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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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处罚规则

第八条处罚的期限为:

警告,6个月;

记过,12个月;

记大过,18个月;

降职、解聘职务、撤职,24个月;

待岗,6至12个月;

留用察看,1至2年。

第九条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罚期满并在处罚期内没有出现其他违规行为的,

处罚自行解除。

解除处罚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罚的影响。

解除降职、责令辞职、解聘职务、撤职处罚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扣减绩效工资从当年效益工资中扣除,具体标准参照上年度月平均标准计算。

待岗和留用察看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重新上岗、评定薪酬系数。

第十条对降职处罚人员,降级幅度为1至2级;

对解聘职务、撤职处罚人员,予以重新定岗定级。

对待岗、留用察看处罚人员,按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第十一条发生“四类”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的,实行“一案四问责”和“上追两级”制度。

第十二条受到处罚的(2000元罚款以下、限期改正的除外),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的工作人员不得重新录用在本系统工作。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违法已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罚。

有违规行为的退休人员,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不得免除处罚。

已调离人员,建议其调入单位给予处罚。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一般违规行为的,根据派遣协议,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退回派遣公司。

第三节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指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直接责任人是指独立实施、共同实施或者不作为,侵害本单位或本单位客户资金、财产、权益、安全、秩序行为的人员。

以下情形视同为直接责任人:

(一)经集体决策导致违规行为的,参加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及持赞同意见的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指令经办人违规办理业务的领导或上级负责人;

(三)对上级指使、胁迫的违规操作不抵制、不报告的经办人员。

第十六条间接责任人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监督制约职责,导致违规行为发生的本级和上级机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相关监督制约岗位人员。

发现违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的视同为间接责任人。

第三章违规行为的类别和处罚

第十七条违规行为类别的认定应依据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恶性、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等要素。

违规行为分为轻微违规行为、较重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三类。

具体的违规行为和罚则由附件加以规定。

对当事人的最终处罚决定应当结合本章规定综合判定。

第十八条轻微违规行为是指行为人无主观违规意愿,属初次违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轻微,无直接经济损失的违规行为。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限期改正、书面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

罚款200-2000元。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重违规行为:

(一)有隐瞒、弄虚作假、预谋实施、指使或胁迫他人、内外勾结等主动违规意图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多次出现轻微违规行为的;

(三)实施的违规行为被主要媒体和互联网曝光的;

(四)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

(五)违规行为导致贷款不良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六)违规造成计算机网络系统三级以上故障事件的;

(七)实施违规行为导致本单位被行政处罚的;

(八)违规造成人员3人以下重伤的。

对于较重违规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扣减不多于3个月的绩效工资;

调整岗位、降低薪酬系数10%-20%(含)、待岗;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罚。

第二十条较重违规行为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规行为:

(一)侵占、挪用行社和客户资金的;

(二)利用职权索要、收受贿赂等行为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四)违规导致贷款不良数额100万元以上的。

(五)违规引发群体性事件、挤兑事件的;

(六)违规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的;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10000元、扣减不少于3个月的绩效工资;

降低薪酬系数20%以上、待岗、解聘职务、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罚。

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对于上述三类违规行为间接责任人,比照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档次下调1-2级。

第二十二条因违规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由所在行社研究决定。

资产损失由行社按照有关规

定认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罚: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虽产生一定不良后果,但充分履职尽责的;

(三)其他具有免责情节、证据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有效落实整改的;

(二)发生损失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减少损失的;

(三)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四)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有证据证明,对违规行为采取了抵制措施,或向上级报告的;

(六)主动赔偿违规损失的;

(七)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内外勾结或共同违规中起主导作用的;

(二)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人、处理人等打击报复的;

(五)发生违规行为,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风险损失继续

扩大的;

(六)对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七)具有其他从重、加重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复议程序按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违规行为查处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执行前已经发生的违规行为,适用当时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没有列举,但属于违规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的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本办法系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规章,不作为对外服务的承诺和保证。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各行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皖农信联202276号印发)同时废止。

第五章附件:

1.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罚2.员工行为准则违规及处罚3.存款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罚4.柜面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

5.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6.财务、会计及统计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7.固定资产及大宗物品采购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8.授权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

9.事后监督及对账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10.清算及结算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罚11.资金及服务价格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12.贷款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罚13.不良资产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14.代理及中间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罚15.外汇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罚

16.电子银行及银行卡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罚17.计算机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18.文明服务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19.公文、保密及档案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20.后勤保障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21.人力资源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22.安全保卫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23.纪检监察违规行为及处罚24.合规及风险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25.内部审计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一节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一条直接实施具体业务、管理违规行为的,按有关附件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条对金融法律法规、行业管理政策以及省联社的重要决定不传达、贯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记过至降职处罚。

