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船员服务机构信誉等级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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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船员服务机构包含海员外派机构,甲级和乙级海船、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以及海员证申办单位。
第三条长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海员外
派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证申办单位的信誉等级管理工作,各分支海
事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内河船员服务机构的信誉等级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员服务机构信誉等级评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综合评价、动态
跟踪、差异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信誉等级标准及评定
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信誉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等级。
第六条每个船员服务机构的初始等级为B级。
满足下列条件,由船员服务机构主动申报,经主管机关评审确定后,其信
誉等级为A级:
(一)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海员外派机构许可证两年以土;
(二)最近两年内没有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没有出现附件1中记分大于等于5分的情况;
(四)一年内的船员非正常任解职报备不超过报备总数的百分之三:
(五)其各类证书申办业务月度退回率不超过百分之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构,其信誉等级直接确定为C级:
(一)未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或者在公布的收费项目之外收取费
用;
(三)未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有关船员的;
(四)克扣按照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支付给船员的劳动报酬的:
(五)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或者未经船员用人单位
同意,为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
(六)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资质许可证;
(七)超出资质许可的服务范围提供船员服务;
(八)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
.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
(九)为未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资质而从事船员服务的机构代办各类船员服
务业务:
(十)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
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
第七条船员服务机构信誉等级的评定按照定性和定量记分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每一公历年评定一次。
第八条申请A级船员服务机构的单位,应在每年的12月下旬至次年1月
上旬,向长江海事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A级船员服务类机构评选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二)单位年度的工作总结和自查情况汇报;
(三)其他(如获得的表彰或奖励等证明)。
由长江海事局组织成立船员服务机构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对申请A级船
员服务机构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在每年一月份完成。
第九条C级船员服务机构的评定采取动态评定的方式,发生本办法第六
条第三款所列行妁之一的机构,其信誉等级即确定为C级。
第十条一个公历年内,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的时间满半年且在其后累计
记分未满15分,其信誉等级在次年升为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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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历年内,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的时间未满半年或满半年但发生了本
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所列行为之一或累计记分满15分,其信誉等级在次年仍为C
级。
第十一条长江海事局将实时对外公布A级和C级船员服务机构名单,并
对A级机构颁发奖牌。
对公布内容有异议的,长江海事局将组织调查核实,并
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长江海事局将按上一年度的信誉等级情况,对各船员服务机构
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信誉等级为A级的机构,实行以下鼓励性管理措施:
(一)适任证办证周期缩短为12个工作日,合格证缩短为10个工作曰,
海员证缩短为5个工作日;
(二)旧证换新证,无需将旧证交主管机关,只需将旧证造册,由其自行
将旧证打孔作废并保存,以备抽查;
(三)需要加急办理的证件,经公司负责人签名确定后可不需要其他相应
依据;
(四)新增专职管理人员、专职业务人员和申办员可由该单位自行组织培
训并考核,并将考核内容和结果报至主管机关即可;
(五)为A级船员服务机构提供其他业务管理上的便利。
第十四条对信誉等级为C级的船员服务机构,实行以下重点监督管理:
(一)约谈C级船员服务机构负责人,通报其信誉等级记分明细,督促整
改;
(二)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对其各类申办业务,实行重点审查;
(三)原则上对C级船员服务机构取消证书申办绿色通道;
(四)除日常换证、报备业务外,其他船员管理业务的办理需公司负责人
亲自办理。
第十五条被评为A级的船员服务机构,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
或在一个公历年内记满15分的,撤销其A级船员服务机构资格,收回A级船员
服务机构奖牌,不再享受相关鼓励性管理待遇。
第十六条对于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
外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的情况,按照相
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长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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