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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托上海现代产业,主动服务地区经济,以产学研究紧密结合和产学合作教育为办学特色,培养满足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办学层次和规模

  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继续办好高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校校训

  “勤奋、求是、创新、奉献”。

  第十条 学校前身是的上海交通大学机电分校和华东纺织工学院分院,创办于1978年10月。

1985年经教育部批准在上海交通大学机电分校和华东纺织工学院分院的基础上成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校庆日为10月30日。

  第十一条 学校校标是以抽象的动感图形为主要元素,体现了我校“一体两翼,协调发展”的学科格局;

寓意学校在飞速发展的新时期展翅腾飞的美好前景;

抽象图形的形态有如上海市花白玉兰,并蕴藏了“SUES”(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的英文名简称)的字母;

体现良好的校园品牌、社会声誉和学生所具有的良好的学习精神及个人素质。

  校标色彩以蓝色为主体色调。

蓝色象征了科技时代的探索、创新及进取,体现了学校的学科多样性与朝气蓬勃的学术氛围。

  第十二条 

学校遵照有关法律对校徽、校标、校旗、校歌、校庆日等申请商标保护,相关标识的使用严格遵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校园里的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学术自由。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学校应当积极开展与其他学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组织之间的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学校的组织与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的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党委的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纲领、路线,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学校师生员工的头脑,带领师生员工努力创造和传播先进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的需要,着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组织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院(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考核和监督,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在学校人才工作上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创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环境。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学校稳定。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九)组织讨论并确定学校的章程。

  (十)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负责教师及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晋升等管理工作,以及学籍管理工作。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拟订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定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有关合同。

  (八)拟订学校章程,经党委组织讨论并确定后执行。

  (九)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部分行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工作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著名校友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在一般情况,由校长兼任校务委员会主任。

校务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本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校长、副校长、校长办公室主任。

必要时吸收其他校级领导或中层领导参加。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校长办公会的决议全校必须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各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院行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行政工作的最高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院重大发展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院行政工作要充分发挥教师民主管理作用,增强院务工作透明度。

其他中层业务部门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级单位为学校行政工作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履行行政职责,完成行政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各委员会原则上由校级领导任主任,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各委员会成员任期3年。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本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由校内各大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并决策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学术奖励条例、院系评估办法等;

  

(二)审议学校规划、学术单位设置方案、重大专项建设方案等,并在学术层面上提出决策性意见;

  (三)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对有争议的学术事宜及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是本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

  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并决策本校学位条例,包括学位标准等;

  

(二)审议并决策学科设置标准、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

  (三)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其他需要学位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通过学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学校章程、重大改革方案等事项;

  

(二)讨论决定住房、医保等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推荐学校行政领导等;

  (四)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常设主席团履行职责,日常工作机构为校工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由校长负责行政中层和科级领导干部聘任,在实行中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又体现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行政处级、科级领导干部聘期3年。

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实行任职时限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行政中层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

由学校提出其任期内的工作目标,经校长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责任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内设机构的增设和撤销、人员编制的增减由校长领导下的编制委员会负责。

人员经费实行依法治校、预算单列、定额拨付、总量控制。

  第三十八条 实行依法治校。

各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行政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各单位要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

第三章 学校功能、教育模式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实施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四十条 学校实施的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执行各学历层次的学业标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执行各层次的基本修业年限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执行各学历层次学生的入学资格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执行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等。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学校实行督教督学制度、听课评课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级督导组,负责监督检查全校日常教学活动,督教、督学的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教师、评选教学工作优秀部门、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要努力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改立项。

  第五十条 学校要积极组织和引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审查、批准和扶植、支持学生建立有益于提高大学生素质和创新思想、实践能力的各类社团活动。

教师组织指导社团活动的情况,纳入教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十一条 本校设立若干校级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并建设各类国家级和省部级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五十二条 本校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和实训中心;

结合学校依托产业办学的指导思想,建设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第五十三条 校图书馆是支撑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上水平的信息服务与研究中心;

学院可以根据学科发展与教学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资料室。

第四章 学 生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为在校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五条 

学校紧紧依托现代产业、主动服务地区经济、产学研紧密结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综合素质高、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型高级人才。

  第五十六条 

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

  第五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有关方面要予以保障。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业奖学金。

由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评定,奖学金的发放要体现奖励先进的原则。

奖学金的评定要公开、公正,根据学生的品学表现评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缴纳学费等各种费用。

学校为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指导和服务。

  第六十条 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学校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经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社团活动,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校试行学分制,在完成主修课学习任务同时支持学生跨校(专业)选修其它课程,学分互认(协议高校范围内),成绩合格颁发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德智体诸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为在职教师提供进修机会,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七条 

围绕人才强校目标,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团队效应突出的人才队伍。

本校教职工应忠诚于教育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应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诚实守信、尊重人权。

教学和研究人员在享有充分学术自由空间的同时,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教职工依法享有合同范围内的权益。

被聘用的教职工在合同范围内,有义务接受学校工作安排,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六章 资产、经营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以政府财政拨款和合理利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经费相结合的方式,合法获取办学经费。

  第七十二条 

学校资源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七十三条 

学校预算体系分为日常经费预算、专项建设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主管财务的学校领导应定期向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资金收支及财务管理状况。

  第七十五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各后勤服务实体逐步实行社会化。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七十六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七条 

学校鼓励继续教育机构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开展高等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培养优秀应用型人才,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构筑学习型社会服务。

学校对继续教育机构实行独立核算。

  第七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校外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实验实训基地和教学实体、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引入基础研究和教学活动中。

  第七十九条 

学校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与世界一流大学、国际著名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国际科研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应的学分互认、教师互换、课程互通等形式的实质性合作办学。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

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

[1]

唐山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依法自主管理学院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遵循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办学,发展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

 

第三条 学院中文名称:

唐山学院,英文名称:

TangshanCollege。

第四条学院注册校址:

河北省唐山市华岩北路38号。

第五条学院为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系国家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学院实行省、市(唐山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

第六条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院为教学型普通高等学校,立足唐山,面向河北,服务环渤海地区,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性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努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唐山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依法实施民主管理,发挥系(部)主体作用。

第二章 学院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对象为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者。

全日制本科教育学制四年,实行学分制管理;

专科教育学制三年,实行学年制管理。

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学制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三条 学院专业设置以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等学科门类为主,并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适时增加新的学科门类。

第十四条 学院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实现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学院教育形式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普通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形式;

成人学历教育除全日制外,兼有业余、函授等非全日制形式,并根据社会需求举办多种类型的短期培训。

第十六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者,由学院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由学院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学院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学生学业水平达到学院规定的标准,学院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八条 学院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

第十九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产学研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并积极参与国际高等教育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唐山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团结和动员全体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

(二)领导制定学院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和监督;

(三)加强学院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五)加强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和党外知识分子组织等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六)应当由院党委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院党委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研究处理上述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唐山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唐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六)应当由院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院长通过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有关工作并对院长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上级规定和自身需要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

学院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十七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

第二十八条学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院工会负责。

院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工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院遵循依法、规范、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实行校务公开。

第三十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唐山学院委员会在上级团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团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学生会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院图书馆、网络教育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三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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