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金会计处理的现状与对策1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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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金会计处理的现状与对策1Word文档格式.docx

养老金会计的内容与养老金计划模式的选择有关。

人们按照养老金给付的确定方式不同,将养老金计划分为:

规定受益计划(DefinedBenefitPlan)和规定缴费计划(DefinedContribu-tionPlan)。

由于在具体内容和约定条款上的不同,导致其在养老金费用(成本)的确认及养老金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处理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从而形成养老金会计的主要内容。

  养老金会计具有它本身鲜明的特点:

其一,广泛采用估计和判断方法,养老金会计由于其对象的不确定性,在处理时,估计和判断是主要的方法。

为了真实地反映不确定性经济业务,会计人员需要依靠精算师运用概率统计、数理等知识来处理不确定性经济业务;

其二,更多地选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作为公允价值的一种,成为计量不确定性的最有用的计量属性。

在养老金会计中更多地采用现值,而不是采用历史成本;

其三,具有不确定性,这是由于精算假定的不确定性和递延项目分摊的不确定性;

其四,采用多种信息披露方式,在养老金会计中,除了在会计报表中主要披露“养老金费用”、“预付/应付养老金负债”外,更多地采用表外披露的方式;

其五,核算对象面向未来,养老金会计处理主要是面向未来的不确定性经济业务,如预计给付义务的计算、递延成本的分摊、无形资产的摊销,它研究的主要是现在和将来的资金运动。

  二、养老金会计核算的处理

  目前我国采用“多层次”的养老金计划,在会计处理上实行规定受益计划和规定缴费制相结合,即在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中的社会统筹部分实行规定受益制,而在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的是规定缴费制。

但我国尚无养老金会计准则规范养老金会计处理,故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有利于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养老金会计制度。

  

(一)养老金会计核算的原则。

在会计核算时就应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具体地说:

  第一,在当期确认费用符合养老金的基本属性。

  就其属性而言,养老金是“递延工资”,它是职工工作期间为企业服务所获取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与工资相比,相同之处都是职工必要劳动时间所创造的,是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形式。

不同之处在于,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即付部分,而养老金是职工劳动报酬分期支付中的延期支付部分。

既然养老金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那么职工对这部分附加价值就有请求权和追索权,企业也不能无偿占有职工的这部分权利。

因此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企业在支付工资的同时,还要及时确认和计量这部分延期支付的附加价值,并计入当期成本;

企业在获得了职工提供当期服务的权利时,也就负有了确认养老金负债的义务。

所以,企业的养老金费用必须在相关的权利义务发生当期进行确认和计量,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费用。

养老金费用的分期计入,是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一致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内在要求的体现。

  第二,养老金费用的当期确认。

  从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到领取养老金的全过程,主要历经三个环节,即养老金费用的发生、养老金筹集和养老金发放。

这些环节是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

养老金费用的发生是以职工提供劳动为依据,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职工付出劳动的同时给企业创造了价值,带来相应的经济收益,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在核算费用时理应将发生时的养老金费用计入当期经营费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反映出企业各期的经营成果。

  综上所述,企业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确认养老金费用,既反映了养老金的基本属性,也是会计核算中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的要求。

但是由于在规定缴费制和规定受益制的给付方式下养老金的具体内容和约定条款不同,养老金费用及养老金资产与负债的会计处理也存在差异。

  

(二)养老金会计的处理

  1.现在我国养老金会计的处理。

由于我国目前基本养老金计划中社会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它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的都是确定提拨制。

确定提拨制会计处理较简单,计划参与者获取提拨的养老金计划资产收益的同时承担损失风险。

企业的责任仅是每年按照要求提拨资金。

结果,企业每年的成本(养老金费用)就是应向养老金信托方提拨的数额。

若企业没有足额提拨,则应在资产负债表中报告为负债;

若超额提拨,则应报告为资产。

因此,目前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上缴社会统筹费时

  借:

管理费用——养老金费用

  贷:

银行存款

  向个人账户足额提拨资金时

  向个人账户不足额提拨资金时

  应付养老金费用

  向个人账户超额提拨资金时

  预付养老金费用

银行存款我国未来养老金的会计处理。

我国基本养老金计划最终应向确定福利制转化,以真正发挥养老金计划的社会保障功能。

在确定福利制下,企业不仅仅只是按期提拨资金,还应确保员工在退休时能收取确定的养老金福利。

由于这部分资金所组成的基金由企业负责,即基金资产的收益由企业收取,损失由企业承担。

因此,确定福利制的会计处理比较复杂,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把养老金费用的确认与养老金基金的筹集分开。

一般来说,养老金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服务成本。

由于员工在当期提供服务,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的养老金福利(预付福利负债)的增加而引起的费用。

