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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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工程、土方工程、支护降水工程、门窗安装(含防火门不含人防门)、精装修工程。

  安装工程:

消防工程、电视电话网络工程、智能化工程、供配电工程(单元电表箱上端部分)、给水水表前端、电梯安装、洁具(3#、4#楼与1、2#楼分别界定)安装工程等。

  对甲方所有分包的工程,乙方不计取肢解索赔费用。

  第三条:

工期约定

  3.1总工期为540天,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

  3.2该工期共分以下重要节点:

  3.2.1四层顶板施工完毕,完成日期年月日

  3.2.2八层顶板施工完毕,完成日期年月日

  3.2.3十二层顶板施工完毕,完成日期年月日

  3.2.4主体结构验收,完成日期年月日

  3.2.5十层以下内粉,完成日期年月日

  3.2.6十层以上内粉施工完毕,完成日期年月日

  3.2.7外墙涂料施工完毕,完成日期年月日

  3.2.8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施工完毕,完成日期年月日

  3.2.9竣工验收,完成日期年月日

  3.2.10竣工移交,完成日期年月日

  3.3乙方必须严格按监理及甲方核定的施工组织进度计划执行,并确保各节点完成日期。

若达不到节点工期要求,每延误一次罚款5万元;

乙方最终确保总工期如约完成,除四层封顶、主体结构验收、竣工移交等三个必保节点外,其余节点如落后,但乙方在下一节点有效弥补后,甲方可退还相应节点罚款;

累计罚款金额不超过60万元。

  3.4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因下列原因造成合同工期逾期,且该逾期后果确属不可避免,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但甲方不承担乙方窝工费及停工费。

下列情况发生后三日内,乙方就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向监理及甲方提出书面报告(一式三份),经总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各方保留一份作为延期凭证。

  3.4.1由监理及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误;

  3.4.2按<

奥克小区1-4#楼施工承包合同>

定义的不可抗力(本合同定义以外的不可抗力的影响已由乙方在合同工期中综合考虑);

  3.4.3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不含勒令停工)。

  第四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4.1合同价款采用:

可调价合同;

  4.2编制依据:

土建安装工程基价分别按《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版)、《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版,取费类别按三类短途计取,其中建筑、装饰工程利润率按6%计算;

安装利润率按38%计算;

整体工程总价款下浮8%向甲方让利;

不予计取两金及组织措施费中除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用以外的费用;

对于甲方分包工程,乙方应做好总包管理及施工配合,两项综合考虑,共计取分包工程合同价款2%的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不含甲方供应的大型设备),不作为优惠基数,直接进入税后工程总价。

  4.3材料价格的认定: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材料参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当期《郑州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基准价格信息》进行调整,甲方指定材料及设备以及《郑州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中没有或不能准确套用的部分材料,采购前由乙方报价甲方核定。

  4.4甲方指定的主要材料及栏需要甲方核定的部分材料,结算价格按甲方核定购买价*(1+2%采购保管费),不作为优惠基数。

  4.5人工费及机械费按合同签订时的造价文件执行,不随市场及政策进行调整。

  第五条:

保证金返还及工程款支付

  5.1本合同正式签订前,乙方向甲方交纳300万元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按以下节点分阶段返还:

自乙方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七日内,甲方返还乙方100万元保证金;

一层底板施工完毕,甲方七日内返还乙方100万元保证金;

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七日内返还乙方50万元保证金;

整体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向甲方正式移交后,甲方七日内返还乙方50万元保证金。

  5.2工程进度款按节点拨付。

各节点完成后7日内,乙方编制各节点实际

  完成工程量预算书,报监理及甲方审核,并在接到乙方完成工程量预算书后5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完毕后5日内,甲方按核定的工程款并经优惠后的80%支付乙方。

  5.3每次的工程进度款中不计取甲供材料、设备,并扣除其他应扣款项;

  5.4若乙方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或暂缓支付部分工程款。

  5.5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的80%,暂停付款;

待工程验收合格并向甲方移交(含资料)后,甲方七日内支付乙方至按双方工程进度款支付确认工程总价的85%;

工程结算完毕后,甲方七日内向乙方支付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付款节点及比例表

  阶段形象进度付款比例备注

  主体阶段主体四层顶板完成实际完成工程款并经优惠后的80%主体施工阶段,安装工程按主体节点已完量一并拨付工程款

  八层顶板施工完毕实际完成工程款并经优惠后的80%

  主体十二层顶板完成实际完成工程款并经优惠后的80%

  主体结构验收实际完成工程款并经优惠后的80%

  装饰阶段十层以下内粉完成实际完成工程款并经优惠后的80%

  装饰阶段十层以上内粉完成实际完成工程款并经优惠后的80%

  安装阶段按两月完成进度支付实际完成工程款并经优惠后的80%

  工程竣工并移交移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确认工程总价的85%

  工程结算完毕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总价的95%

  第六条:

