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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

其追兽

及捕兽者,杀之。

”[17]该条规定,不仅含有持续发展的思想,而且在我国古代立法中首次规

定了对动物的保护。

保护的范围涉及到森林、水、植被、其他植物和动物(包括野生动物)。

这是一条较为典型的环境立法。

在秦代就能有这样的立法,其意义非同寻常。

秦律田

律规定与农业生产有关的自然环境的变化情况地方各级官

员必须“下情上报”,“稼已生而后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项数”(睡虎地秦墓竹简)。

秦代法律中对耕种打猎捕鱼伐木孕育放牧以及取火烧炭都有明确的季

节月份限制有效地指导了生产和生活这些规定作为国

家法律具有强制性是普遍遵守的这些规定反映统治者

对农业生态环境的重视这种思想主要服务于农业生产

后来朝代的法律中都有所继承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

 

王莽时《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或《敦煌悬泉月令诏条》(

传统“月令”认为,春夏秋冬四季的更替是

自然时序,人们的农事活动和国家的政事安排都

依据自然时序而展开,不能违逆自然时序,只有

这样,才能使天人相和谐,否则,人们的活动就

要受到自然界的惩罚。

《四时月令五十条》共有月令50条,其中春季

月令20条,夏季月令12条,秋季月令8条,冬季月令10条。

每季按孟、仲、季分为3个月,一年有12个月。

它继承了传统“月令”思想的精华,确立了以“四时”为基础的自然时序体系,把人们的各种活动限定在自然时序之中,强调“敬授

民时”、“以顺时气”的重要性。

太皇太后的诏书首先说明《四时月令五十条》颁布的缘由:

“往者阴阳不调,风雨不时,降(隋>

农自安,不堇作[劳],是以数被菑害,恻然伤之。

惟帝明王,靡不躬天之

数,信执厥中,钦顺阴阳,敬授民时,口劝耕种,以丰年,盖重百姓之命也。

故建羲和,立四子,⋯⋯时以成岁,致恚⋯⋯”

《四时月令五十条》“以四时为纲,以三月为

目,分列其令"

[引,以法律“诏书”的形式,确立

了以“四时”为基础的自然时序,以及人们应当

遵循自然时序而进行生产生活的基本准则。

王子

今先生认为:

“以四季运行的规律作为社会法纪和

人文秩序,体现出文明成熟的农耕社会的特定的自然观。

"

与传统“月令”相比,《四时月令五十

条》更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对自然生态

的保护而言,它对人们如何保护自然生态具有明

确的导向作用。

“它根据生态学季节节律的客观性、普

遍性和有效性,对诸如政事、农事、兵事等人事

活动都提出了特殊的生态学要求,要求人们应根

据‘天时’的变化来合理安排其活动。

这样,《月

令》就认同了人与自然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以

‘天时’为媒介将人与自然联系了起来;

将‘天

时’运用到农业生产上,就变成了‘农时’。

‘农时’则是农业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

一。

《四时月令五十条》保护农业生态系统的思

想,主要表现在“不违农时”方面。

如上所述,《四时月令五十条》在说明其颁布

的缘由中特别强调了“钦顺阴阳,敬授民时,口

劝耕种,以丰年口”;

孟春月令第一条就强调“敬

授民时,日:

扬谷,咸趋南亩。

仲春月令云:

“毋作大事,以防农事。

谓兴兵

正(征)伐,以防(妨)农事者也,尽夏。

孟夏月令云:

“毋起土功。

谓掘地[深三尺]

以上者也,尽五[月]。

毋发大众。

谓聚口(口非

尤急事⋯⋯为务非缮⋯⋯之属也)⋯⋯欧(驱)

兽(毋)害五谷。

谓口⋯⋯”

仲秋月令云:

“⋯⋯筑城郭,建都邑,穿寅

[窖],修困仓。

谓得大兴土功,口⋯⋯”。

“⋯⋯

收,务蓄采,多积聚。

谓[趣]收五谷,蓄积

谢继忠.从敦煌悬泉置《四时月令五十条》看汉代的生态保护思想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5)114-117

二、保护与合理利用农业水土资源

土地资源是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资源而土地资源是有

限的并且受各种自然条件影响因此因地制宜合理利

用土地是古代环境伦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周礼大司徒

记载西周农业实行休耕制孟子主张将乱垦土地者绳之以

刑善战者好战的人服上刑重刑连诸侯合

纵连横的人次之辟草莱开垦草莽地任土地尽地

力者次之(孟子离娄上)战国时李悝曾提出并

实施了著名的尽地力之教为了保护土地不少明智之

士提出了人地平衡思想墨翟把土地人口与农业生产联系

起来考察提到率万家而城方三里(墨子杂守)

