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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维保合同文档格式.docx

地址:

1.1.2名称:

广播发射站

1.1.3名称:

电视发射站

1.2维修保养的范围:

1.2.1建筑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设施:

1.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3消防给水系统;

1.2.4消火栓系统:

1.2.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2.6防烟、排烟设施;

1.2.7气体灭火系统;

1.2.8水喷雾自动灭火系统;

1.2.9泡沫灭火系统;

1.2.10其他消防系统,不限于消防电器、通讯设施、应急广播系统、消防电梯、干粉灭火设施、移动式灭火器材等。

1.3维修保养内容:

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维修保养质量要求和技术规范,对本合同项下甲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3.1按本合同约定对委托保养的消防系统进行定期月检、季检、年检并进行测试保养和清洁:

1.3.1.1月度检查:

1.3.1.1.1检查时要对下列各系统进行逐项检查,如实记录检查结果,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并记录故障修复的全过程。

1.3.1.1.2每月乙方将会同双方约定日期对委托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并会同甲方代表签字确认。

1.3.1.2季度检查:

1.3.1.2.1检查时要对下列各系统进行逐项检查,如实记录检查结果,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并记录故障修复的全过程。

1.3.1.2.2消防系统:

(a)水枪喷水试验。

(b)水泵自动启动。

(c)水泵手动启动。

1.3.1.2.3自动报警系统:

(a)加烟试验报警。

(b)加温试验报警。

(c)手动触发报警。

1.3.1.2.4防排烟系统:

(a)报警信号联动风阀。

(b)风阀联动风机。

(c)手动启动风机。

1.3.1.2.5联动系统:

(a)事故广播播音(该项属配合进行)。

(b)对讲电话通话。

(c)电梯迫降。

(d)发电机供电系统运转试验(该项属配合进行)。

1.3.1.2.6气体灭火系统:

(a)灭火剂充装量及压力。

(b)气动驱动装置。

(c)灭火剂、气动管道。

1.3.1.2.7检查原始记录必须由参加维修保养的双方人员签字。

1.3.1.2.8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一式二份,由双方代表签字后各执一份。

1.3.1.3半年检查和书面报告

1.3.1.3.1乙方会同甲方每半年将小幅设施维修的情况和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消防队报告。

其他内容包括:

(a)消防设施各系统的运转情况。

(b)半年维修保养和检查记录。

(c)消防设备个系统稳定性格可靠性的分析。

(d)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转的建议。

1.3.2对检测发现的消防系统故障以及隐患进行处理、排除;

1.3.3委托保养的消防系统故障零部件的维修、修理、更换;

1.3.4委托保养的消防系统出现险情,按照甲方要求及国家消防规范进行处理、排除;

甲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维修保养质量要求和技术规范,甲方代表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对本合同项下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修保养。

如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及时配合甲方排除故障,尽快恢复系统运行。

1.4维修保养期限:

1.4.1本合同有效期为12个月。

自2012年月日时起至2012年月日时止。

1.4.2维修保养期限届满前60日内,甲方双方若愿意延长维修保养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2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2.1甲方办理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2.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金额向乙方支付维护保养酬金。

2.3甲方应为乙方的维护保养工作提供便利,协助乙方通知建筑物使用人维修保养时间,协助乙方进入安装有消防系统的室内,处理和解决乙方在维修保养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等。

2.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消防系统竣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若未续签合同的,乙方应合同期限届满后15日内返还甲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2.4.1甲方在合同签订前应向乙方出具:

(a)消防单位出具的消防意见书(复印件)。

(b)需维保建筑的消防合格证书(复印件)。

2.4.2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如下:

2.4.2.1竣工图:

(a)消防给水系统(含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等)。

(b)防排烟系统竣工图。

(c)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联动、消防电话)。

(d)气体灭火系统图。

2.4.2.2技术资料:

(a)消防控制设备(含报警控制器、联动柜、消防电话柜等)的原理图、端子接线图。

(b)消防被控设备(含消防水泵、防排烟机、电梯、防火卷帘、非消防电源等)控制柜的原理图、端子接线图。

2.4.2.3设备资料:

(a)消防给水设备(含水泵、报警阀、压力开关、信号阀、水流指示器、气压罐等)产品说明书。

(b)火灾报警设备(含报警控制器、各种模块或中继器、探测器等)产品说明书,如联动柜、通讯柜为标准产品,亦应提供其产品说明书。

(c)防排烟设备(含风机、风阀等)产品说明书。

(d)气体灭火设备(含灭火剂、气动驱动装置等)产品说明书。

2.4.2.4文件:

(a)消防设备的运转记录。

(b)消防系统的调试报告。

(c)系统编程表及系统软件。

2.5甲方对乙方的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违反国家消防维护保养质量要求和技术规范的,有权责令乙方整改直至合格。

2.6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代表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甲方指定(联系电话)、电视发射台张弢(联系电话)、广播发射台张建(联系电话)为甲方代表对乙方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甲方代表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甲方代表对乙方月检、季检、年检等维修保养记录和报告进行审查签字确认。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若变更甲方代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

