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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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Word格式.docx

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各工作小组机构组成和职责详见附件.

第九条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组是采购招投标的监督机构,在采购招投标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日常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十条采购招投标协调工作组是学校采购招投标活动的协调机构,在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采购招投标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修缮项目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及配套物资的采购招投标工作。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物业管理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学校仪器、设备、家具、物业管理的采购招投标工作。

第十三条大宗生活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学校大宗生活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

第十四条教材图书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各类教材、图书的采购招投标工作。

第十五条医用药品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校医院医用药品的采购招投标工作.

第四章学校采购招标方式和限额

第十六条一次或单项采购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特殊情况下,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审批决定。

一次或单项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可以采用学校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一次或单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采购方式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本办法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一次或单项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采购方式由责任单位报请相应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本办法审定。

第十八条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分为学校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的公开招标和学校自己组织的公开招标.

学校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公开招标是指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材料、设备经费12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采购活动(学校有招标自主权和能力的除外)。

其招投标按国家《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学校委托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是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

学校自己组织公开招标是指政府政策法规允许、学校有招标能力,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二)邀请招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1。

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具有专门技术要求和行业垄断的工程、设备及服务项目。

(三)竞争性谈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

经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审定的其他情况。

(五)询价

公开招标限额以下、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适合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五章采购招投标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学校各单位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持相关批文(如立项批文、计划、相关技术资料等),到相应的采购招投标责任单位办理采购招标申请手续.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具体组织落实本单位负责的采购招投标工作。

特殊情况下,主要负责人可委托本单位一名副职领导负责采购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条公开招标主要程序

(一)拟订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接受报名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招标答疑

(六)确定和通知评标小组成员

(七)接收投标文件和收取投标保证金

(八)宣布采购招投标纪律 验证投标文件密封性

(九)唱标

(十)宣读评标纪律,签订评委承诺书

(十一)评定标

(十二)公示和退还投标保证金

(十三)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邀请招标主要程序:

(一)拟订采购方式、招标邀请书

(二)发布邀请招标公告

(四)发投标邀请书

其余实施步骤参照上述公开招标5-13款相应内容。

第二十二条竞争性谈判主要程序:

(一)确定采购方式

(二)成立谈判小组

(三)制定谈判文件

(四)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五)谈判

(六)供应商最后报价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发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单一来源采购主要程序:

(一)成立采购工作组

(二)采购定价

(三)确定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询价主要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

(二)制定询价通知书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四)询价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形式

对于专项工程,按照投资计划批复的采购方式采购。

特殊情况下的非正常采购方式应报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批,分别参照上述方法执行.

第六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签订合同。

采购招标责任单位按照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的审定结果,组织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形成合同草案,经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会签后,送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盖章后生效。

责任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协议”.

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和不可预测的因素必须变更的,需经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讨论审定,且变更相对金额不应超过原合同金额的5%,绝对金额不应超过公开招标限额。

超过原合同5%或超过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由采购招标责任单位申请,报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审定变更内容、落实增加部分的经费后,经批准实施。

如果项目实施总资金超过初步设计总金额5%以上,项目总体负责单位应及时向该项目的上级审批单位办理投资计划变更申请手续。

如果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超过批复计划,采购实施单位应向项目总体负责单位提出资金变更申请,经批准落实资金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合同备案.采购招标责任单位合同签订后,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合同正本妥善存档保管。

同时将合同副本送交财务部门,作为安排资金和支付款项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资料归档.采购招投标责任单位应将采购申请书、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正本、评定标会议记录、评定标结果、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的书面决议等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不得遗漏.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学校监察、审计和财务处按照上级要求,对采购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责任单位对国家《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采购招投标规定、办法、细则等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四)中央单位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和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采购方式的选择和执行情况;

(六)采购信息按规定在有关媒体上公告的执行情况;

(七)邀请投标单位、评标人员的抽取、选定等环节规定执行情况;

(八)采购档案备案、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布置,进行专项检查;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根据有关规定,凡在工作时间参加采购招标活动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人员(专家组成员除外)、领导干部不得领取评审费、劳务费等。

