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物业服务合同参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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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用途:

经营期限:

二、相关费用及缴纳方式:

1.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按时足额缴纳以下费用,并承担逾期未完清的责任。

1.1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标准为元/平方米·

月,按建筑面积计收。

1.2公摊水电费:

公用水电费根据政府规定的据实摊销原则,每月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据实按户分摊。

1.3商铺内自用水电费:

每户装表计量,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费用,每月由工程人员上门抄表,甲方在缴纳商业物业服务费时由乙方一并收取(由专业部门或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收取的费用按照其规定执行;

应由甲方自行缴纳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

注:

水电费单价按当时政府部门公布的收费价格执行,并随其调整而调整。

1.4在合同签定时,甲方需向乙方预存元/户的水电费,合同结束或乙方退场后无息全额返还。

1.5特约服务费:

根据甲方公布的有偿服务价格和服务派工单据实收取。

2.缴费时间及方式:

2.1缴费时间:

以“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起计时间,甲方应按照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办理接房手续,并向乙方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如“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未约定缴费时间的,以开发商发出的“入伙通知书(或接房通知书)”告知的接房时间为物业服务费的起计时间。

2.2缴费方式:

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以现金方式全额完清当月物业服务费,无论该商业物业是否空置(由政府或相关专业职能部门自行收取的除外)。

2.3代收代缴费用和有偿服务费用,甲方在缴纳物业服务费时一并收取。

2.4甲方如未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属租赁的,乙方有权在甲方与产权人签定的租赁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要求乙方在15日内补足扣除的履约保证金。

在催收费过程中,乙方保留采取停水、停电、停业直至终止租赁合同和继续追偿的权利。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可根据本合同监督乙方的工作,对乙方的工作有监督建议权及投诉权。

2、遵守本合同及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3、按期付清与甲方相关的各种费用。

4、有对所购买或租赁商铺内自有财产及公众责任进行保险的义务。

5、甲方有告知其雇员、租户在本商业区域从事工作时,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义务,并对其违反合同等规定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6、甲方有协助乙方维护本商业区公共安全的义务,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告知乙方。

7、甲方对其所有、购买或租赁的商铺有进行维护并保证其完好的义务。

8、规范设置招牌、广告牌等,不得影响建筑物外立面的规范、有序。

9、保持店容店貌规范整洁,公共区域不得堆放杂物、商品等;

餐饮经营户须保证油烟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不对相邻商铺及环境产生影响;

商铺产生的餐饮垃圾及其他经营性垃圾由甲方(或商铺使用人)自行清运至政府部门指定的地点,日常生活垃圾甲方须将垃圾袋封闭好后放置于乙方指定位置,由乙方统一清运。

10、甲方或租户在办理接房手续时须签定《商业物业消防安全承诺书》(如在签定本合同时已签署,则无须再签)及《商业物业装修手册》,装修时须到甲方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装修手续,签署《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文件,缴纳相关费用,并遵守装修管理相关规定。

11、对已售商业物业,如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或产权人出租商铺时,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告知新的产权人或承租方关于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内,新的产权人或承租方有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对商业物业公共区域和部位开展服务、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管理工作:

1.1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以各种形式督促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规约。

此类规章制度为本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1.2对商业物业设施设备、建筑物、环境卫生、消防、公共秩序实施管理和维护。

1.4依法和依照合同收取甲方应缴纳的商业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以及各项代收费用等,并有权向逾期未付者追索欠款及合同违约金。

1.5处理对商业物业服务的投诉及日常维修养护。

1.6受所有权人委托,对商业物业配套设施如停车场等进行管理。

1.7对商业用房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公共区域进行管理并保障正常安全运行。

1.8有权指定专业金融机构进行代收代扣水、电及商业物业服务费等。

2.秩序维护服务工作:

2.1建立预防性安全防范体系及应急机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安全防范和巡视等工作,不包括甲方人身财产保险、保证和保管责任。

2.2维护商业区的交通秩序。

2.3对火灾、水灾等突发事件的组织疏导和协助施救工作。

2.4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管理区域,必要时包括甲方购买、租赁的商铺内部。

可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任何人未经乙方同意或未按本合同规定占用、变更、损害公共设施。

3.工程维修与维护服务工作:

