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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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的成因:
早期起因于人类对自然资源所造成的人为破坏。
十八世纪工业革命时期及以后,环境问题的主要成因还要加上因工业化和都市化、人口的激增、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科技的滥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现象。
主要在于:
首先,机器的使用虽然提高了生产力,同时也加大了对自然资源和能源的消耗以及浪费
其次,世界人口激增,给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
最后,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给人类带来了灭顶之灾的隐患
环境法定义:
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认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立法目的:
【选择】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有二:
一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任务;
二是“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目的。
国际环境法的目的:
第一是为了当代人类自身利益的环境保护阶段。
第二是包含未来世代人类利益的环境保护阶段。
环境法特征:
(一)法律规范构成的科技性,体现有二。
第一,根据科学技术以及科学推理的结论确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第二,第二,根据自然科学规律(生态规律)确立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准则。
(二)法律方法运用的综合性,体现有三。
第一,环境法的体系既包括环境保护单项法律与环境侵害救济的特别法律,也包括其他法律部门(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中有关的环境保护规范;
第二,环境法的内容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既包括国家规范也包括地方法规;
第三,环境法的实施既有司法方法也有行政方法,而且政治、经济、技术和宣传教育等手段则在环境法的使用上有突出的表现
(三)保护法益确立的共同性
环境法理念的出发点更多的源于保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和保护人类生存繁衍基础的生态利益,以实现人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环境法与行政法
联系:
首先,环境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必须由环境行政组织法予以明确;
其次,大量的环境法律制度是以行政法规范的形式确立;
此外,在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方面也要遵守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的范畴。
区别:
第一,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利用关系,任何涉及环境与经济利益相关的决策都需要公众等相关利益方的参与;
第二,可持续发展、环境权、污染者负担原则等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不可能在行政法中探求渊源;
第三,环境的法律保护需要综合运用诸如民事、刑事和国际等法律的手段与方法。
环境法与经济法环境法与经济法中的自然资源法有特殊的天然联系。
二者间存在着下列异同:
1.保护法益方面,环境法立法重在保护整个人类的长远生存和发展利益;
自然资源法立法目的重在保护人类的经济利益。
2.在调整对象方面,环境法调整所有的人类环境利用关系;
自然资源法则调整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3.在调整方法方面,环境法的调整方法更为广泛。
环境利用行为概述
环境利用行为是指人类为了满足生存需要有意识地获取环境要素或者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的活动。
分为本能利用行为与开发利用行为两类
一:
本能利用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然状态下为了生存繁衍、适应环境变化所进行的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
二:
开发利用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牟取环境容量与自然资源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向环境排放或者处理废弃物质与能量或者开发自然资源等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
分为环境容量利用行为和自然资源利用行为。
前者以排放为特征后者以索取为特征。
环境权:
既是指公民基本权利中与享受优美环境相关的、非独占性的权利和利益的集合,也是公民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环境享有的不受他人干扰和侵害的权利和利益
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
(1)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
(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
(3)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
(4)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
(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
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
(了解即可)
(1)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
除了关心和保护环境外,还包括在日常生产、生活活动中减少行为对环境负荷的义务
(2)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自然破坏的特别义务。
容忍义务来自法律规定,即只要法律不禁止某个干扰行为的存在,公民就应当予以忍受。
一般情况下,容忍的判断标准是排放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它以行为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为判断标准
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大题】
是指从事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企业作为一类社会群体对社会及其他公众除强制性法律规范外的环境保护义务
特征:
第一,责任主体为从事开发利用环境行为(排污或开发资源)的企业,它们同时也属于公众的范畴,是社会群体的一种类型
第二,这种责任并非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而是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企业用以维护和调整与本能利用环境的社会公众之间和谐关系的一种道义。
企业社会环境责任的履行:
分为两个层次。
企业对环境立法有关强制性规范的遵守。
企业自主承担环境社会责任。
为什么企业会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范以外还乐意主动履行并自主性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呢?
