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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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文档格式.docx

审查竞标银行条件;

根据省财政厅开具的划款指令划拨存放资金,存款到期后按规定路径按期足额收回存款本息,对到期定期存款本息未及时足额划入国家金库分库的存款银行收取罚息;

按时提供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相关单据及报表。

  第六条 

商业银行在接受省级财政资金存款时,必须以可流通的国债作为质押。

质押的国债面值数额为存款金额的120%。

无合格质押品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取得该商业银行总行质押授权书,并载明质押品种、数量等信息。

省财政厅按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开设国库现金管理质押账户,登记省财政厅收到的存款银行质押品质权信息。

在省财政厅开设质押品账户之前,暂不办理质押手续,但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出具面值为存放资金120%可流通国债做为质押的担保函。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制订招标计划。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库款余额和国库现金流量预测等情况,商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制订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

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计划制定分期招标操作计划,主要包括招标时间、招标金额、存放期限等。

  第八条 

发布招标公告。

根据当期招标计划,省财政厅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发布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招标金额、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竞标银行审查。

有投标意向的银行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日前向省财政厅报名并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材料,省财政厅于报名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将报名相关资料提交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对报名的银行资格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名单,书面告知省财政厅。

  第十条 

编制、发布招标文件。

省财政厅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根据《办法》、本规程及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将招标期次、规模、期限、招标时间和地点、招标方式、标的设置、中标原则、评标标准、投标要求、投标地点及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招投标事项书面通知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

  第十一条 

招标标的。

招标标的为资金年收益率,采用多重价格招标方式。

本规程所称资金年收益率即定期存款年利率,是指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相应期限的存款利率。

  第十二条 

中标原则。

按照资金年收益率由高到低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中标收益率为各银行所中标的的实际报价。

当竞标银行所投标的相同时,通过对各竞标银行评标确定中标结果。

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额时,有效投标额全额募入。

  第十三条 

整理及核实评标资料。

省财政厅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提前收集、整理、核实各竞标银行的相关基础资料,供评标参考。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 

递交投标资料。

竞标银行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密封函件形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密封函件封口处必须加盖骑缝章。

投标文件一式三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标书》(附件1)、商业银行总行出具的《社会责任贡献自愿捐赠意向书》(附件2)和《债券质押担保函》(附件3)。

  第十五条 

标位设置。

竞标银行参加每期竞争性存放的投标标位不得超过10个。

每一标位最小投标限额为0.5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第十六条 

投标量限定。

每家竞标银行投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期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总额的25%。

每家竞标银行的省级国库定期存款余额一般不得超过该银行投标截止日上月末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

每家竞标银行的省级国库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省级财政国库定期存款余额的20%,不得超过该行持有的政府债券余额。

  第十七条 

竞标银行代表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向工作人员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身份有效证件以及竞标银行省分行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竞标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省财政厅。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作拒收处理。

  第二十条 

在投标截止期内竞标银行少于5家的,取消当期招标工作,延后重新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进行开标,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竞标银行代表进入开标评标现场应出示身份有效证件以及竞标银行省分行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竞标银行代表应当在指定位置就座,并严格遵守有关法津法规要求,不得做出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评委、监督员和工作人员组成。

每期评标设评委7人,其中:

省财政厅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5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2名。

省财政厅派出的评委由监督员在开标前随机抽取。

监督员3名,由省财政厅监督局派员担任。

工作人员5名,由省财政厅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派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开标时,工作人员请竞标银行代表检查本单位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并将竞标银行提交的竞标资料和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收集整理的资料(以下简称评标资料)分发给各评委。

  第二十五条 

开标、评标按投标书期次顺序依次进行,竞标银行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工作人员应当场做出答复,并作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无效标书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无规定额度债券作质押品的担保函;

  (三)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不清晰或存在歧义;

  (四)竞标单位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无效投标标位处理:

  

(一)竞标银行当期投标存在以下情形的,按高资金收益率优先原则,将所投资金收益率低的视为无效标位。

  1.当期投标总额超过本期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总额的25%;

  2.该行省级国库定期存款余额超过其投标截止日上月末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

  3.该行的省级国库定期存款余额,超过省财政国库定期存款余额的20%;

  4.该行的省级国库定期存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政府债券余额;

  5.当期投标标位超过10个标位。

  

(二)投标量低于0.5亿元或投标量变动幅度不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定期存款利率低于相同期限基准存款利率或违反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投标标位。