第三条不服从组织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罚。

第四条指使、胁迫下属从事违规行为的,给予扣减绩效工资,记过至降职;

情节严重的,撤职处罚。

第五条违反决策程序,个人、少数人决定,超越权限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扣减绩效工资,记过至降职处罚。

第六条在审贷(授信)、财务、基建、大宗物品采购、关联交易、审计等专业委员会会议中违反议事规则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记过处罚。

委员会成员可比照行社班子成员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七条内部控制与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扣减绩效工资,调整岗位处罚。

(一)未实现“三道防线”、前中后台有效分离的;

(二)未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存在重大风险漏洞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检查监督,管理混乱的;

(四)违规问责不力,违规问题较多,没有及时有效处理的。

第八条经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给予扣减绩效工资,警告、记过处罚。

(一)未制定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或事件发生后处臵不当的;

(二)在薪酬分配与评先评优中暗箱操作,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选拔任用干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记过至降职;

(一)擅自提高岗位职级待遇的;

(二)为他人提拔、调动施加不正当影响的;

(三)收受或给予他人财物及其他利益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个人、少数人改变集体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或未按照规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六)滥设职位提拔干部,或在本人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的;

(七)违规提拔或暗示、授意提拔本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关系人的;

(八)用人失察失误、任用“带病”人员的。

第十条未按规定设立、撤并机构、升(降)机构级别、变更机构名称或地址,或应报告未报告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罚。

第十一条未按规定履行高管外出请假、报告手续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处罚。

第十二条审计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限期改正,给予诫勉谈话;

情节较重的,警告、记过处罚。

(一)未按规定配备审计人员,提供保障机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审计报告合理意见或建议不采纳,不执行的;

(三)抵制、阻挠外部和上级审计,隐瞒事实、掩盖问题的。

第十三条违规为亲属提供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警告至降职;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行社的关联企业、与本行社有业务关系企业投资入股的;

(二)将本行社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经营的企业,与本行社或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本行社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的;

(六)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的;

(七)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活动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为照顾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利益而延误或放弃有利于本行社商业机会的;

(九)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十)利用本行社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本行社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资源,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循私舞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警告至降职处罚;

情节严重的,扣减绩效工资,撤职、开除处罚。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和有偿中介活动,或在本行社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行社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的;

(二)在职或离职后两年内接受、索取本行社的关联企业、与本行社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或其他便利的;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行社所出资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虽经批准兼职,但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社或客户资金的;

(八)将本行社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本行社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私分的;

(九)违反规定,擅自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的。

第十五条作风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警告至降职处罚。

(一)职务消费中大吃大喝、奢侈浪费,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活动无关费用,或在本系统内部进行相互宴请或赠送礼品的;

(二)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的;

(三)违反规定,超标准购买或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臵高档办公设备等;

(四)个人使用的住房、设备等单位固定资产,在岗位变更或调离后未移交或拒不归还的。

第十六条对抵制和报告其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警告至降职处罚。

第十七条领导不力、管理不严,导致案件发生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罚。

(一)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警告处罚、分管负责人记过处罚;

(二)涉案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过处罚、分管负责人降职处罚;

(三)涉案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罚、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罚、相关负责人记过以上处罚。

(四)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职以上处罚,给予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罚,给予案发层级机构相关负责人记过以上处罚。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二节员工行为准则违规及处罚

第一条劳动纪律执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罚款2000—5000元,调整岗位、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降职;

情节严重的,待岗,撤职处罚。

(一)工作中擅离职守、推诿扯皮或消极怠工的;

(二)在办公或营业场所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

(三)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拒不执行岗位轮换、定期交流、强制休假和亲缘关系回避制度的;

(四)未经批准私自出国,或因公外事出访期间违反外事纪律的。

第二条违反规定,经常迟到、早退和旷工的,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

连续旷工达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第三条有下列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2000—5000元,待岗,记大过至降职;

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撤职至开除处罚。

(一)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的;

(二)介绍机构、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个人发放高利贷的;

(三)借行社名义或利用行社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的;

(四)利用行社员工或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或借用客户的个人账户为员工过渡资金的;

(五)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

(六)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或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的;

(七)利用或允许他人在本行社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

第四条员工行为排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调整岗位、降低薪酬系数,警告至降职处罚。

(一)未按规定建立工作人员行为排查和报告制度,或未按规定排查、排查不及时的;

(二)排查工作流于形式,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排查发现重大问题之后,未按规定报告、处理或处理不当的;

