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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如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2、验收

2.1隐蔽工程及中间工程验收: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乙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或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提交相关工程资料。

甲方自接到乙方书面验收通知24小时内不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

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理复验。

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

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2.2竣工验收:

乙方在本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后24小时内应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并附带完备的验收资料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天内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验收,直至工程符合要求,验收合格。

2.3验收标准:

工程验收按合同要求与双方认可的材料设备样板、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会议纪要、变更通知和有关的书面文件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

2.4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工程竣工应至少满足如下条件:

(1)已通过甲方验收;

(2)本工程已通过相关政府部门验收;

2.6本工程满足竣工条件后10天内,乙方应将工地现场清理完毕并将全部工程移交给甲方;

如甲方另有移交指令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移交指令将全部工程移交给甲方。

2.7本合同全部工程满足竣工条件并验收合格后,甲方应立即核发《竣工证书》,竣工证书注明的竣工时间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时间。

但如全部工程满足竣工条件后的40日内,甲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仍未核发《竣工证书》的,第41日起视为核发《竣工证书》。

2.8本工程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或甲方另有指令时,乙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按照本合同以及任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的要求和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和装订全套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乙方应在甲方颁发工程完工验收证书之前,将本款所约定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一式肆份提交给甲方。

五、材料设备供应

1、除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材料及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至施工现场仓库自行妥善保管。

乙方保证向甲方所供之材料设备全部为合格产品,达到国家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等各方面的合格标准及本合同、施工图纸,并必须满足合同材料设备清单/工程量清单要求,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防火规范。

所有材料须经甲方代表验收合格并核实签字后,方可进行施工。

所有材料及设备进场后必须及时转运至施工现场。

2、除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及设备的品种、品牌、规格、颜色、材质、型号、生产厂商等还应满足如下特别要求:

3、对于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3天将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所有本合同中约定材料提交一式两份样板交由甲方封存,一份保留在工地核对经常材料用,一份封存在甲方样板材料房内备查。

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要求乙方就本合同范围内材料提交样板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指令提交一式二份样板给甲方封存。

乙方提交的两份封存的样板均需要双方工地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备用品牌最多可以有两种品牌),封存的样板将作为工程验收时的依据。

如提供的样板不符合本协议及甲方要求的,乙方应在2日内更换。

甲方确认产品样板时仅对其尺寸、造型或色泽等外观负责。

若乙方提供的样板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即使在甲方确认定板后供应并使用,而后材料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不能免责,仍然承担材料的质量责任。

4、对于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原则上本工程只使用本合同规定品牌型号的材料,只有在遇到相关厂家停产、倒闭等特殊原因等情况下,乙方提交申请报告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才可以采用备用品牌材料。

5、凡属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本合同要求,乙方应该立即无条件更换。

如因此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违约情形或甲方损失的,乙方还承担相应违约及赔偿责任。

6、对于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场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材料及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保修书、使用说明书等材料,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送检的材料设备,乙方应还应提供送检合格的证明。

乙方材料及机械进场后,若需运(搬)离现场的,必须有甲方签发的书面放行令后才能离场。

7、本工程中如涉及甲方供料,乙方应在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通知甲方提前7天备料,并预留下材料设备验收时间。

甲供材料由材料供应商按甲方指定位置送达,由乙方负责接收保管。

甲方按乙方申报的领用额度拨付甲供材料给乙方使用,必要时给予审核。

甲供材料的结算,按照符合甲方要求的工程签证、经甲乙双方确认的竣工图纸和定额损耗进行。

若出现乙方超额领用甲供材料,超额部分按照甲方购料的单价计算超额部分价值,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内直接扣留。

8、影响效果的饰面工程,必须在现场做出样板并经甲方现场工程师确认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得施工。

若乙方未经确认样板自行施工的,甲方有权不予验收;

若乙方提供的样板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即使在甲方确认定板后供应并使用,而后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不能免责,仍然承担质量责任。

六、承包方式、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及结算办法

1、承包方式:

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方式。

即采用施工图纸、施工范围及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成品保护、包场地清洁、包垃圾清理外运、包安全文明施工、包交楼期间维护及配合、包各项措施费、包临时设施、不包水电临时设备、包施工配合、包甲供材管理、包夜间施工、不包税金、包行政事业性收费、包工具、包机械设备及燃料、包验收、包保险、包承担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物价上涨、政府文件规定、汇率风险、不可预见费用等)等,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的工期及质量要求完工并通过验收。