(企业主动承担自主性责任的目的)
宣示环境友好性和社会公共性,以提升企业影响
迎合消费者“绿色消费”意识,提高社会对企业的认同感
三:
节省资源和能源,削减成本
四:
事前回避环境风险,预防因环境污染引起的巨额赔偿
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内容
通过环境保护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
推行清洁生产。
一方面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与回收率;
另一方面,改进排污设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主动对外宣示企业环境保护守则
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看书79至89)
(一)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权
(二)代表国家对环境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决策权:
是指由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就开发利用与保护环境环境与资源决策、编制规划以及发布命令并组织实施的行政权利(了解即可)
特点:
(一)科技关联性:
是指多数决策行为在决策过程和决策的社会影响等方面都涉及浓厚的科学技术问题和科学不确定性因素(风险提高、不敢决策)
(二)利益冲突性:
是指被决策的各类环境利用行为均会涉及社会多方的利益,需要在决策过程中一并考虑(容易极端,面对利益冲突显得无力或走向独断专行)
按日计罚:
是指环保机关对持续不断的违法排污行为依法按照持续的天数累计计算罚款数额并予以处罚的方式。
(我国采大陆法系国家模式)
处罚分类:
英美法系国家,对持续环境违法行为规定直接按日连续处罚
大陆法系国家,不论环境违法行为是否持续,先认定为“一次”违法进行处罚,并通知限期改正,届期仍未改正的再按日累计连续处罚
环境法基本原则:
是指环境法在创制和施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具有约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
包括:
预防原则、协调发展原则、原因者负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预防原则:
是指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带来的环境损害。
预防原则的适用:
1.合理规划、有计划地开发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
2.运用环境标准控制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3.对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的活动实行环境影响评价
4.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慎的对待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开发利用活动
协调发展原则:
是指为了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各类发展决策中将环境、经济社会三方面的共同发展相协调一致,而不至于顾此失彼。
(协调发展原则也被表述为环境利益衡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环境与决策一体化原则、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的适用:
1.将环境保护纳入到国民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之中
2.在国家内部各部门之间、在国际社会国家(地区)之间药协同合作,实行广泛的技术、资金和情报交流与援助,联合处理环境问题。
3.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
4.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原因者负担原则:
(具有法的约束力)适用:
1.实行排污收费或征收污染税制度
2.实行废弃物品再生利用和回收制度
3.实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补偿费或税制度
4.建立环境保护费用的共同负担制度
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等活动,并有权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是的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
公众参与原则的适用
1.在环境影响评价和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许可程序中建立公众参与制度
2.建立决策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尽早,有效,全面,易于理解的公开)
3.鼓励各种非政府的环境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
4.建立公众参与的行政与司法保障制度
环境标准:
(广义)是指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环境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与规范的总称。
依据《环境基本法》主要分两类:
1.环境质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依据《标准化法》分为:
1.强制性标准2.推荐性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
推荐性环境标准若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
环境影响评价:
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
1.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2.建设项目
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环境费:
是对所有环境收费的统称,指国家或者其他公法人团体以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为目的,依法向环境利用行为人收取的与其行为相对等的金钱
环境费特征:
1.从环境费的主体看,他们具有特定性,征收者是依法专门行使环境管理权利的公权力机关或公法人团体;
缴纳者则是特定的环境利用行为人
2.从环境费的属性看,他们具有补偿性,环境利用行为人所支付的的金钱属于补偿其利用环境而造成环境利益损失的恢复和治理成本。
3.从环境费的用途上看,它们具有确定性,只能依法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相关领域
突发环境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项。
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2.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3.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分论
环境污染的概念:
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致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及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想象。
(某种物质或能量因人为活动进入环境,而造成环境质量破坏的现象)
环境污染的特征:
1.须伴随人类活动产生。
它以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为前提
2.须为物质、能量从一定的设施设备想外界排放或泄漏
3.须以环境为媒介
4.须出现环境质量下降或造成国家或其他主体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结果
排污权:
特指经环保部门许可,排污者以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为限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了解)
排污交易:
是指在保持一定区域(水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变的条件下,该区域(水域)内一方排污者将其部分或者全部排污权出售给另一方排污者的行为。
总量控制:
就是在对环境可以容纳污染物质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全部数量予以定量化的基础上,对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进行定量控制的方法。
大气污染:
一般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
自然保护区内保护区域的划分:
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非经相关机关批准,也不得进入从事科学研究的观测、调查活动。
对于核心区的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缓冲区:
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因教学和科研需要、经依法批准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的科研观测、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须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关提交活动成果的副本。
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开展旅游、参观活动。
实验区:
不可以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超标的,限期治理。
已经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不就措施。
环境侵害具有与一般侵权行为致害所不同的特征:
1.侵害结果的广泛性与保护法益的局限性:
(广泛性)对私益的损害,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侵害,多国家所有的环境与资源的损害;
(局限性)法律虽然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很少涉及具体法律救济、追究责任的程序条款
2.加害主体的多元性与被害主体的不确定性
3.侵害行为的行政合法性与追究一般民事责任的主观过失性:
一般的环境利用行为都需要经过行政许可;
非有法律规定应当以行为的行政合法阻却致害的违法性
4.侵害行为的单一性与构成侵害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环境污染侵害实行无过失责任(299页)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不论是否过错,只要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致害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免责事由:
1.阻却违法性事由与无过失责任的免责条件。
阻却违法性事由包括A第三人责任B受害人责任C不可抗力;
无过失责任不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因为他们之间的契约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但是当从业人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现而遭受损害时,可以适用无过失责任的规定。
2.关于环境损害过程中的自卫行为。
当法律对自卫行为有明确的免责规定时,行为人不负损害的赔偿责任。
环境损害纠纷的行政处理的优点:
首先,环境管理主要是由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公权力实施的
其次,从国家权力分立的角度看,法律一般将国家专门、具体事务的权力授权行政机关行使。
最后,行政处理的方法在程序上比在司法机关进行诉讼处理的方法简单易行
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
是一种允许与争议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出于保护环境公益的目的、以
行政机关或者环境利用行为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的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不是以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提出主张
二.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着的预防作用,只要合理判断某种行为有危害环境利益的可能,即可由潜
在的受害人(公众及其团体)提起诉讼
三.环境公益诉讼并非独立的诉讼领域,而只是一种与原告资格认定相关的诉讼方式和手段
危害环境犯罪
特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造成人民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等危险或者危害而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我国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由《刑法》在其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中作出规定。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比,这一规定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降低了严重危害环境行为的入罪门槛。
与破坏野生动物保护有关的犯罪:
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非法捕猎、杀害珍惜、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3.非法狩猎罪
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主客观,因果关系):
(1)实施了致害行为;
(2)发生了损害结果;
(3)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传统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主观上具有过错;
行为具有违法性;
发生损害结果;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是环境民事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
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