乙方责任

  6.1甲方对项目经理的要求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中担任职务。

进场施工后,招标人若发现项目经理及施工队伍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招标人将扣除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的10%;

项目经理忽视工程质量、进度、难以胜任者,招标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6.2甲方每月依水、电部门的计价标准向乙方收取水、电费用,(乙方须按月定期会同甲方、监理、各用水电单位共同抄录水电读数,其差值按各单位实际用量的比例进行分摊、签字确认并报给甲方。

若乙方未及时将水电费读数报给甲方,由此所产生的水电滞纳金及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若发生因交费不及时造成的停水、停电从而使得工期拖延,按工期逾期处理。

乙方应在接到缴费通知15日内按时缴费,逾期甲方有权从乙方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施工用水、电源由甲方接至现场指定地点后,其后所发生的接驳、保养、移位及拆除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3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6.3.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6.3.1.1合同签订后14天内向甲方提供本工程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

  6.3.1.2开工后每月28日前提供当月完成进度报表及下月计划。

  6.3.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施工期间,因乙方原因发生工地安全、违法、违规事件,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

  6.3.3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整体工程及工程款支付节点施工图预算书,经双方核对确认后,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参考依据。

  6.4作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不漏、不洒、不扬,对进出工地的车辆须派人及时进行冲洗清扫,防止污染交通道路。

以上工作甲方有权检查,甲方要求整改部分,若乙方逾期未整改,则甲方即另行处理,并从工程款中扣除所发生费用的两倍作为罚金。

  6.5在地下室及室外工程开工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影响地下室和室外工程的临时设施,乙方须与以配合,甲方对此不予任何补偿,合同价款中已充分考虑此因素。

  6.6乙方的现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必须满足甲方的施工进度要求,若乙方进度不能达到进度计划要求,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增加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甲方概不补偿。

  6.7乙方在施工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详细审阅设计文件,有责任发现并提出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文件的可实施性负责。

若发现工程按现有施工文件或指令施工将要发生质量缺陷,应立即书面报告甲方。

如乙方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建商本应发现上述疑问或错漏而未发现并继续施工,所导致的质量缺陷及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6.8乙方在危险环境下施工前,应制订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及甲方批准后实施。

  6.9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等,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运输至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

建筑垃圾按照甲方现场指定地点集中堆放,并定期清运,费用由乙方承担。

  6.10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乙方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本工程的社会声誉造成影响,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每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最高不超过5万元违约金(由甲方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6.11乙方的施工进度滞后于工程的进度计划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一切积极措施赶工,若滞后计划工期达20天时,除乙方采取有效赶工措施符合工程进度计划外,甲方有权暂不支付工程进度款,且甲方可另行组织施工,由此引发的工程量以监理签字认可的为依据,费用以乙方承包单价两倍的价款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滞后除外。

  第七条:

材料设备采购

  7.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7.1.1对于所有甲方供应的施工材料及设备,乙方应于合同签订1个月内提供甲供材料的进场总计划表;

合同实施阶段,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进度计划,需在个3月前向甲方提供甲供材料设备数量、规格、型号及进场时间,并由乙方按照工程进度要求向甲方提供书面采购计划,甲方负责按乙方的要求送至施工现场合理指定地点。

若因乙方未及时报送采购计划造成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因甲方原因甲供材料未及时提供造成工期延误的,甲方给予工期签证(乙方不计取其它费用)。

甲供材料、设备,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并对其质量负责。

  7.1.2甲方应在材料设备进场前24小时通知乙方。

货物运到现场后,乙方应安排适当通道及卸货位置,并在到货后的2小时内组织验收。

逾时未验收,视为乙方已认可甲方验收结果,如材料设备损坏、丢失则由乙方承担责任。

  7.1.3甲方保留根据需要对影响工程形象和质量的部分材料改由甲方供应的权力。

  7.2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7.2.1由乙方采购、供应并需要甲方选型、认定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乙方需提前一个月报甲方批准认可,否则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乙方负责。

  7.2.2用于本工程的特殊物料在使用前乙方均需提交质量资料供甲方、监理单位及设计院审批同意或确认封样后方可用于本工程,其他材料在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须经甲方、监理确认。

  7.2.3乙方在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应完全满足国家及本地区相关规范及环保方面的要求。

  7.2.4乙供材料、设备部分,乙方在使用前须按要求提交全部样品或资料,并报请监理及甲方确认(书面记录)、封样(实物),但该等确认并不解除按合同规定乙方应负的责任。

乙方须按确认结果进行采购。

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均需有原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按现行验收规范的要求的质量文件资料,必要时还须提供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证。

