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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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第七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

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杜绝层层转包、分包现象。

推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和落实“政府监督、专业抽检、群众参与、施工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八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列入农用地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牧区公路用地的征用和调剂工作由所涉及的苏木乡镇政府负责。

为节约用地,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要尽可能利用旧路进行改造。

需要拆迁的,应当按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补偿费由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列入配套资金。

公路建设涉及的取料场(土、砂、石)、弃料场以及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沿线旗县市和苏木乡镇政府无偿提供并作为投资。

第九条注重环境友好、资源节约,施工中设指定料场集中取料和在指定地点弃土,禁止在路侧乱挖和随意取土取料。

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达到环保要求,可复垦的采取措施复垦,防止发生新的水土流失。

公路绿化与工程同步实施,由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农村牧区公路前期工作

第十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规划包括县乡村公路建设规划、渡口改桥建设规划、农村牧区客运站(点)建设规划。

各旗县市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规划由旗、县、市交通局负责编制,经旗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盟交通局。

盟交通局负责编制全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规划,经盟行署批准后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

第十一条农村牧区公路改造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旗县市交通局、发改委联合报盟交通局和发改委,经盟交通局和发改委审后联合上报自治区发改委、交通厅,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由自治区发改委批复。

农村牧区公路通达工程项目、农村渡口改桥项目,只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盟交通局审批,报自治区交通厅备案。

第十二条农村牧区客运站(点)建设项目,乡镇级客运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盟交通局提出审查意见,盟发改委批复,报自治区交通厅备案。

农村牧区客运招呼站、候车亭等设施由旗县市交通局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三章工程设计与审批

第十三条盟、旗县市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牧区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按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

村道的路基、路面宽度按四级路标准建设。

其中:

1)通乡油路(水泥路)的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8.5米,油路面宽度不小于6米,水泥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

通村砂石路路基一般不小于6.5米,砂石路面宽度不小于6米,水泥路面、油路面不小于3.5米。

县级公路的路面宽度原则不小于6米。

2)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定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

第十四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形式;

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

在陡坡、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五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农村渡口改桥和其它工程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农村客运候车亭、招呼站与公路工程同步设计。

第十六条县级公路和通乡油路、水泥路和四级以上公路、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由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通村砂石路可以由旗县市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设计组承担设计。

第十七条旗县市交通局向测设单位下达设计委托书,提出设计要求。

勘察测量完成后,由旗县市交通局组织测量外业验收。

规模较大或连接两个以上旗县市项目的测量外业验收由盟交通局组织。

第十八条县级公路和通乡油路、水泥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编竣后,由旗县市交通局组织委托另外一家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中介机构对设计进行审查(达到设计审查深度),提出审查意见。

如需修改设计则由原设计单位重新修改设计。

由旗县市交通局上报设计初审意见的报告(附审查意见和设计文件一式两份)。

由盟交通局组织建设、设计、监理、监督、财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后,先对设计批复,招标完成后再对预算进行批复。

通村砂石路设计由旗县市交通局对设计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盟局批复。

第四章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组建工程项目法人

1)设计文件批复后,投标之前,各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依法组建项目法人,明确项目责任人和质量安全责任人。

2)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技术与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农村牧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3)项目法人组建之后,要将项目法人及相关文件资料报盟交通局市场管理委员会备案审查,不符合项目法人资格,不许开展下一步工作。

第二十条工程招投标

1)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

具体执行《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

通村砂石路以旗县市为单位,打捆招投标。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以旗县市项目法人为招标人,盟交通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委员会从招投标公告开始对招标全过程进行审批监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盟交通局共同组成。

评标专家组三分之二的专家由盟交通局从盟级或自治区级专家库中提取。

如果没有,则从交通系统内熟悉招投标工作的中高级职称人员中推选专家。

2)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代理机构由盟交通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委员会审定。

3)评标方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农村牧区公路依法招标的项目应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可在内蒙古交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必须报经盟交通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

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在内蒙古交通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农村牧区公路招标项目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制。

5)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的纪检、监察人员列席开标,并对开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开标过程请公证部门参加,进行公证。

6)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须由盟交通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

发现上述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内容,建设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由招标人依照规定进行修正。

评标报告报市场委员会批准。

7)中标人确定之后,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中标人要按施工合同价款的5%交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统一由盟质监站立专户保管,工程建设期农村办和质监站共同监管,按规定办理。

工程竣工验收后,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一年,在农村办和质监站共同确定后,返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合同管理