  第二十八条 

《社会责任贡献自愿捐赠意向书》未经总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标书中所有捐赠额无效,社会责任贡献年贡献率为零。

  第二十九条 

经评委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宣读竞标银行名称、投标的具体标的和金额、社会责任贡献自愿捐赠意向,并录入计算机系统,在投影屏幕上实时显示招投标情况。

系统按高收益率优先规则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第三十条 

开标后,出现资金年收益率相同的情况,通过评标确定中标银行及中标金额。

评标指标分为社会责任贡献和经济发展贡献,评委依次根据竞标银行的社会责任贡献指标、经济发展贡献指标分值高低确定中标银行和存放规模。

  

(一)社会责任贡献指标。

反映竞标银行履行社会责任贡献情况。

竞标银行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自愿向指定的省慈善公益机构捐赠,用于资助我省低收入家庭、低保户、困难家庭学生、救灾等的救助及公益事业等。

按社会责任年贡献率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社会责任年贡献率=竞标银行意向捐赠金额÷

投标金额÷

定期存款年限×

100%。

  

(二)经济发展贡献指标。

反映竞标银行对经济发展的支持情况。

按以下指标计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

  1.纳税情况(30分),即竞标银行在(不含宁波,下同)缴纳的税收情况。

细分为纳税总额和纳税增幅,权重分别为20分、10分。

计分办法:

纳税总额第1名的得满分,其他竞标银行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分,计算公式:

(竞标银行纳税额/第1名竞标银行的纳税额)×

20;

纳税增幅按增幅排名计分,第一名的竞标银行得满分,每递减1名扣1分,扣完10分止。

  2.支持小微、“三农”企业情况(20分),即竞标银行对我省小微、“三农”企业支持情况。

细分为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增幅与该行贷款总额增幅比、本年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与上年同期相应贷款余额比、支持“三农”企业贷款增幅与该行贷款总额增幅比、本年支持“三农”企业贷款余额与上年同期相应贷款余额比,权重各5分。

每项指标第1名的得满分,其他竞标银行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分,计算公式:

  竞标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增幅与贷款总额增幅比/第1名竞标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增幅与贷款总额增幅比×

5;

  竞标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与上年同期相应贷款额度比/第1名竞标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与上年同期相应贷款额度比×

  竞标银行支持“三农”企业贷款增幅与贷款总额增幅比/第1名竞标银行支持“三农”企业贷款增幅与贷款总额增幅比×

5;

  竞标银行支持“三农”企业贷款额度与上年同期相应贷款额度比/第1名竞标银行支持“三农”企业贷款额度与上年同期相应贷款额度比×

5。

  3.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情况(20分),即竞标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支持我省企业融资情况。

按承销金额计分,计分办法:

承销金额第一名的竞标银行得满分,其他竞标银行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分,计算公式:

(竞标银行承销金额/第1名竞标银行的承销金额)×

20。

  4.支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情况(15分),即竞标银行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对中小企业发放政府采购信用贷款情况,按授信金额计分。

授信金额第一名的竞标银行得满分,其他竞标银行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分,计算公式:

(竞标银行授信额/第1名竞标银行的授信额)×

15。

  5.支持省再担保体系运行情况(15分),即竞标银行参与省再担保体系运行的银担合作情况。

根据中小企业再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再担保银担合作考评情况,按考评排名次序计分,排名第一得满分,每递减1名扣分为:

15/银担合作考评对象个数;

未与省再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竞标银行不得分。

  第三十一条 

经济发展贡献指标评分排序仍相同的情况下,将剩余招标余额以每家参与银行在该标位投标量为权重进行分配,取整至0.1亿元,尾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社会公益捐赠额按中标金额重新折算。

第五章 

中标、资金存放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通过计算机系统生成并打印招标结果确认书,提交各位评委、监督员签字确认;

招标结果经省财政厅厅长审定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厅长签字确认后,省财政厅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

  第三十四条 

签订存款协议。

自发出中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与中标银行签订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确认质押信息。

存款协议签订后下1个工作日,存款银行向中央国债公司提交质押品清单,省财政厅根据中标相关信息将质押指令发送至中央国债公司;

中央国债公司根据质押指令,与存款银行提交的质押品清单核对无误后,办理质押手续。

如中标银行可质押债券不足,中央国债公司负责通知该银行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可质押债券;

