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台湾金融产业的发展与变革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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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金融常見的形式,在籌措長期資金方面有發行股票及X公司債等,在短期資金週轉的籌資上,有發行商業本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等。

直接融資必須充分揭露這家X公司的財務訊息,及經營狀況,即透明化。

企業透過直接融資所取得之資金成本較低。

二、台灣的貨幣制度

1.舊台幣時期:

35年5月20日前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自日本人手中接收台灣銀行及台銀券,並採最高限額發行30億元之(舊)台幣。

當時台灣的生產事業及設施多遭戰爭破壞,急需大量資金從事恢復生產工作;

又因政府財政困難,台灣銀行亦需墊付各軍政機關之經費,需要完全仰賴台灣銀行增加銀行券的發行,故(舊)台幣發行額乃繼續不斷增加,事實上(舊)台幣已成為管理紙幣本位制度。

至38年6月14日(舊)台幣改制前夕,(舊)台幣發行額已達5,270億元,若再加上改制前夕台灣銀行即期定額本票發行額12,136億元,此尚未包括當時各商業銀行發行的定額本票,由此可見,當時通貨膨脹之烈。

2.幣制改革:

面對惡性通貨膨脹環境,38年6月15日台灣省政府乃以中央政府撥還台灣銀行歷年墊款之80萬兩黃金及撥借的1,000萬美元外匯為基礎,公告「新台幣發行辦法」,以舊台幣40,000元折合新台幣1元,進行幣制改革。

依據當時「新台幣發行辦法」,新台幣以黃金、白銀、外匯及可資換取外匯物資十足準備,新台幣最高發行額限為2億元,惟此項發行額受到過去惡性通貨膨脹之慘痛經驗影響,以及當時認為台灣經濟活動水準僅達1937年的80%之影響,以致當時市場信用擴張大受限制,經濟成長呆滯。

故於39年7月7日又實施「新台幣限外臨時發行辦法」,限外發行額以5,000萬元為限,後來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限外發行額逐年增加,43年財政部乃准台灣銀行「得以黃金、外匯及可資換取外匯物資抵充準備」,發行額可視準備金情況而增減,事實上,新台幣的最高限額限制已名存實亡。

50年7月中央銀行在台復業,為因應經濟發展實際需要,正式放棄限外發行政策,改採伸縮性發行制度-管理紙幣本位制。

3.貨幣供給的構成

依據我國中央銀行的定義:

M1A=通貨淨額+支票存款+活期存款

M1B=M1A+活期儲蓄存款

M2=M1B+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

M3=M2+準貨幣(quasimoney)

準貨幣=郵政儲金+可轉讓定期存單(NCD)+外幣存款+外匯信託基金+外幣定期存單+外國人新台幣存款+金融債券+國庫券+儲蓄券+郵匯局轉存款+附買回交易(RP)

我國貨幣定義之變遷:

如下表

三、台灣金融市場的發展

1.金融市場的分類

‧資本巿場(CapitalMarket)

籌措1年之上資金的巿場,如股票巿場及債券巿場,主要是協助提供廠商在金融市場與機構進行中長期投資所需資金。

•貨幣巿場(MoneyMarket)

•籌措壹年以內資金的巿場,主要為短期融資之用。

•債權巿場(DebtMarket)

•又稱債券市場,包括資本巿場的公債及X公司債。

投資人購買債券擁有的是債權,領的是利息。

當X公司倒閉時,債權人有優先被清償權利。

•股權巿場(EquityMarket)

•又稱股票巿場,是X公司出讓經營權給投資人,而投資人為股東,領的是股息。

當X公司倒閉時,股東分配X公司剩餘的價值。

•初級巿場(PrimaryMarket)

又稱發行巿場(IssueMarket),是企業第壹次發行有價證券的巿場。

當X公司初次發行股票時,稱為初次公開發行(InitialPublicOfferings,IPO),這家X公司稱為「發行X公司」。

•次級巿場(SecondaryMarket)