(四)未建立排查台帐,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未安排专人跟踪整改的。

第五条违反员工行为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罚款2000—5000元,待岗,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处罚。

(一)贷款炒股、参与风险投资,大额购买彩票等行为的;

(二)以个人或亲属名义向有业务关系的客户借款,或违规经商、搭股、合伙办企业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处罚。

(一)参与黄、赌、毒、非法集资、非法组织等活动的;

(二)违规造成经济犯罪案件的;

(三)被司法机关处以刑罚的。

第三节存款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一条办理存款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200—2000元;

情节较重的,罚款2000—5000元,降低薪酬系数、待岗;

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一)违规办理存款查询、挂失、提前支取、续存、冻结、解冻、扣划等业务的;

(二)非特定存款账户、应解汇款发生透支、冒领的;

(三)特定存款账户日间透支额度超过约定标准的;

(四)违规办理所有权有争议存款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客户未到期定期存单,套取利差的;

(六)空存、空取资金的;

(七)违规转移客户资金的;

(八)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的。

第二条上门服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罚款2000—5000元,降低薪酬系数;

有挪用、侵占客户资金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一)单人上门收取款项和票据的;

(二)收回现金未换人清点、确认的;

(三)代客办理应由客户到银行柜台办理业务的(特殊情况经批准除外);

(四)出具虚假银行单证的。

第三条账户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罚款2000—5000元,降低薪酬系数、待岗处罚。

(一)违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账户的;

(二)使用虚假材料或冒用他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

(三)违规获取客户密码,泄露、擅自修改客户信息的;

(四)在验资期间办理支付业务,或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

(五)挂失、变更预留印鉴、重臵密码,未审核证明材料原件的;

(六)未按规定对结算账户进行管理的;

(七)因工作失职,造成账户信息录入不正确的。

第四条反洗钱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

(五)将存款人的账户进行出租、出借,或为借用、盗用、出租账户提供方便的。

第四节柜面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一条柜面业务操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系数处罚。

(二)柜员故意虚增业务量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复核、授权,或故意逃避复核、授权而进行账务处理的;

(四)应现场审核而未审核,或审核不严密的;

(五)柜员制未按规定在次日对交易明细进行逐笔勾对的(上后督系统的除外);

(六)柜员未按规定进行日终处理,或当日业务处理有积压的;

(七)事后监督岗与临柜人员私自互相替班、同岗办公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库款、箱包出入库手续的;

(九)丢失原始凭证、账页、账卡不报告,自己违规补制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档案整理和入档保管的。

第二条柜员身份认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1000—2000元,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罚款2000—5000元处罚。

(一)违规使用他人卡、将本人卡交他人使用,或柜员卡被盗用、丢失的;

(二)休假、调离等未及时重臵柜员卡状态、变更柜员角色的;

(三)退休、离岗、辞退等未及时上缴柜员卡、删除相应角色的;

(四)对作废柜员卡未按规定处理的;

(五)使用指纹系统等身份认证手段,违规建立、维护柜员指纹,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的;

(六)超出柜员岗位职责设臵系统操作权限的。

第三条办理柜台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2000—5000元,降低薪酬系数、待岗处罚。

(一)柜员制模式下,柜员为自己办理业务的;

(二)不按规定核对预留印鉴或支付密钥办理业务的;

(三)代客户签名、设臵或重臵、输入密码的;

(四)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和支付设备(如网银u盾或令牌、密码信封、支付密码器等)的;

(五)代客户保管客户存单、卡、折、印、有价单证、票据、印鉴卡、身份证件等重要物品的;

(一)办理收付款业务未做到当面点清、一笔一清的;

(二)未在客户视线和设备监控范围内办理现金业务的;

(三)库存现金及柜员尾箱现金超限额未按规定及时上缴的;

(四)办理现金调拨业务未按规定进行款项交接的;

(五)柜员钱箱未坚持离岗加锁的;

(六)违反现金日终轧账、入库保管有关规定的。

第五节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

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一条印章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罚款5000—10000元,解聘职务至解除劳动合同,撤职至开除处罚。

(一)违规设计、刻制印章的;

(二)印章未按规定领用、登记、使用、保管、交接、收缴、废止和销毁的;

(三)违规在空白信函、空白凭证或其他空白证明文件上加盖印章的;

(四)私刻、伪造、变造、盗用本单位或客户及其他个人印章的;

(五)私自留存本单位废止印章的;

(六)违规携带印章外出的。

第二条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给予罚款200—2000元,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罚款5000—10000元,解聘职务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一)未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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