1)中标人确定后,建设单位要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

上级补助资金部分的施工合同由旗县市交通局与施工单位签订,属于地方配套资金部分的施工合同由当地旗县市人民政府与施工单位签订。

合同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在盟交通局农村办备案。

2)由盟交通局组织招投标的重大项目的施工合同,确定中标人后,交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按前款规定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3)评标报告未经盟公路建设市场委员会批准的或中标人没有按规定提交质量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得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不论是委托还是招标确定,都应签订测设、监理合同。

第二十二条工程管理

1)质量监督申请制度。

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之后,开工前要向盟质监站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盟质监站要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情况进行登记核实备案后,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在农村办备案。

2)开工报告制度。

中标单位进场完成施工准备后,要向建设单位申请开工;

建设单位要依照投标文件中和施工合同的承诺和约定,对进场人员、施工设备、工地试验室、材料进场数量、理配试验、各类材料的试验检验等进行核实后可批准开工。

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场后,工程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已办理监督手续,建设单位持质量监督核准手续和项目开工报告,向盟交通局申请项目开工并经认可,可以开工。

盟交通局和盟质监站要随时对施工、监理单位进场人员、施工设备、工地试验室等进行核查,发现与投标文件和合同不符时,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清退出场。

并对建设单位通报批评或处以罚款(1万元—5万元)。

3)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

盟交通局将组织农村办、计划、财审、纪检监察、质监站对全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情况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联合检查。

同时,农村办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问题部位的重点检查等,对工程进展情况在全盟通报。

4)计量支付制度。

工程开工后,按月进行工程计量。

由施工单位提出计量清单,由工程监理审核,建设单位核准,按月向盟交通局农村办报送工程计量清单。

经盟交通局核实后提交盟财政局作为工程拨款的依据。

5)工程进度报表制度。

各旗县市交通局要指定专人按月报送工程进度报表。

在5、6、7、8、9月份每半月要报送一次报表。

表样采用自治区交通厅统一表样。

报表要同时抄报盟交通局综合规划科和农村办。

以便及时掌握工程动态和及时向交通厅报送报表。

报表报送的时间月报为每月的18日前,半月报为每月的3日和18日。

报表采取传真和邮递同时上报,报表填报人和项目法人代表要签字,加盖公章。

如自治区有新变动,以自治区规定为准。

6)宣传报导制度。

各旗县市交通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的宣传报导,及时报送政务信息、网站信息和向内蒙古交通周刊、兴安日报等各级报刊投稿、报导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信息。

盟交通局除上报政务信息,还要定期印发《农村牧区公路简报》,报导全盟农村牧区公路信息,总结、推广、交流经验。

7)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公告制度和意见反馈制度。

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在指定地点设公告牌,将工程建设标准、质量标准、投资标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公告,公布盟、旗两级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为加强通村砂石路的建设管理,修农民满意的路,让农民享有知情权、监督权,所有通村砂石路和水泥路竣工后,被通达村和村所在苏木、乡镇政府要填写“反馈意见书”,村委会和苏木乡镇不签字盖章的项目不许交竣工验收,视为未完成计划任务和责任目标。

各旗县市组织交工验收时,必须附“反馈意见书”,报盟局备案核验。

通乡油路(水泥路)工程、路网改造工程、农村渡改桥工程在交竣工时,事前也必须征求当地苏木乡镇政府和村嘎查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管理

1)各从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各环节岗位人员必须实名,人要到岗。

建设、监理、监督单位要随时进行检查核实,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处罚,清退出场。

2)各旗县市交通局均要组建农村牧区公路中心试验室,根据需要配备2名以上试验人员,承担建设、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

各施工单位必须设工地试验室,满足一般常规试验检测。

所有试验员必须持证上岗。

3)严格执行工序交验制,没有履行交验程序,不许进入下道工序。

工序交验手续必须齐全,工序交验手续不全进入下道工序的,要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严格施工检验检测工作。

严格进场材料、制成品的检验检测,要按材料进场批次,保证抽检数量和频率,水泥、钢材合格证、抽检验要齐全。

5)砂石材料筛分、强度、含泥量;

水泥混凝土抗折、抗压试件检测;

路基、基层压实度和弯沉检测;

各部位几何尺寸检测等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建设单位复检和质量监督部门的抽检,必须保证检查数量和频率。

所有上述内业资料与施工进度同步整理归档。

各施工单位要有专职资料员。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

县级公路、通乡油路(水泥路)、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必须由符合资质的监理机构监理。

