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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安全监理应急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东绕城路2号隧道为分离式隧道,隧道左线、右线各长545米;

西绕城隧道为分离式隧道,隧道左线长1265米、右线长1220米。

施工二标段:

道路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涵洞工程、挡墙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河道及水闸改造工程、线外工程(地方小路改造)、天葬台罩棚工程。

二、编制目的

项目监理部在工程施工中承担着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一旦施工中出现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为了能够督促、协调施工单位及时启动安全预案,同时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提高自防自救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结合本建设项目的施工特点,特制定《拉萨市环城路(北段)市政工程安全监理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三、安全应急指挥小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1、安全应急指挥小组组织机构框图

2、应急指挥小组各人员的主要职责

(1)安全应急指挥小组组长(总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监理职责

①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工作分工及安全岗位职责;

②主持制订工程项目监理大纲中的安全监理目标及工作内容,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细则中的安全监理内容;

③组织、检查、考核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情况,对不称职的监理工程师及时进行调整,保证监理机构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

④审核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签署审核意见;

⑤审核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内容;

⑥主持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⑦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下达停工令;

⑧负责对重大安全事故向安全监督部门的报告。

(2)安全应急指挥小组副组长(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监理职责

①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制订项目安全监理任务和监理程序以及项目应急预案;

②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监理工作;

③负责审查承包商提交的各单位、单项工程施工技术方案中的安全内容,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审查意见;

④负责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临时施工用电、文明施工、夜间施工安全措施、防台风雷雨安全措施。

(3)安全应急指挥小组组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①在安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安全监理工作;

②巡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运行情况;

发现违章,马上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安全监理工程师汇报;

③担任旁站监理工作的同时,做好安全监理工作;

④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中安全内容的记录。

四、安全监理一般要求

1、督促承包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严格地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制订安全制度和采取安全措施,并负责检查实施情况,切实地做到施工安全。

2、承包人对所承包合同段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接受当地有关安全职能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3、承包人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并在《安全生产合同》中制订相应的职责和措施,明确责任。

4、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自上而下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要做到专人专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岗位责任;

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有力。

5、承包人应建立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项目管理人员一律佩证上岗。

佩证内容有姓名、职位和本人相片。

6、承包人应建立并落实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险情及紧急情况;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迅速采取措施,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7、承包人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编制本项目安全生产紧急预案,并上报监理批准;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应迅速启动预案,尽可能减少损失。

8、专职安全员

在施工期间,督促承包人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条件在施工现场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该专职安全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熟悉所施工的工作类型。

专职安全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查看所有安全规则与条例的实施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如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专职安全员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该立即制止。

9、安全标志

(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现场周围配备、架立并维修必要且合适的标志牌,以为和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2)标志牌应包括:

①警告与危险标志;

②安全与控制标志;

③指路标志与标准的道路标志等等。

(3)所有标志的尺寸、颜色、文字与架设地点,均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临时安全标志应设在项目负责人认为必须设置的位置上。

10、施工现场必须采取防火与消防措施,在合适地点配备适当数量的手持灭火器。

防火、防洪、防风及防雷击等安全设施设备,且定期检查,如有损坏,及时修理或更换。

11、施工现场运输道路平整、畅通、排水设施良好;

特殊、危险地段设醒目的标志,夜间设有照明设施。

12、施工现场内的各种材料分类码放整齐稳固,拆除的模板、钢管及其它废旧物品及时清理,以保持现场的整洁有序。

13、易燃易爆品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

炸药库的位置要符合国家安全有关规定。

14、工地施工用水和饮用水在施工前对水质进行化验鉴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理和防护措施。

生活用水必须符合中国卫生组织对饮用水的要求。

15、临时通讯线路

(1)减少与既有通讯、电力等线路的交叉和干扰。

(2)变压器设在施工现场边角处,并设围栏;

根据用电位置,在主干线上装设分线箱。

(3)施工现场的电线按标准架设。

不得将电线困在树木、脚手架上;

露天设置的闸刀开关装在配电箱里,不得用铁丝或其他金属丝替代保险丝。

(4)电工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必须符合安全距离。

(5)使用高燃灯具时,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m,一般电灯泡距易燃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50cm。

(6)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

16、承包人应配备对有害气体的监测和报警装置以及工人使用的防护面具,一旦发现有毒气体,立即停止施工和疏散人员,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在经过慎重处理,确认没有存在危险,方可复工。

17、炸药、雷管和油料的存放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存放仓库与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保不在施工现场存放炸药;

火工材料的存放和运输方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18、雷雨及大雾天气,不进行野外施工测量。

道路泥泞及爬山时穿防滑鞋。

19、测量人员在高处作业或在陡坡及危险地段测量时系好安全带。

安置仪器避开落石、坍塌和其他不安全地区。

测量定桩时,注意周围行人的安全,不对面使锤。

钢钎和其他工具不随意丢弃。

20、测量人员在高压线附近工作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洞内测量在安全员的带领下,并在掌子面稳定后方可进行测量。

五、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1、工程开工前,项目业主和监理应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开工。