商鞅也提出民过地地过民都不好认为地广民众未

必富强地狭民寡未必贫弱问题在于能否充分发挥人口与

土地的效力管仲提出单纯增加人口和土地未必富强人口

与土地必须在量上对应才能形成真正的生产力这对土地

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很有意义的他还指出山林虽近草

木虽美宫室必有度禁发必有时(管子八观)反

对过度修建房屋挤占土地

三积极保护利用水资源

水资源是农业生产的重要资源中国古代法律积极保护

水资源同时还规定兴修水利改善农业生态中国在史前

已设立治水官吏司空秦凡盗决(官)河防者杖一百

盗决(民间之)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因盗决而致水势涨

漫)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淹没田禾计物价重(于杖)者

坐赃论(秦律工律)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

《周礼·

地官》规定:

“凡宅不毛者,有里布;

凡田不耕者,出屋粟;

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

《唐律》规定:

“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

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

各令复故。

虽种植,夫所妨废者,不坐。

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

出水者,勿论。

主司不禁者,与同罪。

”[20]若种植垦食”,谓于巷街阡陌种物及垦食者,笞五十。

各令依旧。

若巷陌宽闲,虽有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

仅在《唐律疏议》中,类似的专门用于保护自然环境的条款有许多。

《唐律疏议·

杂律》第442条“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

”[21]在保护利用水资源方面有[22]《清律·

工律》。

:

“凡盗决(官)河防者,杖一百;

盗决(民间之)圩岸、陂塘者,杖八十。

若(因盗决而致水势涨漫),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淹没田禾,计物价重(于杖)者,坐赃论。

”[22]在保护山泽陂湖资源方面有《唐律疏议·

杂律》第405条:

“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23]等等。

“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

[35]“诸盗决堤防者,杖一百”;

[36]“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

[37]“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38]这些规定,重点都是保护与种植业有关的田地、水、植被等资源。

[35][36][37]《唐律疏议·

杂律》第424条、第425条第430条。

[38]《唐律疏议·

户婚》第170条。

(3)对水资源的保护。

“毋口水泽,口陂池,口口。

方乃得以取鱼,尽十一月常禁。

”《吕氏春秋·

春纪》:

“无竭川泽,无漉陂池。

”《淮南子·

时则

训》:

仲春之月,“毋竭JII泽,毋漉陂池。

”《礼记

·

月令》:

仲春之月,“毋竭川泽,毋漉陂池。

季春月令云:

“修利陧防。

谓修(筑)隰防,

利其水道也,从正月尽夏。

道达沟渎。

谓口浚雍

(壅)塞,开通水道也,从正月尽夏。

孟秋月令云:

“(完隰)防,谨雍(塞)⋯⋯

谓完坚陧口⋯⋯[备秋水口⋯⋯]。

在春季“毋口水泽。

口陂池”,“修利陧防”、

“道达沟渎”;

在秋季“(完陧)防,谨雍(塞)”、

“[备秋水口⋯⋯],这些兴修水利的活动,一方面

有利于保证农业的丰收,另一方面,对水资源的

保护也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四方乃得以取鱼,

尽十一月常禁”的规定,有利于幼鱼的生长,体

现了“用养结合”的原则,这样就把水资源的保护和鱼类的生长结合了起来,就客观作用而言,

有利于生态资源的保护。

《四时月令五十条》是目前我们所见到的汉代

生态保护方面最详细、最具体的诏令,它确立的

以“四时”为基础的自然时序和人事活动应遵循

自然时序的生产生活准则,它提出的保护农业生

态系统和保护林木资源、动物资源、水资源的思

想,是对先秦以来“天人合一”、“以时禁发”、

“用养结合”的生态观的继承,其中蕴涵着中华民

《吕氏春秋·

十二世》记载,季春三月,“时雨将降,下水上腾,循行国邑,周视原野,修利堤防,导达沟渎,开通道路,无有障塞,田猎毕弋,四且罘罗网,喂兽之药,无出九门”。

三、保护农田动植物资源

我国黄土高原西北部的地理环境与气候相比中原是比较

恶劣的"

这里气温低"

气候干燥"

属干旱地带)历史上居住这

一地带民族的生产方式"

生活方式都与中原有很大的差别"

要以游牧和畜牧业为主)因此水草树木对生活在这里的人们

来说尤为重要)位于黄土高原西北部的少数民族国家西夏很

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西夏是党项人建立的一个封建王朝"

公元!