•又稱流通巿場(CirculationMarket),投資人買進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後,他可能臨時需要資金週轉,而希望能將手中的有價證券變換成現金,則他能够在「流通巿場」賣出。

•集中巿場(ConcentratedMarket)

•集中巿場的特性是產品計價標準化,當電腦撮合成功,買方與賣方就在次壹個營業日交換股票與現金,但在交易過程中,買方可能並不認識賣方,而券商是扮演經紀的角色,從中賺取佣金或手續費。

•櫃檯巿場(Over-the-CounterMarket)

•又稱店頭巿場,指產品計價方式並沒有標準化,故當投資人想買賣有價證券時,他必須親臨券商的櫃檯去議價。

券商此時主要是扮演著自營商的角色,平時必須買進壹定數量的持股以供給顧客的需要。

2.金融機構與分類

(1)間接金融機構──貨幣機構

(i)銀行

•同時從事「存放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在1998年的銀行法依「授信」的長短天期分為短天期信用(1年以內)、中期信用(1年到7年),及長期信用(7年之上到20年)(銀行法第5條),則銀行法設計下列四種銀行:

®

商業銀行:

供給短期信用為主。

儲蓄銀行:

供給中期及長期為主。

專業銀行:

以融資給特定產業為主。

信託投資X公司:

吸收信託資金,辦理中長期信託與投資業務為主。

商業銀行雖屬於短期信用的體系,但依法可成立「儲蓄部」及「信託部」。

(a)商業銀行

•外國商業銀行在台分行與本國銀行大致相同,但有下列限制:

收受新台幣存款總額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之15倍。

這壹條款可說是廣義的資本適足率。

辦理商業本票保證業務,其保證餘額不得超過本身淨值10倍。

(b)專業銀行

•我國銀行法共有下列6種分類:

工業信用:

發展全國工、礦、交通之信用,如交通銀行。

農業信用:

調節農村金融,供應農林漁牧生產所需之信用,如農民銀行。

輸出入信用:

協助擴展外銷,及輸入國內工業設備與原料所需之信用。

中小企業信用:

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生產設備,如中小企業銀行。

不動產信用:

提供不動產信用之銀行,如土地銀行。

地方性信用:

為促進區域建設及均衡發展的地方性銀行,稱為國民銀行。

(c)儲蓄銀行

•由於商業銀行可成立儲蓄部,所以可承做幾乎所有儲蓄銀行業務,因此壹般企業家對申請儲蓄銀行興致不高,所以國內目前並無儲蓄銀行。

(ii)基層金融

•信用合作社與農會

信合社的放款有下列限制:

•放款總額不超過當時存款的78%為原則

•不得對入社未滿壹個月社員放款。

•對每壹社員有最高放款額度之限制。

•放款須有適當保證或質押品。

•信用放款(即無擔保放款)不得超過存款總餘額的30%。

信用合作社的經營績效:

•1986年到1995年的10年間,全體信用合作社的資產報酬率(純益∕資產)從10%到0.49%,而淨值報酬率(純益∕淨值)從22.34%到12.68%

信合社的績效仍不致太差的二個原因:

•轉存制度

•信合社免繳5%的營業稅

(2)間接金融機構──非貨幣機構

(i)郵政儲金匯業局

郵匯局轉存款的演變

郵匯局已成為同拆巿場大金主,

郵匯儲金成為貨幣政策新工具。

(ii)信託投資X公司

‧信託投資X公司的意義

信託業務

接受客戶的委託,幫忙客戶經理,運用信託資金和信托財產。

投資業務

從事公債,X公司債,票券及上巿股票的買賣。

•信託分類

指定用途信託資金

由委託人指定用途,金融機構於信託期間依委託人指定方式管理運用,裁量權在於委託人。

代為確定用途之信託

即為全權委由金融機構代為管理運用,也是目前信託投資業務的主流,它具有保本保息的功能,同時,信託X公司共同運用所有委託資金。

當民眾將錢交給銀行也不過問銀行如何使用這筆資金,所以「代為確定用途之信託」與壹般銀行的定期存款相似。

•信託投資X公司與商業銀行的區別:

關係人不同

收益之負擔

出發點不同

業務性質不同

無不定期信託

繳存準備金

發給憑證

•信託投資提不提存款準備?

