会。

三、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

这主要涉及到教师的法定身份,以教

师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特征以及法律规定的教师的权利义务等问题。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教师社会地位的具体体现。

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就要依法确定和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是通过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与义务表现的,而法定的权力与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对教师身份的确定和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

由于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的身份与地位,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加之处于转型期的高教体制,都对教师的权利义务

有直接的影响。

高等学校教师既不是特殊公务员,也不是自由职业者,在现阶段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专业人员,拥有独特的权利义务,其

职业具有公益性质。

国家应弱化对教师的人事管理性,增强行业自律

性管理。

四、教育法学是教育学和法学两门学科之间横向联系而形成的学科。

它以教育法学学科建设的基本问题、教育法的基本原理、教育法制、

对国外教育法的研究为内容,通过社会调查法、历史考察法、比较分

析法、个案研究法进行研究,揭示了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客观规

律,为国家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制提供理论依据;

并通过研究教育法律规

范在执行和监督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为教

育执法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通过对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教育法律文件、

教育法制和教育法实施体制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为我国教育立法和

依法治教提供可资借鉴的方案和经验。

此外,高等教育工作通过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精神内容实质,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不断增长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从而提高依法治教的自觉性。

五、学生的法律地位。

从法律意义上讲,高等学校是受教育者中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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