#$年由景宗元昊建立"

!

%%&

年为蒙古所灭)西夏域界

包括今宁夏%甘肃%青海%陕西%内蒙部分地区)这一地区少雨"

植被覆盖差"

西夏的法律对植树和保护树木的问题规定很详

细《天盛律令》第十五章《地水杂罪门》规定&

沿唐徕、汉延诸官渠等租户%官私家主地方所至处"

沿所属渠段植柳%杨%榆及其他种种树"

令其成材"

与原所植树

木一同监护"

除按照时节剪枝条及伐而另植以外"

不许任何人

砍伐)转运司人中间应当派遣胜任的人去监察)如果违律不植

树木"

有官阶的人罚马一匹"

庶人十三杖)树木已经种植而不

护理"

及无心失误致牲畜入食时"

畜主人等一律庶人笞二十"

有官阶的罚铁五斤)其中官树木及私家主树木等被他人所伐

时"

计价以偷盗罪论处)诸人检举之时"

检举赏赐应当依偷盗

检举赏赐的法律赏给)彼监护树木者自已捕获砍伐树木之人

并告发"

则赦免其罪)自伐之时"

无论树数多少"

一律庶人十

三杖"

有官罚马一匹)

沿渠斡官植树木中"

不许剥皮及斧斤斫刻等)如果违

律"

与全伐树木相同论处"

检举赏赐也按照相同的法律)

西夏的统治区域生态环境比较恶劣"

为了改善环境"

制定了这种相当严苛的法律制度!

因树木在这一地区成活率较低"

如不注意种植"

再任人砍伐"

其后果可想而知!

西夏统治者制

定的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是因其特定的的地理环境所决定

的!

(1)对林木资源的保护。

孟春月令云:

“禁止伐木。

谓大小之木皆不得

伐也,尽八月。

草木零落,乃得伐其当伐者。

“毋焚山林。

谓烧山林田猎,伤

害禽兽口虫草木⋯⋯[正]月尽⋯⋯”

“毋攻伐口口。

谓口⋯⋯”。

《吕

氏春秋·

孟夏纪》作“无伐大树。

则训》作“毋伐大树。

月令》作“毋伐

大树。

春季、夏季都是林木生长的季节,如果此时

砍伐林木,不但不利于林木的生长,而且会“逆

时气”,有悖于《四时月令五十条》所强调的“以

顺时气”的自然时序观,因此,它规定“禁止伐

木”、“毋焚山林”、“毋攻伐口口”。

只有到了八月以后,“草木零落”时,才能伐木。

“毋焚山林”,

不仅是为了保护林木生长,而且也是为了防止

“伤害禽兽口虫草木”。

这些规定具有保护生态资

1】6

源的深远意义。

(2)对动物资源的保护。

“毋掘剿(巢)。

谓剿空实皆不

得摘也。

空剿(巢)尽夏,实者四时常禁。

毋杀

口虫。

谓幼少之虫、不为人害者也,尽九[月]。

毋杀抬。

谓禽兽、六畜怀任(妊)有胎者也,尽

十二月常禁。

毋天蜚鸟。

谓天蜚鸟不得使长大也,

尽十二月常禁。

毋麂。

谓四足⋯⋯及畜幼少未安者

也,尽九月。

毋卵。

谓蜚鸟及鸡口卵之属也,尽

九月。

“毋弹射蜚(飞)鸟,及张罗、

为它巧以捕取之。

谓口鸟也⋯⋯”

盂夏月令云:

“毋大田猎。

尽八(?

)月。

春季是动物繁殖的季节,禁止摘鸟巢、禁止

杀“幼少之虫”、禁止杀怀胎的禽兽和六畜、禁止

捕取幼鸟及各种飞鸟、禁止捕杀麂(即鹿子)及

各类幼小动物。

夏季是农作物生长的季节,因此

它又有“毋大田猎。

)月”的规定。

上述

保护动物的禁令,有明显的时间限制,“四时常

禁”、“尽十二月常禁”,说明全年都要禁止,而

“尽夏”、“尽八月”、“尽九月”等,则说明到这些

时节就可开禁,这都体现了“敬授民时”、“以顺

时气”、“以时禁发”的思想。

这些规定遵循了动

物生长的规律,对动物的繁衍和动物资源的培殖,

补充农业经济,丰富人们的经济生活,保护自然

生态,都具有重要作用。

云梦秦简的《法律答问》中还有一

条材料,也是颇为耐人寻味的:

者(诸)侯客来者,以火炎其衡厄(轭)。

炎之可(何)?