精算师把服务成本计算为当年员工赚取的新福利的现值。

  负债利息。

因为养老金是一项递延报酬安排,它具有货币的时间价值。

事实上,养老金记录的是折现值,预计福利负债与任何折现负债一样,每年发生利息费用。

  计划资产的实际收益。

在计算发起员工养老金计划的企业净成本时,特定年度累计养老金基金资产获得的收益是相关因素。

因此,每年的养老金费用应当随着累计到基金的利息和分红以及基金资产市场价值的增减而得到调整。

  前期服务成本(RC)的摊销数。

养老金计划的修订(包括开始实施)经常包括提高(很少情况减少)员工以前年度提供服务的养老金福利的条款。

因为计划是在企业预计未来期间将实现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修订的,提供这些追溯过去而又涉及未来利益的前期服务成本应在未来养老金费用中分配,特别是在有关员工剩余服务年限中分配。

  以上费用的确认必须依靠精算师的帮助。

保险业聘请精算师估计风险和对保险费及其它保险政策提供建议,公司很大程度上依赖精算师的帮助来发展、实施养老金计划和为养老金计划提拨资金。

精算师预测员工的死亡率、离职率、利息率、投资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来的薪金水平及养老金计划运作中的其他因素,通过计算各种影响财务报表的养老金项目来提供帮助,这些项目包括养老金负债、年服务成本和计划修订的成本。

总之,确定福利养老金会计高度依赖精算师提供的信息和计量。

  福利制下的主要会计处理包括:

  每年发生服务成本和负债利息时

预计福利负债

  提拔资金时

养老金计划资产

  养老金计划资产发生实际收益时

  发生损失时,作相反分录。

  养老金计划修改(包括开始实施)时确认服务成本

前期服务成本

  每年摊销前期服务成本时

  实际支付福利时

  三、我国现行养老金会计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一)我国现行养老金会计的现状与问题。

  在我国,养老保险是按照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由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

基本养老金计划中社会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它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的都是设定提存制。

目前我国养老金确认的原则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在“管理费用”中作为期间费用核算。

在新的经济环境下,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存在以下缺陷:

  1.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养老金是职工工作期间为企业服务所获取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与工资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即付部分,而养老金是职工劳动报酬的延期支付部分。

既然养老金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因此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企业在支付工资的同时就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及时确认和计量这部分延期支付的附加价值,并提计入当期成本。

不符合配比原则。

养老金是以职工提供劳动为依据,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职工退休后企业发生的养老金才实际支付,由于那时职工已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效益,显然不应在支付时确认任何费用。

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企业理应将相关养老金计入当期经营费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反映出企业各期的经营成果。

不符合信息充分披露原则。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将养老金的核算掩盖在“管理费用”中,没有对养老金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因而不能对企业为社会所作的贡献及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做出正确的衡量评价。

为了使信息使用者能全面掌握相关会计信息,进一步理解报表列示的数据,在企业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对这些信息进行披露就显得格外重要。

与国际惯例相悖。

目前我国企业养老金的会计处理无法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提供具有可比性的信息平台,可能会造成对会计信息的曲解,或是导致不必要的信息转换成本

  

(二)对我国养老金会计改革的建议

  1.在实施主体上,其范围应限于城镇各类企业。

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单独实行企业补充保险制度;

中小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基金管理理事会,实行企业补充保险制度;

有条件的行业,也可以实行全行业统一的补充养老保险。

所需资金应主要由企业负担;

也可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但个人缴费部分不应超过供款总额的一半。

企业供款,可以在企业工资储备中列支,也可以经当地政府批准,将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部分计入企业相关成本费用。

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个人缴费,从个人工资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或绝对额缴纳。

企业的补充养老金计划方案应由企业与本企业职工根据国家政策,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

方案中应包括补充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供款水平、缴费周期、享受条件、支付方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同时,应建立职工代表和企业管理者代表所组成的基金管理理事会,负责监督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实施情况,依据实际情况对方案的修改调整提出建议,委托经办机构,审核享受资格等。

供款方式和水平的选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企业供款水平,可以依据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企业为补充养老金保险个人账户供款的方式,一般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入,在试行初期也可以按一定的绝对额计入。

可以规定依据职工距离退休年限的长短,确定不同的供款水平。

职工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有权从自己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分次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参考文献:

  [1]许蔚君.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相关问题的探讨[J].经济师,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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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克利,章成蓉.养老金会计的国际比较研究与借鉴[J].四川大学学报,2003,(6).

  李映赵.对我国企业养老金养老保险会计核算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四川会计,2001,(9).

  陈冬红,王敏.社会保障学[M].成都: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张晖,申斯迎.我国农村应建立不同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J].人口学刊,2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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