2、合同价款:

固定总价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3、工程款支付:

3.4、付款形式:

3.5、本合同所有款项的支付均需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前提交书面付款申请,待甲方接到其书面付款申请并核实无误后,甲方方有义务支付相应款项。

乙方收款前,应向甲方提供盖公章的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授权委托领款证明、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乙方收款帐户为: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4、工程结算:

4.1、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在承包范围无变化、无签证和变更的情况下,合同总价即为工程结算总价。

按乙方实际施工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

以固定综合单价乘以验收合格数量确认结算总价。

甲方不承担任何因材料价格上升因素所造成的风险。

4.2、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及新增工程结算单价确定办法

4.2.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的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进行结算。

4.2.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类似的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换算进行结算。

4.2.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或没有相类似的项目,按照施工当时的市场价格编制预算,由甲方审定作为结算依据。

4.3、设备材料结算方式:

4.3.1、甲供材料设备:

如有甲供材料及设备,按甲方确定的设备材料价格结算。

其材料二次装卸、保管及转运费用作为合价包干已含在报价中,不得另计。

4.3.2、材料设备变更的处理:

4.3.2.1当实际施工发生主材用料变更,则只能调整单价中的主材费的价差,其余一切有关费用不得调整。

4.3.2.2当发生甲供材料变更为乙供材料,则只在综合单价中增加主材费,其余一切有关费用不得调整。

4.3.2.3当发生乙供材料变更为甲供材料,则只在单价中扣除主材费,该部分的材料不能收取材料保管和管理费。

4.3.2.4当发生材料的辅材变更,一切有关费用也不得调整。

4.4、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变更而发生的增加工作量时,结算价不作调增。

4.5、甲方因生产或技术使用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变更设计的技术资料,按规定办理变更工程手续,包括由甲方确认的工程变更指令,或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

4.6、乙方于收到工程变更通知后七天内呈交工程变更涉及的增减费用及计算组成予甲方审批,若乙方未能及时提交有关资料,在支付进度款时将不予考虑此部分工程变更的增加费用,而减少之费用则按甲方的估值相应扣减。

4.7、所有施工现场签证必须按签证要求时间完成,每月完成对上月的签证办理,结算后一并支付。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现场变更、签证,按甲方签证管理细则执行。

七、施工及设计变更

1、甲方交付或经甲方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者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立即停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最迟不得超过发现之日起三日),否则,乙方应就怠于通知过错部分承担责任。

甲方会同设计等单位作出变更设计文件,乙方应立即按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3、甲方如需进行设计变更或施工变更,应向乙方发出书面指令,乙方应根据甲方指令进行施工。

该书面变更指令是设计及施工变更的唯一依据。

4、若由于甲方施工变更、设计变更,可能造成工程费用增加的,乙方应自接到甲方书面变更指令后3日内向甲方提出工程价款变更申请并随附完备的证明材料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费用增加说明、计算方法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如乙方未在该等时限内提出的,则视为乙方放弃增加工程价款。

如该等申请未随附本款规定资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5、如于甲方变更、修改设计导致工程价款减少的,减少部分应在进度款及结算款中体现。

6、如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的,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合同价款不因本合同规定的变更而调整。

八、工程保修

1、工程质保金:

工程结算总价的%(质保金不计利息)

2、工程质量保修期年(自本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3、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其原生产厂家所定的质量保证期限低于2年(含2年)的,按2年的材料质量保证期执行,如高于2年的,按其材料原生产厂家所定的保证期执行。

4、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对有防水防漏要求的工程项目,若在同一地点经第一次维修后仍出现第二次漏水问题,乙方必须将整个位置防水及其面上铺盖部分全部拆除并重新施工经甲方验收后修复,因此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含甲方及其它使用者)均由乙方负责。

5、除另有约定外,保修期间甲方全权委托本项目的公司进行管理、协调和跟进,所有的维修工作调度、验收和付款审批均需要通过该公司,乙方已经了解并接受此项安排。

6、对工程问题,甲方将负责组织现场分析认定。

凡经甲方或甲方代理人组织进行的现场分析,认定属乙方原因所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它缺陷,均由乙方承担保修责任。