当者(诸)侯不治骚马,骚马虫

皆丽衡厄鞅 辕革申,是以炎之。

这条问答的意思是说,《秦律》规定,东

方六国的人到秦国来,入秦时必须用火熏其

车上的衡轭。

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官方的解

释是:

如果来人不处治马身上的寄生虫,虫

子附着在车的衡轭或驾马的绳索上,就会被

带到秦国来,所以必须用火来熏。

这简直就是现代海关卫生检疫的雏形,

四、我国古代农业生态保护的基本思想

(二)土地等资源的利用要合理 土地等农业资源的利用怎样才能合理,商鞅教育人们,“故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薮泽居什一,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四,此先王之正律也。

故为国分田数:

小亩五百,足待一役,此地不任也;

方土百里,出战率万人者,数小也。

此其垦田足以食其民,都邑遂路足以处其民,山林,薮泽,谷足以供其利,薮泽堤防足以畜。

故兵出,粮给而财有余;

兵休,民作而畜长足,此所谓任地待役之律也。

“今世主有地方数千里,食不足以待役实仓……夫地大而不垦者,与无地同;

民众而不用者,与无民同。

”在这里,商鞅首先指出土地等资源利用的适当比例,即山地森林占十分之一,沼泽湖泊占十分之一,山涧河流占十分之一,城市道路占十分之一,坏田占十分之二,好田占十分之四。

其次,耕地合理的税收份额。

即过去五百小亩的税收还没有使土地真正的潜力完全发挥出来,这方面的税收比例还应增大。

正因为过去君王对于土地等资源的利用充分,税收额度比较合理,所以耕地能够用来养活他的民众,城镇道路足够用来安顿他的民众,山地森林、沼泽湖泊等其他资源能够供给足够的生活资料。

而现在的国君拥有几千里的土地,但是粮食还不够用来应付战役,充实粮仓。

土地虽然广阔,但不去开垦就和没有土地一样,人口众多但没有利用,也就同没有人一样。

因此,商鞅教育人们,合理地利用地力和人力资源,的确是十分重要的。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记录了秦国自商鞅变法以来至秦统一六国时期的一系列法律条文,其中的《田律》(《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平装本)第26页),:

“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

”没到夏季,不许烧草以及采取刚发芽的植物,也不许捕捉幼兽、幼鸟,等等。

《唐律》中也有一系列保护生产可持续

发展及维护生态平衡的规定。

如《唐律·

婚律》规定:

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笞三

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户主犯者,亦计

所荒芜五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

这是督促地方官和田主努力发展生产的法

律。

又如《唐律·

厩库律》。

《唐律·

杂律》还规定了一系列保护环

境卫生及生态平衡的法律:

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

准盗论。

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

(注:

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

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

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

延烧

林木者,流二千里……。

其在外失火而延烧

者,各减一等。

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

十;