信託資金既非銀行存款,毋需計繳「存款準備金」,但須繳存「信託資金準備」。

目前的信託資金準備率為15.825%,即

可使用現金或中央銀行認可,以有價證券,繳存於央行。

(iii)保險X公司

•保險X公司分產物保險及人壽保險二種:

產物保險:

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責任或綜合保險。

人壽保險:

人壽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

(iv)票券金融X公司

成立起源

票券金融X公司的資金來源及去處

資金來源

•自有資金:

資本額20億元

•進行附買回:

能够承作淨值的6倍

•所謂附買回(RepurchaseAgreement,RP)即是票券金融X公司向投資大眾借錢,但以票券或債券做為抵押,但雙方約定好,票券金融X公司會在約定日期將票券及債券贖回。

•向銀行融資:

能够借到金額為淨值6倍

•在同拆巿場借:

在同業拆款巿場向同業借。

•經營本業的利潤。

資金去處:

在初級巿場

•承銷分為包銷(FirmCommitment)及代銷(BestEffort)。

包銷即是如果在約定期間未銷售完,票券X公司會按約定價格承受未銷售完的本票。

代銷即是票券X公司會「盡最大努力」替企業銷售它承諾的票券,當銷售不完,則會退回原發行X公司。

在次級巿場

•票券X公司能够為自營及經紀,當辦演自營角色,則是有可能買入票券。

四、台灣金融產業的變革與未來

1.台灣金融產業的現況:

(1)商業銀行經營的業務(銀行法71條):

(a)收受支票存款

(b)收受活期存款

(c)收受定期存款

(d)辦理短期及中期放款

(e)辦理票據貼現

(f)投資公債、短期票券、X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g)辦理國內外匯兌

(h)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i)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j)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k)代理收付款項

(l)代銷公債、短期票據、X公司債及X公司股票

(m)辦理與前列各款有關業務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n)經中央主管機構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2)投資銀行(或綜合證券商)經營的業務:

(a)證券承銷(Underwriting):

包銷&

代銷

(b)證券經紀(Broker)

(c)證券自營(Dealer)

(3)證券金融X公司經營的業務:

(a)融資(MarginPurchase):

代理融資、轉融通融資、現金增資

(b)融券(ShortSelling)

2.台灣金融產業的變革與未來:

1998年,行政院金融革新小組決議台灣未來的金融產業將走向「綜合銀行」。

綜合銀行:

指壹家銀行能同時承做「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業務。

如下圖左半部所示:

外在防火牆(OuterFireWall):

針對綜合銀行,以法律規範證券業(即投資銀行)與銀行必須分離。

內在防火牆(InnerFireWall):

狹義解釋,指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往來,視同他銀行,例如,放款部與信託部之間的借貸必須互相獨立,不能因為二部門同屬壹銀行,放款部就出高價購買信託部承銷的股票或X公司債。

廣義解釋,指銀行與企業之間必須有所區隔,它限制銀行能否投資企業,進入企業的董事會?

此稱為「關係2」,又稱為「關係人貸款」的限制,或「轉投資」的限制。

如上圖右半部所示。

綜合銀行的演進:

就全球的分析而言,符合關係1與關係2的國家:

符合關係1與2:

德國(採百貨X公司部分制)

符合關係1:

英國(採子X公司制)

符合關係2:

日本

均不符合:

美國(僅控股X公司符合)

外在防火牆釋例:

綜合銀行(外在防火牆)的優缺點:

☐綜合銀行I(無外在防火牆)的優點──

◆降低營運成本

◆加強服務顧客

◆促進巿場競爭,具規模經濟

◆多樣化經營風險分散

☐綜合銀行I(無外在防火牆)的缺點──

◆利益衝突

☐銀行兼營不同業務的最大可能風險來自於利益衝突。

◆放款風險

☐壹般投資人见到銀行代為銷售,覺得這X公司應不致太差,故就買了X公司債,銀行因此將間接金融的「放款風險」,轉為直接金融的「債務風險」,使存款戶得到保障,卻使投資人受到傷害。