3.1检查、巡视商业物业建筑及各功能系统,必要时包括甲方所购买或租赁商铺内部。

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以及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商业物业装修手册》及《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甲方购买或租赁的商铺装修进行管理。

在甲方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整改、停工、赔偿直至终止合同的权利。

乙方有权在适当时候对装修规定进行修改。

3.3建立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设备及甲方所租房屋基本状况、装修、维修、异动档案。

3.4保持公共区域的水、电、通讯、网络、有线电视、机电设备、电(扶)梯、空调、消防装置、路灯、道路、排污系统等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在发生损坏时及时修复或积极协调相关专业部门进行修复。

3.5建筑及其设施保修期内协调开发商、承建商对甲方所购买或租赁商铺内发生的墙体、水、电、通讯、网络、有线电视、排污等建筑体系保修;

保修期后甲方所购买或租赁商铺的专有部分实施有偿服务或协调专业机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有偿维护维修。

4.环境服务工作:

4.1保持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良好,定时进行垃圾场清运。

4.2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公共绿化进行养护,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4.3提供日常生活垃圾清运服务,但不包括餐饮垃圾及其他经营性垃圾的清运。

5.其他服务工作:

适时设立以下服务项目,合理收费,并可根据需要设立新的服务项目:

商铺租赁信息发布;

商铺内保洁服务;

花木租摆服务;

代叫劳务人员服务;

代收邮件服务;

代订酒店服务;

代办国内传真、打字、复印服务;

代办车船机票服务等。

6.其他:

乙方有权在不违背业主整体权益的基础上制定、修改相关管理规定,并以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或租户违反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若因此而产生诉讼费、律师费等,概由甲方承担。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包括代收代缴费用和有偿服务费用),经乙方催收仍无果时,每逾期一日,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违反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双方约定,下列情况所致的损害,可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

3.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或物业价值的贬损;

3.2因物业本身固有的瑕疵造成的损害;

3.3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3.4因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供热、供冷、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六、其他补充事项:

七、若本合同任何条文因国家或地方政府法律的变更而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将按照新的法规要求执行,但本合同其余条文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并不因此而受损。

八、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商业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附件:

《商业物业消防安全承诺书》

乙方: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代表人:

XX分公司(XX物业服务中心)

身份证号码:

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签定地点:

商业物业消防安全承诺书

承诺方:

(单位名称或个体户责任人姓名)

本人是项目号商铺的责任人(□租户□产权人),依据《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以及国家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的要求,现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及管理范围内的所有人员自觉遵守有关消防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

2、认真学习消防知识及规范,并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3、经常检查专有部分消防器材设备的完好情况,检查消防通道,时刻保持畅通;

检查本责任书的履行情况,及时纠正消防违章,消除火灾隐患。

4、不得有下列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

1、占用消防通道和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

2、占用、封堵楼梯走道和出口;

3、损坏、遮挡、挪用消防设备和器材;

4、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5、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烧焊等行为;

6、超负荷用电以及违规动火、玩火等。

5、已具备开通使用天燃气条件的业户,严禁使用瓶装液化气。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消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规定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进行处罚:

1、占用或堵塞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

3、损毁安全疏散指示、照明设施以及其它消防设施设备的;

4、

5、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6、

7、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8、

9、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动火作业的;

10、

11、烧焊、用水、用电作业、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的。

12、

7、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工作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和检查工作。

凡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

8、如遇火情时,必须迅速报告物业服务中心及消控中心并拨打消防电话“119”,积极协助消防人员进行灭火工作,同时利用灭火器材并动员周边人员紧急处理,所有业户都有协助救火的义务。

9、在室内装饰装修时按规定每100平方米配1个4公斤的灭火器(不足100平方米按100平方米计算),否则后果自负。

10、因未认真履行防火及紧急处理义务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按法律法规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1、营业期间请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发现可疑情况须及时向物业服务中心或公安机关报告(物业服务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

公安机关报警电话:

110);

非营业期间请务必关好门窗(建议从门窗里面上锁,上锁后可拉动的缝隙应不大于10公分为宜),并留人值守。

12、此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方保留一份,物业服务中心保留一份。

承诺方(单位须加盖公章、个体户须按手印):

责任人:

联系方式:

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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