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通村砂石路可以由旗县市交通局以旗县市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并分别报盟交通局和盟公路质监站备案。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

1)实行政府监督制度。

盟公路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全盟农村牧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通乡油路水泥路、路网改造工程、农村渡改桥工程或独立大中桥、隧道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盟公路质监站负责,各旗县市交通局质量监督组配合;

通村砂石路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旗县市质量监督组负责,盟质量监督站负责指导。

2)实行社会监督制度。

工程项目所在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在施工沿线乡村选派责任心强的乡村干部和村民进入施工现场担任社会监督员。

对选料场、拌合场和路面施工现场进行跟踪监督,对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质量问题等有权进行制止,向监理工程师、监督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及时反馈。

建设单位要向社会监督员进行技术交底,支持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工作保障。

3)实行政府督察制度。

盟交通局代表盟行署授权向各旗县市派督察员,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进行督察,直接向盟交通局长负责。

督察员由盟交通局农村办管理。

第五章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筹集

第二十六条旗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负主要责任。

上级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重点补助路面工程费,工程直接费缺口,特别是路基部分工程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应由旗县市人民政府配套解决。

旗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项目施工图设计,对配套资金向盟行署和盟交通局作出承诺,提出落实配套资金的方案,明确筹集资金的方式、途径和配套资金标准。

第二十七条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项目税金的计征计退,返还的税金列入当地的公路建设发展基金,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

动员群众投工投劳、征地拆迁、税金返还等均可纳入配套资金。

第二十八条盟、旗县市两级财政按财政一般性收入的1%设立农村牧区公路建设专用资金,采取以奖代投方式,用于通乡、通村油路(水泥路)建设。

鼓励利用通村砂石路资金或自筹资金修建通村水泥路。

旗县市和苏木乡镇应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利用通村砂石路资金修建水泥路的,每公里补助不少于1万元;

自筹资金修建水泥路的,每公里补助不少于3万元。

第六章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拨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来源中央车购税及自治区财政预算和公路建设政府性基金收入,应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项资金由各盟市财政列支,不再以指标形式下达旗县市,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相关规定。

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在资金拨付管理中应遵循以下程序:

1)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帐户,单独核算,严格按照批准项目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随意调整。

2)为确保当年下达计划资金及时到位,由盟交通局负责统一向财政请拨资金。

各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所需资料,将工可研、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手续,施工单位合同、帐号、工程进度报表、工程计量清单报盟局农村办(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月报送“工程进度报表”、“工程计量清单”)。

3)旗县市配套资金应与上级补助资金同比例到位。

4)工程建设期间,财政部门按工程价款总额的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经财政部门评审后再清算。

5)实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资金由盟交通局向盟财政局提供所需资料,按月提交“拨付资金建议书”、“工程计量支付清单”,由盟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施工单位。

6)按规定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补贴资金由盟交通局向盟财政局提供所需资料,并按月提交“工程计量支付清单”、“拨付资金建议书”,由盟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盟交通局。

7)盟局拨付资金时采取“计量支付”制度。

农村办通过检查及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具体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核实和确认,确定拨付资金的额度,根据“工程计量支付清单”向局领导提出“拨付资金建议书”。

农村办提交的“拨付资金建议书”报分管局长审核,盟交通局长签批后,由财审科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十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按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七章工程交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农村牧区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

1)通乡路、路网改造工程、农村渡口改桥工程的交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盟交通局派员参加监督交工验收。

竣工验收由盟交通局组织。

通村路工程交竣工验收由旗县市交通局组织,报盟交通局备案,盟交通局将根据情况进行抽验。

属于自治区交通厅组织验收的项目,由盟交通局提出竣工申请,由自治区交通厅组织验收。

2)通乡路、路网改造工程、农村渡口改桥工程的交工验收前,必须由盟质监站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竣工验收前,必须由盟质监站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否则,不予验收。

通村砂石路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前,原则上由旗县市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组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或“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报盟质量监督站备案,否则,不予验收。

3)工程当年竣工的应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运营两年后,可组织竣工验收。

规模较小的一般项目,也可交竣工一并进行。

竣工后,质量缺陷得到处置的,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施工单位。

4)竣工验收,所有工程竣工资料按档案归档要求及时归档。

第八章责任追究及其它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工程未达到质量标准要求、未能按照项目的需要安排足额配套资金、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投资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兴安盟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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