使存款戶與投資人面臨利益衝突。

◆風險增加

☐當商業銀行被允許從事證券承銷,而被承銷之X公司發生財務困難,銀行可能會被要求放款以支應該X公司的營運,增加銀行的風險。

◆國家金融安全網負荷過重

◆台灣釋例:

國際票券金融舞弊(楊瑞仁)案、力霸集團掏空資產(王又曾)案等。

綜合銀行(內在防火牆)的優缺點:

☐內在防火牆的意義與內容──

1.內在防火牆建構較鬆的以德國與日本為主,但這是相對其他國家而言,並非絕對如此。

在德國與日本,綜合銀行能够擁有X公司大量股權,甚至能够影響X公司決策,

2.在德國,壹家銀行如果與X公司密切往來,而提供這X公司投資上的任何相關需要,或接受X公司的存款,這家銀行即被稱為「主人銀行」(德文hausbank),在日本,這類似的關係,稱之為「主要銀行」(keiretsu),均是「mainbank」之意,而在台灣,則可稱為「財團」。

3.台灣釋例:

台北十信事件、彰化六信擠兌事件、高雄銀行掏空資產(王玉雲家族)案。

☐綜合銀行II(無內在防火牆)的優點──

1.降低不對稱訊息

☐銀行可介入企業經營的壹大好處即是降低銀行與客戶的「不對稱訊息」。

銀行由於直接介入企業的經營,所以企業的經營狀況,銀行非常清楚,對應貸款的數字也充分了解企業償債的能力,而可減少逾期放款或呆帳的發生。

2.可降低成本

☐當商業銀行也可協助企業經營時,商業銀行的資金成本因為來自客戶,所以較便宜,而投資銀行動用的是自有資本,綜合銀行的成本較低,為不公平的競爭。

台灣個案:

邁向綜合銀行──金融控股X公司

☐關係1:

銀行與證券(外在防火牆)

◆60年代「證券商管理辦法」時期

◆在民國50年,財政部規定「證券商管理辦法」,當時的規定中有3條指出

●證交所決定誰能够當經紀人(47條)

●有資格當經紀人必須向主管機關註冊(46條)

●經紀人分為甲、乙二種

☐甲種經紀人以「代客」買賣為主:

即現在的證券經紀商。

☐乙種經紀人,以「自行」買賣證券為主:

即現在的證券自營商。

◆70年代「證券交易法」與「銀行法」立法時期

●證券交易法

☐「證券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證券業務」。

●銀行法

☐在銀行法第壹章通則的第3條,此新的銀行法明訂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專業銀行及信託投資X公司均可經營「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第3條第15項)則綜合證券商的經紀、自營及承銷均已被包含在此款中。

但在接著的儲蓄銀行及信託投資X公司專章對能否涉足證券業又有更詳細規定:

☐儲蓄銀行:

☐有關自營

☐「投資公債、短期票券、X公司債券及X公司股票」(第78條第7項)

☐有關承銷

☐「承銷公債、國庫券、X公司債券及X公司股票」(第78條第13項)

☐信託投資X公司:

☐又在第六章信託投資X公司,即第101條,規定了與信託投資X公司有關證券之業務:

☐「投資公債、短期票券、X公司債券、X公司股票及上巿股票」

☐(第2項)

☐有關承銷、經紀及自營:

☐「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第5項)

◆80年代「證券商設置標準」

◆1988年5月17日證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4項規定,頒訂「證券商設置標準」,該標準規定銀行除自行買賣政府債券之外,僅得兼營下列各款之-業務為限:

●有價證券之承銷

●有價證券自行買賣

●有價證券經紀或居間

●有價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

●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在營業處所受託買賣有價證券

☐關係2:

銀行與企業(內在防火牆)

◆銀行與證券業的內在防火牆

●修改銀行法第83條:

儲蓄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上巿上櫃X公司債)由銀行淨值的15%,提高到20%。

●上述投資有價證券的20%內,如果投資上櫃股票,其比例不得超過淨5%。

●轉投資金融週邊事業的總額度以銀行淨值40%為上限,但投資單壹X公司不得超過銀行淨值5%。

●轉投資如果是非金融週邊事業,則不得超過5%,且在的40%之內扣除。

●商銀在資本額5%的限額內,可投資創投X公司,而且商銀投資創投,將受銀行投資單壹X公司,持股最高5%的限制。

◆轉投資必須從資本適足率扣除:

●財政部規定,如果銀行壹定要選擇轉投資,而非放款,則在計算國際清算銀行(BankofInternationalSettlements,BIS)的「資本適足率」時,必須將轉投資金額從資本扣除,即:

金融控股X公司:

☐金控X公司立法背景

◆金控X公司立法的目的──興利除弊

◆金控X公司子X公司有四類:

‧核心子X公司

‧金融相關事業非核心子X公司

‧非金融相關事業子X公司

‧創投子X公司

☐金控X公司成立方式及運作──

◆金控X公司定義

1.實質定義:

凡對銀行、證券及保險持股25%之上,或擁有壹半之上董事席位者,但必須跨業經營。

2.金控X公司且允許壹人X公司:

排除現行X公司法「X公司股東須在7人之上」的規定,金控X公司為純粹控股X公司。

◆金控X公司成立後的合併方式

3.營業讓與

4.股份轉換

◆金控X公司的上市

◆投資份金融相關事業的防火牆

◆稅率優惠

◆綜效的產生

五、結語

1.台灣光復後,省政府自日人手中接收省屬金融機構(彰銀、壹銀、華銀)。

50年以後,陸續有3家公營銀行(交銀,中國商銀、上海商銀)在台復業,以及32家外國銀行在台設立分支行。

52年,財政部核准9家壽險X公司,58年核准8家投資信託X公司;

另外,為執行政府特定政策而設立若干金融機構(北市銀、高市銀、中國輸出入、台開信投等)。

2.為使台灣成為亞洲金融營運中心,自74年起實施匯率自由化,76年起實施利率自由化。

3.78年財政部核准3家民營證券金融X公司,與原有的復華證金X公司並存競爭;

81年起財政部亦陸續核准16家民營銀行的設立,但後因股市及房市逐年下跌,使新成立的民營銀行與舊有的公營行庫處於相互殺價、競爭激烈的局面。

4.為因應國際金融日愈競爭的環境,針對現有公民營銀行、投資信託X公司、證券業者、壽險X公司的經營日漸困難,87年行政院囑咐經建會及財政部著手規劃「第壹次金融改革」,進行相關金融業者之整併工作,希望整併後的「綜合銀行」(即金融控股X公司)能提高其經營效率以對抗來自國際的競爭壓力。

5.89年民進黨執政後,由行政院再次啟動「第二次金融改革」,目標為將現有14家金控X公司家數減半。

但此項「二次金改」,出現幾樁「小金控併大金控」極不合理的現象,遂在社會輿論壓力及各界嚴厲批評下而宣佈暫停。

6.自2007年8月爆發的美國「次級房貸風暴」,以至2008年的全球金融大海嘯,壹些國際知名的投資銀行,如雷曼兄弟的破產倒閉、AIG集團、花旗集團、MorganStanley等,以及美國三大汽車X公司財務惡化,亟待纾困;

其他發生在歐洲、亞洲地區的銀行及企業亦難逃這次全球金融大海嘯的重創,岌岌可危。

台灣的金控X公司因為過度投資國際金融市場的衍生性商品及連動債,以致其受傷的程度亦相當嚴重。

在這次全球金融大海嘯的摧毀下,對任何壹個國家而言,似乎國際化程度愈深的市場,遭受這次金融風暴的影響亦是愈加嚴重,兩者之間的關係如此密切,值得追求「金融市場開放及走向國際化目標」的人士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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