第三十一条各责任单位负责人要重视加强对参与采购招投标活动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

学习有关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或者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招标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廉政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有关的情况、资料和信息;

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除中标无效外,相关责任人不得再参与采购招投标活动。

有收受财物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直至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组采购招投标工作细则,经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学校有关采购招投标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附件:

学校各采购招投标工作组的组成与职责

设立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委员会(下设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组,采购招投标协调工作组,基建工程、修缮项目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仪器设备、家具、物业管理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大宗生活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医用药品器材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教材、图书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

主 任 校 长

副主任 分管基建、国资、科技、财务、教务、后勤、医院工作的副校长,纪委书记  

委 员 基建处、国资处、科技处、财务处、教务处、后勤中心、医院、纪监审办负责人

秘书单位 财务处

负责贯彻国家采购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管理办法;

审定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监督采购活动,审查批准重大采购招投标结果;

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组

组长纪委书记

副组长纪委副书记

成员纪监审办、工会(教代会)、财务处负责人、特邀行风监督员

责任单位纪检监察与审计办公室

学校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组是采购招投标的监督机构,在采购招投标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日常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

(二)督促检查各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制定、完善采购招投标的内部监控措施;

(三)监督检查采购招标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招投标政策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对招投标程序、过程进行监督;

(五)负责协调并督促检查廉政协议书的签订与履行;

(六)负责受理对学校采购、招投标的投诉、申诉,并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七)查处学校采购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采购招投标协调工作组

组长主管财务的校领导

成员纪检监察与审计办公室、基建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等单位负责人。

责任单位财务处。

采购招投标协调工作组是学校采购招投标活动的协调机构,在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采购招投标的协调工作。

(一)贯彻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督促各工作小组建立、完善采购招标的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

(二)会同相关责任单位拟定学校采购预算,报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委员会审定;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学校采购计划的汇总、上报;

(三)负责采购资金的管理,监督采购招投标责任单位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负责学校政府采购信息的汇总、上报;

(四)对学校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方式进行审定;

(五)监督学校采购活动中的信息发布方式和渠道;

(六)跟踪采购招标活动的后续签约、履行情况;

(七)根据工作需要,协调采购招投标活动的有关工作。

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

组长分管校领导

成员基建处、国资处、财务处、纪监审办负责人、用户代表

责任单位基建处

职责:

组织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及配套物资的采购招标工作.包括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拟定、信息发布、标书的编制、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发售、组织开标、评标。

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

成员国资处、后勤中心、财务处、纪监审办负责人、用户代表

责任单位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职责:

组织学校仪器、设备、家具的政府采购招标工作(除与建设项目配套的固定设备及物资外)。

包括采购方式的拟定、信息发布、标书的编制、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发售、组织开标、评标。

大宗生活物资物业管理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

成员后勤中心、基建处、国资处、财务处、纪监审办、学工处负责人、用户代表

责任单位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组织大宗生活物资、物业管理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

教材图书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

成员教务处、图书馆、研究生院、学工处、继教院、财务处、纪监审办负责人、用户代表

责任单位教务处

组织各类教材、图书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

包括采购方式的拟定、信息发布、标书的编制、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发售,组织开标、评标。

医用药品采购招标工作小组

成员医院、后勤中心、财务处、工会、纪监审办负责人、教职工代表

责任单位医院

组织校医院药品(含医疗卫生低值易耗材料、器械)的采购招标工作。

各工作小组的共同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健全相关岗位人员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负责年度、季度采购预算、计划的拟订和采购信息的上报;

(三)接受校内使用单位的委托,承办相关招标业务,包括:

1。

采购方式的拟定;

2.信息发布方式的拟定、发布;

3.接受投标单位报名;

4.对投标人资格预审、考察;

5.标书的编制,招标文件的发售;

6.组织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的签发等.

(四)听取专家组评标意见和建议,审定评标结果;

(五)负责招投标后的合同洽谈、拟订、报批及履行等;

(六)负责招投标材料的归档工作;

(七)受理招投标的投诉和申诉;

协助处理招投标活动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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