对乙方不按甲方通知参加现场分析认定的,视为乙方同意并接受现场分析认定结果。

7、无论本工程是否已竣工,在本工程范围内楼宇向小业主交楼前、交楼时及交楼后30日内或甲方要求的时间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委派现场维修队伍,在甲方向小业主交楼期间驻守交楼现场,处理有关收尾、交楼期间的维修事宜,维修人员应携带必要的维修材料设备、器具,提供24小时的现场维修服务,在甲方指定地点待命,服从甲方调配。

在接到维修通知并与小业主约定时间20分钟内,维修人员需到达维修现场,并在30分钟内开始施工。

维修工程结束前,乙方维修人员不得撤离现场。

如乙方未按前述规定派驻维修人员或虽有派驻但维修人员未按前述规定进行维修的,视为授权甲方可自行组成维修队伍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计算方法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第9项第(5)款执行。

8、乙方有义务承担本工程及本工程造成其它损失的保修责任,对于保修项目的验收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等要求进行。

本合同在履行完毕之前解除、终止的,乙方仍应对其完成部分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如乙方没有履行保修协议,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9、维修保养的具体实施和操作条款:

(1)对保修工程中单项维修工料费在500元以下者,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可以直接处理,发生的实际维修费直接在工程质保金中扣除,由甲方在质保金结算时向乙方备案。

(2)甲方通知乙方保修后,紧急情况(如造成停水停电等较大影响)乙方需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一般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到达现场处理。

(3)本合同范围内的保修工程,一般项目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完成,较难处理的项目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完成,有卫生间渗漏水等特殊工艺要求的项目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0天内完成。

(4)如乙方未在本条规定时间内派人到现场处理或未按双方约定时间完成处理或处理后质量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及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计算标准为甲方向实际维修方支付费用的2倍。

甲方有权在质保金内予以扣除。

(5)如果乙方出现三次以上未按本合同约定到现场解决维修问题,或者同一项目经过三次次保修后仍然不能够满足本合同要求,甲方有权在剩余保修期内拒绝乙方保修而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从事本合同约定工程的维修保养工作,乙方剩余的质保金甲方可不予支付;

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计算标准为甲方向实际维修方支付费用的2倍。

(6)本合同约定保修事项发生后,甲方向乙方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函件、公证送达等方式。

(7)由甲方自行处理保修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单次在500元以上的,甲方及时核算转扣费用清单,通知乙方前来签收。

如乙方在甲方电话通知后48小时内或乙方在甲方书面通知函发出3天内未前来领取清单函件的,视为乙方已知晓并同意清单内容。

10、保修期限内,如质保金不足本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总额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补足。

11、保修期的终止:

(1)工程保修期届满时,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乙双方共同对对保修期到期的工程全面检验,检验合格或整改合格后,该工程保修期结束,应办理质保金的支付工作。

(2)工程保修期虽已届满,但如工程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发生,但乙方在保修期内未进行维修或保修期满时该问题未处理完毕的,乙方仍然应对该质量问题承担免费保修责任,且甲方有权对该维修项目保留相应质保金。

12、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以下信息联系保修事宜:

保修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乙方提供上述之信息有变动时,须以正式书面文件通知甲方委托甲方下属的公司签收,否则甲方可按照上述信息投递保修通知单,乙方应予以认可。

九、双方代表权责

1、甲方指派为驻工地代表,其权限为:

负责合同履行监督。

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协调处理好各分包单位与乙方在施工程序的合作。

如需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增加项目、减少项目、设计变更、工程变更、修改参数、工程款的支付、停工令、开工令、工期延长、预结算审定等,应以甲方法定代表人的专门授权为准。

若甲方工地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继续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2、乙方指派为驻工地代表,其权限为:

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规范和设计要求及甲方审定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甲方发出的设计变更和指令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若乙方工地代表易人,乙方应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其后任继续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十、双方其他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移交场地给乙方。

2、开工前3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3份,并向乙方进行施工现场交底。

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

3、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并协调处理好各施工单位的关系。

4、审查乙方提交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紧急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

5、审核乙方提交的工程进度及完成情况,按时支付工程款。

6、审核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及时支付工程结算款。

7、组织召开工程项目协调会议。

8、及时组织并参加验收。

(二)乙方责任

1、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乙方已充分了解工地现场及周边地质的勘查资料、图纸、水文及地质情况资料,并已对工地现场及周边一切情况(包括地质条件、水文和气候条件等)进行充分实地勘查,已清楚该情况对工程的实际影响及风险,而且对工程范围和性质以及完成工程所必需的材料、到达现场的交通工具和所需食宿感到满意。