如中标银行在约定结算时间内可质押债券仍不足,中央国债公司按实际可质押数量办理质押手续,存放该银行的存款金额按规定的债券质押比例与实际质押债券数量计算确定。

中央国债公司办理质押手续后,及时将质押信息发送省财政厅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第三十六条 

办理中标资金存放。

中标银行确定1家在杭分支机构作为存款银行。

省财政厅于收到中央国债公司质押信息的当日下午3:

00前(在省财政厅开设质押账户之前为存款协议签订后下1个工作日),向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送达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中标清单、质押结果及拨款凭证,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审核无误后于当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财政资金由国家金库分库转存中标银行,并向省财政厅提供“省级财政国库定期存款资金划出明细表(附件5)”。

中标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六章 

后续事项

  第三十七条 

社会责任贡献捐赠资金按有关管理办法使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厅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积极配合办理。

提前支取部分,银行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存款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三十九条 

本息划回。

省财政厅要求提前支取或定期存款到期,中标银行应于省财政厅提出提前支取次日或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的上午10:

00前,将定期存款本金和利息分别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至国家金库分库。

中标银行应分别发起归还定期存款的本、息资金报文,不得并笔,支付系统报文付款单位账号、户名应与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拨付款项时的收款账号、户名一致。

划回定期存款本金报文收款单位账号为“110000000002271001”,户名为“财政厅(库款户)”,附言注明“归还XXXX年第X期国库定期存款本金”。

划回定期存款利息报文收款账号为“110000000002278001”,户名为“待报解预算收入”,附言注明“支付XXXX年第X期国库定期存款利息”。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收到中标银行划回的定期存款本、息后,审核相关凭证无误后,分别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当日日终后,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分别将中标银行划回定期存款本金、利息的国库往来专用凭证第一联作资金收取凭证,第二联加盖转讫章,交省财政厅作回单,同时向省财政厅提供“省级财政国库定期存款本息划回明细表(附件6)”。

  第四十条 

解除质押。

定期存款本金、利息划回国库后,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于收到本息当日电话通知省财政厅,并将相关凭证传真至省财政厅(原件次日交省财政厅作回单)。

省财政厅据此向中央国债公司发送解押指令,中央国债公司当日完成解押并通知省财政厅。

质押品解押后,存款证明自动失效。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中标银行出现以下行为的,省财政厅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书面通知该银行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并取消之后的各期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综合评价或银监局年度监管评级降低,且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三)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四)近一年内曾发生不能按照规定提供足额质押品的情形;

  (五)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贡献;

(六)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国库;

  (七)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实施捐赠行为;

  (八)其它妨害国库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中标银行信息报备。

中标银行应确定固定部门及经办人员负责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业务,并向省财政厅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报备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具体业务人员及联系方式。

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省财政厅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第七章 

账务处理及对账

  第四十三条 

资金划入中标银行。

向中标银行划拨资金时,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借记“地方财政库款——库款户”,贷记“国库内部往来”,同时登记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台账;

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其他财政存款”下设“国库定期存款”二级科目,在收到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的拨款回单后,借记“其他财政存款——国库定期存款”,贷记“国库存款——库款户”,并按中标银行登记明细账。

  第四十四条 

本息划入国库。

收回定期存款本金,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借记“国库内部往来”,贷记“地方财政库款——库款户”;

省财政厅财政总预算会计借记“国库存款——库款户”,贷记“其他财政存款——国库定期存款”。

  收到定期存款利息,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借记“国库内部往来”,贷记“国库待报解款项——待报解预算收入”,借记“国库待报解款项——待报解预算收入,贷记“地方财政库款——库款户”,同时登记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台账;

省财政厅财政总预算会计借记“国库存款——库款户”,贷记“一般预算收入”。

  第四十五条 

中标银行的科目开立。

中标银行应设立“国库定期存款”一级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接收和归还省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

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接收省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时,贷记该科目相应账户,归还省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时,借记该科目相应账户。

  第四十六条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应设立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台账(登记薄),并按月制作《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月报表》(附件7)和《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及其利息收入到期情况月报表》(附件8),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交省财政厅进行对账。

  第四十七条 

每月终了3个工作日内,中标银行将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相关的分户账加盖印章后,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由省财政厅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标书

   

2.社会责任贡献自愿捐赠意向书

3.债券质押担保函

4.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书

5.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资金划出明细表

6.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资金划回明细表

7.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月报表

8.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及其利息收入到期情况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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