2.7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保养职责,出现虚假维修保养报告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8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维修保养义务分包或者转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9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维修保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拒付维修保养酬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3.1乙方办理乙方现场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3.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提供消防单位出具的消防意见书(复印件)、需维保建筑的消防合格证书(复印件)、消防系统竣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终止维修保养,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概不负责。

3.3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建筑消防维修保养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乙方向甲方派出维护保养操作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证)等复印件供甲方存档备案。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备案的前述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证)均为合法有效。

3.4乙方必须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维护保养的消防系统处于完整和良好运行状态。

乙方每月一次对甲方委托维护的消防系统进行检测,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15日内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年度检查。

月检和季检的时间由双方约定。

在月检、季检和年检时,乙方应作好检测、维修等原始记录,并交由甲方代表核对签字,乙方在月度、季度、年度检查时应当向甲方出具检测报告。

每月检查记录和季度、年度检测报告交所在台站,季度、年度检测报告还应交技术中心安保部。

乙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甲方消防系统存在安全隐患或故障的,应当及时处理、排除,并以书面形式告之技术中心安保部。

3.5乙方应制定季检以及年度维修保养方案报甲方备案,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完成相关消防检查和演习,确保甲方委托保养的消防设施通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

乙方应认真听取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对消防系统存在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和完善,若乙方未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6乙方按向甲方备案的维护保养人员名单,派出具有消防设施调试维修保养从业资格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甲方委托的消防系统进行维护保养,按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求如实出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报告书》,并抄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乙方指定(联系电话)担任本项目负责人。

乙方变更指派的维保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应向甲方出具书面通知并征得甲方同意。

3.7乙方在为甲方提供维护保养服务期内须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为其工作人员购买法律规定的各类保险,自行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和安全责任。

乙方维护人员在甲方开展日常维护和值守的过程中,若发生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归属甲方或第三方责任的,由责任人承担。

3.8乙方在消防系统维护作业中应尽量保护原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动原消防系统的电气、电子线路和零部件,确有必要须在改动前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并通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认可。

3.9乙方应开通全年维修24小时报修电话(座机:

,移动电话:

前述电话号码改变的,乙方应在2小时内通知甲方)。

甲方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后,乙方维护人员(每次不少于2人)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8小时内到达现场,判断故障性质、故障发生部位,迅速处理故障;

若发生紧急状态或大面积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4小时内安排相关技术人员赶到现场,及时抢修尽快恢复系统运行。

维修期间确需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必须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

故障排除后,乙方须进行相应的功能试验并经甲方检查确认,维修情况应如实记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3.10乙方维护保养期内,若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甲方消防设施损坏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设备需更换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同意后由乙方组织维修,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11乙方维护保养期内,若甲方进行室内装修改造或者更换设备时,由乙方负责消防系统图纸设计、方案的制定及预算,涉及向消防部门报批手续时,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1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维修保养酬金,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终止维修保养,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概不负责。

第4条维修保养酬金和付款方式

4.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酬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

4.2甲方付款方式为:

4.2.1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5%,即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

4.2.2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若甲方和乙方未续订合同,则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且乙方向甲方返还甲方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即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壹万元整)

4.3乙方向甲方收款前,应按当期收款金额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缓付款。

4.4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酬金。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第5条违约责任

5.1乙方在维护保养、维修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或消防条例,导致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的,导致消防设施运转不正常的,按本合同标的额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及时购进维修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导致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转且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该损失。

5.3乙方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在出现火情后不能正常运行,未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当年累计出现类似情况3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支付维护保养的酬金。

5.4乙方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后,乙方维护人员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抵达现场并排除故障;

或在相应的月检周期内未能主动发现并排除故障的;

或未通过消防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的,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当年累计出现类似情况3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支付维护保养的酬金。

5.5乙方未按本合同要求完成维护保养设施的定期巡视和测试,或巡检后未按要求进行记录和报告的,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当年累计出现类似情况3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支付维护保养的酬金。

5.6甲方没有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金额向乙方支付维修保养酬金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6条安全工作

6.1乙方应按安全工作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操作者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乙方在工作过程中,甲方全力配合,甲方配合工作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6.2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县有关单位并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3乙方在动力设备、易燃易爆和贵重的设备中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

甲方应派员在现场监督和协助乙方进行有关工作,如甲方未派员在现场监督所造成的安全和责任事故,由甲方承担。

6.4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经济支出。

第7条更换材料、设备的供应

7.1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出维保人员会同甲方代表对需维保的消防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并对消防系统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完善,在此次维保中发现需要更换的材料、设备及相关费用乙方以书面报告甲方,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其更换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7.2维修保养中发现需更换的材料、设备由乙方书面报告甲方,需更换的副材料每次总价在100元以内(含100元)的由乙方负责,每次总价在100元以上的由甲方购进后交乙方进行更换,主材料的更换一律由甲方购进后交乙方进行更换。

7.3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定期更换的设备零备件由甲方购进交乙方拆装,或由甲方委托乙方购进后进行更换。

乙方应提供非人为损坏的主要配件的损坏原因。

7.4因乙方维修保养过程操作错误的零备件损坏,其更换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8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9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变更或终止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10条合同的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

重庆市江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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