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文化旅游局行政执法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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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7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8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9

《出版管理条例》

1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5

1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5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2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

1998.

23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25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国家版权局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文化部

27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28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国家广电总局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物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一条、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文化市场行政惩罚(共103项)

文化行政惩罚

(55项)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惩罚种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惩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能够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峻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经营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更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峻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三十九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更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峻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

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入口的音像制品或经营供研究和教学参考或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不足100张(盘)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经营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100张(盘)以上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其中,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批发、零售、出租或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入口的音像制品的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情节严峻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批准入口的音像制品的;

五、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用于展览、展示的入口音像制品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用于展览、展示的入口音像制品的;

六、放映明知或应知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电影片,尚不够刑事惩罚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洗印加工、入口、发行、放映明知或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惩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峻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的放映活动的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九、未依照规定的时刻比例放映电影片,或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放映决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依照规定的时刻比例放映电影片,或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惩罚的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背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生意国家机关公函、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惩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含有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尚不够刑事惩罚的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背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惩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刻之外营业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能够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刻之外营业的;

十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办法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办法的;

十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十五、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运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运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十六、未成立场内巡查制度,或发觉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二)未成立场内巡查制度,或发觉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十七、未按规定查对、记录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查对、记录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十八、未按规按时刻保留记录内容、记录备份,或在保留期内修改、删除记录内容、记录备份的

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按时刻保留记录内容、记录备份,或在保留期内修改、删除记录内容、记录备份的;

十九、变更名称、居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备案的

(五)变更名称、居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备案的。

二十、利用明火照明或发觉抽烟不予制止,或未悬挂禁止抽烟标志的

吊销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能够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发觉抽烟不予制止,或未悬挂禁止抽烟标志的;

二十一、允许带入或寄存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允许带入或寄存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十二、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锁门窗栅栏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锁门窗栅栏的;

二十三、营业期间封堵或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的;

二十四、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办法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办法的。

二十五、违背《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禁止经营的美术品的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六、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含进出口)的经营单位,或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警告、罚款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更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十七、未成立健全美术品经营管理制度的

警告、罚款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二)未成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二十八、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二十九、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三十、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违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更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四十、营业性娱乐场所不按规定执行的

娱乐场所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更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四十三、营业性娱乐场所对未成年人开放

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一、《娱乐场所管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务,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五十、擅自设立文艺演出集体、演出经纪机构或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尚不组成刑事责任的

取缔、没收器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惩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本条列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演出集体、演出经纪机构或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五十一、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尚不组成刑事责任的

没收器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违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五十二、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尚不组成刑事责任的

(三)违背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五十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生意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以非法手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尚不组成刑事责任的

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更、出租、出借、生意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以非法手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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