  7.2.5需要甲方认定的建筑安装材料,乙方应提供不少于三家具备相关生产资质和供货能力的生产厂家(或品牌)的产品,包括供应商资料、材料样品、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报监理、甲方审批,甲方亦可另行选定其他品牌.常规材料审批时限为五个工作日,特殊材料及定产设备乙方应提前60天申报。

经监理、甲方审核确认并封样后方可采购,若有未报监理、甲方确认的材料,乙方所采购材料除无条件撤场外,还须支付此批货款的20%作为违约金。

  7.3甲供材料及甲定材料见下表:

  甲供材料及设备表一

  序号材料名称备注

  1水箱

  2水泵

  3热交换器

  4电缆

  5配电箱

  6

  甲定项目及材料表二

  序号名称备注

  1防水工程

  2门窗工程

  3外墙涂料

  4开关、插座面板

  5管材

  6电线、电缆

  7阀门

  8暖气片

  7.4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1)、招标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总用量按《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版)、《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版计算规则进行工程量结算。

  第八条:

工程变更

  8.1为避免出现混乱、重复结算,所有通知单、现场签证单及费用报告须分类连续编号且与之相对应。

乙方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明确每份签证单的具体原因、施工部位、施工时间等并经监理、甲方书面确认,否则不予办理。

  8.2经甲方认可的变更及签证随进度款支付,并执行同比例优惠。

  第九条:

竣工结算

  9.1乙方进场后须以书面形式委派专人负责1#-4#楼的结算工作,甲方同时委派专人负责1#-4#楼的施工管理、结算及认价工作。

  9.2与工程结算相关的资料如施工图纸、现场签证、技术核定单、施工组织设计等,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及时报于甲方,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以审批。

  9.3工程结算随进度款的支付一并办理,乙方须根据实际情况与甲方相关人员及时核对工作量。

  9.4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把甲乙双方初步认可的结算送交甲方指定的造价咨询公司复核,最终结算结果以甲方、乙方、咨询公司三方签认的结果为准。

  第十条:

其它

  10.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交纳的300万元履约保证金,作为对项目合同履行、工期、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的履约保证。

乙方出现任何一项违约行为,致使甲方可依照施工合同约定行使主张违约金的权利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上述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额。

  10.2合同解除

  10.2.1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自送达乙方后生效,并于合同解除后7日内退畅

  10.2.1.1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2.1.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或因其他乙方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根本无法达到的;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监理及甲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10.2.1.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已完工程质量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经监理及甲方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或整改后质量仍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的;

  10.2.1.4将乙方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10.2.1.5乙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监理及甲方要求乙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退场,而乙方拒绝执行;

  10.2.1.6乙方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有关司法部门要求甲方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10.2.1.7乙方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经甲方提出异议后一个月内不纠正的。

  10.3因乙方的过失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并应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10.4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量按如下方式结算:

工程量按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的数量计算,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不予计算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

  10.5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15日内退出工程现畅

  10.6合同解除并不解除乙方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10.7总包管理及施工配合

  10.7.1乙方须为甲方直接分包单位提供施工配合及总包管理服务,如不按约定内容提供配合及管理,或配合管理不及时,甲方有权另行处理,并从乙方进度款中扣除所发生费用,由此影响该项直接分包工程施工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若甲方直接分包单位不配合乙方,甲方另行处理。

  10.7.2乙方应依据总体计划按月提供对各分包工程的时间节点要求,并严格执行甲方审定或安排的施工进度计划,减少或避免各工种、工序之间的干扰和矛盾,协调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10.7.3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及时为各分包单位提供材料吊装、堆放场地等条件。

  10.7.4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及时为各分包单位提供工地现有的垂直运输、脚手架等供各分包单位使用,如需拆除应报甲方批准。

如甲方直接分包单位要求专用脚手架等,乙方应积极配合。

  10.7.5应为各分包单位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提供临时加工场地等;

施工现场用电应提供至各楼层电闸箱部位,以后部分由分包单位自行解决,分包单位用水、用电须经乙方同意,并承担相应费用。

  10.7.6按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及有关规范等完成全部分包工程预留预埋,因乙方原因造成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返修并承担相应责任。

  10.7.7乙方应负责对所有分包单位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指导、收集工作。

分包单位竣工资料按相关规定整理成册,提交乙方,所有需交质监站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由乙方统一进行整理归档。

  10.7.8如乙方对甲方直接分包单位配合管理不好(如拒绝让分包单位使用运输设备、脚手架、水电接驳点等),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接分包单位的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甲方将根据情况严重性对乙方进行300至3000元的罚款。

  10.7.9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与乙方签订接受总承包管理的协议。

  10.8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调。

  10.9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合同执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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