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

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

出水者,勿

论。

主司不禁,与同罪。

《唐律》的这些规定与《月令》相比,在

基本思想上是一致的,但是比《月令》更具

体,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人们认识

水平又有所提高的表现。

这类法令的颁布

与执行,反映了我国古代对人类生产与自

然环境的关系问题已经有了较明确的认

识。

虽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人们的认识

水平有限,对有些问题的论述还比较肤浅,

甚至还夹杂着迷信色彩,但是,他们毕竟注

意到了生产与环境的关系,提出了许多正

确的主张,并且通过法律付诸实施,这不能

不令今人感到敬佩。

可以说,中国古代保护

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是中国传统法律文

化的精华,很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思考。

2.1遵循自然规律利用土地

庄子齐物论认为对待万物与人应当有平等的思想,不是

人为中心,而是要按照物的规律进行活动。

孟子也讲“不违

时”,要有重农循时的意识。

《群书治要六韬》中记载“神農

禁,春夏之所生,不傷不害,謹修地利,以成萬物。

無奪民之所利

而農順其時矣。

”这里所讲的“神农之禁”“谨修地利”便是一

古老的土地生态管理思想,即神农认为应当禁止违反季节规

的用地行为,循时利用土地以维持地利。

当时的民众已经注意

土地资源会随时节的变化而产生差异,指出对土地的开发利

要按时节,即遵照自然生态本身的规律,如禁止在夏季土地表

生命力旺盛及冬季土地休眠期兴土,以防地质破坏。

此外,先秦时期有“物地宜,尽地利”的思想,对土地资源

合理利用,不仅针对各类农田,也强调合理利用、保护农田以

的各类土地资源及山林川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3]。

可以看出,我国很早就重视土地利用的“天时地利”,强

因地制宜。

2.2注重水土保持

“水者,地之血气”(管子·

《水地》),“水妄行则伤人,伤

则困,困则轻法,轻法则难治,难治则不孝,不孝则不臣矣”(

子·

《度地》),古代的思想家早就认识到对土地的不合理利用

导致水土资源的破坏并引发其他自然及社会问题。

历代农民

耕作过程中也对水土保持十分关注。

《书》中有关于“汝平

土”的记载,讲平治水土,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尚书·

吕刑》篇

“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的记载,认为大禹治水是功德传世的。

明当时人们已经对水土流失有一定的认识,并开始采取措施

治以保持水土,以保证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古代在水土保持

面的措施有沟洫之制。

西汉时期梯田雏形已有出现,宋代魏岘

提出“森林抑流固沙”,强调合理利用土地,保护森林。

明代时

在黄土高原有打坝淤地的实践[3~5]。

在监督执行方面,历代设有相应的生态职官。

周设有管理山

林的“山泽”“林衡”,负责川泽的“川衡”“泽虞”,专管院囿的

“迹人”,以及专门负责改良土壤的“草人”[7]。

秦时期设“六丞”

对水利、山林等土地资源进行管理,如其中的林官、湖官和陂官便

是负责山林川泽管理的官员。

东汉时期更是把土地资源管理的功

绩作为官员赏罚的一项重要指标。

唐宋以后,虞衡官员除了山林

川泽的管理外,还涉及其他的环境问题管理[8]。

我国古代的土地利用生态保护及管理的思想是在当时生产

要求及生态环境局部破坏的基础之上产生的,当时的人们已经意

识到对土地的不合理开发利用会导致土地生态的破坏,先秦诸子

就有过“使国家足用而财物不屈”之类着眼于自然资源的永续利

用的论述。

在当时自然经济的条件下,对土地的利用主要集中在

居住及传统农业等方面,还没有先进技术带来的大程度污染,土

地面对的生态问题远不及当代严重,因而当时的管理思想也比较

纯朴。

陈业新.秦汉生态法律文化初探[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8,37

(2):

84~89.:

汉代为保护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而制定了法令。

如武帝时大臣宽曾表奏“定水令以广溉田”,其目的就是“为用水之次具立法,令皆得其所也”③。

元帝时的召信臣在任南阳太守期间,也曾“为民作均水约束”,以使“用之有次第”。

为此,他“刻石立于田畔,以防分争。

”④其具体办法是:

“立三限闸以分水,立斗门以均水,凡田水,先令斗吏入状,官给申贴,方许开斗。

自十月一日放水,至六月遇涨歇渠,七月往罢。

每夫一名,溉夏秋田二顷六十亩,仍验其工。

给水行水之序,须自下而上,昼夜相继,不以公田越次,霖潦辍功,此均水之法也。

”⑤哀帝在位期间,黄河“北多溢决”。

为治理大河,哀帝“博求能浚川疏河者”。

待诏贾让提出要保护湖泊,不可围湖造田,以便大河汛期来临“秋水多”时,有“陂障卑下”的“污泽”使洪水“得有所休息,左右游波,宽缓而不迫”,做到“不以为居邑而妄垦殖,必计水所不及,然后居而田之也”⑥。

贾让说这是治理黄河的上策,也是“古者立国居民”的常法。

为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利用秦汉政府还专门设立了水资源保护、管理行政机构。

秦时就设有“总治水之工”的都水长丞(属秦九卿之少府),负责“陂池灌溉,保守河渠”⑦的工作。

西汉时,仍设都水长丞。

景帝时,都水长丞归太常所属,“律,都水治渠堤水门”⑧。

其后,都

水官吏频增。

武帝时,增设左、右都水使者为之统率,并于元鼎二年(前115年)在中央配置水衡

都尉,有五丞,“衡官、水司空、都水、农仓,又甘泉上林、都水七官长丞皆属焉。

”⑨王莽篡汉后,仍设有水利之官,只是改水衡都尉为予虞10。

东汉时,改都水长丞为河堤谒者,又置“司空,公一人”,掌水土事。

“凡营城起邑、浚沟洫、修坟防之事,则议其利,建其功。

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11把水利资源与工程管理的优劣与行政赏罚结合起来。

封建国家颁布的植树法令得到了广大官吏的响应与执行。

西汉颖川太守黄霸“劝以为善防奸之意,及务耕桑,节用殖财,种树畜养,去食谷马”39,把植树同百姓的生活相结合,看作是百姓谋生的一个手段。

渤海太守龚遂和黄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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