审查重点是:

(1)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是否制订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承包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4)是否制订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5)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

(8)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2、如果有分包,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方面的责任。

3、监理工程师在巡视和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承包人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等要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承包人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业主;

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督促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5、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安全管理台账,并由专人负责。

项目监理人员应将每次巡视、检查、旁站中,发现的涉及施工安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理的指令及承包人处理的措施和结果及时记入台账。

6、分项、分部工程交工验收时,如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理未完成,不得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六、安全事故分类和处理程序

1、安全事故的分类

(1)按照安全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安全事故的分类GB6441一1986规定。

安全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①轻伤,指损失1个工作日至105个工作日失能伤害;

②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工作日;

③死亡,指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工作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寿命计算出来的。

(2)按照安全事故类别分类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一86中,将事故类别分为20类,即物体击打、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3)按照安全事故受伤性质分类

受伤性质是指人体受伤的类型,实质上是从医学的角度给予创伤的具体名称,常见的有:

电伤、挫伤、割伤、擦伤、刺伤、撕脱伤、扭伤、倒塌压埋伤、冲击伤等。

(4)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类

根据2007年4月9月国务院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以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进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既要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使责任人受到追究;

又要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因此,施工项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实施“四不放过”的原则:

①故事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②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③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④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事故报告的要求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①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者最先发生事故的人员应立即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

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紧急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a、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b、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c、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d、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建设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e、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f、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③事故报告的内容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b、事故的简要经过;

c、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d、事故的初步原因;

e、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f、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g、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事故调查

根据《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⑤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人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4)事故处理

①施工单位的事故处理

a、事故现场处理

事故处理是落实“四不放过”原则的核心环节。

当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做好标识,排除险情,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事故现场是追溯判断发生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人责任的客观物质基础。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则,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

b、事故登记

施工现场要建立安全事故登记表,作为安全事故档案,对发生事故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级,负伤时间、伤害程度、负伤部门及情况、简要经过及原因记录归档。

c、事故分析记录

施工现场要有安全事故分析记录,对发生轻伤、重伤、死亡、重大设备事故及未遂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分析,查出主要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应吸取的教训要记录清楚。

d、要坚持安全事故月报制度,若当月无事故也要报空表。

②建设主管部门的事故处理

a、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

处罚权限不属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

b、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c、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5)法律责任

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

根据《条例》规定,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其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a、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b、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c、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d、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e、伪造者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f、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

g、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h、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i、事故发生后逃匿;

j、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k、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

l、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m、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②法律责任

a、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上述a-c条违法行为之一,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上述d-i条违法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c、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上述a、c、d、h、j条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有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d、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上述k、l条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e、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如遇下列情况,驻地监理工程师要直接下达暂时停工令,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业主报告:

 

(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符合要求时;

 

(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3)安全设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5)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6)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时。

 (7)出现安全事故时。

4、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1)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发出暂停施工指令。

 

(2)组织现场抢救,保护现场,并采取必要的临时紧急措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3)根据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序,应及时分别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

 (4)承包商提出安全事故报告,对安全事故作简要叙述,并说明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5)对于一般安全事故,承包人应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事故处理方案,说明事故发生原因,已采取或将采取的处理措施、教训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6)对于重大安全事故,应按交通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确定事故性质,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批结案。

 (7)承包人应针对事故提出纠正措施和预防方案,填报《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

 (8)总监理工程师审批《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

 (9)承包人按事故处理方案进行整改。

(10)项目业主和项目监理对整改进行检查验收。

(11)承包人提出复工申请。

(12)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复工令。

事故发生

(倒塌事故12小时内上报)

(重大事故24小时内面

报告逐级上报)

((一般事故每月汇总报)

不合格

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七、机械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防止突发性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伤害,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本预案。

1、督促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机械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经常性地组织操作人员学习操作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排查设备故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消除隐患。

2、各施工单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熟悉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及安全技术要求,严禁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机械设备带“病”作业。

3、应急救援措施

(1)漏电触电。

若机械设备出现漏电触电现象,当事人应及时向工区负责人或应急小组报告,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

若操作人员触电后,应尽快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实施抢救。

(2)刹车失灵。

上坡时出现刹车失灵,不能脱档,松掉油门,靠边行驶,将发动机熄火,利用手制动将车停住,然后找人打眼。

下坡时出现刹车失灵,挂低速挡行驶,不能将发动机熄火,靠边行驶,行驶至平坦的地方将发动机熄火,利用手制动将车停住,然后找人打眼。

(3)提升设备事故。

当提升设备出现事故时,立即将现场人员迅速撤离,通知应急救援小组,组织人员对井架、电动葫芦(卷扬机)、联接件的安全隐患进行处理。

4、应急程序

(1)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事故报告时间

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小时。

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情况、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同时,迅速联系119、120处理事故现场。

(2)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现场救援组,实施现场救援工作和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和损失加重,确因抢险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主要痕迹、物证等。

(3)特大事故现场救援小组到达后,根据安全监理组长的命令,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救援工作,听取事故发生单位的汇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制定抢险方案,并按分工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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