总之,乙方被视为已得到所有必要资料并考虑了所有相关影响因素,除上述情况外,还涉及政府要求、政策法律等风险、天气、意外事件及其它一切可能影响工期及签订本合同的情况,并同意按目前现状接收。

由乙方正式接收工地之日起即视为乙方已完全认可该工地状况并无任何整改意见。

2、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进度计划、项目部人员组织及管理方案于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交甲方审查。

如甲方有要求时,乙方还应拟定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应急预案、赶工预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劳资纠纷应急预案)交由甲方审查。

乙方应根据甲方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严格按照甲方审定的方案执行。

3、乙方应严格按照图纸、做法说明、甲方指令、甲方审定的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及本合同等进行施工,对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恰当、稳定及安全性负责,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施工记录,并在甲方要求时向将该等记录交由甲方审核。

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的施工报告,以及当月的施工进度计划。

乙方应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交由甲方审核。

4、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施工方面的规定,遵守国家或工程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在工程完工前处理垃圾的外运工作(本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垃圾由乙方统一清运);

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5、按甲方通知参加甲方工程协调会等工程会议,严格执行经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施工。

6、对于甲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乙方应立即执行,但该等指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甲方发出的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对于简单、紧急的事项,甲方可以口头方式发出指令。

7、因不可抗力、甲方原因导致的中途停建、缓建、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原因,可能导致工程延期的,乙方应自该等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提出工期延长申请并随附完备的证明材料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停建/缓建指令、设计变更指令及其它有效材料),如乙方提出的该等申请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长情形的,甲方应给予工期延长签证。

但如乙方未在本款规定时限内提出工期延长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工期延长,如该等申请未附随本款规定的全部材料及说明的,视为无效申请。

8、甲方提出调整工程进度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调整并施工。

甲方有权调整施工顺序,要求首先完成某部位/某段施工,乙方应按该等调整施工。

9、乙方在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存在消防隐患或其它危险隐患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改,否则,乙方应承担怠于通知/过错部分的责任。

10、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必须遵守甲方及甲方代理人的现场管理制度,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遵纪守法、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服从甲方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统一管理。

施工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工伤、火灾等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且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及主管政府部门。

11、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拆改或损坏原建筑物结构、各种设备管线或其它原有部分。

12、工程移交给甲方前,乙方应负责本工程施工现场区域内已完工工程及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或材料设备的保护工作,如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无法修复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甲方有权在任何工程款中扣除。

1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工程隐患,自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整改完毕,返工费用以及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14、乙方与其员工之间的一切劳动争议等纠纷由其自行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乙方须无条件确保民工工资得到及时发放,保证无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无劳资纠纷事件发生。

乙方人员的任何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15、因施工等乙方原因给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16、乙方需配合并遵从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的检查、验收等工作,乙方并需配合甲方按当地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规定完成属于乙方施工范围内的各专项验收及竣工备案验收,并根据甲方及相关部门意见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17、乙方保证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履行本协议所需的资格、资质。

18、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样板。

19、乙方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现场指挥,尊守安全生产纪律,不得违章作业。

如非法转分包原因造成事故的,乙方负全责。

十一、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及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2、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合同其他方遭受损失或不利影响的,责任方应按本工程造价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十二、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1)因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违法的;

(2)因政府征收、规划调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现场出现古物且30日内无法解决,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解除合同条件的;

(6)合同一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的,合同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无正当理由超过开工日期5天,乙方仍未进场;

(2)乙方虽已进场,但乙方未实际施工,且在甲方给定的宽限期内仍未开始施工;

(3)本工程完成前无故停工连续达5天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达5天以上,或未能有规律和连续地施工在一个月内达5天以上的,或逾期移交工程达5日以上的;

(4)逾期竣工达15日以上的,或实际施工进度与工期、节点工期或乙方提交并经甲方审定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5天以上,且乙方未采取切实可行的赶工措施的;

(5)乙方无合同依据且未经甲方同意中途退场的;

(6)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且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整改合格的;

(7)在施工中使用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总额达5万元以上,且未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

(8)对甲方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9)未经甲方同意,将本工程部分或全部予以转包或分包的;

(10)拒绝执行甲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书面指令超过10日的。

4、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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